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困企业“涅槃重生”的新思路: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的机制构想

2022-03-30 08:05简冠群邓首华李嘉慧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3期
关键词:中南法务重整

| 简冠群 邓首华 李嘉慧

一、问题提出

良好的营商环境与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不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运用法治监管保障市场环境公平透明,持续助力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已成为新常态。然而,《企业破产法》作为促进市场主体再生与有序退出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发挥其独特的司法功能的同时,也存在诸如法定程序复杂、重整耗时长、重整费用高昂等难以回避的结构缺陷,面对大量亟待重整的危困企业,以往的庭内破产重整逐渐不能满足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个难以忽视的问题是,庭外重组由于其较高程度的意思自治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信息与程序的非透明化,进而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与“搭便车”问题。因此,需要为危困企业搭建一个庭内重整与庭外重组有机结合的高效透明谈判平台,才能尽力帮助危困企业实现“涅槃重生”。进一步而言,探索构建兼具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二者优势的企业破产预重整程序帮助危困企业实现重整更符合当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路向。

预重整程序是一种新型危困企业自救方式。其独特之处在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重整方案在向法院申请正式重整前已经形成,并向法院正式申请重整时将事先商榷好的方案一并提交。法院将会在正式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审批事先经过预重整程序而商定的预重整方案,一旦通过法院审批,该方案将会变成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方案。一般而言,预重整程序的具体操作是:在正式进入法庭审判程序之前,可由法庭全面指导,债务人发起组织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通过对话协商,确立重整方案或者达成谈判条件,于正式申请重整时向法院提交已商定确立的重整方案或谈判条件。这一过程不仅需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归集与专业判断,并将其转化为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报告与预估损失报告向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还需为各利益相关方就预重整方案达成共识开展积极协调,因此,在司法介入程度较低的预重整程序中需要兼具法律与财务等专业素养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在信息披露与谈判协调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引导与辅助,而同样具有法律和财务等多学科融合属性的法务会计可为危困企业高效完成预重整提供助力。

法务会计作为应运资本市场发展而生的一门职业,具有独特的专业胜任能力。其因能够运用多种技术手段聚焦财务舞弊、合理量化损失从而降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风险,为各方利益相关者提供合法的利益保障。不可否认,时至今日我国对于资本市场的法治监管仍然存在尚未触及的地域,虽然我国引入法务会计的时间较晚,但是其在维护资本市场有序发展,遏制财务舞弊等挑战市场法治边界的行为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对预重整程序形成正式的法律规制,若将法务会计的独特功能运用至濒于破产边缘亟待重整的危困企业,协同各方利益相关者解决最为关切的财务信息披露、债务清偿以及争取重整投资与融资机会等系列问题,以帮助危困企业高效完成预重整,这对于完善我国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将是一次具有先导意义的尝试。简言之,法务会计可为危困企业高效完成预重整程序起到推动作用,那么法务会计可以何种身份介入?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是否有可行的并值得参照的预重整先进经验?如何构建以法务会计介入为前提的破产预重整机制?

基于上述问题的思考,文章采用案例研究法,以2020年江苏省无锡中院裁定受理中南文化的预重整案件为例,在对案件进行还原概括的基础上,汲取无锡中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对如何构建以法务会计介入为前提的预重整机制开展理论分析与构想,并总结出以下结论:第一,助力预重整高效完成需要在监督与协调两方面发挥作用;第二,本案中由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在角色定位与功能运用上与法务会计具有同质性,即法务会计同样可以引导人的身份介入预重整程序为信息披露与谈判协调提供必要的监督与辅助;第三,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具有可行的运作机制,即“身份授权-信息披露-谈判协调-监督保障”。文章桥接了法务会计与预重整领域的理论研究,为后续拓展法务会计在深化中国法治体系建设情境下的多元化领域实践与推进破产预重整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新的理论思路。

二、案例简介

中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1,389,390,631元。公司控股股东为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340,340,000股,占比24.5%。

2018年5月,公司因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发生债务危机,2019年4月公司因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值其股票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5月,中南文化以自身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院申请破产预重整,无锡中院同日立案,同意中南文化启动预重整。为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南文化聘请中介机构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委派团队中兼具法律与财务实务经验的律师担任引导人介入预重整工作,引导人运用专业力量对企业资产与债务进行核实,并主持协调各方、积极招募重整投资人和制作重整预案。

2020年11月24日,无锡中院正式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申请,中南文化同时向无锡中院递交《预重整方案》,2020年12月25日,在无锡中院第一次主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会议上,该方案以高票表决通过,同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中南文化重整计划,重整程序宣告终止,2021年3月25日各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案件办结。中南文化预重整案件重要时间节点如图1所示。

图1 中南文化预重整案件重要时间节点

三、案例分析与发现

(一)中介机构在本案中的角色定位

1.中介机构具备介入预重整程序的主体资格。在预重整程序中,需要在对重整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与判断的基础上,去拟订出一份能够较大程度平衡并保障各方利益的重整方案,并为确保该方案能够获得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同意去与各方进行沟通协调,这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信息披露、债务清偿及争取重整投资于融资机会等系列问题,而这些工作只有兼具法律与财务等专业素养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才能胜任。

2.创设“引导人”制度为中介机构介入预重整程序提供了程序规制上的保证。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开展企业重组谈判是预重整程序的本质属性,其应该避免被嵌套进现有的庭内重整制度框架内,但与之对应的“钳制”问题是,在没有司法程序介入的情况下,势必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各方利益主体为了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出现“你争我抢”的局面。因而为了有效处理这一问题,司法程序进行了有克制地的介入,在尊重债权人与债务人意愿的情况下,在程序上同意债权人或债务人聘请中介机构介入预重整,从而最大程度保证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从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无锡中院为了有效处理这一问题,在正式受理企业的重整申请前,同意中南文化聘请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介入预重整,事务所委派兼具法律与财务专业素养的律师作为预重整引导人,协助债务人完成债务清偿,争取重整投资与融资。引导人的设立使得整个预重整过程中的谈判成本与协调成本大大降低,预重整工作得以快速有序推进。毫无疑问,无锡中院在本次预重整案件首次创设的“引导人”制度,为中介机构以何种身份介入预重整程序中赋予了一种全新的角色定位。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无锡中院仅仅只为预重整能够顺利进行而创设了这一制度,而非是由其直接指定“引导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引导人”保留有较高的自主选择权。

3.中介机构在预重整程序中扮演的“引导人”有别于庭内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近年来,在我国各地法院陆续出台的有关预重整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专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的措辞大多为“临时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然而,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是庭内重整过程中由法院直接进行指定的,其具有法律赋予的职责,具备相应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在预重整程序下,基于该程序意思自治的本质属性,中介机构是在遵循债务人与债权人意思自治前提下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聘请的,以期能在法律和财务方面为危困企业提供必要的辅助,促使各方进行快速有效地谈判磋商,并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其本身并不具备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所具备的诸如挑拣履行权等权利。因此,“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的称谓显然会将中介机构在预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与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联系起来并将二者混淆。所以在本案中,无锡中院在正式受理中南文化的破产重整申请前,首次在预重整程序中创设了“引导人”制度,以便明确中介机构在其中的独特角色定位。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介机构在预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与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有所区别,但这并不代表中介机构不能够以管理人的身份参与到正式的庭内重整程序当中,这是因为《破产企业法》中关于可以担任管理人的规定明确了“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并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管理人”。从表面来看,中介机构是由债务人聘请来为预重整程序提供法律和财务等方面服务,但就本质来看,中介机构的介入并非基于某一方的利益开展活动,而是对债务人、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的谈判磋商进行辅助,让预重整程序高效完成。因此,中介机构同样具备担任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的资格。中介机构在预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如图2所示。

图2 中介机构在预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二)中介机构担任的引导人在本案中的具体功能运用

1.引导人可从法律视角为重整企业的预估损失争取较低程度的减损。根据2021年《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事项的进展公告》及《预重整方案》显示,中南文化与芒果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债权193,521,877.42元,但由于该项担保债权并未通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违反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系违规担保。同时,由该项违规担保债权而引发的诉讼一直处于未决状态,其最终结果如何尚需等待进一步审查。针对该项担保债权,引导人在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过程中,多次与重整投资人进行沟通,最终说服重整投资人无论该项担保债权后续审查结果是否会将其确定为清偿债权,都承诺对所需的清偿资金兜底解决,从而确保中南文化不因该项债权清偿而收到损失。

2.引导人能从财务分析视角为说服出资人、债权人和出资人同意重整方案起到积极斡旋的作用。从图3中可以看出,2018年-2019年中南文化由于不能按时偿付到期债务,导致资金链断裂,资产负债率表攀升明显,其中2019年资产负债率高达93.3%,已经明显超过行业水平值,表明财务状况恶化,资产实际价值很有可能低于账面价值,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债权人与股东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避免中南文化进入破产清算,需要债权人和股东需要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图3 中南文化资产负债率与行业资产负债率对比

为获取债权人、出资人和投资人三方对重整方案达成多数上的一致意见,引导人分别采取了以下三方面措施:(1)说服债权人同意债权受偿方案。引导人运用自身所具备的财务专业知识,在对与重整有关的各项信息进行归集与判断后,为债权人分别演算了中南文化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和重整后的偿债能力(破产清算程序下推演的债权受偿率仅为22.59%),并从机会成本的角度为债权人分别作出利弊分析:如若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对普通债权人除本金以外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计至上市公司重整裁定受理日的金额为准)进行全额调减,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升债权受偿水平,体现重整程序较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人的受偿优势,对剩余普通债权本金偿债率提升至50%。在经过与债权人的多次谈判协商后,两方充分认识到要想避免中南文化进入破产清算,必须共同分担实现公司再生的成本,最终债权人同意了债权受偿方案。(2)劝导出资人同意进行权益调整。目前中南文化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一旦进入破产清算,股东将承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引导人同样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劝导出资人进行权益调整,为中南文化的重整负担相应的重生成本。最终,出资人同意以中南文化总股本1,389,390,631股为基数,以每10股转增7.2923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1,319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从1,389,390,631股增至2,402,580,631股。(3)说服重整投资人出具投资承诺书。引导人从投资价值的角度为同样也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南文化全资子公司中南重工协同进行重整争取到了投资人的资金支持。中南重工是中南文化合并报表下的经营实体之一,也是中南文化主要的营业收入来源,根据中南文化 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中南重工的营业收入约占上市公司当年度合并报表项下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约为62.6%和70.6%。由于母公司的债务风险问题,中南重工的正常生产经营已在一定程度上停滞。但引导人以该子公司在工业金属管件业务领域仍具有产品竞争优势,下游具有稳定且广阔的市场为由,向投资人开展游说,如果帮助该子公司化解债务危机,未来将大大增强中南文化的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经过多次沟通,投资人最终出具了为中南重工的协同重整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的相关书面承诺。引导人在本案中的具体功能运用如图4所示。

图4 引导人在本案中的具体功能运用

(三)案例发现

1.助力预重整高效完成需要在监督与协调方面发挥作用。预重整程序作为庭外重组庭内重整制度的重要衔接,需要在债务人向法院正式申请破产重整之前在最大化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预重整方案,并以“多数决”为原则,就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在争取到大多数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再向法院正式提交重整申请。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司法程序的介入程度较低,在形成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重整方案之前,谈“破”色变的重整企业有可能会以“挽救”公司声誉为由,而有选择性的披露或者掩饰部分信息,从而致使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处于信息劣势,因此,引导人不仅需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归集与专业判断,并将其转化为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报告与预估损失报告向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还需为各利益相关方就预重整方案达成共识开展积极协调。

2.中介机构与法务会计在角色定位与功能运用上具有同质性。就角色定位而言,引导人制度是为助力预重整高效完成而设立的,案例中的中介机构之所以能够担任引导人,是因为其兼具法律与财务等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而法务会计职业本身具有的多学科融合属性与中介机构具有的专业素养十分相契,因此法务会计同样具备担任预重整引导人的资格。就功能运用而言,法务会计在预重整程序中同样可在信息披露与谈判协调方面发挥监督与辅助作用。此项工作若通过法务会计的介入,同样能让重整企业的各项财务信息及时披露,在协调成本降低的同时也为争取各方利害关系人同意预重整方案提高了谈判效率。综上,本案的中介机构与法务会计在角色定位与功能运用上存在同质性,即法务会计同样可以引导人的身份介入预重整程序为信息披露与谈判协调提供必要的监督与辅助。

四、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构建预重整程序需要法务会计的介入。从挽救危困企业机制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挽救企业的途径从司法和解、司法重整等司法救济到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虽然都已积极挽救企业为前提,但依旧存在债权回收率低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经营能力弱和破产资产估值不合理等因素,另一方面是由于在重整过程中缺乏兼具法律与财务专业素养的中介结构与专业人士进行监督与辅助,在面对个别破产欺诈案件中的欺诈行为时未能对财务信息是否涉及法律风险而进行专业分析与判断,进而导致债权回收率低。因此,在预重整过程中加入法务会计开展专业辅助工作,不仅可以推进预重整程序的执行进度,还可在一定程度减少重整企业的利益损失。

2.预重整的制度设计可融入法务会计。目前,我国多地法院均有过开展企业破产预重整的审判实践,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则的成熟经验,各地对预重整功能的运用发挥存在不同程度地局限。虽然我国的破产实践伴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得以长足发展,但是还需要进行更多样化的探索才能达到较为成熟统一的程度,因此,中介机构所具备的专业素养与实践经验在个案中会发挥意想不到的关键作用。另外,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有能力与意愿去自行推动预重整程序向前,因此,在预重整实践中依然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必不可少的辅助与支持,以推动程序进展。2021年预重整程序已被提上立法议程,预示未来预重整程序将逐步走向规范,将法务会计加入到预重整的制度设计中不失为我国在破产领域中一次具有先导意义的尝试。

五、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的机制构想

文章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借鉴无锡中院在裁定受理中南文化破产预重整案件中的先进经验,在对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的机制构想。该机制的基本逻辑为“身份授权-信息披露-谈判协调-监督保障”。该机制旨在通过法务会计的介入助力危困企业高效完成预重整以重返资本市场。

(一)身份授权

前文述及,无锡中院在裁定受理中南文化的预重整案件中首创了“引导人”制度,而兼具法律与财务等专业素养的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可以担任预重整中的引导人,法务会计则完全具备这样的专业资质,因而法务会计可以引导人的身份介入预重整程序中协助各方利益相关者开展信息披露、债务清偿和争取重整投资与融资机会等系列问题。但是基于预重整程序的本质属性,实践中需要避免司法程序的介入过当,因此,人民法院需要进行有克制的介入,即只需创设“引导人”此项制度,并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在甄别挑选“引导人”时提供相应指导,至于“引导人”的选择权应交予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手中。

(二)信息披露

债务人、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无疑是推进预重整程序高效完成的最大桎梏。债务人出于对自身企业声誉的维护有可能选择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债权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且出于为自身争取最大利益的动机而可能否决原本可行的重整方案,致使谈判陷入僵局;重整投资人会由于虚假、不全面的信息披露而作出欠佳乃至错误的投资决策。前述案例中,债务人在征询法院的同意后,通过聘请中介机构介入,帮助危困企业对外向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披露以稳定其他利益相关者心理预期,降低了“钳制”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后续重整方案的通过奠定了谈判基础。实践中,债务人和介入预重整法务会计对于信息披露都必须遵循全面披露原则。就债务人而言,其负有将重整有关的“所有信息”或“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向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告知的义务,并给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预留合理的分析时间;就法务会计而言,当债务人或债权人决定聘请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时,法务会计对于协助债务人向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利益主体披露与重整有关的“所有信息”或“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负有勤勉尽责的义务。因此,为了确保上述两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尽到义务,预重整立法规范中可尝试作出如下安排:第一,债务人层面,可由债务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法务会计分别签署关于保证提供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第二,法务会计层面,可由法务会计与人民法院、债权人或重整投资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签署负有对信息披露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的责任承担书面承诺;第三,人民法院层面,在债务人聘请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后,对法务会计是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勤勉尽责予以评价。如此形成多方制衡监督的局面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帮助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作出合理决策。

(三)谈判协调

各方利益相关者就拟订的重整方案进行谈判磋商是整个预重整过程中的关键。如果各方能够达成共识,则重整方案便能快速呈递给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前述案例中,引导人运用所归集的数据从法律与财务双重视角为债务人、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进行了利弊分析与游说,最终让各方同意了重整方案。实践中,法务会计可以利用自身具备的专业素养为各方开展客观分析以寻求各方利益在重整方案的内容达成共识。需要注意的是,法务会计应对协调过程应进行详实记录,记录内容大致应当包括债务人企业与重整有关的信息披露情况、各方利益诉求、法务会计针对各方给出的建议以及各方就预重整方案的表决结果等,记录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要求各方在工作底稿上进行签字确认。工作底稿应当与预重整方案在向法院申请正式重整时一并提交,以作为法院审查及是否批准预重整方案的依据。

(四)监督保障

法务会计可协同法院为预重整过程提供监督保障。基于预重整程序意思自治的本质属性,因此在预重整期间适宜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模式,而不适宜采用正式重整程序下由法院直接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业务的“外部人管理”模式。因此这就需要法务会计介入,协同法院对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债务清偿及重整谈判协调等事项进行监督,以督促债务人推进预重整工作。实践中,法院可以设置关于债务人聘请法务会计辅助预重整工作的细化规定。例如,法院可以规定在债务人或债权人决定聘请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时,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必须约定法务会计负有向法院反馈监督各项工作执行情况的义务,法务会计在预重整期间届满时,须将各项监督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向法院提交。如此形成以法务会计为桥接的“法院-法务会计-债务人”监督反馈机制,从而为预重整的高效完成提供监督保障。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的机制构想如图5所示。

图5 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的机制构想

六、研究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文章以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背景,以“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的身份是什么与法务会计是怎么样介入预重整程序中的”为研究重点,在剖析无锡中院有关预重整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试图为法务会计能否在我国预重整领域开展应用找寻理论与实践的对话可能,最后总结出以下结论:

1.助力预重整高效完成需要在监督与协调方面发挥作用。预重整期间需要在债务人向法院正式申请破产重整之前在最大化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预重整方案,并以“多数决”为原则,就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在争取到大多数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再向法院正式提交重整申请。这一过程需要债务人将与重整有关的所有信息向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其他利益相关方在获取完整真实的信息后才能就预重整方案开始谈判磋商并最终达成共识。由于预重整采取的是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因此,需要中介机构介入预重整在监督信息披露与辅助谈判协调两方面开展工作以助力预重整高效完成。

2.本案的中介机构与法务会计在角色定位与功能运用上存在同质性,即法务会计同样可以引导人的身份介入预重整程序为信息披露与谈判协调提供必要的监督与辅助。案件中由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因为其兼具法律与财务专业素养因而得以担任预重整引导人,并在信息披露与谈判协调两方面为预重整高效完成起到了必不可少的监督与辅助。在角色定位上,法务会计因为具有与中介机构同样的专业素养因而其也具备担任预重整引导人的资格。在功能运用上,法务会计同样可在信息披露与谈判协调方面发挥监督与辅助作用。因此,两者在角色定位与功能运用上具有同质性。

3.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具有可行的运作机制,即“身份授权-信息披露-谈判协调-监督保障”。第一,可由法院为债务人或债权人提供指导,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聘请法务会计以引导人的身份介入预重整程序开展工作;第二,通过法务会计的介入可以监督债务人将有关重整的所有信息及时向债权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披露;第三,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法务会计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储备与经验,为各方就预重整方案开展谈判协调提供合理建议以促成各方达成共识;第四,除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以外,法务会计还可以对预重整期间的债务清偿、谈判协调等事项进行监督,并于预重整期间届满时形成工作报告向法院进行反馈。

(二)研究展望

“退市新规”的发布标志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在朝着法治化标准化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空前的改革力度与更加科学合理的退市标准意味着企业在未来利用破产重整重返资本市场需要持以更加审慎与务实的态度,毕竟化解债务危机与实现企业重生才是重整制度的本质所在。立足于此背景,法务会计作为维护资本市场有序发展的“利器”之一,将其加入预重整的制度设计为危困企业高效完成预重整重返资本市场“保驾护航”不失为一次具有先导意义的尝试。文章通过借鉴无锡中院设立的“引导人”制度,构建了法务会计介入预重整程序的运作机制,这为今后法院在审理预重整案件时对如何帮助危困企业高效完成预重整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这一探索性的机制构想能否广而推之,需要在更多的审判实践中予以验证。未来,希望看到我国各地法院在预重整案件中给予法务会计更多的运用机会,在审判实践中创造更多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以实践来指导该机制后续的扩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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