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慧
数字中国是新时期我国最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重要文件部署下,数字中国建设正围绕着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与数字政府等重点领域全面铺开。面对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互联网社会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信息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该优先关注社会公平。数字公平是刻画全社会数字化整体水平的核心话语,体现不同地区、民族、性别、年龄、教育背景等的人群在数字化、信息化过程中的同步程度。本文旨在描述中国数字化社会在实现数字公平的进程中出现的、数字鸿沟和数字不平等经典理论无法解释的社会互动现象,从而通过引入外部性理论视角来描述此类特殊的社会互动现象对实现数字公平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
新冠疫情爆发后,更多弱势群体暴露在疫情导致的数字鸿沟之错误一端,学生、老年人、残障人士等数字化生存和非数字化生存条件均出现新的考验,数字公平问题及研究得到了学界、业界和公共政策界的更多关注。我国政府于2020年11月15日出台《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系统解决老年人使用智能技术的问题[1],2021年12月 27日出台《“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强调“充分考虑老年人和特殊群体需求,倡导数字产品人性化设计,增强数字经济包容性”,并制定了精准帮扶信息弱势群体的具体行动[2]。美国联邦政府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案》,其中包含650亿美元的宽带与数字包容计划、27.5亿美元的数字公平法案,堪称美国历史上在解决数字鸿沟问题上最大额度的财政投资[3]。
有学者和美国数字包容联盟(National Digital Inclusion Alliance)将数字公平界定为所有个人和社群都拥有充分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所需的信息技术能力的条件[4-5]。在教育情境下,疫情中的学生群体实现数字包容,意味着要为其提供多样化的技术接入设备、网络接入服务、接入地点,培养学生采用数字技术或非数字技术进行感知、想象、思考、联系与游戏的能力[6]。
已有文献将数字公平的外延划分为:学校层面的软硬件与互联网接入、教室层面师生的技术使用、个体层面技术对学生个人的赋能[7];软硬件接入、互联网连通性[8-9],高质量的、文化上相关的、本土语言表述的内容可获取性,数字内容创造、分享与交换的可行性,残障人士对在线内容的可获取性[10];熟悉数字化工具和资源的教育者的可获取性[11];数字化接入、数字化能力和数字化协助[12];对孩子来说,数字公平的外延包含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各种有效使用,如充足的、适合的ICT资源和家长支持,可以使用多样化高级技术及应用,有效利用 ICT促进学术成功与幸福[13-14];确保受教育者在疫情期间能够在家庭、学校和社区均有平等的宽带连接、计算机与键盘、技术支持,为他们提供能够实现经济与金融包容的数字教育资源,实现学习、生产力与合作的应用软件,并确保他们拥有获得数字素养、媒介素养、网络安全、网络成瘾缓解技能等的机会[15];信息技术所有潜在消费者技术接入中的公平性、信息技术所有潜在生产者在技术接入中的公平性[16];信息、数据与记录的公平权利[17];新技术的接入公平、使用公平与结果公平[18]。
由此可见,划分数字公平外延的数字化标准有:(1)数字化客体维度,即数字化设备(软硬件)、网络服务、数字内容、数字化能力、数字权利、数字机遇、社会支持、社会影响等。(2)数字化行为维度,如接入、连接、获取、利用、使用、创造、分享、交换、支持、赋能、合作等,行为的对象一般是数字技术和数字内容等数字化要素。(3)数字化主体维度,一般是成对主体的比较,如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生产者与消费者、家长与孩子、残障人士与健全人士等,两两之间比较的内容一般是数字化要素或行为维度。数字公平即是指数字化主体经过特定行为对数字化客体产生作用的各类保障现象及其背后的规律,数字化主体、行为与客体之间组配后的不同类型组合构成了数字公平的外延。
公平需要前提条件,即个人或团体的初始状态存在多样性,意味着需要创造适合不同个人或团体共存、同步发展的竞争环境[19]。教育中的公平一般是指在有效平等的机会框架下实现个体的社会、智识、文化、情感等能力最大化,以及保护学生多样性的共同努力,是重新分配公共物品的系统,以创建更有可能实现平等的系统和学校[20]。由此可以归纳,数字公平应该是保障数字化公共物品以公平的方式实现重新分配的环境和系统,实现不同数字化主体对数字化客体的有效平等接入与利用等行为。
数字化公共物品的外延包含由公共部门而非私营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的各类数字化物品或者数字化服务,如公用的数字化设备(硬件、PC端软件、移动端APP)、网络服务、数字内容、社会支持等。在数字化公共物品的现有学术文献中,针对网络服务和数字内容的公共物品属性研究具有一定代表性,被学术界列入数字化公共物品的实例有:无线网络协议802.11、服务器软件Apache、W3C的系列通信协议[21],Wikipedia[22],部分数字音乐[23],用于疫情防控的手机位置追踪数据[24]、开放数据,开源软件,开放人工智能平台,数字识别系统平台MOSAIP,社会服务系统Primero[25],手机APP,部分数据可视化工具[26]等,这些数字化公共物品的共同特征是:在服务、内容和软件等的接入与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且部分人当下对此类数字化产品的使用不降低其他人未来使用时产生的价值。
从数字公平的数字化属性与公共属性两个维度来看,数字公平既是整个社会数字化进程中各数字化要素之间的整体均衡分布,也是这些要素构成的数字化公共物品在不同社会人群之间再分配的过程及结果。数字公平是测量数字化与公共性两个属性构成的二维空间下数字技术接入与使用的权利、机会和实际结果的接近程度。
本文的田野个案分析框架将采用数字化物品的性质与外部效应的方向两个维度来构建。借鉴微观经济学对物品的分类[27],数字化物品可划分为:数字化公共物品、数字化公共资源、数字化俱乐部物品和数字化私人物品(图1)。
图1 数字化物品的分类及实例
(1)数字化公共物品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居民能够享用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如国防、卫生保健、文化教育等[28],数字化公共物品一般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用性[27]的物品,数字化领域中的网络基础设施(商业性的最后一公里网络接入服务除外)、各类网络与通信协议、政府开放数据等便属于典型的数字化公共物品,这类物品既具有一些人不支付也可以使用的特性,同时具有某个(些)人使用这些设施与物品不会妨碍其他人使用的特征。
(2)数字化公共资源是不具有排他性但具有竞用性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如我国政府推出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29]中的每一个阅览室都有用户容量限制,具有典型的竞用性,但不排斥普通居民免费使用。公益的信息与通讯技术技能培训可以提供给居民免费参加,但培训对象的容量有限,一部分人参加技能培训一定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参与机会;疫情防控期间的通行二维码或大数据行程码系统也属于公共资源,使用二维码系统获得公共场合的通行权利因为不需要支付购买费用而不具有排他性,但是因为此类系统常有并发数限制而具有竞用性。
(3)数字化俱乐部物品是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用性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如宽带入户服务尽管属于第一类的国家网络基础设施的“最后一公里”,但用户需要购买商业性的接入服务才能使用,且一户家庭对宽带的使用不影响其他家庭对宽带的使用机会;通信运营商推出的移动数据服务、售后服务、各类手机APP也是典型的俱乐部产品,需要个人(变相)付费使用,但在限定范围内不影响其他人使用同类服务的品质。
(4)数字化私人物品是具有排他性和竞用性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例如个人计算机、移动终端如手机、穿戴设备等私人人工智能产品、网络游戏账号、个人求助对象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等,均需要个体支付一定的成本,且在私人物品的使用期间其他人无法接入或使用。
数字化物品的外部效应是指某个(些)主体对数字化物品的接入与使用行为对其他人数字福利的影响,且前者没有对此承担后果或者得到回报。测量数字福利的方式是确保公民通过新兴数字化技术受益、体验更高效的政务服务以及体验更高水平的福祉的实际情况。外部效应(也称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即正外部性)是指某些人从其数字化物品的接入与使用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小于该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如家庭亲代在使用手机APP过程中无意识被子代婴儿模仿学习,催生了数字原住民群体。外部不经济(即负外部性)则是指某些人的数字化物品接入与使用行为给其他人的数字福利带来损害,但并不为此后果支付足以弥补损害的成本,如公共电子阅览室的管理者采用大学生村官兼职模式,其有效维护阅览室时间太短导致无法保障公用计算机与互联网造福于更多居民。
从笔者此前构建的数字化贫困测量指标[30]入手,本文将数字化物品类别与数字化客体和主体的要素关联起来。如图2所示,数字化私人物品对应的数字化客体和主体要素有:数字化设备、数字化能力、数字化心理、数字化努力和社会支持;数字化俱乐部物品对应的数字化客体和主体要素有:数字化服务、数字化能力、数字化义务[31]和社会支持,其中数字化义务是指数字化主体受到来自其他个体、人群、组织行为的关于ICT的硬性要求,且这些要求往往跟其社会角色有关;数字化公共资源对应的数字化客体和主体要素有:数字化设备、数字化服务、社会支持和社会规范;数字化公共物品对应的数字化客体和主体要素有:数字化服务、数字化义务、社会规范和社会影响。
图2 数字化物品-客体-主体-外部效应关系示意图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2—2021年笔者团队在甘肃天祝、湖南湘西、天津静海、安徽池州、贵州贵阳与安顺、重庆一品、四川巴中与都江堰、云南腾冲、新疆伊犁、河北张家口等十个省市的城乡田野调查,选取富有外部性特征的数字化主体接入与使用数字化客体的关键事件和个案,选择标准有:第一,这些事件与个案均无法由传统数字鸿沟与数字不平等理论解释,且超越此前笔者提出的数字化贫困理论框架的描述与解释范围;第二,这些事件与个案有可能成为数字公平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突破口,不仅在数字化要素维度和公共物品属性上有代表性,在物品的其他类别上如公共资源、俱乐部物品和私人物品等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均产生了外部效应,数字化要素(含数字化物品)的接入与使用主体对其他人的数字福利产生了意料之外的影响。
在过去十年十个省份的田野研究中,数字化公共物品的接入与使用个案融合了此前笔者提出的数字化客体要素如数字化服务,以及数字化主体要素如社会支持、社会规范等所描述的现象以及对调研对象之外的其他公众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产生意料之外的正向或者负向影响。
公共部门网络连接的外部效应。在2012年安徽池州的乡村田野调查中,村民在深度访谈中提到了村委会的网络连接质量与居民入户网络连接之间的差异,村委会的网络连接采用光纤网,村委会成员为完成公共事务优先使用速度更快的网络连接;普通居民入户使用速度更慢的非光纤网络如有线电视网络、电话网络连接服务等。村委会的宽带连接服务对于村民和村委会工作人员来说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用性的特征,个人使用村部的网络时不需要支付费用,也不妨碍其他人对宽带的使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普通村民提出网络接入和村部公共计算机借用诉求时均可以提供帮助。村委会某女性工作人员数字化能力不足以支撑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擅长使用汉语拼音完成公共计算机打字与文档编辑任务,为此村委会在公共财政的支持下配置了特殊的手写输入软硬件,实现高质量的网络个性化连接,且在工作职责范围之外,实现了数字化努力与数字化能力的跃升,实现了与外地家人的常态化网络沟通,增加了其数字福利。另外该村委会的党员远程教育工程提供更快的网络连接服务和优质网络资源服务,不仅供党员参加教育活动使用,非党员村民也可以使用该空间进行文化学习与网络娱乐活动,从而提升了群众对村委会的满意度。公共场合网络连接的实际接入效果所涵盖的人群与初始人群目标相比较,出现一定的拓展,提升了网络接入质量较低的普通村民的数字福利,出现了较为显著的正外部性。
常规情境下的数字化义务。在2019年新疆伊犁的少数民族田野调查中,笔者发现了数字化义务现象,与日常生活中在特定岗位上承担的数字化职责类似,需要在特定岗位上使用数字化公共物品如公共部门的宽带接入服务,并辅以非排他性、竞用性的公共资源(如公用计算机设备),排他性与非竞用性的俱乐部物品(如手机APP)以及私人物品(如手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如笔者走访的一所中学,根据岗位相关规定,教师每天需要在微信朋友圈发送指定数量的、与政策和中学宣传工作有关的帖子,教师在使用社交媒体发布官方指定信息时遇到网络和技能等实际困难,优先向周围同事请教。这种数字化义务的初衷是为了扩大中学在熟人世界的影响力,并不是为了提升教师的数字化能力和数字化努力,但在客观上推动教师养成了使用特定社交媒体发布信息的习惯,准强制性的信息发布推动了自愿性的信息发布意愿与行为频率,缩小了技术熟练人群与技术生疏人群之间在使用社交媒体上的差距,促成了两方的数字化求助与互助行为,提升了特定人群的数字化能力。这种数字化义务依托的数字化公共产品与服务尽管离不开其他三类数字化物品的支持,但构成了基础性的数字化公共产品产生外部效应的基本保障。
田野研究中出现的常见数字化公共物品有:网络基础设施、公共部门的免费宽带接入服务(最后一公里)、公共部门规定的数字化义务、作为服务形式存在的公共物品、公务人员相互求助与施助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等。外部效应的表现一般为此类数字化公共物品为接入与使用者带来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增幅超过预期,且公共物品的受益人群和受益范围得到拓展,不仅支持预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和个人职业目标实现,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他人的数字福利。
此前田野研究采集到的部分个案可以支持数字化公共资源的外部效应,尤其是在公共计算资源及公共数字化服务场所、常态化社会支持资源、特定领域的数字化社会规范等数字化客体与主体要素上。
公共计算场所的外部效应。2012年2月,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29],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国家图书馆的数字资源,为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公益性上网场所。笔者曾于2013年在西部某省份的一处乡镇公共电子阅览室和中部省份的两处村级公共电子阅览室进行过实地调研,前者设在基层政府楼内,在访谈期间的使用率并不高,主要是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在闲暇时间接入与利用互联网,进行文化休闲娱乐活动(如网络游戏),不允许当地青少年在其中进行网络休闲服务如网络游戏,客观上导致青少年集中在乡镇中唯一一个商业网吧开展网络游戏、观看休闲视频等。中部某省份和西部某省份的多处公共电子阅览室选择了大学生村官或当地的村文书作为兼职运营维护人员,由于缺乏专职员工,以及担心设备过度使用导致承担责任,其中的公共计算机和互联网基本处于无人问津、缺乏有效管理的状态,利用率低,成为“摆设”,只有在迎接检查和视察时才会短暂开放。
公共电子阅览室作为国家财政支持的数字化公共资源,其初衷是推动数字化进程,提高城乡居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数字福利,但从田野个案观察到,实际实施过程中非但没有实现预定目标,反而加大了特定人群的数字化生活负担,他们为了获得本来应由公共电子阅览室带来的数字福利反而需要付出更多成本,客观上间接促进了商业上网场所的发展,伤害了社会利益,这种负外部性反过来深刻地改变着数字化要素的配置效率,本来藉由公益上网场所形成的关于青少年上网的社会规范却没有按照预期建立起来,商业性力量仍然主导着处在数字鸿沟错误一端的人群。
公益信息技术扶贫资源的外部性。青树教育基金会(EEF)致力于通过在中国乡村建设学校与社区图书馆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信息素养,改善教育质量。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该基金会在甘肃天祝一中和五个乡村的六所中小学图书馆发起了ICT培训计划,在乡村中小学建设计算机机房,以天祝一中作为种子志愿者,招募并培训当地的精英人士如六所中小学的计算机教师、学生、乡村医生等作为志愿者,通过这些志愿者向乡村居民进一步延伸,实现当地人培训当地人的滚雪球式模式。笔者于2012年1月在天祝开展田野调查研究,深入探究该培训项目作为数字化公共资源的实际效果。调研发现种子志愿者与骨干志愿者在投入到ICT培训中的实际时间和效果基本上能够得到保障,培训项目按照预期目标覆盖到了天堂村、石门村、华藏寺岔口驿村、红大村等地的部分乡村居民,但也有些骨干志愿者接受了首批ICT培训后没有再成为点燃数字乡村的“星星之火”,笔者曾经使用了“精英捕获”[32]来描述这样的外部性现象,乡村医生通过ICT培训学会了如何使用医务管理系统,通过本职工作造福了更多的患者,而不是按照该项目设计中预定计划通过ICT志愿培训服务提高周围人的信息素养。对于信息素养所表征的数字化能力本身来说,项目志愿者对ICT技能的应用范围属于负外部性,没有增加周围人群的数字福利,但对于治病救人的工作来说,ICT技能培训效果在医生这里形成了正外部性,无意中学会了可以更好履行医生职责的数字化能力。
手机素养公益培训行动研究的外部性。2021年7月,笔者带领的研究团队在都江堰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开展手机素养公益行动研究,以当地舞蹈团老年人为培训和研究对象,所开展的手机培训实验以提供手机基本操作技能、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网络新闻、网上交易、娱乐、公共服务等APP使用技能为目标。行动研究通过招募老年人身边的志愿者这种方式,确实持续改变着作为研究对象的老年人的手机素养,形成数字化形态的社会支持常态化机制。行动研究中的公益培训本身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出现在研究场域内,被验证了具有非排他性和竞用性特征,部分人对研究团队志愿者资源的占用虽然不需要付费,但确实影响了现场其他老年人对志愿者资源的利用。在研究过程中,不在行动研究邀请计划内的老年人出于好奇和热情临时决定参与到行动研究中,以临时产生的手机即时需求作为切入点,志愿者现场完成对其使用疫情行程码的教学指导和示范,疫情行程码的使用技能实验也因此被临时增加到社会实验具体方案中。这些社会实验方案不仅影响到了预计目标范围内的老年人,也增加了部分“不速之客”的数字福利。
上述田野个案中出现的常见数字化公共资源包含公共电子阅览室、公益ICT培训计划、来自身边强关系的常态化社会支持、偶现式的弱关系社会支持、被强化的青少年与网络游戏关系的社会规范等。此类数字化公共资源的外部效应既表现在增加了目标人群之外的其他人的数字福利,也体现在没有达成预定的数字化社会影响,反而增加了预计受益人群的数字化成本。
田野调查中常见的数字化俱乐部物品有:社交媒体软件、商业性的无线网络服务、收款二维码等,常见的私人物品包含手机、个人电脑、各类私人网络账号等。此类物品的外部效应发生在田野个案中的基本原理是个体在使用其付费的无线网络服务、二维码收款服务,或者变相付出物质成本的社交媒体软件时,不仅收获了预期之内的对其自身回报,同时也提升了周围人或者预料之外的其他人的数字化水平,增加了其数字福利。
手机接入与社交媒体使用的外部性。在新疆伊犁的田野调查中,笔者遇到一位中年男性乡村居民,他请求我们教授他使用快手APP申请账号并发布拟售农产品信息时,提到了他年仅一岁半的儿子在没有得到他有目的教学的情况下自行学会了如何从微信撤回信息的技能,他对于年幼儿子不认识“撤回”文字的前提下,能够学会使用微信的过程完全无意识、无感知、无期待。他的私人物品手机与社交媒体的接入权以出乎预料的方式带来了与其年幼儿子年龄不相匹配的数字化能力和成熟度。与此现象类似的是,在多年的田野研究中,我们遇到的绝大部分儿童与青少年都有使用父母手机且在父母不期待不知情的情况下掌握了一定数字化能力的经历和体验,手机等私人物品、社交媒体使用权等俱乐部物品经常间接地影响着主人周围的其他人的数字化水平和数字福利,也满足着“数字土著”的成长需求。
手机日常使用行为的外部性。笔者从多地农贸市场的调研中发现,消费者手机日常使用行为深刻地以无意识、非目的性的方式影响着买主使用手机的行为。研究团队在四川巴中菜市场的田野研究中遇到的一位中年妇女正是受到了使用手机支付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的习惯影响,决定采纳二维码收款的支付方式,她对于此项技能的从不熟练到熟练的掌握进程在与消费者高频度交往和收款功能频繁使用中被缩短,而且带动她使用社交媒体的其他功能。整个过程来看,她的数字福利并不是有意为之,而是消费者群体的手机使用习惯带来的外部效应。在新疆伊犁田野调查中的烧烤店店主夫妇在收款二维码上不像巴中中年女性那样幸运,因为与智能手机的鸿沟有些过大,短时间内无法理解二维码收款原理并掌握其收款的基本技能,无法自如地按照顾客的诉求准备二维码,也无法收获更多的移动端数字福利。尽管后来在其子女的帮助下准备了收款二维码,但二维码的自主使用权掌握在其子女手中,无法动态掌握销售额的变化也使得店主夫妇有些困扰和不安,外部效应没有被子女与收款二维码之间的关联所带动。
私人无线网络服务的外部性。笔者于2019年冬天在新疆伊犁的农家乐一条街田野调查时经常听到对如下场景的生动描述:夏日的假期,三三两两的儿童盯着手里的家人手机,顺着农家乐的墙根一字排下去,在他们的脸上经常能看到快乐、愉悦但又略带紧张和警觉的表情。这是乡村儿童在蹭用农家乐无线网络沉浸于网络游戏的场景。农家乐中私人无线网络本来是服务于主人和付费的客人,属于典型的私人物品或俱乐部物品,一般情况下需密码方可使用,因而具备排他性;同时可供多人使用,因而不具备竞用性,接入的移动终端到达一定量级后,使用者会相互影响对方的连接速度和质量,从而变得具有竞用性。乡村儿童蹭到的无线网络服务并不在农家乐店主购买宽带服务时的预期目标内,属于额外获得的数字连接服务,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偷来”的数字福利,其实也是被默许的外部效应。
数字化的俱乐部物品和私人物品在产生外部效应时,对物品所有者获得的个人利益负面影响不大,往往是这些数字化物品的搭便车者收获更多的数字福利,尤其是在数字化服务、数字化设备的接入与使用权、社交媒体等账号的使用权上的积极改变,面向搭便车者个体的社会支持在这样的外部效应中逐步成型,其心理上对此类数字化物品的信心、兴趣、态度等逐渐迎来转变,甚至会发展到过度依赖的程度。
本文基于现有文献研究成果对数字公平界定如下:数字公平是数字化客体要素构成的数字化公共物品与公共资源在不同数字化主体要素构成的人群之间再分配的过程及结果。本文也借鉴经济学对公共物品的界定演绎出数字化物品的分类,依据排他性和竞用性将数字化物品划分为数字化公共物品(DPG)、数字化公共资源(DCR)、数字化俱乐部产品(DCG)、数字化私人物品(DPrG)。数字公平由数字化客体(数字化设备和数字化服务)与数字化主体(数字化能力、数字化心理、数字化努力、社会规范、社会支持、社会影响)的关系刻画而成,数字化物品是对数字化客体与数字化主体多要素的重新组配,数字化客体要素和主体要素按照认识论的标准划分而成,四类数字化物品则按照经济学理性人的视角划分而成。数字化要素在数字公平与数字化物品之间的存在就类似于翻译中介功能的第三种外语一样,既可以“翻译”成数字公平,亦可以组配成数字化公共物品。表面上看,数字公平更关注数字化公共物品和数字化公共资源的分布与配置,按照已有学者的研究,数字公平似乎与数字化俱乐部产品与数字化私人物品没有直接关系,但数字公平的实现离不开数字化主体依赖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数字化私人物品与俱乐部产品积累而成的主观和群体条件,如个体层面的数字化能力、心理和努力,群体层面的社会支持、社会规范和社会影响。反过来,数字化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能够为个体和群体创造客观层面的数字化设备、数字化服务、数字化能力,积累主观层面的数字化心理、数字化努力、数字化义务、社会支持、社会规范和社会影响,来自外界(往往是公共部门)的数字公平措施才显得更有价值。
数字化物品的分类是依据理性人的范围(个体还是群体)与数字化物品功用(私用还是公用、商用还是民用)之间的交叉关系来界定的,刻画的是“理性人范围+数字化物品”的类别,如公共物品、公共资源等。外部效应则是描述不同的理性人(特定数字化物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其他生产者与消费者)在同一件数字化物品上的关系类型,正外部性表示一个(群)理性人在使用某个物品时对其他理性人的正向的、不在前者预期范围内的影响,负外部性则是表示负向且没有经过前者预期的影响,刻画的是“理性人利益关系”的类别。“理性人范围+数字化物品”(可简称人-物关系)的划分可以通过数字化客体与数字化主体的单现与组配来实现,属于质的范畴;“理性人利益关系”(可简称人-人关系)的类别描述则需要通过数字化个体与群体在数字化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在不同理性人上取值的增减关系来实现,属于量的范畴。
数字公平是第三方对数字物品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市场化配置的干预措施,是数字经济的市场规律失灵时采用的手段,旨在实现人的数字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重点在于第三方出于公平正义的再分配。数字化背景下的外部效应同样是市场失灵的产物,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均需要借助政府公共部门的干预来奖励一方的付出,或者弥补另一方的损失。外部效应现象广泛存在于数字化进程中,正外部性对数字公平的实现有积极意义,但这种价值可遇不可求;负外部性对数字公平的实现有消极意义,如果说数字公平是为了最大范围内的数字福利二次均衡分配,那么当负外部性为其他人带来的数字福利被消减到合理范围之外时,意味着数字不公平的状态进一步加剧,需要利益人之外的第三方(公共部门或者非营利部门)进行干预,直到恢复到平衡为止。
外部效应现象虽然有趣且值得深思,但有偶然性。偶然的负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会对数字公平产生伤害,因此不得不关注负外部性的发生条件和后果,从数字化公共物品的角度出发实现数字天平的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