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销售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探寻

2022-04-07 20:03叶晓丹朱倩青
关键词:盲盒经营者销售

叶晓丹,朱倩青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盲盒起源于日本,其前身是福袋和扭蛋。盲盒是指消费者不能提前得知具体产品款式的玩具盒子。近年来,盲盒营销的理念不断向各种商品领域蔓延,从伊始的玩具、手办逐渐发展到餐饮、美妆、文具、服饰、宠物等领域,形成了以商品销售为内核,以隐藏商品信息为销售形式,依托社交平台大量聚集社会关注度,形成粉丝群体和定向营销市场,最终形成包含产业上游的盲盒IP创作、盲盒生产、中游盲盒运营宣传以及下游盲盒产品销售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盲盒经济[1]。

当前,盲盒种类层出不穷。然而,现行法律无法有效对其进行规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盲盒有其各自的特点与问题。因此,先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盲盒予以准确划分类型并理清法律性质,方能为有效破解盲盒的规制困境提供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盲盒销售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根据给付内容和范围是否确定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参考此分类标准,在销售过程中,将经营者注明所有可能出现的商品款式而仅仅隐藏商品具体款式的盲盒称为确定类盲盒;在销售过程中,将经营者完全隐去商品信息,且消费者是出于获取超值商品的目的而购买的盲盒称为射幸类盲盒。

(一)确定类盲盒销售属于一般商品买卖

确定类盲盒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标的具有确定性。虽然经营者在外包装上没有标明具体款式信息,但注明了盲盒中所有可能出现的商品款式,故在盲盒销售合同成立时,交易的标的即已确定,不确定的只是商品的具体款式,但是消费者对可能出现的商品款式是知晓的。第二,盲盒价格与盒内商品的价值相当。市场上类似款式、尺寸、品质的商品的价格与盲盒的定价相当,消费者购买盲盒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超值商品。第三,盲盒销售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性。盲盒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时便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商品具体款式的不确定而影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故确定类盲盒销售的本质是一般商品买卖。盲盒类销售与其他一般商品买卖不同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商品的具体款式信息被隐藏起来,故在实际销售中易导致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风险。

(二)射幸类盲盒销售存在一定的涉赌风险

射幸类盲盒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消费者购买该类盲盒是为了一个“机会”或者“希望”,具有“赌一把”的赌徒心理与侥幸心理,具有射幸意图。经营者完全隐藏了商品相关信息,消费者在打开盒子前完全不知会获得何种具体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满足自己购买特定商品的需求,而是为了获得超值商品。第二,盲盒价格与盒内商品的价值不相当。盲盒价格是固定不变的,而盒内商品的价值区间为几元到几千元不等。第三,盲盒销售双方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购买盲盒后,经营者是否承担交付特定商品的义务取决于消费者是否抽到了相应的商品。若超值商品被抽中,经营者需承担交付超值商品的义务;若超值商品未被抽到,则消费者自负亏损,经营者不承担任何交付义务。

在现实中,部分商品披着“盲盒”的合法外衣,却暗藏违法运营的风险,尤其存在极高的涉赌风险,这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盲盒销售的本质。例如,一些经营者在盲盒销售的过程中设置了空盒,即大多数盒内无商品,少数盒中有商品,消费者随后支付一定的价款购买盲盒以抽取特定的商品。经营者这一引入空盒概念的盲盒营销模式,诱使消费者期望以较低的价钱去获取超值商品。这种“以小博大”的特性实际上已经非常接近赌博的性质,存在涉赌风险。因此,需要监管机关准确识别经营者以盲盒形式销售商品的行为是否符合盲盒销售的本质,对打着售卖盲盒的幌子而实为赌博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并予以取缔[2]。

二、盲盒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近几年,盲盒经济迅速发展,盲盒的消费力只增不减,显然传统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已经无法很好地解释盲盒销售热潮现象。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盲盒销售行为,会得到更加合理和令人信服的解释。首先是“羊群效应”,起初对盲盒并无兴趣的消费者受周围人群的影响而产生审美偏移,逐渐对盲盒产生好奇和兴趣;其次是“稀缺效应”,消费者因执着于买到抽取概率极低的隐藏款而不断复购,以获得强烈的精神体验;再次是“沉没成本效应”,即已经购买过盲盒的消费者如果没有抽到自己心仪的款式,便会产生此时放弃就等于前面投入的成本全部浪费的心理,于是会继续购买盲盒直至抽到心仪的款式[3]。

基于盲盒经济背后蕴含的经济机理与消费逻辑,盲盒经济的火爆有因可循。但盲盒产业的野蛮生长与无序扩张,使盲盒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滋生出诸多法律问题,而现行法律对盲盒销售行为的规制则陷入了困境,显得力不从心。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盲盒销售的过程中,经营者以未知性与随机性作为卖点来隐藏商品的款式信息,迎合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但是,如果经营者利用盲盒“盲”的特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对盲盒内商品的基本必要信息也进行“盲”,实施名为体验盲买盲拆的乐趣行为实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这显然超出了商品销售的正当范围。一些经营者借此对盲盒进行夸大、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甚至把盲盒营销作为一种清库存的手段。此外,在销售设置隐藏款的盲盒系列产品的过程中,一些经营者还利用大数据技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整抽取概率。以上种种行为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消费者对普通商品真实情况的了解层面上,而对于盲盒这类新生商品未能很好地予以适用。基于盲盒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性以及知情权条款字面意思上并未规定消费者对抽取机制和概率的知悉,经营者借此规避法定的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以充分保障。

(二) “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适用陷入两难境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均规定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然而,在各电商平台上,经营者往往在销售页面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盲盒行业中的“开盒不悔”条款似乎已成为行业通识,导致“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与盲盒行业产生不兼容的现象。盲盒的本质属性是商品,因此,盲盒交易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问题在于,盲盒是否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除外情形?

首先,盲盒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商品。如果盲盒内的商品种类属于该条规定的特殊商品,经营者应提前告知消费者盲盒中的商品类型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适用的除外情形,以便消费者知悉该商品不适用该条款。其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三种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商品:(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盲盒拆封后的商品明显不属于第(1)、(3)项中的情形,值得讨论的是其是否必然会出现第(2)项中“价值贬损较大”这一情况?因此,就盲盒交易而言, “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适用陷入了困境[4]。

(三)盲盒及相关行业监管缺失

1.盲盒款式抽取概率的监管缺失

盲盒经营者为了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倾向于设置一个难以得到的盲盒隐藏款,这无可厚非。然而,经营者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往往投放极少的隐藏款,或者暗箱操作,利用大数据技术随意在后台调整隐藏款的抽取概率,这类情况在射幸类盲盒中极为常见。射幸类盲盒中的物品价值在几元到几千元不等,与抽奖一次所花费的金额相差甚远,且物品价值越高,抽取概率越低。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经营者利用盲盒本身的不透明性以及抽取机制的不公开性暗中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极易将正常的盲盒销售引向变相赌博。现行法律对其缺乏监管导致了这一灰色地带。

2.违规盲盒销售的监管缺失

盲盒经济这一新型经济模式在市场获得成功后,经营者不断对盲盒概念进行创新,违规盲盒也由此混入市场,以赌博型盲盒和宠物盲盒最为典型。一些经营者推出空盒概念的盲盒销售模式,诱使消费者以较小的价钱去获取超值商品,这明显具有博弈的性质。这种赌博型的盲盒销售方式极易激发消费者的侥幸心理与赌徒心理,不仅阻碍盲盒市场的健康发展,还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现行法律却无法对此予以有效监管。另一些经营者则推出“带血”的盲盒——将宠物作为盲盒进行销售。宠物盲盒的出现同时暴露出快递行业以及平台企业对此类销售行为的监管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邮寄各种活的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由此可见,宠物盲盒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快递行业的监管疏忽为宠物盲盒的违规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未经检疫的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进入流通环节,给消费者的健康甚至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威胁,加之普通的运输方式以及简陋的包装也会导致宠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或感染病毒,由此暴露出电商平台对经营者销售宠物盲盒的违规行为未尽到充分的监管责任[5]。

三、合理规制盲盒销售行为之要义

盲盒经济模式的兴起无可指摘,但其引发的法律风险与社会危害却不容忽视。因此,对盲盒销售行为予以合理规范与必要规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目前,市场上的盲盒产品普遍存在“打闷包”现象。经营者未标示商品的种类、抽盒规则、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等信息,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盲盒销售行为予以法律规制,要求盲盒经营者公开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等信息,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并保留完整的概率设定、抽取结果、发放情况记录等备查,如此方能为消费者提供理性选择与平等交易的基础,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践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亦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在“盲盒热”的背景下,部分经营者逐渐将诚信经营的理念抛之脑后,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如利用盲盒信息的不透明性以及款式的不确定性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随意夸大商品价值,以此来吸引消费者。当商品到手后,消费者发现实物与宣传内容相差甚远,只能“愿赌服输”,自认倒霉。长此以往,消费者将会对盲盒经营者甚至整个盲盒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有必要对盲盒销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要求盲盒经营者如实告知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和成交价格,保证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瑕疵,且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及“三无”产品等。

(三)回应盲盒规制的现实需要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新兴事物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盲盒经济飞速发展并创造了巨大利润,不少经营者开始采用盲盒销售这一经营模式。伴随盲盒销售热潮的不断高涨,盲盒销售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引发了一些法律风险。除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整个盲盒市场也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造成这一局面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现行法律对盲盒市场的规制不足。法律应顺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发挥其指导和预防的作用。盲盒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并无优劣之说,关键在于如何发挥其经济效应。盲盒市场的无序发展、盲盒消费的日益畸形化都证明了盲盒销售行为到了必须予以正视的地步。然而,对盲盒销售进行“一刀切”式的法律规制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会遏制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盲盒经济予以合理的法律规制是回应现实的需要,是盲盒市场有序发展的必然。

四、破解盲盒销售规制困境之出路

(一)特别立法强化盲盒经营者相关义务

如前文所述,盲盒销售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已不容忽视。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特别立法以明确盲盒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告知消费者盲盒信息的具体内容、限定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履行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之义务。

1.明确经营者告知盲盒信息具体内容之义务

盲盒的“盲”应当是对商品具体款式信息的隐藏,而关于商品的种类以及质量信息显然不能“盲”,诸如成分、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安全警示等,这些必要的基本信息应当予以明确标示或者充分告知消费者,不得进行夸大、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经营者应当公布盲盒的销售方式以及抽取概率,保证盲盒销售过程公开透明。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盲盒产品的生产销售规范,建立盲盒机制的信息明示制度。另外,应规定盲盒内的商品价值不低于商品正常销售的价格。经营者应将盲盒内可能包含的商品的价值范围予以标注,使消费者充分知悉所购买盲盒的价值范围,以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限定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规则

与一般的商品不同,盲盒的卖点在于其射幸性。一旦盲盒被拆封,盒内商品的不确定性变为确定性,盲盒所拥有的射幸价值消失。若严格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滥用此权利,反复购买、退货以获得自己心仪的商品款式,这不仅会导致盲盒应有的趣味性丧失、盲盒的价值贬损,经营者也难以承受大量退货所增加的成本。因此,应当限制线上盲盒交易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盲盒的类别有针对性地明确商品是否可适用该条款。在确定类盲盒中,针对线上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充分告知消费者并经消费者确认不退不换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之规定。若经营者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由于商品款式信息已经悉数确定,仍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之规定。对于射幸类盲盒,由于其主要价值是“希望”和“幸运”,属于“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之规定。

(二)细化政府监管盲盒销售之规定

盲盒自身玩法的不透明性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加之目前盲盒市场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导致盲盒市场处于无序运行的状态。基于此,政府有必要依法适时承担起经济监管的职责。

1.划定盲盒销售法律红线

对于盲盒产品销售,政府应当明确划定其法律红线,建立盲盒产品销售负清单。对于特殊人群、特殊商品、特殊领域应明令禁止盲盒销售,同时对盲盒的产品类型、销售方式、抽取概率与商品质量均应作出明确规定,防止经营者利用盲盒概念进行违规销售。政府应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不能以盲盒形式销售的商品,并以禁止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销售盲盒作为兜底性条款。例如,宠物盲盒不但涉嫌违规销售,而且对宠物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共卫生安全都存在不容小觑的威胁,故应对其明令禁止。针对文具盲盒,考虑到青少年的心智尚不成熟,此种文具的销售模式容易引发青少年的赌徒心理,助长其投机心理,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故亦应禁止在学校周边销售文具盲盒。

2.公开盲盒隐藏款的抽取概率

盲盒隐藏款的投放量和抽取概率对盲盒性质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抽取概率过小容易增加盲盒交易中的“赌博”成分,进而将盲盒销售引向赌博行为;同时,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暗箱操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鉴于此,应要求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前公布商品的投放量及隐藏款的抽取概率,并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以此为依据向市场投放盲盒。对于射幸类盲盒,应设置保底机制。规定盒内商品的最低价值及其相对应的投放数量应遵循比例原则,在保留该类盲盒射幸性的同时防止其成为经营者单方牟利的工具。日本品牌积木熊(Bearbrick)的盲盒规则值得我国借鉴。该规则要求经营者在盒子上写明抽取到每一款产品的具体概率。此外,日本的盲盒市场中有相应的规定,如规定消费者抽到稀有款的具体上限金额,强调经营者销售给单个消费者的盲盒总金额不可超过该上限[6]。该规则既可抑制消费者的赌博心理,也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政府可通过盲盒销售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在销售盲盒时公示每个系列盲盒中隐藏款的抽取概率,并对线上单个消费者的购买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

3.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产品溯源

盲盒的一大监管难点在于盲盒的销售方往往不是相关产品的生产方。因此,一旦发生产品的质量问题,监管部门很难进行产品溯源以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鉴于此,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溯源码制度以整合产品数据信息。生产方应当在盲盒外包装附上相应的标签及二维码,将产品的生产信息、运输信息以及质量信息录入追溯码中,以便监管部门对盲盒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全方位的追溯和监管。一旦有终端消费者反映产品质量问题,监管部门便可迅速查询到产品的全部信息,进行针对性的处理,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能[1]26。

(三)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

政府对盲盒市场的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因此,建立行业协会以提前规范盲盒销售行为具有现实必要性。另外,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盲盒行业的有序发展,不仅需要他律,更需要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并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与准则,对盲盒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公信作用,对盲盒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估并予以公示。行业协会应进行有效监督,及时纠正行业内的违规行为,督促成员遵守行业规范,对破坏行规者予以行业惩治,如取消成员资格、在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对严重违反法律规范以及行业准则的盲盒经营者,行业协会还可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如罚款、取消经营资格等。

2.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首先,消费者协会应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督促经营者遵守相应的规定及履行法定的义务。其次,消费者协会应开展盲盒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合理购买盲盒,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告知消费者盲盒市场中可能存在的套路与风险,提醒消费者以免掉入经营者设置的陷阱。最后,消费者协会要利用其官方影响力,对盲盒市场进行舆论监督,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其他经营者树立模范作用,又要坚持加大曝光力度监督经营者。

五、结 语

盲盒经济的蓬勃发展为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潜藏的危机。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盲盒销售行为,促进盲盒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活跃我国市场经济的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良好风尚共同生长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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