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强, 包国宪
(兰州大学 管理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面向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也是现代社会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重点风险源。2021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风险报告》提出,未来10年的全球风险很大一部分与环境息息相关,主要有极端天气事件、气候变化、重大自然灾害、生态系统崩塌和人为环境破坏等。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治理遂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治理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之中,不断强化生态治理力度和优化治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贯穿于纵向央地结构之中的环境治理政策和措施不断出台,它全面覆盖了大气、水资源、农林、耕地和自然资源等方方面面。在这些政策措施中,问责制度是环境治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就明确了环境影响事件的责任追究,地方政府可以对环保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立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时有发生。真正加强对环境的刚性问责和约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环保领域强化“一票否决制”的逆向激励,主要问责形式有“环保约谈”“环保督察”“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环境考核”“河湖长制”和“环保垂直改革”等。整体上看,近年来的环境问责政策形成了“从偏态问责向多元问责、突发问责向常态问责、软性问责向刚性问责”[1]的整体转变,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问责体系。
环境问责的逻辑是在压力型体制下强化地方官员(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意识,以压力和约束为抓手,给予地方官员环境治理的预期函数,最终促使环境不断改善。我国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型关系,毫无疑问会出现代理偏差和选择性执行问题,即地方官员会根据自己的目标函数和利益需要进行政策执行和地方治理。如在前几年注重GDP考核的背景下,地方官员会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追求辖区内经济增长,形成了“晋升锦标赛”[2],在这个过程中将大部分注意力分配在追求经济的增长方面而缺乏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最近几年不断形成的环境问责体系就是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将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官员的目标函数结合起来,对执行不力的官员进行严肃问责或一票否决,使得环境治理和官员晋升相挂钩,促使其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力度。
通过编织环境问责的政策网络体系,能促进环境治理绩效水平的提升吗?进言之,这些环境问责政策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环境治理的绩效水平?目前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探讨环境问责政策的治理效应和作用机制。但有趣的是,这些研究结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甚至在使用相同的数据和相同的方法进行研究时,最终得出相反的结论。如有研究者使用双重差分模型估计了环保约谈对环境治理绩效的改善效果,结果发现这种改善力度并不明显[3];但另有学者同样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环保约谈的治理效果,结果发现“环保约谈能够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约谈当年的效果最为明显”[4]。因此,环境问责政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环境治理绩效,需要进一步的整合分析,为环境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研究依据。
本文正是以此作为切入点,通过Meta分析方法整合现有的关于环境问责政策治理效应之间的差异,最终形成环境问责对于改善环境治理绩效的研究证据。研究思路为:首先对现有的文献进行系统回顾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析框架;其次严格遵循Meta分析的步骤,进行效应值的提取、整合和异质性探讨;最后讨论不同的环境问责政策对于环境治理效应的差异,并进行异质性检验和调节效应分析。
现有对于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大都和地方官员联系起来,因为地方政府可以视为中央政府的代理者,而地方官员又是地方政府的代理者,这样形成了双重代理。按照这样的逻辑,中央的环境治理目标最终需要千千万万地方官员的实际行动来实现,因而地方官员在环境治理中负有重要责任。作为委托方的中央政府考察其地方官员究竟有没有完成相应的生态治理目标,最终会设计出一套绩效考核和问责体系。显然,这种绩效问责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期间, 国家的主要发展战略是以经济建设为核心, 在此背景下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和晋升主要是“GDP论英雄”, 促使官员更重视招商引资、支持企业扩张和自然资源开发等短期经济效益显著的工作[5]。 这种绩效考核对于地方官员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 使得他们更加关注那些容易测量且效果明显的任务, 而忽视了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等不易测量的事务。 在这种压力型的体制下, 地方官员“会利用上下级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操纵数据, 逃避环境治理责任, 导致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公信力流失, 成为污染难以根治的根源之一”[6]。 因此,地方同级政府之间为了追求明显政绩形成了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竞赛制, 使得生态环境治理的负外部性明显加剧。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发展理念成为新时代发展的重要遵循, 在这种战略背景下不断加强环境治理的问责力度、丰富问责内容、拓展问责形式和健全问责体制, 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环境问责政策体系, 这种问责政策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首先是以环保考核和环境规制为主的常规式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它本质上是一种属地化的环境治理,其关键在于对地方官员和一把手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绩效考核,把平时环境治理绩效的考核结果作为官员奖惩和晋升的重要依据[7]。这种考核式的问责制度最重要的有2015年8月颁行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2016年12月实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紧随其后,2016年由水利部等10部委全面实施的河湖长制本质上也成为一种环境考核体制,它通过强化考核并“压实地方党政领导水环境治理责任,在解决长期以来水环境治理资源分散、职能碎片化、统筹权威缺失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8]。目前对环境考核和环境规制的治理效应之间的研究尚未形成一致观点,有的研究认为环保考核正是通过强化问责,提高了地方官员的环境政策执行力度,最终在降低污染物排放方面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9-10]。环保考核的重要结果便是绩效排名,它虽然“提高了政府对空气污染的披露质量,但是却并未强化政府对治理空气污染的政策承诺”[11],在未能改变单维GDP晋升体制下,这种单一的约束性考核对于强外溢性约束指标较难产生实质性效果[12]。
其次是以环保约谈和环保督察为主的垂直化环境问责模式的改革,这一环境问责的关键是加强环境主管部门权力,强化中央环保部门与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之间的垂直联系。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在工商、食药监和质检等部门实行垂直化管理,2016年开始在12个省市试点环保体制垂直化改革。从环境治理的内部结构来看,实施垂直化管理后,可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运行的干预,直接由上一级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进行统筹管理[13],从而强化地方官员的环境治理行为。在这种强化环保垂直管理的改革过程中,环保部门实施“环保约谈”,实现了由以前的“督企”向“督政”的转变,它旨在通过对地方官员“告诫谈话、提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来疏通政策执行的‘中梗阻’”[14]。除了环保约谈之外,还有一项改革便是实施“环保督察”,它关注地方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保执行情况,其管理方式表现在督察进驻期间的调查取证、群众来访、边督边改和“回头看”等方面,是环境监管制度的一大创新。针对环保约谈和环保督察的环境治理效应,不同的研究之间也存在分歧,如有的研究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发现环保督察的环境治理净效应并不显著[15];但也有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对AQI、PM2.5和PM10都具有显著的改善效应[16],同时严格的环保督察具有健康效应,为居民带来相应的环境健康福利[17]。
总之,属地化的环境治理政策和垂直化的环境治理政策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问责的网络体系,通过环境问责使相关主体投入大量环境注意力并强化治理行为,最终提升环境治理的绩效水平。由于Meta分析的本质属于二手文献研究,所以主效应中的结果变量应根据已有文献进行汇总,因而环境问责政策的主效应主要表现在能否提升大气治理、水体治理和固体废弃物治理绩效等三个方面,这是本文所要检验的核心内容。
在循证治理的思路下,国家治理和政策制定需要大量证据来支撑[18]。Meta分析作为一门循证医学研究中重要的方法和工具,使用该方法能够有效提供研究结论和证据。该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有着广阔的使用前景,近年来不断被应用在公共管理领域内,如公共政策评价和政府绩效管理等方面。具体来讲,已有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公共服务动机对工作绩效的影响[19-21]、公共部门战略设计与组织绩效的关系[22]、政府支持与慈善捐助[23]、绩效管理对组织绩效的影响[24]、政策工具使用[25]、公共部门工作满意度[26]、电子政务的效能[27]、政府资助对非盈利性参与的影响[28]、政府教育支出和经济增长[29]、分权改革与公共支出[30]、政府债务和经济发展[31]等。这些研究都以Meta分析为工具探讨两个变量之间的效应关系,并通过多种调节变量来探讨影响异质性的来源。具体的调节变量有样本层面的政治文化背景、行业背景、组织性质和组织规模等;变量层面的测量方法、数据性质、研究设计、测量对象等;文献层面的发表年份和期刊影响因子等。
由于本文将研究选定在中文语言范围内,且将所有的研究对象都聚焦于中国的实践情境,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由于语言和研究情境的不同而产生的异质性。当所有选定样本在同一语言环境下,结合具体的环境问责政策,选定以下几方面作为探讨异质性来源的调节变量。首先是研究方法层面,不同的数据形式和处理方法会影响到异质性。在模型设定过程中,若出现自变量和误差项相关时产生的内生性问题,会严重影响这个模型的效度。所以在处理时应通过各种工具解决这些内生性问题,如采用断点回归、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面板数据和工具变量等。毫无疑问,采用以上方法处理内生性问题相比于没有处理内生性的研究,会提高所得的主效应可靠程度。其次是样本层面,不同的样本层级选定会成为异质性的来源。如有的研究以省为研究对象,有的以市为研究对象,在这个过程中省和市在资源禀赋、政策空间和环境自身现状方面有所不同,直接影响到环境问责政策的执行和最终的环境绩效。再次,文献层面不同的研究类型会成为异质性的来源。由于本文将相关的硕博学位论文也纳入到分析样本之中,所以无法通过期刊的影响因子来判定异质性的来源,因而整体上将文献分为两大类,即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通过它们来探讨异质性。
综上所述,目前的研究不断紧跟近年来的环境问责政策,并探讨了问责政策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的关系,但现有的文献对环境问责政策的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存在分歧和差异。从实证的角度来看,这些研究结论为何存在差异,以及环境问责政策究竟有没有改善中国的环境治理绩效是一个亟待检验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构建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环境问责政策与环境治理绩效的Meta分析图示
Meta分析(又称元分析或荟萃分析)是将与某一主题相关的单独研究进行统计分析,以整合研究结果,它与传统的叙事性文献评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即“采用定量统计方法和标准对相关已有的研究进行整合,能从相互矛盾的研究中获得可概括的结论和可信证据”[32]。2018年Nature杂志评论道,“该方法是对研究结果定量、科学的综合,是循证实践的基础,在许多学科领域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33]。因此,Meta分析“既弥补了叙述型综述在系统、全面梳理实证型文献上存在的功能性不足的缺陷,又增强了文献综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34]。值得注意的是,Meta分析有其自身的流程,因而在数据获取、排纳原则、信息编码和数据分析等方面要遵循相应的规则。
在进行数据的获取之前首先要确定排纳原则,即哪些研究可以纳入Meta分析而哪些研究要排除在外。确定排纳原则便是预先设定研究合格的标准,能从源头上减少可能出现的异质性,进而保证Meta分析的质量。本文结合环境治理实际情况,确定了四条排纳原则:一是原始研究中的结果变量必须是描述环境治理效应的,如空气质量的改善、综合水质的提升等。它直接指向最终的环境治理绩效(产出),而不是中介性的产出,如环境治理投资额的增加、企业环保积极性的提升等。二是确定与环境治理绩效直接相关的环境问责政策,这种问责可以是直接问责或间接问责。有的研究也包含与环境问责无关但事关环境治理绩效改善的政策措施,如汽车限行对于空气质量改善的研究,企业环境投资对于污染物排放的研究等,这些研究中没有体现出环境问责措施或是与环境问责相关性很小,均应排除在外。三是所有被纳入的研究必须是用定量技术来刻画环境问责与环境绩效之间的关系,如相关关系、路径系数和回归系数等,排除定性研究和综述类研究。四是如果发现同一作者采用同一样本进行多个实证研究,只取其中一个。
在以上排纳原则的基础上, 进行系统性的文献检索。 为了确保减少研究之间的异质性, 将检索的对象框定为中文文献, 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关于环境问责检索的关键词有环保考核、环境考核、环保排名、环保约谈、环保督察、离任审计、环保垂改、环境规制、环保一票否决、河湖长制等; 关于环境绩效检索的关键词有环境绩效、环境治理绩效、环境效应、环境改善; 同时又以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大气治理、水环境治理等进行主题检索以扩大范围。 检索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日, 最终纳入符合Meta分析的文献数为62篇。 对这些文献进行编码, 提取主要信息有作者、发表年份、样本量、回归系数(相关系数、路径系数)、t值(Z值、F值)、标准误、问责政策类型、环境治理效应、期刊影响因子和变量的其他特征等。
发表偏移是具有统计意义的研究结果比无统计意义的研究结果更容易投稿和发表,致使研究者在作系统评价查阅资料时对阳性结果和阴性结果获取的概率不同,从而导致对效应量或因果关联强度的过高估计。也就是说出现发表偏移使得发表过程不再是一个随机过程,而是某些研究的发表受到抑制[35]。在Meta分析中即使采用最全面最严格的筛选和检索手段,也无法避免发表偏移,所以应对其尽量有效识别。对发表偏移最常见的识别办法为漏斗图法、Egger检验等。由于漏斗图作为直观的图形来判断是否存在发表偏移,并不完全可信。为了谨慎起见,本文选择经典Egger检验方法来判断,见表1。
表1 Egger’s检验结果
将每个研究的标准正态离差(SND)和精度(Precision)之间建立回归关系,即SND=α+β×Precision,如果方程经过原点说明不存在发表偏移,截距项α为0;若方程不经过原点说明存在一定的偏移,截距α越大说明偏移程度越高。借鉴已有的研究从显著性的角度探讨[36],表1中大气、水体和固废三者截距项的P值都较大,说明这种回归关系不显著,不能拒绝截距项零假设而认为α显著异于0。同时三者截距项的95%置信区间分别是[-0.079,3.802]、[-0.192,2.808]和[-0.743,1.174],它们都包含了原点,因而不能认为本研究纳入的样本之间存在发表偏移。
平均效应量是用来确定一对变量的总体关系,根据前文所计算出的Fisher’sZ和SEz值,计算出的平均效应值如表2所示。但这种平均效应量会在不同样本之间出现不一致现象,所以经常用异质性检验来判定,异质性是对独立样本差异性的检验。常见的异质性检验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通过建构Q值来检验,其计算公式为Q=∑[wi(ESi-MES)]2,然后检验其是否符合k-1自由度的卡方分布;二是通过I2统计量来检验,描述异质性部分在效应值总变异中所占比重,即去除随机误差后的异质性,I2统计量25%、50%、75%分别表示异质性的低、中、高程度。异质性检验是确定选择固定效应(Fixed)还是随机效应(Random)的前提。根据表2,大气环境、水体环境和固体废物治理的异质性检验中,Q值都很大且显著,I2都在75%以上,说明存在着较大的异质性,因而选择随机效应。因此,三种环境绩效的平均效应分别为0.067、0.050和0.094,它们的95%置信区间分别为[0.037,0.097]、[0.018,0.082]和[0.022,0.166], 都没包含0且区间范围较小, 说明得出的此效应关系显著, 即环境问责政策整体上对环境治理绩效的改善产生了显著影响, 但这种作用效果比较有限。
表2 平均效应值估计与异质性检验
不同环境问责政策对于环境治理绩效改善的效应分析如表3所示。首先,从大气环境治理绩效来看,无论何种形式的环境问责,都显示出正相关关系,且所有的95%置信区间都没有包含0,说明该Meta分析所得的效应关系显著。在所有环境问责政策中,效应关系最大的属于环保垂改(0.145)和环保约谈(0.136),且环保垂改的异质性(I2=69.7%)属于中等水平。环保垂改之所以对空气治理绩效改善最大,是因为它对以前环境治理体制(属地化管理为核心)进行变革,从根本上使得环境管理部门有了相匹配的权力,能改变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现象。这与相关的研究保持一致,环保垂改能够对空气质量(AQI)、PM2.5、PM10、SO2和CO减排方面具有显著作用[37]。对于环保约谈,虽然目前的研究结论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冲突,但通过Meta分析发现它能够对大气治理绩效的提升产生积极作用。环保约谈除了是一种垂直环境管理体制下的“运动型”治理方式,更是一种协商、互动与合作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内嵌着改善环境的治理机制,它能够“通过全面的政治动员,达成价值共识,以合作共治的方式使环保约谈效力释放”[38]。
其次,从水体环境治理绩效改善来看,由于纳入本Meta分析的原始研究中没有环保垂改和环保督察对水环境治理的研究,所以表3中只有相应的四对关系。其中环保规制与水环境治理效应关系程度最强且显著,这是由于相比于其他环境问责措施来说,环境规制的制度比较完善,它具有“倒逼减排和正向反馈两种效应”[39],以改善水体环境。环保考核同样对水体环境治理具有明显的作用,是因为近年来环保考核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大的创新便是建立多级河湖长制,它确定了水域中每一级直接责任人,从省级河长到村级河长再到民间河长,形成层层严实的责任体系。环保考核对水环境治理的这种关系也印证了相关研究,如沈坤荣等的研究发现河长制显著提升了水中溶解氧,缓解了水体黑臭问题,初步达到了水污染治理效果[40]。此外,研究发现离任审计和环保约谈对于水环境治理效果不明显,且95%的置信区间都包含了0,说明这种关系都不显著。但是这种关系是正向的,即环保约谈和离任审计起到了一定的问责作用,能够改善对水体环境的治理。
再次,从抑制固体废弃物排放来看,环保规制、环保考核和环保约谈的治理效应大致相当,离任审计的效果最低,仅为0.006,但是它们的95%置信区间都包含了0,说明这四种环境问责对于固废排放的抑制效果不显著。从异质性指标来看,环保规制的文献数有11篇,但异质性的指标Q为2.25、I2为0,说明异质性特别小,即现有的研究中环保规制对于抑制固废排放之间同质性很强。此外,环保考核的异质性(I2=44.1%)也相对较低,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表3 分类环境问责的治理绩效Meta分析
在进行异质性检验的基础上,调节效应的分析能够进一步溯源是哪些因素影响到效应关系间的差异。根据前文所述,采取研究方法(a为该研究使用了DID、断点回归和工具变量等方法来处理内生性,b为没有相应的内生性处理办法)、研究样本的级别(a为该研究选取的对象是省级层面,b表示研究对象为市县区层面)以及研究类型(a表示期刊论文,b表示硕博学位论文)进行调节效应的分析。再根据表3,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异质性都较低,且都在可接受范围内,所以调节效应的分析主要针对大气和水体环境治理进行讨论。运行结果如表4所示。
从大气环境治理来看,使用了DID等内生性处理方法的研究中,效应关系为0.034,要低于未使用内生性处理的研究(0.055),这说明可能使用内生性处理方法使得研究结论更加谨慎,且异质性的程度相对比较低。在样本级别层面,省级和市级的效应关系大致相当,但市级层面的异质性较低。在研究类别中,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的效应值一样,但是期刊论文的异质性远远高于学位论文之间的异质性,这可能是因为期刊论文在发表过程中,不同的期刊在审定结果的谨慎程度有所不同,从而成为异质性来源的主要因素。
对于水环境治理效应,研究方法层面进行了内生性处理的研究的效果比较微弱,且基本上不存在异质性,但是这种效应关系不显著。样本级别层面,省级的效应关系远远大于市级,这可能是由于随着河长制等政策的实施,使得级别越高对水体环境的治理越关注且投入资源越多,也拥有更多的权力能够协调流域中上下游间、左右岸间的治水纠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水体环境的改善。此外,这还与水流的属性有关,因为市县辖区内的河流污染物可能随着水体流动,从整个省域来看流动稀释了污染程度,因而检测到的数据会使得省级优于市级。在研究类别层面,期刊论文的研究效应大于学位论文得出结论并且显著。
表4 调节效应分析
综上,通过对环境问责政策的环境治理绩效进行Meta分析,得到了这两者之间的平均效应量,通过异质性检验和调节效应的分析,探讨了异质性的影响因素。以上的分析基本上整合了现有研究之间的分歧,达到了本文的研究初衷。
首先,通过Meta分析得出环境问责政策与环境治理之间的效应关系显著为正,这说明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的环境治理措施和环境问责体制的变革,显著地改善了环境治理绩效。不同类型的环境治理效应也不同,大气环境治理为0.067,水体环境为0.050。固体废弃物的抑制效果为0.094,后者在三者之中效应关系最大。但是,总体上来看,三者的效应关系都微弱,都没有超过0.1,这说明环境问责政策对环境治理绩效水平提升的作用有限。
其次,对不同的环境问责政策的环境治理绩效进行了分项分析。研究发现,所有的环境问责政策设计对大气环境的改善发挥了显著且积极的作用,其中近年来建立的以环保垂改和环保约谈为核心的垂直型环境问责体系强于属地化的环境问责体系。环保规制和环保考核对水体环境治理水平的改善起到了显著积极的作用,而离任审计和环保约谈对水体环境治理效应不明显且不显著。所有的环境问责类型对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效果十分有限,并且都不显著。
最后,对环境问责政策和环境治理之间效应关系进行了调节作用的分析,探究了研究方法、样本级别和研究类别三个方面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进行了内生性处理的样本所得的效应量较小,显得更加谨慎;选取省级层面作为样本的研究所得的大气和水体环境治理效应要略高于市级层面;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在大气环境改善效应方面一样,但后者的异质性低,在水体环境治理中,期刊论文所得的效应关系强于学位论文。
本研究的政策启示有两点:首先,进一步强化对环保约谈和环保督察等垂直型环境问责的制度安排和机制优化,从运动式治理向常态化治理转变。研究发现,垂直型环境问责体系对环境治理绩效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效果十分微弱。这是由于很多的垂直型环境问责包括环保约谈和环保督察都是运动式的治理措施,换言之,某个地方出现了重大的环境事件才能启动约谈或督察程序,进而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是一种典型的事后治理。很多时候,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只能在事发后一段时间内效果显著,但从长期来看效果则不再显著。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和优化机制,促使环保问责由运动式治理向常态化治理转变。其次,构建社会主体多元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从单一问责向多元问责转变。本文研究发现无论是属地化环境问责还是垂直型的环境问责,对环境治理绩效的提升作用都有限。这种问责是以政府问责为核心且偏向于事后问责,是一种单一化的问责方式。其问责提升环境治理绩效的逻辑是通过对地方政府官员的问责而强化其环境注意力分配和环境治理行为,最终提升环境治理绩效。然而地方政府官员会意识到晋升“天花板”限制和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丧失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导致环境问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长远来看,环境治理离不开有效的民众参与,只有让他们成为环境治理的主体才能构建多元环境治理体系,解决单一环境问责带来的动力不足问题,进而持续提升环境治理绩效。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对环境问责和环境治理绩效之间的研究进行了整合分析,初步解决了现有研究之间的争议和分歧。同时在方法上使用循证医学内发展起来的Meta分析,为该领域内相似的问题研究提供了思路。尽管本研究使用新方法为环境问责和环境治理绩效提供了有效证据,但本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未来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一是扩展Meta分析的文献来源。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将英文文献纳入其中,扩展Meta分析的样本,进一步探讨主效应的异质性来源。二是关注环境问责政策在提升环境治理绩效过程中的作用机制,将相关原始研究纳入其中,回答环境问责政策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提升环境治理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