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军旗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处于纪检监察系统的基础地位,是将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和农村的关键环节,在反腐倡廉工作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1]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对于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深入研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我们对A 县纪委监委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实地调研,就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和问题进行了实际考察。
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做出部署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并持续向纵深发展。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以县级纪检监察机构为基点进行设计,在对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研讨的基础上,以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主题进行考察和分析。
学术界对于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主要是对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监督治理和派驻改革等问题的考察和分析。过勇和宋伟认为,县级纪检监察机构在纪检监察组织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基础地位,对上对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堡垒作用,并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炼出了县级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T 县模式”。他们提出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检察系统的反贪部门也可以探索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整合”等观点有重要的政策价值。[2]李元珍和吕德文认为,县级纪检监察机构融合了管辖权和治理权,是县级党委权威一统性的表现,也是县域治理有效性的保障,监督全覆盖可监测县域治理体系的整体运行状况,监督过程的全渗透可全阶段介入县域治理的政策过程,在县域治理实践及其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3]吕永祥和王立峰认为,县级监察委员会公权力监督机制存在派出监察机构的法律规范不健全、监察范围扩大与监察力量不足等现实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优化路径。[4]邱保林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了纪委监督履责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探索以扁平化模式增强纪检监察监督效能,以公共政策理论制定和完善纪检监察制度体系。[5]还有一些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成果多聚焦于某个具体问题,比如纪委监委监督职责问题、干部队伍建设问题、派驻机构体制改革问题等等。[6]
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夯基垒台、立柱架梁,进入到了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以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主题,就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展开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目的是通过A 县纪委监委这个样本,总结提炼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发现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建议。本文综合运用文献法、深度访谈以及座谈会等方法,尽可能获得各种定性和定量材料。具体研究过程是先收集整理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然后对A 县纪委监委进行实地调研,期间先就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重点难点召开座谈会,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察。在此基础上,对A 县纪委监委各部门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并就调研主题召开相关部门和科室的座谈会。整个调研活动中,经历了一个比较、反复和交换的过程,以期尽可能地掌握实际情况和收集资料信息。从学界关于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研究的整体情况来看,主要是围绕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业务职能来展开,具体包括监督执纪问责、派驻改革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而本文则是在学界现有研究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主要是以一个县级纪检监察机构为样本,就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和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以期发现新情况,提出新问题,从而为县级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A 县纪委监委根据上级纪委监委的要求和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效果显著,成绩突出。A 县纪委监委积极整合人才资源,实行交叉配备、混合编成,做到优势互补、人岗相适,加速推进职能融合。同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与党纪党规业务培训,推动纪法衔接。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A 县纪委监委将监督力量进行整合后,更加强化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对接贯通,把纪律审查证据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有机衔接。在研判问题线索、谈话核实及调查取证过程中更加注重依规依纪依法。违纪违法事实描述定性更加严谨,案件证据链条更加完整,审查调查过程更加文明安全,执纪执法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纪检监察队伍和监察对象做了重大调整,整合了监督力量,提升了监察效能,强化了监察权威,实现了对所有监察对象的“全覆盖”。目前,A 县纪委监委内设17 个科室,12 个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组”),6 个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共有纪检监察干部147 人,监督对象(含党员)由38481 人增至45381 人。2016 年A 县纪委县监察局移送司法机关12 人,2017 年14 人;2018年A 县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14 人;2019 年移送司法机关14 人;2020 年移送司法机关15 人。虽然移送人数增加了,但是退回补充调查案件与不起诉案件均为零,A 县纪委监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A 县纪委监委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其贯穿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实现了减存量、遏增量工作的全面推进。2016 年至2017 年,A 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共计1032 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为200 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19.4%;第二种形态为623 人次,占比为60.4%;第三种形态为114 人次,占比为11.0%;第四种形态为95 人次,占比为9.2%。2018 年至2019 年,A 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共计2925 人次,增长183.43%。其中,第一种形态为1765 人次,增长782.5%,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0.3%;第二种形态为914 人次,增长46.71%,占比为31.2%;第三种形态为82 人次,下降28.1%,占比为2.8%;第四种形态为164 人次,增长72.63%,占比为5.6%。
A 县纪委监委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细则(试行)》,实施派驻监督“七个一”工作法,监督内容逐步全面化,监督重点逐步精细化,探索实施派驻联席会商制度,将A 县国有企业纳入派驻监督范围,促使派驻监督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推动派出监察员办公室职能逐步向基层延伸,监督力量下沉一线,驻点镇(街道)办公,建立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履职情况月报制度,健全兼职监察员常态驻点办公机制,发挥专兼职监察员的内置监控作用。结合《基层纪检监察实务手册》,完善工作流程,编制《监察对象统计表》,对全县4.5 万余名监察对象实现动态监督。开展“嵌入式”监督和跟进监督,真正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零距离。
县委巡察办(组)制定出台《A 县委巡察工作操作指引》、巡察监督正面责任清单、负面问题清单和“三个聚焦”细化清单、《县委巡察整改量化考评实施细则》等制度文件,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巡察监督。截至目前,已开展13 轮巡察,对全县67 个县直单位、18 个镇(街道)实现了巡察全覆盖,对全县288 个村(社区)开展了延伸巡察,发现被巡察党组织“三个聚焦”方面问题3434 个,整改问题3310 个,整改率为96.4%。
A 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信息化水平滞后、“走读式”谈话和留置措施之间缺乏过渡性措施、垂直部门管理存在监督盲区、办理渎职类犯罪案件职能弱化等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影响到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推进,也较少进入研究者的视野。
一是审查调查的信息化意识亟待提高。在信息化全面普及的当下,仍有部分审查调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用原有的“一支笔、一页纸、一张嘴”的传统调查模式,没有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借力信息科学技术,在审查调查中运用信息技术的意识缺位。部分审查调查人员对信息搜集、管理、分析和解读都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缺乏对调查信息的系统分析和深度挖掘。案件审查调查过程效率低下,虽然获取了大量信息,但没有及时全面地进行信息整合分析,造成信息浪费,延缓了调查进程,缩小了案件查办规模和效果。县纪委监委对案件调查信息的管理没有形成制度化,信息处理随意性较大,尚未建立信息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案件调查方式存在短板。当下贪污贿赂犯罪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多样化,案件发现难、取证难、突破难等诸多“瓶颈”问题亟须破解。而纪检监察机关大数据信息不健全、案源渠道单一、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较为突出。面对职务类犯罪案件的不断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日益新型化,传统的谈话、查询等审查调查手段已逐渐无法适应纪检监察新形势、新要求。比如,信息化调查所需设备严重缺乏,诸如手机数据恢复、话单分析技术运用、微信记录调取等基础的调查信息化装备,A 县纪委监委尚未配备。目前的案件调查仍然依靠人力推进,一些简单的基本信息仍需调查人员四处调取,如被谈话人的居住处所或活动轨迹,不能采用信息化手段定点定位,需人跟人逐一进行摸排。办案依托传统言辞证据,有形书证、物证的调取也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尤其在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的前提下,获取有价值的口供和证言就更加困难。
三是全国统一的审查调查业务平台尚未搭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信息壁垒,获取数据信息难度仍然较大。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信息联动模式没有形成,虽然部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着手开发适用本辖区的案件调查业务平台,但至今没有做到全国统一,跨县域、市域、省域的调查取证困难,不管是外出办案,还是未来接入全国统一的案件调查业务平台,都带来了不利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缺乏联动,科室与科室之间案件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可调取的监察对象信息分散于不同科室、不同审查调查人员手中,内部信息平台尚未做到互通有无。
一是采用“走读式”谈话容易出现翻供、串供问题。谈话措施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被应用最广泛,在审查调查中普遍被称为“走读式”谈话。“走读式”谈话没有周期限定,但《XX 省纪检监察机关“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操作指引》规定,“走读式”谈话一般每次连续谈话时间不能超过6 小时,且谈话时间不能超过当天晚上24 时。在实践中,“走读式”谈话运用最多不超过12 小时,经常出现问题没有查清,或者刚刚查清部分问题,就必须把被调查人“送回去”的现象,谈话人离开谈话点后,第二天再继续就昨天未交代清楚的事情进行谈话,容易出现翻供,甚至会出现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现象,造成初核时间过长、调查被动等情况。
二是运用“走读式”谈话时,被谈话人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证。“走读式”谈话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事先要制定安全预案和工作方案,事中要耐心教育、文明办案,事后要做好心理疏导和安全交接等一系列预防措施。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甚至可能会出现被谈话对象畏罪自杀现象。比如,A 县纪委监委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领导干部存在违法犯罪问题,但是线索反映的不具体,指向不明确。在经过简单初核之后,调查组按照正常程序通知当事人到谈话点谈话,当事人在当天24 时前所交代的情况已构成犯罪,但由于办理留置手续需要层层审批,调查组无法将当事人及时留在谈话点,仍需按程序将当事人送回。关于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尽管调查组前期进行了充分预判,谈话中也认真进行了心理疏导,倘若不能缓解当事人的思想压力,当事人一旦接触外人或者受到刺激,有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调查组承受了较大的办案安全压力。
三是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与实践不相适应。以上文某领导干部为例,在“走读式”谈话规定时间内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按照程序规定,在当事人交代犯罪事实当天夜里24 时前,要将当事人送离谈话点。如果不送离只有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才符合法定程序。但在实践中,县级监委留置措施的审批权在上级监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需要调查组逐级向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汇报,县纪委监委召开研讨会后,向同级县委书记汇报,然后向市级纪委监委上报,繁琐的留置措施审批程序导致几小时内无法完成留置审批。调查组在采取“走读式”谈话办案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面临是否送回谈话对象、送回后如何保证办案安全等问题的困扰。
一是“条块管理冲突”导致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同级垂直管理部门乏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对垂直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监督执纪”。但在实践中,存在主管部门监督偏远、监督精力有限、同级纪委监委监督无权、部门自我监督太软等问题,致使垂直单位成为监督盲区,此类监督盲区在地方尤其是县级区域较多。比如,A 县纪委监委在2018 年调查某国有公司总账会计刘某挪用公款一案时,发现A 县某银行两名工作人员,在明知刘某在该银行存款是国家公款的前提下,仍多次教唆刘某挪用共计1700 余万元公款用于购买该行理财产品。2019 年1 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A 县纪委监委对某银行两名人员无管辖权限,只能将线索移送,后续处置情况再无音讯。
二是垂直系统内部的考核排名因素影响监督效能。以县级垂直部门为例,在垂直系统部门考核中,如果县级部门有班子成员或者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将影响该部门在全市系统内部的考核排名,考核排名情况往往又与该部门领导晋升和当年的绩效奖励直接相关。比如,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2020 年度对基层法院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七条规定,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纪委监委等机关给予或被上级法院责令给予处分的,每人扣5 分或1 分。因非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纪委监委等机关给予或被上级法院责令给予处分的,每人扣2 分或0.5 分。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1 分,在巡察、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酌情扣分。多数垂直管理部门希望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以便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在系统内部考核前能够及时改正。但在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处理上,却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旦有人员出现违纪违法事实,尤其是轻微违纪违法,需要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处置时,往往就会出现打招呼、说情干预案件审查调查的情况。
一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委办理渎职类犯罪案件较少。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前,A 县检察院反渎局设有专门的分管领导,有办案人员7 名,市检察院针对渎职类犯罪案件考核的指标明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A 县纪委监委无明确的分管领导及相应办案力量,也没有独立的渎职类犯罪案件考核指标。据近年来统计数据显示,A 县检察院原反渎局2015 年办理渎职类犯罪案件5 件11 人,2016 年办理案件7 件9 人,2017 年办理案件4 件5 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A 县监委共办理渎职类犯罪案件2 人。将A 县检察院与A 县监委查办渎职类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比对,A 县监委近3 年查办的渎职类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偏少,这与未将渎职类犯罪案件进行单独考核有直接关联。
二是纪委监委的问责与检察院查办渎职类案件有所区别。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监委问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改革前检察院查办渎职犯罪的内容。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划转至监察委员会,整合了现有的反腐败资源,但在实际履职中,反渎职能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渎职类犯罪作为“不装腰包”的腐败,具有发现难、调查难、取证难、定性难的特点,在渎职类犯罪认定证据规则层面上,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县纪委监委在对渎职类犯罪的定性上往往将渎职类犯罪归为问责大类,在形式上弱化了反渎职能。
一是上下联动的监督没有系统化、常规化。“四项监督”的监督力量没有统一协调,没有形成系统性、上下联动的监督体系。以派驻监督为例,派驻组监督驻在业务部门,经常出现一些行业性、系统性的壁垒问题。上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就如何打通派驻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行业性、系统性的壁垒问题没有上下联动,市级层面监督医保、财政的派驻组,与县级派驻之间缺乏联动,很少召集县级派驻组召开系统内部的派驻监督廉政风险点相关的会议,各个派驻组都是单一作战,应对驻在单位监督风险的方式方法单一,派驻组上下联动监督效力没有充分发挥。
二是外部监督的联动有所欠缺。以审计监督与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联动为例,审计监督要对一些单位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派驻组可以提前了解该单位的经济、廉政风险等各方面情况。但是很多单位的年度审计、离任审计什么时候进行,相关派驻组不了解情况,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派驻组也无法拿到。事实上,不仅仅是派驻监督无法形成协同监督合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和巡察监督也同样面临外部监督联动的壁垒问题,与财政审计部门没有建立联动机制,联系协调、业务沟通、问题线索移送、专项审计和财政检查成果运用等协作机制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违反财政、审计规定的问题线索不能及时进行资源共享,在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尚未充分发挥合力。
三是内部监督缺乏统筹衔接制度。纪委监委内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机制运用不主动、不积极。巡察组、派驻组、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和案件审理室等难以做到快速高效地联动和信息共享。以派驻监督为例,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或者审查调查室在对驻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立案审查时往往不通知派驻组,有时候相关科室在出具被审查调查人员的处分文书后,派驻组才获悉相关信息。
一是在监察体制改革设计时,没有涉及镇级纪委。目前A 县各镇(街道)纪(工)委仅有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2 个编制,监察室被撤销。在实际运行中,有的镇(街道)仅有1 名纪委书记和4 名兼职的临时工作人员对全镇(街道)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无法保质保量地进行日常监督,仅能对重点人员、重点干部、重点事项进行针对性监督,无法彻底将监督岗哨前移,发挥事前监督的应有效力。
二是镇级纪委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弱化。《党章》第八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平行监督”,但是按照“党管干部、下管一级”的组织原则,镇党委委员的干部管理权限归属于县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干部处分权限归属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因而镇纪委对镇级党员领导干部缺乏监督手段和处分权限。
三是乡镇考核设计存在内生性矛盾。目前,镇纪委在镇级党委内部进行监督以及监督过程中处分的干部,计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与垂直部门一样,该项指标与县委对镇党委的考核呈现负向关系,这将影响到镇在全县排名、考核评级与绩效工资等问题。镇纪委的职责就是监督,而处分干部反而会降低镇党风廉政建设的成绩,这种内部矛盾的存在,一方面,会束缚镇级纪检监察干部的手脚,不敢监督,进而削弱镇级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削弱镇纪委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
加强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要持续深化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就要正视和解决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不断推动县级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制。在党管干部原则下,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能否稳步推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夯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党委“一把手”的重视程度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党章、宪法和监察法的定位,切实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二是由考核数量向考核质效转变,发挥考核“指挥棒”效应。细化考核指标,由单纯考核案件数量向考核立案干部职级、违纪违法主体、违纪违法金额、把握情节程度、定性量纪的准确性等案件质效指标转变,发挥考核“指挥棒”的正向效应。三是树立鲜明的查办渎职案件导向。增加渎职类犯罪案件考核指标,尽量在贪污贿赂类案件中寻找渎职行为,办理复合型罪名案件。
一是配备并应用信息化软硬件设备。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专业化设备缺失是最大难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计算机、手机、网络及其他储存介质类电子取证、分析装备和调查指挥等审查调查必需的软硬件装备。二是大力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建设适应办案需求的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信息数据库。比如,建立覆盖县级监察对象人员的水、电、气等生活信息资料库以及资产、消费信息、行踪轨迹等类别信息数据库。三是选拔并培训适应信息化调查的专业人才。筹建县级纪检监察信息技术机构,配备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制定并落实系统的培养培训机制,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专业教育培训。四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配套机制。建立健全纪委监委系统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的制度规定,加强数据库建设,增强纪委监委与公安系统的协作配合能力,提高办案效率。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数据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更加科学、严密、高效。
一是建立权责对等的留置审批权。对留置案件采取审慎态度是各级监委达成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明晰“监察对象不等同于留置对象”“留置案件不一定是移送案件”两个概念。从最大程度方便审查调查角度出发,可以探索把科级以下干部的留置权限下放到县级监委。将留置审批的事前初核转移到对留置案件审批是否合理、案件质量是否过硬的考核中来,以考核为导向,反向促进各级纪委监委对留置权的慎用,维护留置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留置权的效用最大化。二是采用保护性留置措施。从保护被调查人人身安全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效率以及质量角度出发,建议在报请采取留置措施之前增加一个临时性、过渡性的保护性措施,对于谈话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有重大违法事实的情况,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羁押、询问措施的,分别延长至24 小时时限,保护性措施延长时限共计72 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规定,赋予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留置权与公安局相应的留置权,并延长留置时限至48 小时,从而避免被谈话人逃跑、自杀或者串供、毁灭证据等阻碍调查的情形出现,提高审查调查质效。
一是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协同联动机制的建立需要在横向与纵向上打通信息壁垒,理顺责任关系,形成信息共享、力量配置的合理模式,从而实现同向发力,形成合力。二是深化县级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通过建立协同联动监督网,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改革工作向基层拓展,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深化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信访等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形成富于整体规划但又不失为地方创新的模式。三是建立与垂直管理部门有效协商机制。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垂直管理部门既要兼顾党管干部原则,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现真正监管,垂直系统内部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后,垂直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规定》中对指定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开展联合审查调查。同时,根据《规定》中细化设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垂直系统纪检监察组按照立案调查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将案件移交属地纪委监委,并出具《移交案件函》。比如,上级派驻税务银行纪检监察组对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要求下级相关派驻组进行配合,发现问题线索既可以与下级派驻组联合办理,也可以交由下级派驻组单独办理,下级派驻组发现相关问题线索,要主动对接上报并形成办理闭环,从而消除监督盲区。
一是加强队伍系统性培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的义务与责任,但对如何系统地培养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参照检察院、法院对司法干警的培训经验,对新入职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为期1~3 个月的系统性培训,以便全面熟悉、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义务与责任。同时,把新入职纪检监察干部分配到纪检监察室进行“跟班培训”6~12 个月后,结合个人特长与个人意愿有针对性地分配合适的纪检监察岗位。二是加强针对性培训。以强化反渎职能为例,对渎职类犯罪罪名、犯罪构成、典型案例、办理注意事项等进行专题培训。固定审查调查室、固定人员侧重办理渎职类犯罪案件。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编选典型案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办理的渎职类案件以典型案例形式下发给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基层纪检监察人员也要善于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相关判例,借鉴其他地区出现的渎职类犯罪案件,在本地区进行相应主动摸排,查找相关问题线索。三是坚持教育、监督、制度和激励并重。在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的同时,根据党和国家赋予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能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