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五大类体裁分类法”的源流及影响

2022-03-26 08:51徐天祥
中国音乐 2022年2期
关键词:分类法器乐民族音乐

○ 徐天祥

本文所述之“五大类体裁分类法”(以下简称“五分法”),是指按中国传统音乐体裁形式将之分为民歌、歌舞、说唱、戏曲音乐、器乐五大类的分类方法。在不同时期,该分类法或用于中国“民间音乐”,或用于“民族音乐”“传统音乐”中。部分类别有时也用歌曲/民歌/古代歌曲、舞蹈音乐、曲艺音乐、戏剧音乐、乐器音乐等名称。但无论称谓如何调整,划分为这五个部类(或将民歌与歌舞合并)是学界的普遍做法。它尽管存在不足,多年来业内也提出过诸种修正或替代方案,但在实际操作中五分法一直为半个多世纪以来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分类法。

五分法产生于何时,由何人提出?以往一般认为1964年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民族音乐概论》(中国音乐研究所编,以下简称《概论》)正式提出了五分法。实际上五分法产生的时间更早。笔者此前曾在著述中简略提及过这一观点,但未展开。①徐天祥:《〈中国民间音乐研究提纲〉版本考》,《中国音乐》,2010年,第1期,第64页。本文对五分法的源流及影响进行了详细考察。

一、五分法的源头

分类是主客观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作为人类建构的概念体系,属于主观认知的范畴;同时,分类也必须以音乐事象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五类音乐的客观存在,就不会有五分法。物体发声的器乐,张口而唱的歌曲,载歌载舞的歌舞,唱说故事的说唱,唱念做打的戏曲,各体裁相对独立,外在表演形式、发声载体、音乐形态等明显不同。因此五分法不仅是个人的发明创造,更是客观音乐现象被人们察觉到,逐渐形成共识、最后演变为相对定型的分类法,是“我国人民长期音乐实践的结果”②王誉声:《中国传统音乐分类方法》,1988年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第五届年会论文,内部资料。。其形成经历了长时间的演变过程。

音乐体裁的分类思维古已有之。远古时期乐舞已蕴含歌曲、舞蹈、器乐、戏剧的因素,“候人兮猗”的歌声、乐舞的传说、远古时期的出土乐器、“百兽率舞”的表演,分别代表着上述几类体裁。进入商周后,民歌、舞蹈音乐、器乐等体裁比较稳定,说唱音乐的前身也已出现。今人③同注②。曾关注到《墨子·公孟》的记载:“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诵”近似于说唱(吟唱),“弦”属于器乐,“歌”为歌曲,“舞”为舞蹈(近似于歌舞)。四者仅是《诗经》的表演方式,却暗含了体裁分类的思维。宋元时期戏曲艺术成熟,五大类音乐现象已经比较完备。但音乐体裁分类思维在古代并未得到彰显,主要因为掌握古代主流音乐话语体系的并非专业音乐家而是官方或文人群体。音乐在古代不是独立艺术,而与政治、伦理、道德、礼仪、天文、历法、数算等密切关联,占支配地位的是“乐、音、声三分”的观念④王小盾:《中国音乐学史上的“乐”“音”“声”三分》,《中国学术》,2001年,第3期,第55-73页。。在经、史、子、集四部分类中,音乐也散布于各部类。千百年间,体裁分类思维只是偶尔以隐性的样态呈现。例如《宋书·乐志》包含着乐、伎、歌、舞、器、鼓吹六条宫廷音乐线索。⑤李方元:《隋前五部正史乐志及其文本传统》,《中国音乐学》,2004年,第3期,第47页。只有到了20世纪音乐作为独立艺术得以确立,从“音乐”这一集合概念出发的本体体裁分类才渐趋多见。

1934年王光祈《中国音乐史》第八至十章为舞乐、歌剧、器乐“之进化”⑥王光祈:《中国音乐史》,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第91-113页。,暗含着歌舞、戏曲、器乐的分类思维。20世纪40年代李凌认为“中国民间音乐如戏曲、舞曲、山歌、民歌、大鼓词、乐器曲……”⑦李绿永:《略论新音乐》,《新音乐》第1卷,1940年,第3期,第13页。。如果将“山歌”与“民歌”合并,“大鼓词”当作说唱,该说法就几乎等于后来的五分法了。⑧另外李凌按雅俗二分观念,将雅乐和昆曲列在民间音乐之外。这一观点较有见地,昆曲尽管与民间音乐关系紧密,民间甚至有“草昆”的存在。但在历史发展中昆曲主要代表文人音乐,昆曲、雅乐与一般民间音乐的文化属性尚有差异。沈知白也认为:“民间音乐是民间歌谣、戏曲和舞曲的总称。”⑨沈知白:《民间音乐与民族音乐的建立》,《大公报》,1945年11月30日,转载于姜椿芳、赵佳梓主编:《沈知白音乐论文集》,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4年,第26页。1939年延安鲁艺成立中国民间音乐研究会(民歌研究会)。其采集、整理民间音乐需以专业分类为指导。在这一背景下,担任该会领导工作的吕骥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法,在当时及此后产生了深远影响。

吕骥1942年发表的系统分类民间音乐的文章为《如何研究民间音乐(研究提纲)》(即《中国民间音乐研究提纲》的前身)。据笔者研究,其最早将中国民间音乐分为七类(并非学界通常认为的八类):民间歌曲音乐、民间戏剧音乐、民间宗教音乐、民间风俗音乐、民间舞蹈音乐、民间乐器音乐、其他不属于上列六项的音乐(大鼓、坠子、道情等,后改为“民间说唱音乐”)。⑩同注①,第56-67页。民歌、歌舞(舞蹈音乐)、说唱、戏曲(戏剧音乐)、器乐(乐器音乐)五类,早在吕骥1942年的七分法中已出现,后者只是多出民间宗教音乐、民间风俗音乐而已。部分民间术语在吕骥的分类中,也转变为学术术语。“中国民间音乐研究会会员登记表”将民间音乐解释为“戏剧音乐,舞蹈音乐,歌曲音乐,器乐音乐,宗教音乐”⑪转引自萧梅:《中国大陆1900~1966:民族音乐学实地考察—编年与个案》,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7年,第118-119页。,即是吕骥分类法影响下的产物。1956年的湖南音乐普查成果,实际上也是按照吕骥七分法分类的。⑫中国音乐研究所编:《湖南音乐普查报告》,北京:音乐出版社,196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周巍峙提出各种民间文艺形式“包括民歌、民舞、地方戏、曲艺以及各种歌舞表演小场子等”⑬周巍峙:《发扬地方艺术形式,继承民族文化遗产》,《文艺报》,1950年2月25日,转载于中国音乐家协会编:《音乐建设文集》上册,北京:音乐出版社,1959年,第287-292页。,涉及器乐以外的四类。1956年贺绿汀指出民族音乐遗产“一方面是各地的民歌民谣,另一方面是地方戏曲(包括曲艺在内),此外还有民间乐队及乐器独奏乐曲(包括古琴及筝在内)”⑭贺绿汀:《民族音乐问题—在中国音乐家协会第二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人民音乐》,1956年,第9期,第17页。。这些论述并非专门的分类法,但体现了当时学界部分人士的划分习惯,即歌舞、曲艺分别纳入民歌、戏曲,未作为独立部类。

二、五分法的确立

通过李凌、吕骥等人的探索,五分法几乎呼之欲出。尤其是吕骥的七分法/八分法在当时影响甚广,其分类标准明显不统一,只要去掉民间宗教音乐、民间风俗音乐等类别,即为五分法。1947年中国民间音乐研究会张鲁、安波、关鹤童、刘炽、马可论述的民间音乐内容,前四类为民间歌曲、戏剧音乐、舞蹈音乐、乐器音乐,后两类为宗教音乐、风俗音乐⑮张鲁、安波、鹤童、刘炽、马可集体写作:(张鲁执笔)《怎样采集民间音乐》,载《民间音乐论文集》,佳木斯等地:东北书店,1947年,第20页。,已暗含着将体裁分类与社会阶层、流传场合分类区分的思维。

正式确立五分法者,为中国音乐研究所的学术集体。1949年中央音乐学院筹建音乐研究室(后扩为研究部、民族音乐研究所等,即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前身,以下简称“音研所”),从事民族音乐搜集整理工作。1950年该部门的问卷调查将民间音乐解释为“说唱音乐、戏剧音乐、民歌、舞蹈音乐等”,并对返回的民间戏剧音乐、民歌和秧歌、说唱音乐、器乐、宗教音乐等进行了统计。⑯萧梅:《中国大陆1900~1966:民族音乐学实地考察—编年与个案》,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7年,第157-158页。其已经比较接近五分法,文中戏剧音乐、舞蹈音乐等提法也显示出《提纲》的影响。

五分法的正式确立时间应不晚于1955年。主要依据材料有三:

其一,1955年6月担任“音研所”主要业务领导的杨荫浏发表文章,提及“民间和古代音乐的材料”的整理运用限“民歌、舞曲(少数)、说唱、戏曲和器乐等五类”⑰杨荫浏:《谈谈未被注意的民间音调》,《人民音乐》,1955年,第6期,第25页。。这是关于五分法较早的文字表述。值得注意的是,其应用不限于民间音乐,将古代也涵盖了进去。传统音乐实际上是古代音乐延续到现在的产物,这也影响了后来的古代音乐史著采用五分法(尤其是明清部分)。

其二,1955年初“音研所”对所藏资料进行了系统分类,年末以“中央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研究所民间音乐资料整理组”的名义发表论文《我们整理中国民间音乐资料的一些体会》⑱中央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研究所民间音乐资料整理组:《我们整理中国民间音乐资料的一些体会》,《人民音乐》,1955年,第Z1期,第53-56页。(以下简称《体会》),详细阐述了五分法。文中说:“我们将中国民间音乐分成为民歌、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器乐曲五大类,这是符合中国民间音乐的实际情况的”,并列出了分类图表。这是较早系统论述五分法的文章。(见图1)

图1 《体会》分类原图

“音研所”1949年前的资料主要来自中国民间音乐研究会、北平艺术专科学校、音乐学院上海筹建组等单位的图书、乐谱、唱片⑲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六十年纪念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7年,第4页。,杨荫浏等在国立音乐院时期也搜集整理民间音乐;1949年后该所一直在积累资料。据简其华先生所述,至1954年“音研所”正式成立时资料日益丰厚,迫切需要对已有资料作统一分类。所里将民间音乐资料如此划分的做法也应运而生。⑳据笔者2019年11月28日对简其华先生的采访。

其三,杨荫浏1957年在戏曲音乐工作座谈会报告中说:“我过去曾根据我所已接触的东西,将我们的民族音乐分为歌曲、歌舞、说唱、戏曲、器乐五类。后来在马可同志在中央音乐学院所作的一次报告中,我听到他也作这样的分类。……因为我们的实践经验相类似,所以,我们的分类法,也互相一致。”㉑杨荫浏:《怎样研究戏曲音乐规律—在戏曲音乐工作座谈会上的报告》,《戏曲研究》,1957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杨荫浏全集》第4卷,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9年,第247页。这表明杨荫浏在1957年前提出过五分法。其担任“音研所”的主要业务领导,因而其分类可能影响了所里的分类实践。根据杨先生的以上文字,马可也讲述过五分法。可能当时五分法为部分人士的共识,二人均为其中的一员。马可为前述中国民间音乐研究会的骨干;1951年在多所院校讲授“民间音乐”课;1953年任中国戏曲研究院(后并入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室主任,与“音研所”亦有一定渊源;1956年开始采用五分法写作《中国民间音乐讲话》㉒《马可选集》编辑委员会:《马可年表》,载《马可选集》九,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7年,第12-14页。;后审定“音研所”《民族音乐概论》的戏曲音乐部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及“音研所”的分类实践、应用推广,五分法应定型于“音研所”学术群体。

综上,五分法是历史积累、逐渐演变形成的。前述中国音乐的客观实践、古代分类之渊源,尤其是近代吕骥、李凌等人的努力,使得音乐体裁分类法渐趋成熟;其20世纪50年代最终定型于“音研所”。这不是偶然的,自现代意义上的传统音乐搜集活动开展以来,只有到20世纪50年代才有“音研所”这样一个稳定的平台搜集传统音乐,在面对全国的丰富音乐资源时也必须使用相对成熟的音乐分类法。“音研所”一方面与延安鲁艺中国民间音乐研究会有着继承关系㉓同注⑲。,另一方面杨荫浏等又代表了国立音乐院的学术传统。二者在民间音乐/国乐的整理上深耕已久,积累了丰厚的资料与经验。至50年代两个传统融为一体,五分法的定型也是水到渠成。今后不排除发现更早五分法文献的可能,不过五分法成为学术群体的共识,并直接对当时的学术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确始于1955年初“音研所”的分类活动。

该分类活动值得重视的地方还有:

其一,体裁分类是各分类中凸显音乐特点的分类法。其去掉了吕骥分类中与体裁无关的劳动、风俗、宗教音乐,分类标准相对统一;将戏剧音乐改为戏曲音乐,舞蹈音乐改为歌舞音乐,乐器音乐改为器乐(曲),这些名称亦多为后人沿用;按照民歌—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器乐的顺序编排,从单一向综合、从声乐到器乐,清晰实用,便于课堂讲授,1964年版《概论》沿用的也是这一顺序。

其二,将歌舞音乐独立为一类。吕骥、李凌早先已将“民间舞蹈音乐”“舞曲”单列,不过以往歌舞多被归入民歌或戏曲中。如1953年《山东民间音乐舞蹈资料》分为民间小调、民间说唱歌曲、民间器乐曲、民间锣鼓曲、民间戏曲㉔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编印:《山东民间音乐舞蹈资料》,1953年。该书为“春节期间群众文娱活动会演”的节目汇编。;1954年关于“音研所”成立的报道提及“汉族和各兄弟民族的民歌、乐曲、曲艺、戏曲两千余首”㉕方矢:《中央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研究所成立》,《人民音乐》,1954年,第2期,第63页。;1958年《民间音乐与戏曲》分为民歌、民间器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等㉖胡延仲、常维孝:《民间音乐与戏曲》,北京:音乐出版社,1958年。。于会泳当时在上海音乐学院从事的“纵向”研究与教学,也未单列歌舞。《体会》一文特意对歌舞独立成项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其三,分类不限于表层的五分,而是一个系统分类法:一级分类为体裁;二级分类为民族;三级分类为地区;四级分类为乐种;部分子项设有五级分类。各层级的设定相对合理,能涵盖大部分音乐事象。

其四,五分法最早是民间音乐还是民族音乐、传统音乐的分类法,学界曾有争议。㉗王亚丽:《〈民族音乐概论〉与传统音乐分类研究》,《天津音乐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41-43+47页。从早期文献来看,五分法既是针对民间音乐提出的,也是整个传统音乐的分类方法。因为先秦《墨子·公孟》诵、弦、歌、舞的划分并非单指民间音乐。吕骥七分法虽是民间音乐的分类方法,但“民间宗教音乐”又属宗教音乐而非民间音乐。杨荫浏1955年文章指出五分法是对“民间和古代音乐的材料”划分,未限民间音乐。《体会》标题及主体内容虽是民间音乐的分类,不过该文开篇两段均谈民族音乐的整理与分类。因此,二者时而区别,时而未加区分。这是因为:1.民间音乐是民族/传统音乐的主体,人们有时用民间音乐指称整个民族/传统音乐。2.五分法是体裁分类,与社会阶层分类的切入点不同,各阶层的音乐都可以从体裁角度划分[如文人音乐中的器乐(古琴)等]。3.宗教、宫廷、文人音乐最便捷的一级分类不是体裁,而是其他分类方式(如宗教音乐分为佛教、道教音乐等),且各阶层音乐也不一定都有五类,五分法至少在一级分类上不适用于其他阶层的音乐。4.“民间音乐”中的“民间”一词本身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受意识形态影响,其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有的“民间音乐”可能并不十分“民间”。有学者甚至认为该词不宜作为学术用语使用。㉘据杨沐2021年4月26日与笔者的谈话记录。客观事实、早期文献导致了学界易在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实际上两种见解均有道理。

三、五分法的应用与影响

五分法自确立后,迅速应用开来。其早期在全国的推广并非始自1964年的《概论》,也未限民族音乐,而是多个分支学科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应用多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音研所”牵头的全国性学术著作编写活动有关。五分法由“音研所”确立,该成果也自然运用到编写活动中。由于这些出版或未出版的著作在各分支学科中的奠基性意义,五分法不仅对这些书稿,而且对各分支学科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著作多数集全国学者之力完成,这些学者返回原单位后很自然地将集体学术成果融入到教学中,客观上助推了五分法的传播。

(一)《中国民间音乐讲话》的应用

较早采用五分法的民族音乐著作,是马可1957年的《中国民间音乐讲话》(以下简称《讲话》)。该著以五分法结构全书,在当时影响颇大。鉴于五分法确立后,《讲话》是第一部采用五分法的民族音乐著作,因此《讲话》对于后来《概论》的编写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二)中国近现当代音乐史的应用

1958年北京、上海两地分别编纂《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纲要》与《中国现代音乐史》,北京组编写组即设在“音研所”。据该组第三次修订的“写作提纲”㉙该写作提纲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音乐研究所集体编写,1958年3—4月版为第三次修订,未定稿,供组内讨论使用。记述,1840年至1919年的前三章分别为:农民革命运动中反帝反封建民歌的出现,新剧种的不断产生和京剧的昌盛,说唱、歌舞、器乐的流传与发展,同样使用五分法。编写组根据该提纲1959年完成的《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纲要(1840—1949)》(以下简称《纲要》),以及1961年的《纲要》精简本《中国现代音乐史讲稿》(以下简称《讲稿》),均延续了这一分类及名称。

中央音乐学院、北京艺术师范学院音乐系部分人员也参加了《纲要》编纂工作,以《纲要》及参考资料为蓝本,两校人员分别编写了教材。冯文慈1959年编写的北京艺术师范学院教学讲义《中国近代音乐史》㉚陈荃有整理、校释:《冯文慈未刊著述二种》,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8年。,“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音乐也沿用“写作提纲”、《纲要》及《讲稿》写法。汪毓和执笔的《中国现代音乐史纲》1963年作为中央音乐学院试用教材内部出版,第一章“传统音乐的发展与改革”包括民歌、小调与歌舞,说唱音乐的发展,戏曲音乐的发展,民族器乐的发展等内容。

1959年上海音乐学院完成的《中国现代音乐史(1919—1949)》未太谈及传统音乐,但1963年上海组成员陈聆群在论文中提出,“应将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民歌、歌舞、戏曲、说唱、器乐、古典音乐、宗教音乐等)在近现代的演变发展情况”作全面的概括论述,“先编写出中国近现代新兴专业音乐史、民歌发展史、民间歌舞史、说唱音乐史、戏曲音乐史、民间器乐史,以及各少数民族的音乐史、各地区音乐和各乐种的专史等等”㉛聆群:《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研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载《关于中国音乐史学的几个问题(音乐论丛第二辑)》,北京:音乐出版社,1963年,第22、26页。。此处基本采用五分法,并兼顾古典音乐、宗教音乐。

北京组还曾计划撰写1949年后的当代部分,但郭乃安先生撰写的此部分文字最终未纳入《纲要》,1959年以论文形式发表。㉜《郭乃安传略》,载郭乃安:《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济南:山东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554页。文章开篇即说:“在歌曲、说唱、歌舞、戏曲、器乐的创作和表演,以及音乐理论等方面,我们的祖先都留下了极为丰富的珍贵遗产。”㉝郭乃安:《蓬勃发展的民族音乐》,《音乐研究》,1959年,第5期,第19页。文章后半部分亦按照民歌、民间歌舞、民间说唱音乐、民族器乐、戏曲音乐的顺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传统音乐的整理加工,五分法同样应用其中。目前按照五分法讲授1840年后传统音乐的发展,几乎成为近现代音乐史课程的惯例。

(三)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应用

1949年前多数中国古代音乐史著作未用体裁分类法。这与其资料来源多为古代文献,叙述对象多为宫廷音乐、乐律等有关。20世纪各地传统音乐遗产陆续被发现,这些鲜活的音乐实践入史也成为必然。1959年春中国音乐家协会与“音研所”组织编写《中国古代音乐史提纲》,由杨荫浏、廖辅叔、李纯一执笔,提纲初稿同年9月油印出版。㉞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年,第1页。第四章秦汉时期音乐的内容包括:二、人民的声音—民歌;三、音乐形式的多样化(1.相和歌,2.民间舞蹈,3.器乐,4.说唱,5.百戏,6.戏弄)。第二十一至二十三章为:蓬勃发展的民歌、小曲和说唱音乐;明清戏曲的新发展;乐器和器乐的新发展。五分法贯穿其中,依据这一提纲,杨荫浏重新写作了中国古代音乐史,1961年油印《中国音乐通史简编》;1964年音乐出版社正式出版《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1966出版中册;1981年出版整部《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体裁分类在《史稿》中得以保留。

根据该提纲,廖辅叔1964年出版《中国古代音乐简史》。㉟廖辅叔:《中国古代音乐简史》,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年。该著“隋、唐、五代的音乐”主要内容有:民间曲子,变文和民间说唱,从歌舞到戏曲的成长,燕乐,雅乐,乐器演奏等。第七章“从明初到鸦片战争前夕的音乐”主要内容有:民歌小曲,各少数民族的民歌和史诗,说唱,杂剧与传奇,雅部与花部,演奏艺术,音乐思想等。五分法应用其中。同年,中央音乐学院推出试用教材《中国古代音乐史》㊱《中国古代音乐史》,北京:中央音乐学院试用教材,1964年,内部资料。,其第六编第二章明清部分主要内容为:民歌小曲,叙事歌曲与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该时期未单列器乐,但辽宋金夏、元代等时期均有章节专论乐器与器乐。因此古代音乐史著作尤其是明清部分用五分法(或将民歌歌舞合并),成为该时期的普遍做法。

(四)《民族音乐概论》的应用

影响最大的五分法著作,为1964年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民族音乐概论》(以下简称《概论》)。1960年“音研所”开设“民族音乐”研究班,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与“音研所”专家共计60余人编写民族音乐教材。㊲孙幼兰:《“民族音乐”研究班与〈民族音乐概论〉》,《中国音乐学》,2013年,第4期,第47-51页。主要成果为1961年提交的《“民族音乐”教材(供审稿)》㊳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研究所“民族音乐概论”研究班集体编写:《“民族音乐”教材(供审稿)》,1961年,内部资料。(以下简称《教材》)及十余种资料集。该著修订稿1964年以《概论》为名出版。由于该著为民族音乐学科建设意义的教材,五分法又是民族音乐的分类法,该分类法也就随《教材》的编成及《概论》的出版在全国迅速普及。

《概论》的分类较复杂,包含多个层次:

其一,首先将民族音乐分为传统音乐和新音乐。新音乐部分原已写入《教材》,但《概论》出版时删去,只保留传统音乐部分。“传统”与“新”的区分标准为音乐形式,新民歌、新型民族管弦乐队、音乐家新创作的歌舞等纳入传统音乐范畴,而西方音乐传入后新出现的群众歌曲、歌剧、舞剧、清唱剧等则属于新音乐。体现出当时学界对于传统音乐与新音乐划分的看法。

其二,传统音乐分类采用两种体系:一是体裁五分法,“民族音乐在它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传统音乐的五大类: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和器乐”㊴中国音乐研究所编:《民族音乐概论》,北京:音乐出版社,1964年,第2、6页。。全书结构为五章:民歌和古代歌曲、歌舞与舞蹈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民族器乐。二是社会阶层分类法,将传统音乐分为民间音乐和非民间音乐两部分,非民间音乐又包含文人音乐、宫廷音乐、宗教音乐。用“非民间音乐”统合后三者,可能一方面因为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的主体,人们认为民间音乐是其他音乐的源泉;另一方面当时的社会氛围尚不允许对其他音乐做过多研究。《教材》绪论也谨慎地呼吁不能一概否定非民间音乐,并论述了三者特点及与民间音乐关系,但《概论》出版时部分文字被删去。

其三,上述两种分类法切入角度不同,它们是并行而非隶属关系。该著主体论述民间音乐,同时也吸收了部分非民间音乐,如文人琴歌、词调音乐纳入古代歌曲,古琴纳入民族器乐,昆曲纳入戏曲等。因而《概论》中的五分法既是民间音乐的分类法(主体),也是传统音乐的分类法(部分涉及)。此外,《教材》认为宫廷音乐包括雅乐、燕乐,宗教音乐包括宗教仪式中的音乐和民众宗教活动中的音乐等,似乎宫廷音乐、宗教音乐、文人音乐的一级分类采用其他角度比体裁分类更便捷。这也埋下了后人将五分法纳入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部类的伏笔。(见图2)

图2 《概论》的分类

《教材》编纂完成后,研究班人员回到本单位,也将这一集体最新成果编入本地教材。如易人1962年与牟英合编了南京艺术学院音乐系的同名《民族音乐教材》。其延续《教材》的五分法结构,且保留了第六部分“新音乐形式”(群众歌曲、大合唱清唱剧与大型的声乐套曲、歌剧、舞剧音乐、新器乐)的提纲㊵牟英、易人:《民族音乐教材》“绪论”部分,南京:南京艺术学院音乐系,1962年,内部资料。,从侧面反映出《概论》定稿前《教材》的某些结构样态。

(五)文献书目的应用

文献资料的分类从深层制约着著作的分类。五分法既然确立于“音研所”的资料分类工作,更直接地体现五分法的便是该部门编纂的资料性的文献书目。1958年“音研所”编印《民族音乐研究所藏中国音乐书目》㊶民族音乐研究所编印:《民族音乐研究所藏中国音乐书目》,1958年,内部资料。,第二到第七类为:歌曲(含中国民歌);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剧音乐;器乐曲;风俗音乐、宗教音乐、典礼音乐。其采用五分法,又单列一类收录不易纳入五类的风俗音乐、宗教音乐、典礼音乐。书中戏剧音乐、风俗音乐等称呼,也体现出吕骥《提纲》的影响。

1960年“音研所”编印的《中国近代音乐书目(1840—1949)》㊷中国音乐研究所编印:《中国近代音乐书目(1840—1949)》,1960年,内部资料。,上篇存见部分第二到第六类为:歌曲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器乐;宗教、典礼音乐;下篇第二到第七类为: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剧音乐;器乐曲;宗教音乐、典礼音乐。同年“音研所”编印《中国现代音乐书目初稿(1949—1959)》㊸中国音乐研究所编印:《中国现代音乐书目初稿(1949—1959)》,1960年,内部资料。,民族音乐研究部分第二到第七类为:中国歌曲研究;中国歌舞音乐研究;中国说唱音乐研究;中国戏剧音乐研究;中国乐器理论及演奏法;中国宗教典礼音乐研究。1961年“音研所”的《中国古代音乐书目(初稿)》(王世襄编)出版㊹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研究所编:《中国古代音乐书目(初稿)》,北京:音乐出版社,1961年。,其将1840年前的音乐文献分为:歌曲音乐;舞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器乐;宗教音乐·典礼音乐(存见部分第二到第七类)。20世纪80年代,“音研所”以前述几部书目为基础编纂了《中国音乐书谱志》㊺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资料室编:《中国音乐书谱志》,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年。,同样沿用了上述分类法。另外,1994年“音研所”编纂的《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藏中国音乐音响目录》出版,汇集了28,600余首作品音响目录。其传统部分分类为:古代歌曲、民间歌曲、曲艺音乐、戏曲音乐、综合类传统乐种、宗教音乐、歌舞及舞蹈音乐、民族器乐曲。㊻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资料室编:《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藏中国音乐音响目录》,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1994年。

总体来看,上述书目传统音乐部分大体吸纳五分法,同时增加宗教音乐、典礼音乐、综合乐种等类别。这表明五分法应用至整个传统音乐领域,但最适用的还是民间音乐及个别其他社会阶层的音乐(如文人音乐属性为主的古琴、昆曲等),而多数非民间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等)更适宜从文化属性上作一级分类。

(六)词典、百科全书等应用

1984年“音研所”编的《中国音乐词典》出版,其传统音乐部分包括五类:民歌、民间歌舞、曲艺音乐、戏曲音乐、器乐。㊼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中国音乐词典》,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年。1992年《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出版,该著传统音乐部分主要采用五分法,分为中国民歌、中国民族器乐、中国歌舞音乐、曲艺音乐、戏曲音乐,宗教音乐(含外国宗教音乐)另列。㊽《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

(七)其他应用

目前中国古代音乐史的著作教材,明清部分多用五分法叙述。中国近现代音乐史著作教材,也多以此梳理鸦片战争后传统音乐的发展。民族音乐、民间音乐、中国传统音乐概论性质的教材,更是用五分法结构全书,或将五大类纳入民间音乐中叙述。这些以概论、概述、概要、引论、大观、简编、导学、基础、教程、基础教程、简明教程、鉴赏、欣赏、赏析、探析等为署名后缀的教材,数量高达百余种。五分法在这些教材中或保持原貌,或略加以调整(如歌舞并入民歌,增加宗教音乐等);其中既有学界大家严谨治学的上乘成果,也不乏雷同甚至学术失范之作;就名实来看,民族音乐、民间音乐、中国传统音乐的称谓有的加以严格区分,有的则混用,如以五大类结构全书者,既有《民族音乐概论》,也有《民间音乐概论》《民族民间音乐概论》抑或《传统音乐概论》者。不过它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五分法的普及程度。

这里试举几个特殊案例,以观测五分法的深广影响。

案例一:对吕骥分类法的反哺

五分法形成的重要来源,是吕骥《提纲》1942年的七分法与1946年的八分法,五分法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演变而来。饶有意味的是,由于五分法的广泛影响,其反过来又影响了吕骥的分类法。1990年吕骥在回答法国学者箫吟(Sabine Trebinjac)关于中国音乐分类问题时,曾介绍民间音乐分为五类:民间歌曲、戏曲音乐、曲艺音乐、民间器乐曲(独奏、合奏)、歌舞音乐㊾《吕骥谈中国音乐分类问题》,载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中国音乐年鉴·1991》,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392页。,而并未坚持自己原来的分类方案,体现了五分法对吕骥分类法的反哺。

案例二:对台湾地区音乐著作的影响

五分法是中国大陆学者确立的分类法,该分类法已影响到港台及海外。台湾地区学者许常惠1991年出版的《台湾音乐史初稿》,包括原住民族音乐、汉族民间音乐、西式新音乐三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共八章)即按五分法+祭祀音乐的内容结构:福佬系民歌、客家系民歌、说唱音乐、传统戏剧音乐、地方戏剧音乐、民间器乐、舞蹈音乐、祭祀音乐。㊿许常惠:《台湾音乐史初稿》,台北:全音乐谱出版社,1991年。许常惠的另一部著作《多采多姿的民俗音乐》,属于台湾地区传统音乐概论性质的成果。全书民歌、说唱音乐、戏剧音乐、民间器乐、舞蹈音乐、祭祀音乐的六章,主体上也是按五分法架构起来的。[51]许常惠:《多采多姿的民俗音乐》,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1985年。

案例三:对新版《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中国”条目的影响

《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是一部享誉世界的英文音乐百科辞书。2001版新格罗夫词典“中国”条目共四部分,其中第四部分“活着的传统”章节为:戏曲与曲艺、民歌与舞蹈、宗教音乐、器乐、少数民族传统、受西方影响的风格。[52]中译本参见薛冬艳:《〈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中国”条目的译介与研究》,2006年西安音乐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实际上是五大类+宗教音乐、少数民族音乐、学院派创作、流行音乐等内容。而1980版的新格罗夫词典则未作如此明显的分类,体现了五分法在海外国际学界的影响。

诚然,分类法很难尽善尽美,五分法也存在一定局限。如无法穷尽所有传统音乐,各子项间有交叉等。1955年初的杨荫浏[53]杨荫浏:《谈谈未被注意的民间音调》,《人民音乐》,1955年,第6期,第25页。、1961年的《教材》均关注了这一问题;1988年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第五届年会甚至将分类法列为会议主题,在此前后学界陆续出现了多种五分法的完善建议或新的分类法。各分类法间有的是替代,有的则是互补关系。如董维松“交叉多向分类法”[54]董维松:《中国传统音乐学与乐种学问题及分类方法》,《中国音乐学》,1988年,第2期,第56-67页。;杨荫浏[55]杨荫浏:《怎样研究戏曲音乐规律—在戏曲音乐工作座谈会上的报告》,原载《戏曲研究》,1957年,第4期;转载于《杨荫浏全集》第4卷,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9年,第239页。、董维松[56]董维松:《关于中国传统音乐及其分类问题》,《中国音乐》,1987年,第2期,第41-42页。、王誉声[57]王誉声:《中国传统音乐分类方法》,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第五届年会论文,1988年,第16页。、王耀华等“综合性乐种”[58]王耀华:《中国传统音乐概论》,台北:海棠事业文化有限公司,1990年。;凌祖培[59]凌祖培:《初探传统音乐的分类》,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第五届年会论文,1988年,第2、3页。、罗艺峰60]、田耀农[61]田耀农:《中国传统音乐分类中的逻辑与非逻辑问题》,《中国音乐学》,1995年,第4期,第19页。、杜亚雄[62]杜亚雄:《中国传统音乐的分类和教学》,《中国音乐学》,2006年,第1期,第80-85页。等单一/综合与声乐/器乐分类法;国乐改进社[63]国乐改进社:《本社调查部紧要启事》,载刘育和编:《刘天华全集》,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202-207页。《本社调查部紧要启事》共2份,第2份启事以“庙堂音乐”代替了“学校音乐”。、王芷章[64]王芷章:《清升平署志略》第一章“引论”,国立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历史组出版,上海:商务印书馆发行,1937年,第1页。、吕骥[65]吕骥:《学习和继承民间音乐的优秀传统—对于民间音乐演唱与民间器乐中的一些问题的理解》,载东北军区政治部文艺工作团编印:《第一届全国民间音乐舞蹈会演资料选集》,1953年,内部资料,第6页。、杨荫浏[66]杨荫浏:《对有关器乐问题的几点意见》,《人民音乐》,1953年,第10期,第29-31页。、《概论》、董维松[67]同注[56]。等社会阶层分类法;以及黄翔鹏民俗型、乐种—雅集型、剧场型、音乐会型的分类[68]黄翔鹏:《论中国传统音乐的保存和发展》,《中国音乐学》,1987年,第4期,第4-21页。王耀华《福建传统音乐》(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一书即采用了黄翔鹏的这一分类法。;乔建中等音乐地理分类(色彩区、音乐文化流、音乐文化区、中国音乐支脉、遗传基因板块等);周吉“用于介绍概况的体系分类”和“专业性分类”的分类思路[69]周吉:《关于中国传统音乐分类问题之我见》,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第五届年会论文,1988年。;李健正音乐会音乐(声乐、器乐)、戏剧音乐、曲艺音乐、舞蹈音乐的划分[70]李健正:《中国音乐分类法研究》,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第五届年会论文,1988年。;杨民康的“多元分层一体化格局”[71]杨民康:《中国民间歌舞音乐》,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年,第9-12页。;薛艺兵的上(宫廷、官府音乐)、中(僧人、道士音乐)、下(农民、市民音乐)三层划分[72]薛艺兵:《中国传统音乐的文化处境》,载香港中文大学音乐系、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编:《中国音乐研究在新世纪的定位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2年,第75页。;张中笑新设“歌乐”类别的建议[73]张中笑:《歌乐—民族音乐学分类中的新成员》,《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80-87页。;沈洽“七类·八区·九流”的划分[74]沈洽:《中国传统音乐的类型化处理暨汉族传统音乐的若干特点及有关术语学问题》,载萧梅主编:《大音》第13卷,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7年,第25页。;乔建中后来创制的“界、门、类、属、体、种、目”七个层级的分类体系(五分法位于其中的“属”层)[75]乔建中:《中国民歌的分类体系简述》,载张君仁主编:《乐舞研究》第4卷,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7年,第14-15页;乔建中:《论传统音乐与传承人》,载《乐事文心》,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58-74页。。凡此种种,均从各角度提出了中国传统音乐类别划分的新认识,对以往的五分法也是较大丰富。

结 语

五分法的历史,实际上是人们对音乐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作为一个学科逐渐确立、走向成熟的历史。很多有影响的分类法,不是个体的突发奇想,而经历了长期的积累、衍变过程,有着鲜明的发展嬗变轨迹。创新应当建立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当我们重新设计一种新分类法时,更需了解、吸收前人的智慧与创造,使得过去、现在与未来更加节约地联系在一起。

与此同时,分类也体现了切入的思维,从不同角度切入会得到不同结果。没有任何一种分类法能够解决全部问题,包括五分法在内的各分类法都不是完美的,对中国传统音乐分类的认知是各分类法共同作用的结果。分类法是实践性的理论,衡量分类法的标准除了理论自身的逻辑完满之外,更重要的是它是否有效地反映与解决了现实中的问题。有时合理的未必“好用”,“好用”的未必全部合理,分类常常是理想(逻辑)与现实的妥协。分类目的不同,结果则不同,并没有一个能够统领一切、完全代替其他的分类法。就此而言,多元共存才是中国传统音乐分类法存在的合理样态。

本文对五分法的源流进行了梳理。由于研究对象涉及文献较多,文中材料难免挂一漏万,恳请方家不吝指正![76]感谢简其华、董维松、乔建中、杨沐、萧梅、姚艺君、李宏锋等先生对笔者写作此文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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