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济彬
投贷联动是指商业银行以传统“债权融资”与自身集团所成立的具备投资功能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经过构建起完善的管理体制,将实际获取的投资收益用于对自身所面临的的信贷风险进行对冲,让科创企业能够在收益与风险间找到平衡点,并且获得一个较为稳定的融资渠道。投资联动属于舶来品,最早起源于美国,近几年在我国出现,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目前我国投贷联动模式主要分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将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境外,同时运用基金投资的方式来进行股权投资,同时与商业银行相联系来共同推进投贷联动。这是目前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最主要的模式,因为其通过在境外开设子公司的模式既可以避开国内监管,又能很好适应金融行业混合经营的形势发展需要。二是商业银行和外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模式。商业银行与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期权约定,或者根据私募股权投资比例来提供信贷融资,在一定条件下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并出售以获取股权溢价以达到盈利的目的。三是由目前我国唯一一家拥有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所使用的直接向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发放投资贷款模式,这就要求能够单独针对贷款来实施约定,只能投资给目标企业。这种采用直接投资模式来间接实现对科创企业信贷支持的模式主动性和灵活性都较大,但可能受限于银行本身的投资经验和专业人才团队水平的影响。此外,还有合资银行模式、集团内部合作模式、选择权模式、产业基金模式等都存在不同的优缺点,都在不断的摸索实践运用当中。
传统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上首先基于谨慎经营的理念,对放贷企业的风险定价主要集中在资产积累、现金流的稳定性等企业可抵押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现状的基础上,风险容忍度要求较低。但投贷联动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对科创企业的风险定价则放在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和价值增值上,而科创企业的项目则更多是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因此投贷联动模式下的商业银行需要对股权投资可能带来的高收益是否能抵补贷款风险,这种预测收益与损失的精准度很大程度上就存在很大的不可预知性。如目前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资产具有很高的风险权重要求,如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股份在两年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两年以上的则高达1250%,为了抵御高风险,银行必须在监管资产储备上要达到更多的存量,这又不利于银行其他业务的开展。
投资联动模式所特有的“股权+债权”主要特征导致其具有高风险性,需要银行加大对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隔离和控制。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来开展股权投资,会在业务上很容易导致人员和资金分离不彻底,导致利益输送或风险转移的不良情况出现,子公司股权投资的独立性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时需要和私募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机构合作,一旦没能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那么就难以把控跟贷风险。相对比风投机构对同一家企业进行投资并面临同样风险的情况,商业银行只能通过分享股权转让收益来补偿其他业务低收益的贷款利息,但风投机构便能够在其他收益较为可观的项目中提取部分收益用于投资效益偏低的项目当中,以实现损失的弥补,而这无疑加剧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投”、“贷”业务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具备决策、经营分散的特征,不过在进行股权投资过程中就要求开展集中决策与落实,两者在审批机制、评估要求、考核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就造成在形成联动模式时,由于双方机构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管理,在审批、财务、风控、管理等合作、交流环节上会因不同的参与主体在合作交流上存在障碍,不能很好配合,最终会影响投贷联动的效率,违约风险上升。
投贷联动的最终目的是给予科创企业有效融资,商业银行在投贷业务上实现盈利,因此最理想的状态是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实现收益落袋为安并退出,再进行下一轮投资,如此实现良性投资。但目前因国内市场条件和法律的制约,股权投资退出主要走两条途径:一是企业通过IPO 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股权来取得觉回报,不过该类方式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资金链循环,对于投贷联动循环投资业务的推进起到了较大制约,时间成本过高。二是被投资企业破产即企业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才能通过清算方式退出。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失败,形成损失,属于低效能的退出。
商业银行受传统信贷业务的影响和制约,在信贷审批、风险评估、贷后检查等业务操作上拥有着大批专业的团队部门和人才。但在投资联动业务上,如在公司治理、资产管理、股权结构等股权投资业务上,特别是要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实施一定控制权时,需要商业银行及时配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团队进行投资运行管理和监督,如果过度依赖外部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的话容易使商业银行在股权投资上失去主动权。这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自主管理权的掌控,增加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等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是不得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外再经营其他的业务。而投贷联动试点银行所能采取的措施就是由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以此规避相关法律监管。这只是银监会、央行和科技部以规章的形式赋予部分银行先行先试的权利,但没有在法律束缚上形成真正的解绑,没有真正让投贷联动成为商业银行名正言顺的经营模式。因此应该对《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真正打破分业经营的界限,允许商业银行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如在股权投资方面具有更成熟实践经验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来多方参与,提高企业融资的效率。
一是对投贷联动主要投放对象的资质进行严格筛选。商业银行应打破传统的投贷对象资质审核的约束,单独设计风险管理模式,按照信贷政策、授信审批要求、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的差异性对科创企业的创业前景、创业项目资质等进行严格调查,以此降低银行业经营风险。二是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建设银团,和风险投资机构达成合作等途径来将风险降低,有效平衡风险收益。如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商业银行可由单独承担投资风险变成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承担。同理组建银团也是通过共同担保方式对单个放贷企业需要承担的高风险进行有效分散。三是通过提高风险权重增级的时间期限或降低股权资产的风险权重来降低商业银行业务成本。四是对科创企业的抵押物进行明确约定。轻抵押物的科创企业实际控制人在与商业银行进行进行投贷联动合作时,可以进行约定,科创企业以房产作为抵押物补充,以个人资产作为企业信贷风险保障。五是充分发挥政府指导协调作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以冲销相关的投贷联动风险险种,以应对投资失败风险及补充其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失。
要严格做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和商业银行在资金、人员上的隔离。如在资金上,资产管理子公司需要将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的非自有资金如信托资金、负债资金等进行严格区分隔离,以此防止在出现投贷联动业务项目失败时投资风险扩散。在人员管理上,为了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单个科创企业应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限制规定规划好持股比例。同时,在机构调整、人员管理、资金调配上,科创企业必须做好资产管理子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分离工作。在银行内部应设立专业的风险隔离和控制部门,同时建立投贷联动责任监督机制。科创企业应通过风险隔离和控制部门这个专门机构做好融资的专门支持,并加强内部核算和风险的隔离。监督机制主要规范各类风险如政策、法律、市场等各方面风险的预测和防控制度,需要按照一定的风险管理技术使用规范来实现股权投资和信贷审批分离,以此确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规范,避免将投贷联动作为利益输送和谋取私利的手段。
商业银行在与私募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机构就债权、股权投资进行合作时,跟贷风险很容易因为双方的信息沟通不顺畅而不能精准把握。因此需要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等加强信息上的交流沟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发挥各自机构的优势,加强合作。如商业银行无论是在行业发展、客户资信以及服务机构中均存在非常显著信息优势,而投创机构在客户筛选、风险识别上专业优势更强,监管机构在政策业务指导、权力监管上具备优势,因此可以将商业银行、投创机构、监管机构、企业等组建成一个投贷联动合作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多方面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的创业融资需求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投贷联动业务指导细则,合理确定相应准入门槛,对每一部门具体的权利以及职责线圈予以细化,确保每一机构都能够和谐开展业务活动,能够及时发现融资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避免出现因为运行机制差异性所导致的协同运作困难及相关风险事故的发生。
要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和期限的锁定工作。为了促进投贷联动循环投资特性的良性使用,相关部门必须运用针对性的策略来对投贷联动股权退出机制实施优化。一是为科创企业冲击IPO,商业银行股权退出做好相关政策优惠的铺设。如适当降低科创企业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等市场上的上市门槛,让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多元化的途径来实现高收益股权溢价。二是为科创企业破产清算设置绿通道,相关政府部门应充分考虑选派优秀专业人才构建专业团队,做好清算工作和企业并购重组工作,提供专业指导,以此提高科创企业股权退出的清算工作效率。三是做好商业银行实现资本增值或降低财产损失的相关措施指导工作。一方面允许商业银行在进行股权投资前约定退出条款,约定在合约到期前按照相关提前约定条件执行提前退出,或者或者为了减轻商业银行的利益损害,促进商业银行能够实现一定程度上的资本增值,可以筹集专业人才资源和其他资源建立投贷联动股权转让平台等专业股权中介结构,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模式提供专业的组织保障。
投贷联动模式需要综合“投”和“贷”两种工具,因此投贷联动业务需要既懂投贷金融知识,又懂先进金融技能的创新复合型人才。商业银行应根据投贷联动业务的相关要求,积极选拔和培养一批专业人才,通过专业业务知识培训、脱产进修等方式,使这批专业人才能够熟练掌握先进的投贷联动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在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上得到有效提高。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设立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通过高薪聘请、晋升提拔等渠道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留住人才。通过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的综合型人才,切实提升投贷联动业务能力和风险管控效率,也有利于投贷联动模式的推广开展。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贷联动模式推广上虽然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法律法规、风险隔离和防控等体制上进行完善,及时调整组织结构和人才结构,实现商业银行的成功转型,投贷联动模式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科创企业有效解决融资问题,最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良好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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