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社会服务中道德失范的原因剖析及治理对策

2022-04-07 07:50颜廷宏
廉政文化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高校教师服务教师

颜廷宏

(南通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服务社会是高校的基本职能之一,高校教师既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也肩负着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参与社会活动、服务社会的重任。在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各行各业对科技与知识依赖性的增强,高校教师也有更多的机会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参与社会服务,实现自身价值。然而,也有部分教师过于追求经济利益,重利轻义,违约失信甚至违法违纪,不仅扰乱了校内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而且给高校教师的整体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

一、高校教师社会服务中道德失范的主要表现

在社会服务活动中,多数高校教师都能秉承诚实守信、忠实不欺的职业操守,以服务社会为己任,能够正确处理服务社会与利益获取之间的关系,赢得了服务对象、社会的认可和赞誉。然而,也有一些高校教师运用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和商业经济的观念来衡量自己的职业,以个人利益作为社会服务活动的准则,进而出现了一些道德失范行为,给服务对象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

第一,重利轻义,唯名唯利。在社会服务过程中,面对来自金钱和名利的诱惑,部分高校教师唯利益、金钱是图。部分高校教师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并不是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开展的,而是取决于社会服务所带来的回报。在义与利的抉择中,他们放弃了对“义”的坚守和追求,走进了“利”的陷阱和旋涡,乃至于为了“利”而不计后果。此类现象具体表现为:搞暗箱操作,收受贿赂或向他人行贿以获取经济利益;利用学校资源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并为自己谋取私利;利用专业权威、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个人谋取私利,寻求专业寻租;还有某些高校教师靠所谓的“学术名人”头衔频频在校外做讲座、提供咨询,赚取物质利益,社会上称之为“明星学者”,饱受社会的诟病。此外,为了在社会服务中获取资金资助和追逐经济利益,某些高校教师“刻意迎合政府、事业单位或产业界等服务对象的意图,对服务对象作无原则性的妥协,失去自身信念,丧失高校教师尊严,亵渎了高校服务社会职能的初衷。”[1]7这部分教师迷失了应有的价值追求,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失去了基本的道德底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违法违纪,无视法律。有些高校教师为了获取社会服务项目(横向项目),不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在项目申报或投标过程中不走规定程序,不按规定行事,依靠同学、亲友等人际关系与政府机关的某些越权行为和其他各种不当行为沆瀣一气,收受贿赂或以行贿的方式换取项目。某些高校教师无视法律法规,利用自己担任项目评审专家的身份收受相关单位的贿赂,搞不正当交易。例如,南京某大学教授利用担任招标评委之便,接受投标单位贿赂21 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 年,没收财产20 万元。[2]187有些高校教师在服务过程中不遵守经济法,不按照法律规定依照项目的额外收入缴纳税款,采取各种方式偷税、漏税,甚至规避财务报销制度套取现金。例如,北京某高校教师张某,获得一项部级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外宣资料翻译研究”,他先是为了获取学校的科研奖励将项目更改为纵向项目;而后在使用经费时,以在校学生的名义,依旧按照横向课题管理规定,先后8 次冒领劳务费共计8 万元,最终被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3]36还有些高校教师不遵守知识产权法,滥用学术资源,弄虚作假,剽窃、盗用别人的成果,等等。

第三,违约失信,缺乏责任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某些高校教师在拿到项目以后,不能按照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服务项目,行事潦草,办事拖沓,甚至是敷衍了事,这种只拿钱不干事的违约失信行为引起了社会上很多单位和个人的不满。还有些高校教师甚至是知名教授,在其所承担的课题研究中,空无一物,不切实际,只会夸夸其谈蒙骗服务对象,赚取高额报酬,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高校和高校教师的误解。例如,据某位知名学者透露,他在参加一次活动时从主持人处获悉,某位大学教授参加一场40 分钟的论坛,“出场费”竟有20 万元之巨。更让人震惊的是,此教授竟将在本次论坛活动中获得某些案例移用到另一场演讲中,频频“走穴”,欺世盗名,获取巨额报酬。[2]187此外,部分高校教师在社会服务中逐渐丧失了社会责任感,在服务目的上,为了完成服务项目,或者是为了个人的名望、权利,置社会的长远、整体利益而不顾;在服务过程中,往往是按部就班地完成既定任务,对其中出现的新问题视而不见;在服务结果上,往往只有利于既定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私利。[1]97这不仅导致了社会服务活动低效,而且造成了高校教师道德的沦丧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

第四,本末倒置,主次不分。有偿服务是高校教师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高校教师从社会服务工作中取得的收入也随之增加,有些教师的社会服务收入甚至远远高于自身的工资收入。直接高额的经济收益使得部分高校教师专注于“社会服务”并将其作为第一要务,忽略了“教学”这一教师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有一些教师甚至认为,“投入到教学的精力越多,就越意味着跟自己过不去,越消耗生命和价值”[3]79。在这些错误观点的支配下,部分教师将社会服务作为赚取外快的“副业”,本末倒置,主次不分,随意调课、减课、迟到或早退,学生戏谑地将此种现象称之为“到此一游”“打酱油”。还有部分教师利用学校实验设施、设备等教学资源从事校外社会服务活动,利用校内团队共同研发的产品在校外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自己在学校研发的专利与校外企业合资开办属于自己的企业,等等。这些行为造成了个人私利与其所服务学校的利益冲突,引起了学生和同行的不满,不仅影响了校内正常教学秩序,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有学生就曾经这样评价此类教师:“理想成了有‘利’就想,前途成了有‘钱’就图”[4],由此可见此类现象在学生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之大。

二、高校教师社会服务中道德失范的原因分析

第一,高校教师自身因素。一是价值观念发生了蜕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部分高校教师“世界观异化,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偏离,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对内约束力和对外抵御力相对脆弱,经受不住外界的诱惑”[5],价值观念错位。他们眼中只有名和利,自律意识淡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强化教育行为的功利回报,与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二是师德理想的迷失。面对汹涌而来的市场大潮,某些高校教师忽视了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放松了对职业操守的要求,意志薄弱,重利轻义,道德观念出现了滑坡,师德理想迷失。在名望与金钱的诱惑下,他们不能坚守高尚的个人思想道德情操,不能遵守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丧失了自己的人格底线,丢失了理性、人文和批判等高校教师应有的精神和气质。最后,奉献意识的淡薄。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不仅引发了高校教师对经济利益的狂热追求、冲击了高校教师固有的价值观念,而且还使部分高校教师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错位,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他们只关注经济回报,把知识转化作为获取个人利益和名望的手段,跪拜金钱、违约失信,缺少担当、独立和操守,日益变得世俗和功利。敬业奉献精神在他们的身上已然荡然无存,在社会服务中他们已经滑向了自我道德和精神双重迷失的深渊。

第二,服务对象的干扰和制约。由于高校经济上对外界资助的依赖和管理上实行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实现无法脱离政府、产业界等服务对象而独立存在。一是来自政府部门的制约。除教育部直属高校之外,所有地方高校都处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监管之下,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与政府部门基本一致。这种管理模式一方面使高校在政府的权力面前丧失了自主权,高校的社会服务成为政府管理下的社会服务,高校在对政府提供社会服务时不得不对政府的要求几乎完全执行;另一方面,高校教师的社会服务活动不仅面临学校管理者层面干扰,而且还间接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和人员的制约。此外,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资助,高校鼓励甚至强制教师参与社会服务,这必然会引起教师的反感;政府也经常以经济诱导和行政命令等手段促使高校教师从事社会服务活动,而且要不折不扣地实现政府的意愿和意图。教师们认为“这些活动丧失了学术自由的精神,且对自身意义不大,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往往对这些活动阳奉阴违、消极应对”[1]89。二是产业界服务对象的干扰。企业、公司等产业界服务对象出于提升技术以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目的,以横向课题的形式向高校教师提供经济资助。某些高校教师因为得到了大量资金资助或为了获取服务对象更多的资助,不得不刻意迎合产业界服务对象的要求,放弃自身的追求和社会服务的初心使命,将自己的价值观放在产业界价值观之下,而放弃了对学术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坚持。

第三,功利主义的影响和经济压力。当前,功利主义和拜金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的社会服务,某些教师只关心项目可以带来多少经济价值,不去关注项目本身的研究价值以及自身长远的研究方向,只为迎合当下的短期需要,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内容,往往提不出建设性的解决对策。社会服务逐渐偏离了它原有的学术性和学术价值,“脱离了对学术自由、独立精神与促进社会进步的追求,异化为新的牟利手段,丧失了原有的思想与文化精神,最终臣服于经济、追逐经济利益,注重自身利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1]6相对于乏味的教学和科研而言,社会服务活动不仅有机会与社会各界人士打交道获得丰富的人际关系和人脉,还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可谓是名利双收。因此,有人名义上打着服务社会的旗号,实则是为自己找项目、赚外快。正是基于这种心态,功利之风、浮躁之风、抄袭造假之风便应运而生。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他们抛弃了社会科学改造社会、净化人格的崇高使命,把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仅仅转化为商品的价格。有些人就因为只看到了这种价格,便在出卖学术的同时也出卖了自己”[6]。此外,从保障机制方面来看,当前教师安心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缺少相应的保障。虽然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教育部也多次作出教师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公务员的承诺,但教师待遇偏低仍然是一个制约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在高校也是如此,由于当前高校的市场化改革,不同高校、不同院系、不同教师个人的收入千差万别。从事基础研究和哲学、人文专业研究教师的收入要远远低于从事理工科等应用型专业教师的收入,基础性专业转化为直接经济收益较慢或者根本就无法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成效,而应用型专业则项目多、机会多、收入高。另外,相较于资历深、职称高的老师而言,年轻老师和低职级老师的收入则明显偏低。繁重的经济、生活压力下会使部分教师把社会服务作为增加收入的一种手段,只顾获取利益,而忽视了自己的职业道德。

第四,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从高校层面看,社会服务作为高校第三大功能,不像教学和科学研究一样有着一套严格的组织管理程序和机制,在过程管理上大多数高校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文件,在成果验收上没有统一的结项验收标准,这就使社会服务过程管理得不到监管,社会服务行为得不到约束,过程管理和成果验收处于一种真空状态。与此同时,学校为获取社会资助,鼓励甚至强迫高校教师获取横向项目,教师拿到项目以后,学校除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外,很少关注该课题的研究过程和研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自控能力较差、思想道德修养水平较低的高校教师利用管理机制的漏洞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在社会服务中进行一些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为。从服务对象层面看,企业、公司等产业界服务对象,它们拿出资金对高校教师进行资助的根本目的是依托高教教师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科技水平,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产业界与高校教师进行合作时,只关心项目的经济价值,至于高校教师怎样完成项目、项目本身有无学术价值则视而不见。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上,产业界也只是侧重于实现经济价值方面的规定,对项目开展的时限、手段、形式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这种漏洞可能会引发某些教师的违约行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从法律层面看,就高校教师的社会服务而言,当前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没有对高校社会服务活动进行必要的规定;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高校教师从哪些方面进行社会服务活动,没有对高校教师的社会服务道德规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导致了在高校教师社会服务道德失范问题上无法可依、无规可循。

三、高校教师社会服务中道德失范的治理路径

高校教师的社会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有偿的劳动服务,它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在道德上也应该得到肯定性评价。然而,少数高校教师打着服务社会的旗号做出有违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这就必然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高校教师的社会服务进行规制,从内化美德、文化价值观引领、体制机制、服务监管等方面提升高校教师的社会服务道德素养。

第一,坚守道德原则,提高精神境界。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公平竞争既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高校教师社会服务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诚实守信,即在社会服务过程中,高校教师必须信守对服务对象的承诺,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的内容、指标,明确服务的事项和责任。爱岗敬业,即高校教师要以高度的热忱服务社会,以神圣的使命感、高度的责任感,把自己的聪明才智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奉献给社会,倾情投入,献身教育事业。公平竞争,即在争取社会服务项目时,要公平竞争,不搞暗箱操作,不搞不正当竞争,不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利益,坚持公平公正,防止损人利己。其次,提高精神境界。高校教师有知识、有文化、有觉悟、有教养,是社会成员中具有高尚道德素养一个群体。因此,高校教师不能只顾追逐利益,也应把社会服务作为自己责任的一种延伸,“将社会服务的过程视为科学知识和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过程、为大众谋福利的过程,同时也是自己向社会展示美好人格、传播高尚道德的过程,享受知识创造和知识转化带来的愉悦,体悟个人知识奉献社会带来的高境界幸福。”[2]208高校教师既是高校的一分子,也是社会的一员,理应担负起对社会的责任,切实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自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诸如支边支教、科技扶贫、普及教育、科普活动以及希望工程等方面发扬奉献精神。

第二,加强价值文化引领,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金岳霖先生曾经指出,希望知识分子“不做政客”“不发财”,如果把发财当做目的,那必将“变作一个不折不扣的机器”[7]。如何才能避免某些高校教师沦为这种“机器”呢?一是以义导利,增进公益性。造福于人类、服务于社会是高等教育永恒的本质属性,而这种公共性本质必然是以高校教师为主体来实现的。因此,在社会服务过程中,高校教师应该克服功利化的倾向,坚持公益性原则,树立增进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仁义观,以增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以确保高等教育本质的实现。这就要求高校教师不能以从事经济活动的心理来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不能把社会服务活动作为实现自己经济目标的手段;要具有崇高的道德境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耐得住清贫的情操和毅力,能够抵制来自社会上的名利诱惑;在社会服务过程中得到的劳务酬金、科技开发转让金、专家咨询费、论证费等各种报酬要依法纳税,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逃税、漏税,自觉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遵守国家的经济法则,坚持收入的合法性。二是以义统利,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在市场运作中,完全抛弃“利”的义并不是真正的义,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性,由此产生的不合理性反而会造成不义,因此高校教师服务社会如果一味地强调去利怀义,也是一种不全面的义利观。高校教师在社会服务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地对待义与利的关系,区分正当获利和不正当获利,坚持市场规则,并逐渐内化为一种美德,建构“博施与民而济众”的社会主义义利观:首先,要树立自觉让利的义利观,在社会服务中做出相应的自觉让步,尤其是功利上的让步;其次,要坚持适度原则,在予与取之间坚持以予为先、先利人后利己的原则,防止见利忘义;最后,坚持正当性原则和市场规则,不以欺诈手段谋取暴利,不以自身的优势强行逼人就范,踏实勤奋,吃苦耐劳,杜绝投机取巧。

第三,完善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教师地位和自主权。高校要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那些从事基础研究以及所从事专业研究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教师的基本权益,保障他们的物质利益,改善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在职称评定和资金扶持上适当向他们倾斜,减少因研究专业不同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状况,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这样才能形成加强师德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8]只有如此,对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基础影响和保障作用的专业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从事这些专业研究的教师也才能安心地在校内从事自己的研究和教学,不至于为了生计而不得不从事一些社会服务来赚取额外收入。此外,高校应当进一步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教授治学的理念,弱化官僚化、行政化的学术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学校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行政管理系统为教师提供服务和支持,减少行政机构的干预,以此保障高校教师安心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服务监管。首先,建立严格规范的高校内部管理机制。将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或者服务地方办、审计处等部门作为专门管理社会服务的职能部门,制定一套完整的项目立项、研究过程、结项以及经费使用、审计等管理流程和制度规范,将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之下。例如,制定审批登记制度,即“符合兼职条件的教师到校外兼职必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兼职”,参与相关社会服务项目。[9]同时,要明确教师社会服务的主次关系,明确规定教师社会服务活动不得影响校内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并且要与教学工作相互促进,让学生从中受益。其次,建立齐抓共管的外部管理机制。委托方、服务对象要加强过程管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服务对象在与高校教师进行合作时,要签订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合作的目的、形式,双方的责、权、利等内容,注明课题完成的时间节点、违约的惩罚措施等。在合作过程中,双方依据合同行事,做到有规则可依、有章法可循,预防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结项管理,例如对成果在社会上进行公示,引入第三方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等等。最后,建立内外法律监督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进行。高校的社会服务活动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因此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当前我国尚无法律条款专门对高校教师的社会服务行为及其道德规范进行规制。因此,现阶段应该首先清理完善现有法律,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在现有的《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增加相应的条目,或者制定《教师道德规范法》《高校教师社会服务道德规范》等文件,进而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法律体系下,高校教师在社会服务中必须具有自觉的守法意识,自身的所有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之矩。而且,当高校教师所从事的社会服务互动或者服务对象的要求同法律相抵触时,在行为选择上必须首先服从法律。这样,可从法律上对高校教师的社会服务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

总之,在社会服务活动中,高校教师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摒弃价值多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和行为,克服单纯的功利化倾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崇高的价值追求融入到有效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责使命中,以对科学文化事业的孜孜以求的精神,在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过程中体验教师个人的价值追求,塑造高校教师崇高的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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