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
摘 要深化新时代“家校社”协同育人内涵与价值已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影响。我国传统的家校社合作长期存在合作内涵有待提升、家长责任有待明晰、社区联动机制有待健全等实践困境,亟需政府、家庭、学校和社区加强互动,突破制约和桎梏,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家校合作联动机制,创新以学校为主体的互动合作模式,丰富以家长为主力的家校社合作内容,拓宽以社区为资源的家校合作渠道,加快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
关 键 词 “家校社”协同育人;实践困境;新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22)02-0040-04
随着我国社会飞速发展,传统的家校社协同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在发生变化,尤其是“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双减”政策等的出台,对“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内涵与价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事关学生健康成长,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改善家庭教育质量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然而,实践中,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协同机制一直存在诸多困境,制约着其教育合力的发挥。如何突破实践困境,深化“家庭-学校-社区”(“家校社”协同育人)合作内涵与价值,已成为时代命题。
近年来,“家校社”合作在世界各国教育改革中也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确定为教育研究和学校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我国一些城市学校积极开展家校合作实践,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合作内涵有待提升
1.合作方式单一。英国北爱尔兰大学教授摩根(Morgan)依照家长参与的层次,将家校合作方式分为三类:一是低层次参与,合作方式包括访问学校、参加家长会、开放日、学生作业展览等活动,以及我国中小学校常用的家长联系簿等。二是高层次参与,合作方式包括经常性的家访、家长参与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帮助制作教具、为学校募捐资金等。三是正式组织参与,其主要形式包括家长教师联合会、伙伴行动小组等。[1]借鉴这一分类,不难发现我国当前的家校合作方式多停留在第一层次,合作方式单一,缺乏制度保障,通常缺乏周密的组织规划,随意性、偶然性较强。尤其是社区作为新时期家校合作的重要力量,参与家校合作的频率更低,并且社区参与家校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向中小学开放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走进校园开展普法宣传,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家校社合作方式单一,缺乏资源的深度融合。
2.合作地位不平等。家庭、学校和社会是儿童成长所需的三大环境, 各自具有不同的教育性质和功能。为实现教育合力,家庭、学校和社区必须实现有效的沟通与互动。但是,在日常合作中,家长多是被动地接收来自学校的信息,学校和教师通常习惯于要求家长配合相关工作。即学校和教师拥有教育孩子的强势话语权,家长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不平等的合作地位导致家长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不理解,工作不配合等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而社会对家校合作通常持观望态度,更多地是从社会约束的角度对其进行监督、评价。学校从保障其教育、教学专业地位的需求出发,也容易排斥社会对学校管理的干涉。因此,我国当前家校社合作体系中,学校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家庭、社区尚处于从属地位,缺少话语权,合作效果可想而知。
3.合作内容单薄。新时期教育目标明确指出,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黨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坚持五育并举,加强劳动教育和实践教育,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以劳创新,实现五育融合发展,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3]然而现实中,以学校为主导的家校社合作内容仍然集中在促进学生的智力水平发展和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唯智论”“唯德论”主导的局面下,合作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向家长汇报学生在校表现、要求家长在家督促子女学习、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活动等。学校与社区的合作内容一般表现为邀请司法机关开展法律等主题讲座、与青少年实践基地开展联合培训等。这种以促进学生智育、德育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家校社合作,忽略了学生在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方面的发展需求,远不能满足育人目标的要求。
(二)家庭教育责任有待明晰
1.权责认识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这是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家长作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然而,当前我国许多家长对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权力和义务的认知尚模糊不清,缺乏基本的自信和责任意识,依然习惯于将子女的教育责任推给学校,甚至逃避与学校、教师的沟通交流。同时,也有部分家长将子女视为自己的“附属品”,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孩子,甚至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随意打骂甚至虐待。
2.家教内容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教育,并对家庭教育内容作出了详细指引,包括培养子女的家国情怀、社会公德和法治意识,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等。由此观之,当前我国家庭教育内容缺乏应有的高度和深度,较少聚焦如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并忽视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素养教育。
3.合作素养有待提高。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家长本身的素养高低是影响新时期家校社合作的重要“隐性”因素,将导致儿童成长层次和状态的参差不齐,这已成为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质上对新时期的父母提出了终身学习的要求,父母应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更新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育儿方法,提升合作素养。然而,我国当前的困境是家长经常由于工作繁忙无暇兼顾子女的教育,缺乏亲自养育、陪伴成长的意识,缺少相机而教、言传身教的素养,缺失平等交流、主动沟通的渠道等。传统的家庭教育、家校社合作仍然停留在“粗放型”的抚养阶段,阻碍和制约着未成年人身心的高质量发展。
(三)社区联动机制有待健全
1.社区合作意识不强。我国传统的家校社合作多采用“以学校为主”的模式。学校占据家校社合作的绝对主导权,家长出于配合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定期参加家校社沟通活动。家长在此模式中参与程度低、主动参与意识薄弱,而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往往被忽视了,家校社合作仅在学校与家庭之间进行,社区处于边缘化境地,合作意识淡薄。因此,在我国家校社合作历史进程中,社区严重缺位,缺少互动、互不干涉是常态。
合作意识的缺乏必然制约家校社联动机制建设,联动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无疑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努力。然而,当前尚缺乏针对家校社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未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在家校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社区参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尚处于“多管闲事”的窘迫境地。实践中常见家长低层次参与学校展示活动、社区应要求为学校筹集办学款项等。家长调动社会资源存在一定难度,其参与子女教育主要依靠学校力量,较少获得社会支持。
2.社区资源调动不足。我国家校社合作长期以来的互动模式局限于学校按需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活动,或是家长定期向学校贡献人力、物力等形式。然而,当前,我国家校社合作仅调动了部分家长资源,大量的社会资本和参与意愿被拒绝在大门之外,这是一种社会资源未得到合理配置的现象。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及父母所在单位等,均有义务对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这为新时期家校社合作调动社会各界的支持、关心和帮助,高效整合资源提供了指引。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家校合作联动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需紧密结合、协调一致。整合家庭、学校、社会三方教育资源,将“家校社”协同育人落实到实处,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协同部门应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担负起新时期“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统筹协调工作,依据“双减”政策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精神,制定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政策和法规,从政府层面顶层设计和周密规划“家校社”协同育人的“一盘棋”。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妇联等政府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制定督导评估内容和业绩考核办法,组织专家团队走进中小学进行田野观察和实践指导;制度化开展面向家长的家庭教育公益课程,帮助家长转变家庭教育理念和提高家庭教育素养;明确中小学校在协同育人中的主体地位,定期督导家校社合作的内容、形式与成效,将“家校社”协同育人纳入学校的业绩考核内容范畴,激发学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学区和学校设立家校社工作办公室,专人负责跟进区域化的家校合作进展;拓展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内容,将家校社合作纳入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范围;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渠道,鼓励社会资源进入协同育人场景;创新社区参与家校社合作的方式,开放社区对学校管理的监督和建议渠道,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协同育人的体制性保障;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教育新生态,促使“家校社”协同育人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成为推动新时期我国基础教育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
(二)创新以学校为主体的互动合作模式
“以校为本”是我国传统的家校社合作模式,即指以学校为中心,按照学校发展计划制定、开展家校社合作活动。如组建家委会、召开家长会、举行学校开放日、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沙龙、招募家长志愿者或义工、邀请社区参与学校普法教育、联合社区开展校外拓展活动等。其突出优势在于学校作为制度化的教育机构主导家校社合作,有利于家校社合作的制度化实施和常态化开展。其缺点是学校、教师作为权威方发号施令,家校社合作容易呈现“一言堂”“假合作”等不良局面,导致家长、社区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家校社合作理论研究逐渐成熟,实践方式也呈现“百花齐放”的多样化态势。许多家校合作实践研究致力于创建“家校社”互动合作模式,如朱永新提倡的“新教育实验”是中国规模最大的一项社会教育改革实践,在学校层面,提倡组建家校合作委员会、新父母学校和新父母俱乐部,通过共读(书籍)、共写(家书、随笔)、共赏(电影)、共办(家校读物)、共建微信群和QQ群、家校互访、家校叙事、共建学校社团、家长大讲堂等“家校互动”的合作方式,让学校延伸到家庭,让家庭联结学校;在社区层面,提倡发挥社区的力量,建立社区家长学校、社区儿童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等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实现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服务的目的。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多向联结中,自然而然地使教育效果最大化。[4]新时代的家校社合作必然需要加强互动,可借鉴此类模式,形成以学校为主体的互动合作模式,克服缺陷,更好地发挥其优势。
(三)丰富以家长为主力的家校社合作内容
新时期的家校社合作要充分挖掘家庭、社区多方面的教育资源,丰富合作内容,加快建构“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和深化家庭教育改革。如前所述,家校社合作的常见方式是沟通交流和志愿服务。家长与学校、社区联动有助于丰富合作内容,可借助社区力量为儿童发展开辟生活教育实践基地,释放儿童天性,促使其在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方面得到长足发展。在此基础上,倡导家庭教育专向“当好家长”“在家学习”,即鼓励家长承担在家教育子女的主要责任。如在学校指导下开展家庭会议,参与制定子女的学习目标、升学或工作计划;鼓励家长带子女去书店、图书馆及通过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等亲子活动增长见识,树立远大人生目标等。这有助于家长承担起自身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和权利。
随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突进,需要家长学会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其途径包括家长教师联合会、伙伴行动小组、家长咨询委员会、家长出任校董事会成员、家长参与教师职称评定和招聘新教师、家長参与学校工程招标委员会、膳食管理委员会等。通过参与学校决策,有助于培养家长对教育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家长与社区合作则体现在家长作为学校的顾问或帮手,寻求社区支持,解决合作所需的资金、人员和场所问题;或与社区商业机构、服务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发展伙伴关系,鼓励社区力量加入到学校志愿者行列等。这将促进家长在较高水平合作层次参与学校管理和社区建设,提升家长的教育理念、参与意识和合作素养。
(四)拓宽以社区为资源的家校合作渠道
新时期的“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应致力于拓宽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合作渠道,将家校合作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如建立社区家长学校、社区托管中心、社区家校服务中心等;尝试建立不同社区之间的家校合作协作网络,联系更多的学校跨区、跨校合作,提高社区资源利用率;构建覆盖城乡的市、镇街、社区(村)三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家校社”协同育人文化,使学校放下己见,接纳家长、社区成为学校管理与发展的伙伴;让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家校社合作的优势;促使社区明确自己参与家校合作的职责,提高社区参与家校合作的频率与质量。
同时,“家校社”协同育人要求学校、家庭建立为社区发展做贡献的意识,即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之间建构互帮互助机制,社区提供资源为学校提高办学效益、帮助家庭改善社区环境;学校通过向社区开放校内体育运动设施、图书馆、会议室等场所,配合社区建设计划,家庭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回馈社会,为社区发展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爱普斯坦,乔伊丝.L,等.学校、家庭和社区合作伙伴:行动手册[M].吴重涵,薛惠娟,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2:101.
[2][3]教育部课题组.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52,72.
[4]朱永新.家校合作激活教育磁场——新教育实验"家校合作共育"的理论与实践[J].教育研究,2017(11):75-80.
责任编辑 毛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