共同富裕目标下的转移支付制度:成效、问题与建议

2022-04-12 04:03王炳文
关键词:事权中央专项

赵 峥,王炳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 北京 10001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其中,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具有针对性强、见效快、可操作性强等优点,逐渐成为我国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调节器”之一。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在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逐步形成,主要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近年来,随着我国财税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健全,其在平衡区域财政、促进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了更加重要的调节作用。但整体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发挥作用的精准性、有效性仍需进一步加强,需要在推进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和制度框架下,加快建立完善现代财政转移支付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其社会财富再分配效应[1]。

一、我国转移支付规模稳步扩大,结构持续优化

(一)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

2002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力度。200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为8 261.41亿元,到2007年底前实现翻倍,达到18 137.89亿元,在2012年底前实现再翻倍,达到40 233.64亿元。2012年以后,随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基数不断扩大,增幅较前期有所放缓,但是到2020年仍实现了在2012年基础上的翻倍,达到 84 376.26亿元。总体看,2003—2020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总体规模增长9.21倍,年均增长率达到14.65%(如图1)。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快速增长大大缓解了财政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有效推动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提供了财力支持。

图1 2003—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规模变化

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我国建立了一般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一般转移支付规模随之逐年快速增长(1)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体现为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安排财力补助的支出,从而增加地方财政实力,解决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的纵向不平衡问题。。2006年,一般转移支付规模达到1 527.31亿元,约为1995年的72倍,年均增长约47.8%。2008年以后,一般转移支付继续增长,平均4年翻一番,到2020年达到70 493.17亿元,约为2008年8 746.21亿元的8倍,年均增长约19.0%,虽然整体增速较前期下降,但绝对增量大幅提升(如图2)。同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适度增长(2)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统计显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由1995年的361.37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9 962.39亿元,增长26倍以上,年均增长约31.8%。由于这一时期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往往导致资金使用效率较低。因此,我国在稳步扩大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加快推进其清理整合工作,专项转移支付增速逐步下降。2019—2020年,随着专项转移支付结构的大幅调整和特殊转移支付的建立,专项转移支付适度缩减(如图2)。

图2 2008—2020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变化

(二)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优化

2008年以来,随着政策层面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内涵和外延的拓展,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上升,2008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例为46.75%,到2019年上升到89.83%,上升近1倍。2000年以来,我国把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增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中央财政加强整体统筹,发挥专项转移支付精准支持的优势,成立专门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例如,2000年,成立专门支持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并不断扩大支持范围,目前已经实现民族聚居地区全覆盖,同时不断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其增幅稳定高于一般性转移支付2.4个百分点以上;2001年,成立专门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转移支付项目,在优先支持一类革命老区的基础上,逐步向二类和三类革命老区扩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全面推进,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国家级重点贫困县、贫困村以及全国14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为脱贫攻坚战如期取得全面胜利发挥了重大财政支持作用[2]。同时,从专项转移支付的支出方向看,相关资金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更多投向国家基础性、战略性领域。具体看,专项转移支付重点项目领域由传统的农业发展、水利水电、交通基础设施、矿石能源等领域向乡村振兴、“卡脖子”技术、绿色发展、社会治理等领域集中,为新时期推进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资金支持。

图3 2008—2020年转移支付结构变化

(三)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提升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是转移支付再分配功能有效发挥的决定性因素。我国从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以来就从顶层设计着手,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管、评估等程序设计,逐步形成管理闭环,确保转移支付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上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建立资金与项目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紧紧围绕立项目标分配资金,确保项目推进的各阶段、各环节获得稳定有力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有效避免了资金、项目“两张皮”问题。同时,加大结转两年以上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收回力度,有效盘活沉淀资金。此外,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转移支付监管机制,提高转移支付预算、决算透明度,加强相关信息的社会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的查询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有效地保障了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3]。

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转移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

我国关于转移支付还未进行专项立法,转移支付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和社会财富重要分配制度之一,缺少基本法作为建立转移支付相关制度、政策、规划及推动政策任务组织实施等的法律依据。目前,转移支付领域的最高法律依据是《预算法》中的相关规定,而《预算法》仅对转移支付内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做了整体性、概括性规定,缺少全面系统的阐述。转移支付配套法规多出自财政部门的规章、规定等政策性条文,层级较低,无法形成法律效力,不利于把转移支付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性,同省不同地区的相关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甚至存在冲突。整体看,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对转移支付相关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加之地方财政发展水平和治理能力差距较大,全国各地的转移支付制度的一致性较差,省级以下转移支付的因素选择和系数确认的科学性难以衡量。

(二)中央与地方相关事权和支出责任还不清晰

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加快推进,整体看,中央和地方的纵向权责关系更加科学、明晰。但在转移支付领域,由于特定用途的转移支付项目繁多、占比较高,中央和地方在一些相关共同事权界定方面还相对模糊,影响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从近年来我国转移支付的下拨和使用情况看,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一半以上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地方政府事实上失去了对这部分一般转移支付的支配事权,这与一般转移支付的设计初衷存在一定的背离。同时,按照预算法中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同样无权支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指定用途的一般转移支付加上专项转移支付往往占到整体转移支付的六成以上,这表明地方政府虽然接受了中央转移支付,但大部分转移支付资金无法自由支配,严重制约了地方财政的资金统筹能力。

(三)转移支持的分配和使用效率有待提升

转移支付方式有待改进。目前,我国转移支付执行以年度为单位的静态预算机制,一旦确定预防方案,在决算前基本不作出调整,缺乏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最新态势、突发事件等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导致转移支付资金一定程度上成为对地方的机械兑付,有时反而增加一些欠发达地区对转移支付的依赖性,并对发达地区提供支持的积极性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专项支付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在现行管理制度下,对各专项运行缺乏整体统筹,一个专项往往是多次分解后各自运行,管理的“碎片化”特征明显,容易造成条块分割、管理分散、效率较低等问题。此外,转移支付的相关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我国转移支付监管主体还不明确、监管标准还未建立、监管法规有待健全,导致自由裁量幅度较大。另一方面,我国转移支付监管模式有待改进,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引进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赋能监管的力度还不够。

三、转移支付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一)国际主要做法

美国: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重点是对卫生保健、收入保障和教育的支持。

美国政体实行的是联邦制,分为联邦、州、地方3个层次,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财权,实行以分别立法、财源共享、自上而下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为特征的分税制。美国各级政府的权力内容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并制约政府的权力边界、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并用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的权责。联邦财政主要负责国防、国际事务、空间技术、大型公共工程、农业补贴和社会保障等项目的支出,州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发展教育、公共福利、公路建设以及医疗卫生事业,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治安、消防、环卫等方面。联邦、各州、各地方都编制、执行自己的独立预算,有权依法掌握本级税种、税率的设置及变动,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美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或拨款按照使用条件的不同分成有条件拨款和无条件拨款。无条件拨款占拨款总额的比重非常小,只有2%左右,主要是根据《1972年对州和地方的财政援助法》而实行的收入分享拨款。而有条件拨款是中央或上级政府用于鼓励地方或下级政府提供某些具有外部收益的地方公共产品或服务,从而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接受有条件拨款的州或地方必须按指定用途和方式使用拨款,大多数有条件拨款主要用于收入保障和医疗保健。有条件拨款又分为分类拨款和专项拨款。分类拨款是按照一定的公式对全部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分配拨款额,公式和补助对象的条件由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专项拨款约占总拨款额的87%左右,其又可分为公式拨款和项目拨款,公式拨款即根据一定的公式在各地区之间分配拨款额,符合条件的受补对象自动获得拨款。由于美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且区域间差别不大,因此转移支付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且重点是对卫生保健、收入保障和教育的支持[4]。此外,美国有一套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来规范和指导转移支付行为,并制定了一系列较为科学的转移支付计算方法,同时强调对转移支付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了转移支付的公正和稳定。

德国:横纵结合是转移支付制度的一大特色。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财政体制分联邦、州、市镇3个层次,联邦、州拥有独立的财政权,州属下的市镇不是独立的一级政府,但具有独立的财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由财政宪法统一规定,包括各自的立法权、财政平衡、财政收入和支出等。德国各级政府事权划分明确,并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防、金融、交通、教育规划和促进经济发展等,各个州政府主要负责学校、警察、文化及社会救济,各个市镇主要负责公共福利、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能源供给、垃圾和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等。横纵结合的转移支付是德国转移支付制度的一大特色。横向财政平衡即通过财政收入在各州之间以及州内各市镇之间的横向转移,提高贫困州或市镇的财政收入,缩小贫困地区与富裕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地区间财力平衡的作用[5]。纵向财政平衡则是指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具体可以分为联邦对州的补助或州对地方的补助两个层次。其中,联邦政府对州的财政平衡具体手段为专项拨款、一般拨款和补充拨款,专项拨款是与一定的项目有联系的拨款,一般拨款则不与一定的项目相联系,补充拨款是在州之间横向财政平衡以后联邦政府对贫困州的补助拨款。州对所属市镇的财政平衡的主要手段也分为一般拨款和向财产账户的专项拨款,其中一般拨款是市镇财政平衡的重点,约占60%,而专项拨款比例较低。

日本:转移支付制度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义务教育等方面。

日本是单一制国家,政府组织由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组成,实行中央集中领导下的地方自治体制。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大致为:国防、外交和公安由中央负责;消防、港湾、城市规划和住宅等由地方负责,市町村政府负责消防、城市规划、公共卫生、住宅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公路、河流、教育、社会福利、劳动、卫生、工商、农林行政等大多数行政事务则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日本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不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另一类是中央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其主要形式是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和地方让与税。其中,地方交付税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它不是一种税收,实际上是一种税收分享制度,其来源是3个主要的中央税种(所得税、法人税和酒税)收入额的一定百分比,其基本目的是在不损害地方行政自主权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源均衡。国库支出金是中央政府为实施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而对地方政府的特定项目进行的补助,即专项拨款补助,其中40%是用于对公路、桥梁、公园、河坝、港口和贫困者住房等公共工程建设的补助。中央政府对都道府县的最大补助项目是义务教育,对市级政府的最大补助项目是贫困者的生活保障。国库支出金的基本目标是贯穿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引导,并体现财政均衡目标,具体来讲,又可以分为“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和“国库补助金”。所谓“国库负担金”是指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事务中,全部由地方负责办理,中央按自己负担的份额拨给地方经费;“国库委托金”是指对于本应由中央承办但因发生在地方,按照效益原则而委托地方承办的事务,由中央负担其全部费用;“国库补助金”则是指中央对地方兴办的项目认为有必要予以奖励和资助而拨给的资金,中央按照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负担项目经费。“地方让与税”是指一些原属于地方税的税源,并且其税收大部分也直接用于地方支出,本该由地方政府来征收,但由于这类税收由国家统一征收比较方便,为此先作为中央税加以课征,再将部分税收收入按照一定标准返还给地方政府,目前主要有消费让与税、地方道路让与税、石油天然气让与税、汽车重量让与税、航空燃料让与税、特别吨位让与税等6种。地方让与税作为财政调整的形式之一,虽不如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那样重要,其数额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很小,然而却是为特定目的而在中央与地方间进行财政调整的必不可少的一种形式。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义务教育等方面,制度设计科学、透明度和公正性强、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高,同时交叉运用多种补助方式,不仅维护了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有效保证了中央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调节和引导,在缓解地区间财源多寡差异、均衡地方政府间财政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6]。

法国:转移支付按照是否目的明确分为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

法国政府分为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相应的财政体制也由四级组成,大区、省和市镇列入地方政府,共同构成地方财政。在事权划分方面,中央政府的事权主要负责宏观管理与战略发展计划;大区政府的事权为执行国家的中长期计划,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开发和发展;省级政府的事权主要是决定省的财政预算,负责地方税收;市镇政府的事权是负责组织和建立市镇行政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管理公共工程,建立公立公益设施等。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主要支出项目分为费用支出、资本支出和军事支出,主要包括国防、外交、国家行政经费支出和重大建设投资、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支出、国债还本付息以及对地方的补助金等;大区财政主要负责经济发展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支出;省和市镇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行政经费、道路、文教卫生事业、地方房屋建筑、警察、司法、社会福利支出和地方债还本付息等。法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按照是否目的明确可以分为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其中一般性补助,即一般转移支付,也就是无条件补助,不限定使用范围和要求。这种补助金一般按照市镇人口的比例进行分配[7]。专项补助也称为分类补助,即只规定某一类支出的补助总额,而不规定具体的用途和要求。地方修建的专项工程,如市镇修建学校、铁路、托儿所等,都可以得到国家的专项补助。在法国的财政实践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同时也成为中央政府稳定经济政策和调节区域差距的重要手段及必要措施。

(二)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挥协调作用

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协调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手段。任何一个国家或主权地区,其辖区内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及一些特殊因素的不同影响,都会形成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任何一种财政体制下,初次分配后都会形成纵向和横向的不平衡,因此上级政府都需要实施一定的宏观调控[8]。为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政府间财力的相互转移。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纵向不平衡和各地区财政之间横向不平衡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具有重要作用。第二,转移支付制度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有利于推行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三,转移支付制度作为中央政府的稳定经济政策和杠杆,通过中央的反周期性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起到缓解经济衰退的作用。第四,转移支付制度有助于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实现中央的各项宏观计划。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财权是建立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以彻底的分税制为基础,严格、清楚地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国外比较成功的转移支付制度都是建立在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的,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的明确界定是转移支付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外部条件。因为只有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各级政府才能较为容易地计算本级财政收入额、财政支出额和收支之间的差额,才能为上级转移财力与下级接受财力补助提供基本核算依据;同时,也只有在事权明晰的前提下,上级政府将属于自己事权的项目或中央、地方共同完成的项目交由地方完成,中央政府只需相应地将全部或部分本级财力转移到地方,从而使转移支付操作简便。

3.中央政府处于相对支配地位

一方面,各国中央政府掌握税收绝大部分比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掌握了60%,日本中央政府掌握了63%,德国也实际掌握了大约50%。从地方自有财力安排的支出只有1/3左右,大部分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安排。另一方面,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都紧紧围绕中央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各地区自然资源、人口因素、地理条件、传统因素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会出现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服务水平的不平衡,因此各国中央政府都把提供同等水平的公共产品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同时也成为转移支付的目的,其转移支付的规模、方向以及具体的支付办法等都由中央统一制定,这也保证了中央政府掌握宏观调控的方向[9]。

4.多种转移支付制度形式相配合使用

综合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是国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功经验之一。各国的转移支付一般可分为专项转移支付、分类转移支付和一般转移支付三大类,行使不同的作用和调控不同的对象,以实现政府不同的财政目标。其中,专项转移支付一般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补助,这种补助明确规定资金的用途,有些还带有附加条件。分类转移支付指定大致使用方向,接受补助方可在使用方向、范围内运用补助资金,如用于教育、环境保护等。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地方政府行使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所必需的基本财力需要,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主要用于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别,有助于促进公平。几种转移支付形式的巧妙配合,既可以发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积极性,又可保障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贯彻执行。当然,多种财政转移支付综合运用也是有主有次的,方式不同,所起作用也不同,因此各国在具体采用转移支付方式时都会考虑所要达到的目的,从而根据目的灵活运用多种方式。

5.转移支付方式的规范化和公式化

虽然各国转移支付金额巨大、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但具体的操作过程是规范化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外在实行转移支付时,支付数额的确定都要依据“科学标准”,就是考虑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而设计出一套科学的公式用以确定转移支付金额。公式的基本组成因子有:因素选取、数据确定、管理该项转移支付方案的成本和限制条件等。其中因素的选取主要体现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反映地区间支付需求的差异;二是反映实现收入或财力均等化的程度;三是反映税收努力程度;四是反映收入筹集能力与需求之间的平衡。然后,再根据地方的税源、税种以及税基、税率等计算出各地方的“理论收入”数额,根据两者的差额便可最后算出转移支付的数据。虽然各国所采用的转移支付具体公式不同,但所有测算公式公开运作,公式设计都比较科学合理,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公正性及可预见性。此外,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各国转移支付的具体计算公式或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定期进行修正和调整,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使转移支付的分配更加公平[10]。

6.转移支付制度法律化

综观国外经验,转移支付制度都有严格的立法和详细的条文约束,实行管理的法制化。如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补助法》、德国的《联邦财政均衡法》、日本的《地方交付税法》《义务教育法》《农业基本建设法》《生活保障法》等。转移支付要想达到科学、规范,就必须以法制作保障,转移支付从制定到实施都要受法律的严格约束,要编制专门的预、决算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从转移支付的财权、事权界定,收支因素的考核,到转移的方式、方法、数量、规模等,整个程序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公开的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支付的随意性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鉴于政府间转移支付是一个全国纵横交错的完整体系,不仅宪法、预算法、财政法等对转移支付要有明确规定,而且立法权要高度集中统一,绝不能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

7.转移支付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各国转移支付均具有明确的政策意图和针对性,并且转移支付制度设计都与其国情相适应。发达国家转移支付的用途多是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转移支付呈现明显的非生产性特征,如美国通过专项拨款,资助地方公共服务等领域,日本通过地方让与税支持地方修建公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各国的转移支付以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目标,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地方政府间集权与分权的制衡机制,其作用不仅在于弥补财政缺口,同时还是实现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的重要手段。只有以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目标,使地区间财力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才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基本统一,保持地方政府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大体均衡。

四、加快完善转移支付体制机制,增强转移支付的精准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一)加快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把转移支付基本法提上立法议程,加强相关立法的研究论证,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转移支付基本法,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具体运行规则作出法律上的系统阐述和详细规定。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转移支付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监察监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形成完善的多层次的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转移支付工作有法可依。加强中央对建立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加快出台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推动省内省级以下转移支付法规的规范统一,提升其可操作性。

(二)促进中央与地方相关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

加快建立完善现代财税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转移支付财政“软约束”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配权配置,逐步减少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用途的刚性约束。积极探索将部分社会保障责任、关系国家安全的支出责任和司法支出责任上移,由中央政府统一安排资金支出。结合我国新的区域发展格局需要,根据城市群、都市圈等新的空间载体单位和发展主体的发展差异,围绕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区域互助机制、区际利益补偿机制,推动跨区域治理和政府合作[11]。重点加大转移支付服务区域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力度,建立新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体制机制,并明确相应的中央与地方(城市群、都市圈)转移支付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探索建立转移支付管理的跨区域、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有效避免“九龙治水”,强化统筹管理能力。

(三)加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力度

把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力度作为提升转移支付效率的重要抓手。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探索建立转移支付资金数据库,设计相应技术指标体系,综合分析转移支付资金配置结构、使用效率等情况,为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提供决策依据。探索建立转移支付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资金预备队”,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对相关地区和相关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一定幅度的削减或增加。加强对转移支付闲置沉淀资金的监测预警,及时收回并进行重新分配,有效盘活存量资金。基本取消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出挂钩事项,全面取消转移支付资金投向竞争性领域,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转移支付综合管理

按照“流程简化、运转顺畅、科学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从预算到决算的全流程设计,推进转移支付全过程、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实现转移支付预算、立项、资金支付、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完全闭环管理。完善转移支付信息发布机制,以财政部相关信息平台为主体,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转移支付相关信息,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透明度。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相容机制,鼓励地方创新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数字化转移支付运行监管机制,以“数控”代替“人控”,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基于对转移支付数据流、资金流和业务流数据的实时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预警,把风险和矛盾化解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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