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智芳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快速转变与结构调整相互影响阶段,很多企业在不断加大的经济发展压力下,因资金链问题而出现资不抵债现象,引发员工恐慌与社会非稳定情绪。所以,最高法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作为重点工作内容,通过正确运用企业破产法使企业重组破产走向市场化、法治化与常规化,对稳定社会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很多企业因自身资金链问题申请破产,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所以,相关部门和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正视破产重组问题,并从多方面加以改善,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企业破产重组后存在问题
(一)资产结构不合理
基于资产结构层面分析,部分企业在破产后留存的资产多应用于长期投资和土地使用权维护,二者基本占据企业总资产。直接应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与固定资产只占小部分,所以,部分企业破产后除了具有长期投资和土地使用权后,基本没有其他资金。
(二)经营条件较薄弱
由于企业长期经营困难,技术人员流失严重。随着部分人员选择自谋职业、部分老同志退休离开企业,到破产终结时,技术人员已基本流失殆尽,企业技术开发基础非常薄弱,一是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少,应付日常生产技术问题尚且自顾不暇,根本无力进行新产品开发;二是工程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滞后,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快速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不足;三是缺少必要的技术开发设备,既限制了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又限制了技术人员自我知识更新。
(三)职工管理性难题
部分企业为上世纪建成老厂,且设有职工生活区,常住人口多。所运用的供暖、供水、供电等设施已使用几十年,地下管道存在严重腐烂锈蚀现象,很多重要设施都处于报废在用状态,频繁出现管网爆裂和设备故障事件,对职工生活安定造成严重影响。原企业每年针对供暖、供水、供电保障支付上百万运行和维修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政府接手上述社会职能或实施改制困难重重。再加上供暖、供水、供电等保障问题涉及较大的资金数额,严重影响职工生活和稳定。
二、解决企业破产重组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对策
(一)切实发挥政府优势作用
政府在企业破产重组后应结合实际情况应转变引导方式,引领市场走向规范化、健康化、成熟化,保障社会稳定。
首先转变介入方式,优化配置资源。因政府在传递和交流信息方面存在不足,需考虑社会、政治目标以及存在的政府腐败、失灵等原因,若政府强制性介入则极有可能造成市场行为扭曲。政府需发挥加大市场需求作用,并非刺激生产环节。相关研究者认为,当企业出现破产危机后,政府必然会及时伸出援手。然而政府在解决部分企业破产重组问题时则采取顺应行业现状与市场发展趋势,化解企业破产危机的同时高效配置资源,说明政府已形成全新态度和立场。若政府对并购重组发生进行过度干预,除了会对资本市场原有秩序造成破坏,还会大幅度降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推动以行业并购为目的的并购行为。所以,政府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配置下需创新重组思想观念,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积极与破产重组管理者合作,利用司法杠杆,实现法治政府与市场作用平衡,最重要平衡司法和市场对不同方面利益进行平衡。与此同时,采取经政府主导过渡至市场主导重组方式,借助市场化方式组建重组方,使企业破产重组价值得到保障,更能最大限度且公平及时地偿付广大债权人债权,使债权人间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目的,进一步维持社会稳定。
其次正确处理与市场关系。众所周知,党中央对经济体制改革持积极倡导态度,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间关系是经济改革核心所在,二者协调关键即避免政府在此过程中的过度干预,换言之需遵循市场规律。当前市场频繁出现债务危机与信用违约情况,事情发展最后即政府承担企业风险。政府直接兜底方式对企业存在债务进行兑付虽然能在一定程度降低债权人损失,但却不利于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基于该层面分析属于市场化改革退步。当企业破产后却不退市则说明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非健康和正常状态,所以政府需从全能过渡至适度,尤其对市场介入更需谨慎,政府一系列行为与市场调节需形成均衡机制。也在此过程中说明政府在企业破产后不能全权兜底企业造成的所有不良后果,需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由此推动市场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从上述分析可得知,政府在企业破产重组中需明确划分与市场界限并提前运用法律规则、程序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与矫正,防止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情况,使市场与政府保持均衡,也在此基础上健全完善《企业破产法》制度与司法实践。政府在企业破产重组中需全面遵循《企业破产法》规定要求,即支持企业破产重组管理者基于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开展一系列工作,避免过度干预的同时也不能全权放任其自由,则应适当放手让市场发挥自身优势作用,为法律条例和市场运行提供更为广阔条件,更为破产重组不同层面营造良好氛围。重组管理者在重组程序中借助公开程序对外招募战略投资者,使破产企业重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促使企业快速走出财务危机与金融困境,保障企业和社会健康稳定。
(二)全面优化企业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是成为当今社会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企业蓬勃发展重要因素,所以很多企业都倾尽全力打造一流人力资源队伍,为更好地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人力资源也是 企业破产重组后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需结合自身发展需求与实际工作情况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优化,切实提升经济效能,推动企业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实现预期目标。当前部分企业人事管理模式倾向于选取与岗位工作要求相符员工,并未有效落实现代管理理念强调的“以人为本”原则,在挖掘和利用人力资源价值以及对员工培训教育时存在较多问题。与此同时,采取的管理模式倾向于运用严格规章制度与纪律规范,缺乏有效激励且在管理中忽略员工需求、期望、价值与感情,无法较好地激发员工潜在创造性与工作积极性。
企业在蓬勃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下需持续改进和创新人力资源管理,适当将经济管理理论融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现有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方式进行创新与优势,打破马太效应、彼得困境以及晕轮效应等。其中彼得困境即企业内部有很多业务能力出色但其自身不满于现有待遇与工作现状,过于盲目地追求职位晋升,以至于被安排到与自身能力和水平无法胜任岗位,大幅度降低工作效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需合理规避上述现象,充分考虑企业所需岗位人员需求或职位空缺等因素配置人员,在此过程中明确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专业能力、条件、发展规划、志向等多方面因素,结合职位与岗位对人员实际要求与需求科学合理选用工作人员。与此同时,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应做到减少重复人员,简化机构组织,降低企业经济成本,切实提升企业经济效能。其次马太效应充分强调能者能力雄厚,弱者越来越弱,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转变固有“论资排辈”固有思想理念,由此一来才能破除因马太效应产生的一系列损失与影响。构建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并设置相应考核指标,为有责任担当、表现突出、有理想、实力强以及创新意识旺盛的人才提供自我表现与发展机遇。企業可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调动员工潜在的危机意识、创新意识与竞争意识以及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工作效率,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第三晕轮效应即根据首个印象对一个人品质进行判断,但这种方式十分容易出现显著的以偏概全情况,对判断客观性造成严重影响。企业在聘用人员时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系统化评价和分析考察对象能力、水平与综合素质,避免因缺乏某一方面不足就对该名对象给予全盘否定,为企业挖掘更多高质量和高水平人才,切实提升经济效能。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需做好岗位评价工作并根据结果制定薪酬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工作等级结构,保证分配公平性与合理性。实施岗位评价有利于提升企业经济效能与管理水平,因为企业员工能对自身所处岗位工作性质、职责、目标、内容等形成准确认识,最大限度保证员工资格条件、能力水平符合岗位要求。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岗位评价指标,综合性评价分析员工所在岗位工作的工作量、技术难度、岗位职责、学历、心理压力等,促使员工结合自身情况持续完善和提升自我,切实提升工作效益。此外还需完善人员选拔、聘用制度;企业需对人才选拔与录用制度机制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开展工作,保证企业员工聘用做到平等与公开。例如运用人员聘用制时需对企业岗位空缺与需求进行综合考虑,同时对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人员基本要素构成与数量进行预测分析,制定科学合理人员聘用方案,使招聘人员符合企业发展,为企业贡献自身才能。
(三)调整重组之后治理结构
通常企业董事会被赋予相关职能,在一定程度代表所有股东利益,更在于监督企业管理者开展的一系列管理工作。若董事会在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中能发挥自身监管功能,可有效控制因控制权与所有权相分离造成的代理成本增加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想要避免在破产重组后部分管理人员出现投机行为,以及降低企业经济效益,就需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对监督机制进行完善,所以在企业破产重组后开展经营活动中更凸显其发挥的监督作用。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保证企业董事会所有成员所获得利益能与企业管理者所开展的一系列战略行为形成紧密联系,由此一来才能在董事会成员中发挥激励作用,促使成员高效监督工作,更能保障管理人员对股东利益形成较强责任心。其二企业董事会只有处于独立状态,才能保证开展的监督工作可切实发挥作用,在此过程中需明确指出企业董事会成员在破产重组后不能参与任何决策。第三对破产企业管理者实施监督时需适当分散监督职能,还需在财务报告中明确说明监督工作。董事会成员需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大限度保证监督效果。
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自身所具有的监督职能,企业监事可纳入债权人代表,保证债权人能更好地执行监督权利,无形中激发债权人潜在监督动力。债权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贯彻落实独立原则监督债务人,也在于维护自身利益,对企业管理者操纵信息行为进行抑制,进一步改善企业信息透明度。与此同时可将债权人会议设置为常设组织,由申请债权的债权人组成该会议成员,定期采取投票形式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全面监督经破产重组后企业各项管理与经营信息,要求经重组企业管理者定期对债权人委员会汇报部分数据信息,例如企业运营信息、财务质量信息以及企业盈利等,最大限度保证债权人委员会能有效监督重组过后企业管理人员相关费用支出,进一步抑制破产重组后企业管理者自利行为,使债权人自身以及其他利益方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利益均衡目标。
参与管理的原债务企业人员因破产重组工作得到比以往更多的权利,参与管理的原债务企业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能更好地平衡不同相关者利益。事实上,原债务企业人员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相對复杂且存在制衡、被制衡相互作用,所以委托代理管理应运而生,即参与管理原债务企业工作人员可作为代理人。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可得知,参与管理的原债务企业管理者所获取的企业信息更加全面且丰富,故而在获取信息方面有着优势作用,委托人所处地位则相对劣势。所以,针对参与管理的原债务企业工作人员而言则对参与管理的原债务企业工作人员权限控制进行强化,促使参与管理的原债务企业工作人员激发潜在动力,但所面临的压力较大,普遍希望可运用所掌握知识与技能高效发展业务,避免代理人出现造假和偷懒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保障企业和社会稳定。
结 语
总之,清理“僵尸企业”以及破产案件是最高法重点工作。在工作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从多方面处理企业破产重组后造成的社会稳定问题,进一步保障企业快速发展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