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我无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年后对方可以反悔吗?

2022-03-29 21:09
现代家长 2022年3期
关键词:姜某小磊抚养费

問:4年前,我与丈夫姜某离婚,协议约定时年5岁的儿子小磊随姜某生活,我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去年,姜某病逝,小磊由爷爷奶奶照顾。爷爷奶奶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前不久,两位老人突然要求我支付小磊的抚养费,而且要从离婚当月开始补。请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童女士(广东顺德)

律师意见: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按照上述法律,您有义务向小磊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是您与姜某之间达成的一种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小磊并不是受离婚协议约束的主体,因此,协议的签订并不阻碍小磊向您主张相应的权利。随着小磊年龄的增长,其教育、生活等费用也必然增加,在其父亲去世,爷爷奶奶又无力独自承担抚养义务的时候,小磊提出要您承担相应抚养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诉诸法律,法庭应该予以支持。

但是您无须从离婚当月补付小磊的抚养费。这是因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给付,给付多少也可以自主协商。结合本案,离婚协议书是您与姜某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签订离婚协议时,姜某有能力独自抚养小磊。在这种情形之下,离婚协议书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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