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地方志女性人物传记的编纂
——以五部《朝邑县志》为例

2022-03-24 21:55李世忠段琼慧
史志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守节影印县志

李世忠段琼慧

(1.喀什大学,新疆 喀什 844006;2.咸阳师范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中国历史上在以男性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时期,男尊女卑的社会文化,不仅形成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话语权的丧失,同时,男权笼罩下形成的女性守节文化,更成为禁锢女性心灵与生命的枷锁。守节文化究竟给女性造成了怎样的人生苦难?古代文艺作品很少反映,相反倒是官修史志中记载不少,尤其是明清时期官修地方志中的女性人物传记对此多有记载。这方面问题的研究,台湾及海外学者关注较多[1]如衣若兰.史学与性别:《明史·列女传》与明代女性史之建构[M].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费丝言.由规范到典范——从明代贞节烈女的辨识与流变看贞节观念的严格化[M].台湾大学出版社,1996;(美)卢苇菁.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即便如此,从某一县域方志中女性人物事迹编纂的较微观角度考察该问题的成果迄今仍不多见。

本文选取明清两代问世的五部朝邑县志——《正德朝邑县志》[2](明)韩邦靖.正德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王兆鳌刻本影印,2013.(下称《正德志》)、《万历续朝邑县志》[3](明)王学谟.万历续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王兆鳌刻本影印,2013.(下称《万历志》)、《康熙朝邑县后志》[4](清)王鹏翼.康熙朝邑县后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年(1711)刻本影印,2013.(下称《康熙志》)、《乾隆朝邑县志》[5](清)钱坫.乾隆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刻本影印,2013.(下称《乾隆志》)及《咸丰初朝邑县志》[6](清)李元春.咸丰初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咸丰元年(1851)华原书院刻本影印,2013.(下称《咸丰志》),以之为例,对其女性人物传记编写的目的、动机变化,乃至编辑体例演变等情况予以考察,以期对明清两代地方志中女性人物传记编纂的沿袭与变化问题作一阐述。

一、编纂体例与手法的沿袭

明清时期是我国地方志体系正式确立的重要时期,前人纂修的志书常被后人仿效和学习。察五部朝邑县志女性人物事迹的编纂,即明显可见其编纂体例及写人叙事手法的前后继承,这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首先,是编纂体例的因袭。五部朝邑县志中,问世最早的《正德志》向来以文字简明著称,全书二卷七章,仅六千余字,其中第六章“人物”在分述朝邑历代能人志士及耆旧贤良后,专辟一节为本邑刘烈女立传,并将该烈女传记与孝子、贤臣、隐逸、技艺、流寓等人物传并列。纂者笔下,本县男性人物事迹大都一笔带过,独于刘烈女不仅用较多文字议论评价,且对其人其事的叙述文字,亦较他人为多。《正德志》这种重视编纂女性人物事迹的态度,及将其与男性人物并列的编排体例,被其他朝邑志的续编者所接受。

如后出的《万历志》,也是以八章的较短篇幅成书,其第七章列“孝行”“忠烈”“廉介”“上义”等节分述“人物”,也是将女性人物与其他重要的男性人物传记并列而单独成节。就该志所载录女性人数,及记述其事迹的文字篇幅而言,也完全超过了同章中对其他男性人物的记述。

明代方志将女性人物单列“烈女”而别立门目的体例,在清代方志中不仅被继承,且有进一步强化趋势。如八卷成书的《康熙志》,其“凡例”云:“孝子、烈女、节妇,……旧策未及,详载新编,弗敢遗漏。”[1](清)王鹏翼.康熙朝邑县后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年(1711)刻本影印,2013.(P97)故该书卷七不仅将“烈女”与“隐逸”“孝行”“义让”等男性人物并列叙述,在“烈女”门下,还尽力搜录前代县志漏载的其他女性事迹,甚至将其按不同时代,进一步分出“节烈”与“烈女”两个门类予以分述。在每一篇女性人物传记的后面,该书纂者亦仿照《正德志》《万历志》编纂方法,对每位所记述女性予以评论。由此见,清代县志中的女性传记编纂,较之明代,依然体现出鲜明的继承关系。

其次,是写人记事手法的沿袭。以五部朝邑县志看,尽管编纂时间前后跨越三百余年,然而纂者对女性人生轨迹的叙述勾勒,对造成女性悲剧的具体事件之陈述、材料之剪裁,乃至当事人语言及心理活动的描写、刻画等,也都表现出鲜明的趋同倾向。如成书最早的《正德志》记载本县刘烈女:

吾邑有刘烈女者,龙门村人女也。成化中,父母许婚杨氏,杨氏子死,女乃素服,涕泣不食,将临其夫丧,家人咸非笑之。有举人伟者,女族兄也,女往质焉。伟曰:“汝所为诚是,奈世俗何?”女曰:“吾所为求是而已矣,奚以世俗为然。”家人竟止女不得往临其夫丧,女乃自缢死[2](明)韩邦靖.正德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王兆鳌刻本影印,2013.(P12)。

纂者记述这起因婚而生的悲剧时,除交代当事人籍里、婚配状况及自缢结局外,还重点对其闻知未婚夫去世后的行动表现及家人的反应作了具体陈述,尤其在极简篇幅中还录述了人物自己的语言。这种重视人际关系交代,注重记述人物语言行动及心理活动的写法,也被后出的《万历志》所继承。如《万历志》述本县张烈女:

张烈女,西庄张世强女,字市民魏珠为昏。万历八年,珠以病物故,女缟衣不食,誓以死殉。母氏百般诱之,曰:“珠,贫儿也,既无缘早逝,他日择婿更适富人,不犹愈于徒死邪?”女曰:“以一女子,事两人乎?”竟不食,家人虑自裁,令其姑氏同卧起,日伺防之,不得间。女不得已,佯为饮食如故。居二日,紿其父母曰:“我已甘食,母以我故,有误田事。”又以二履遗其姑,曰:“归贻若女,酬尔劳苦。”紿之去,阖门经死,年十六耳[1](明)王学谟.万历续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王兆鳌刻本影印,2013.(P74)。

同样是记载因婚而生悲剧,《万历志》纂者对当事人人际关系的交代,对其自缢前语言行动、心理活动及家人反应与所采取措施的记述等,都与《正德志》写法如出一辙。不同的是,此志对当事人谢世年龄开始有了交代,这一点又被后来的清代志书所因袭。

清代方志女性人物传记,因入传人数剧增,故其单篇传记的篇幅,较明代有所缩减,但明代志书编纂人物事迹的主要手法及所追求的表达效果等,仍被全盘接受。如《乾隆志》载本县何大庆妻翟氏事云:

翟氏,翟可速女,生员何大庆妻。万历丁亥岁饥,大庆出籴婴疾,还,氏屡祈身代,知不能,辄自纫禭衣,誓以同死。何垂尽,目氏曰:“去矣”,氏曰:“姑待我”,急入室,更衣自经,时年十八岁[2](清)钱坫.乾隆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刻本影印,2013.(P290)。

《咸丰志》载本县李含儿妻高氏事:

道光丁未岁饥,含儿有祖母,力不能奉养,欲嫁氏,谋已定。氏夕为祖母进饭,曰:“妇为祖母不能再造饭矣”,问其故,不答,涕泗不止,次日投村外井死。时十一月二十九日,氏年二十余[3](清)李元春.咸丰初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咸丰元年(1851)华原书院刻本影印,2013.(P399)。

这些传记的叙事文字,较明代《正德志》《万历志》有明显减少,然其于人物关系、事件缘由及当事人语言行动、心理活动、情绪反应等的刻画方法,仍与明代志书保持高度一致。由此见,清代方志之传女性,其模仿继承前代志书的情况极普遍。可见从明到清,地方县志中女性人物传记的编纂,是愈来愈被重视的。

第三,叙议结合的传记模式之沿袭。历代志书人物传记,多是叙事文字占绝对篇幅,即使有评价传主的议论文字,也大都出现于传记末尾。但明清方志之传女性,不仅叙议结合的传记模式被普遍采用,且议论文字所处位置亦十分灵活。

如五部朝邑县志中首次为女性立传的《正德志》,即先入为主,在传主事迹记述之前如是议论:

吾观世之达人通士,号称知道,翩翩然以自异于世,夫其日日称说,仁义不离口,其自负岂在妇人女子下哉,然窃观其所以不逮,远矣[4](明)韩邦靖.正德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王兆鳌刻本影印,2013.(P11-12)。

这段话中,纂者将要记述的女性与当代那些自异于世、号称知道而满嘴仁义道德的达人通士作比,认为其品格远在此类人之上。不加上这几句议论,志书记述人物事迹的目的,在纂者看来似乎就是交代得不够清楚。

这种叙议结合的传记模式,也被后来的《万历志》《康熙志》及《咸丰志》等所继承。如《万历志》在传写女性人物之前,同样有这样的议论:

女子待年,夫亡何限,乃一闻讣,甘心以殉,不惜旦夕之命,即烈丈夫何以加焉?夫是以次烈女[1](P73)。

清代方志之传女性,对明人这种叙议结合的传记模式不仅完全接受,甚至还作了进一步深化,如加大议论出现的频率及文字篇幅等。如王鹏翼所纂《康熙志》,该书从《凡例》开始,就对其所传女性人物的目的,作了表态性议论:

孝子烈女节妇,风教攸关,有事闻而被旌表者,有未旌表而名著闻者,旧策未及,详载新编,弗敢遗漏,良以奖名教、砥砺风俗也[1](清)王鹏翼.康熙朝邑县后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年(1711)刻本影印,2013.(P97)。

比之《康熙志》,《咸丰志》女性传记中出现的议论文字不仅频率高,且亦呈现出主观性更强、总体文字篇幅更长的特点。如,该志在叙述许婚雷氏两位女子之死时如是议论:“此一族也,而两女同贞,其亦有所感欤?抑皆天性也?”[2](清)李元春.咸丰初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咸丰元年(1851)华原书院刻本影印,2013.(P396)叙南阳洪王小兰事后,亦如此议论:“予闻此事久,女族、予门人钧及女前子道科,皆为予言,则女八年为妇之贤亦可信也。”[2](P396)论烈女李换金闻未婚夫亡遂呕血而死一事后也说:“予以为此呕血而死女之贞,不可不谓女之烈也。”论姚家寨冯仰妻田氏夫亡后自刎云:“弱嫠孤闱,终身日长,自计诚不可堪,然不背义撩新发,并不畏刀刃之害,非烈而何?”[2](P398)这些议论性文字,对宣扬人物事迹入传目的,彰显地方志编纂宏旨,引导、强化社会舆论,无疑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反映出清代中后期,代表官方意识形态的地方志编纂者在对待女性生活悲剧这个问题上所持的态度。

二、编纂动机的变化及其原因

对明清时期县志中编纂烈女传的动机试作比较,前后有没有变化呢?答案是肯定的。从五部朝邑县志中问世时间最早的《正德志》看,纂者韩邦靖第一次为本县女性立传,其动机主要有二:

首先,是录存故实以备考稽。韩邦靖在该志序言中这样写道:“朝邑旧有志,然不载高御史及刘烈女事,二人者,代不数人,顾可弗录邪?”他明确指出自己为二人立传,是出于其人事迹奇异、“代不数人”而录存以备考。这种动机,也被当时著名方志作家康海所认同。康海在为该志所作序文中说:“夫志者,记也,记其风土文献之事与官乎”“(后人)可以备极其改革,省见其疾苦,景行其已行,察识其政治”“非以夸灵胜之迹,崇奖饰之细也。”[3](明)韩邦靖.正德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王兆鳌刻本影印,2013.(P1)康海虽未具体阐述《正德志》烈女传的编纂动机,但他指出编纂郡邑之志应以述故实、备查考为宗旨,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对该志传烈女意图的肯定和赞同。

其次,是提振士风与批判社会。从前引《正德志》纂者韩邦靖的议论可知,他认为本县出现这样一位奇女子,其“涕泣不食将临其夫丧”的忠于爱情的节义品格是可赞佩的,即使“达人通士”亦“不逮远矣”。也就是说,纂者将烈女的忠贞不渝与世俗社会中“仁义不离口”的“达人通士”之轻易变节进行对比,以揭示烈女事迹警顽立懦、提振士风的社会价值,这也是其传烈女的动机之一。这种意图,也可从时人之议论得到证实。如康海在该志序文中也提到,郡邑志之编纂应“使天下为士大夫者,读之足以兴,为郡邑者,读之足以劝而已”[3](P1)。明代著名学者、教育家吕柟在为这部志书所作跋语中也说:“其传人物,说高翔、程济及烈女刘氏事,婉乎若睹其人,真足以廉顽而立懦,不可谓无笔力也。”[4](明)王学谟.万历续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王兆鳌刻本影印,2013.(P13)可见《正德志》传烈女所寄寓的“兴”“劝”士风之意,亦为当时的贤士名流所认同。

《正德志》不仅以传烈女寄托兴劝士风之意,细察纂者笔法,亦不乏批判社会的意图。纂者在叙事文字中交代:“此女自缢死”,是因“家人竟止女不得往临其夫丧”所致。这样的因果叙述,不仅寄托着纂者对这位不惜以死明志的刚烈女性之同情,同时揭示出以“家人”群体为代表的社会势力左右女性命运、钳制女性自由之可怕,这一定程度上正传达了纂者以传烈女而批判社会的动机。

《正德志》问世六十余年后,王学谟纂《万历志》成书。《正德志》烈女传录故实、警醒士林、批判社会的意图,在《万历志》中仍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继承。

如该书卷七纂者论其传烈女动机:“女子待年,夫亡何限,乃一闻讣,其心以殉,不惜旦夕之命,烈丈夫何以加焉,夫以是次烈女。”[1](明)王学谟.万历续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王兆鳌刻本影印,2013.(P73)传记正文中,在叙述一门三烈事迹后,亦如是议论:“妇人从一而终,世俗滋偷,一之谓甚,宁可再乎,《诗》著《鸣雁》,良丑之矣。”[1](P74)这些评论中,纂者以妇人的坚贞不渝与烈丈夫及世俗之人的苟且偷生作比,认为烈女品格超越烈丈夫、超越世俗社会,这仍是《正德志》警顽立懦、批判社会的用意。

而以传烈女录存故实、供后人查考,也是该书烈女传编纂动机之一。如时人雷士桢在该志序言中就指出:“故志成于正德己卯,迄今踰一甲子,宦兹产兹,宜增论其行事,后之人有考焉。”[2](明)韩邦靖.正德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王兆鳌刻本影印,2013.(P19)可见,《万历志》传烈女所兼具的批判社会与立存故实目的,与《正德志》一脉相承。

由此知,至少在明代的这两部朝邑县志中,不管是志书纂者还是撰写序跋的方志专家、读者,都不认为其为女性立传完全是意在宣扬女性节操意识,相反,藉为女性立传以警醒士林、批判社会,倒是他们追求的重要目的。

进入清代,县志为女性立传的动机显然开始发生重要变化。如王鹏翼在其所纂《康熙志》之《凡例》中就明确指出:“孝子烈女节妇,风教攸关,有事闻而被旌表者,有未旌表而名著闻者,旧策未及,详载新编,弗敢遗漏,良以奖名教、砥砺风俗也。”[3](清)王鹏翼.康熙朝邑县后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康熙五十年(1711)刻本影印,2013.(P97)意思是说,对社会上出现的女性事迹,无论其时代先后及是否被朝廷“旌表”,志书都应尽力搜寻以录存,因为此事关乎“奖名教”与“砥砺风俗”。王鹏翼所言砥砺风俗,绝非韩邦靖警顽立懦、提振士风之意,而是鼓励女性守贞殉节。这从他进一步扩大明代《朝邑县志》中女性人物入传的范围,细分入传女性为“节孝”“节烈”“贞节”“烈女”“贤媛”等类别,即可看到。他不仅将两部明代朝邑志没有记载的前代节烈女性尽力搜索、补录进来,还对那些为数众多的、在志书编纂时尚健在的守寡女性,也一一录入。所以鼓励女性守节,就成为《康熙志》之传女性人物的主要目的。

李元春纂《咸丰志》,亦在其书中这样写道:“顾节在妇女亦不一,皆当分别观之,亦无论旌与未旌,以详求之乡论为的。”[4](清)李元春.咸丰初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咸丰元年(1851)华原书院刻本影印,2013.(P383)由此见,该志以“乡论为的”的取舍标准,一方面旨在迎合世俗社会对女性应恪守名节及以身殉节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借传女性进一步强化这种观念。而纂者在采写女性事迹时,采取的入户调查及个人自愿报名方式[4](P397),与其传女性以宣扬名教的动机,亦达到高度契合。所以就可看到在《咸丰志》女性人物的传记中,纂者甚至将女性的守节行为与为国事而死者并论。他说:“女有贞而烈者,……比于未仕而为国死者均无异。”[4](P397)所以,在这位清代朝邑县志的编者看来,女性守节已不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事关忠君爱国大事。为宣扬女性守节,他甚至还在女性应恪守的“节”中注入“孝”的内涵。如该志如是议论:“妇人从一而终。夫亡,早全其节;夫在,不失其节。即不得不出于烈,其烈而全节,且益见其孝。”[1](清)李元春.咸丰初朝邑县志[M].凤凰出版社,据清咸丰元年(1851)华原书院刻本影印,2013.(P399)

李元春不仅赞美女性为守节行为,还将其与女性尽孝并论。可见,清代方志之传女性,其动机较之前代确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引导舆论、教化习俗,禁锢女性而扼杀人性,已经达到了空前程度。

正因这样的编纂动机,故清代地方志中不仅入传女性人数大大增加,且对入传女性事迹,也有了不同类型的划分。如五部朝邑志中,明代的《正德志》《万历志》仅录存6位定性为“烈女”的人物事迹,到清代《康熙志》,则除“烈女”类外,还分出“节烈”“贞节”等类型,女性立传总人数多达72人;《乾隆志》也有“节烈”“节孝”等不同类型的划分,而入传女性则增至295人;到《咸丰志》,立传人数更增长到543人的庞大规模。清代地方志中女性立传人数的激增,一方面,可窥见当时女性生活的真实境况;另一方面,也说明方志纂者确乎在尽力搜罗此类信息,以实现其宣扬贞节文化禁锢女性思想、教化社会的用意。

那么,形成清代方志中女性人物传记编纂动机发生巨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呢?这与清初以来官方意识形态的变化密切相关。具体而言,是清王朝建立后所采取的推重“程朱”理学的文化政策,以及禁锢人性、实行文化专制的官方意识形态在地方治理中的反映。

主张“三纲五常”的“程朱”理学,在明初曾一度占据独尊地位,并产生了显赫社会影响,但进入明代中后期以后,随佛道势力兴起,尤其是阳明心学的兴盛,遂不可避免走向衰落[2]刘建明.明代中后期程朱理学影响减弱及其思想史意义[J].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2).(P51-56)。理学禁锢女性思想功能的弱化,使得明代中后期甚至还一度出现了寡妇再嫁在民间相当流行的局面[3]陈剩勇.理学“贞节观”、寡妇再嫁与民间社会——明代南方地区寡妇再嫁现象之考察[J].史林,2001,(02).(P22-43),这就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何《正德志》《万历志》之传女性,并不把宣扬贞节观念作为其编纂主要目的。

但随清王朝入主中原后儒学之被重新推尊,官方意识形态主导下的以“存天理,灭人欲”等伦理纲常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文化专制教育,遂再次深入人心。加之朝廷不遗余力地以族表等方式劝诫、鼓励女性守节,全社会上下大力宣传、鼓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禁锢女性思想的观念,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体现地方治理历史及现实思想导向的地方志,其传女性之以禁锢人性为目的,就不难理解。

历代王朝所修纂正史,往往是反映其时官方意识形态的晴雨表,而正史之传女性,亦不罕见。如唐人纂《晋书》时,就辟有《烈女》门目。五代人刘昫纂《旧唐书》,宋代欧阳修、宋祁等纂《新唐书》,亦专辟《列女》一门载录女性人物事迹,但入传女性并不多。如《旧唐书》之《列女》共载录不到30人,亦鲜有殉节女性,纂者甚至如是议论:“失身贼庭,不污非义;临白刃而慷慨,誓丹衷而激发;粉身不顾,视死如归,虽在壮夫恐难守节,窈窕之操,不其贤乎。”[4](后晋)刘昫,等.旧唐书[M].中华书局,1975.(P5138)可见该书之传女性人物,旨在称扬当事人宁死不屈的品格,而非出于鼓励女性守节目的。元人脱脱等修《辽史》,其《列女》载5人,纂者也不主张女性殉身守节,如其云:“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与其得烈女,不若得贤女,天下而有烈女之名,非幸也!”[5](元)脱脱等.辽史[M].中华书局,1974.(P1471)明代,作为一代文臣之首的宋濂,领衔修纂《元史》时,其书亦辟《列女》门目,录载各类女性人物75人,纂者也认为那些“不忍夫死,感慨自杀以从之者”的行为,“或失于过中”[6](明)宋濂等.元史[M].中华书局,1976.(P4484)。这种态度,和我们在明代两部朝邑县志中所见情形大致相同。

由此知,清代以前的唐、宋、元、明各时期,即使官修正史中,女性人物传记亦从未缺席,然而人们对女性守节殉节行为却都持不提倡、不鼓励态度,至于宣扬女性守节,就更非史书为女性立传的主要目的。

但到清代,在张廷玉等奉敕所纂《明史》中,不仅《列女》部分所载的女性增至255人,所录守节、殉节女性人数亦多达百人以上,且女性殉节的事迹与社会影响,更被高度肯定和放大。纂者甚至明确标榜:其摭拾烈女事迹、“掇其尤者”入传,“亦足以示劝云”。官修史书这种“示劝”意图,无可辩驳地说明:正是朝廷鼓励、劝诫女性守节殉节的官方意识形态与社会文化,深刻影响了其时地方志编纂女性传记的主导思想。

以上以五部朝邑志为例,就明清以来县志中女性人物传记编纂的体例、手法之沿袭,及编纂动机变化等情况,作了简要分析。作为古老中国社会记录地方治理历史,反映地方文化变迁及社会发展状况等信息的地方志,其以传女性事迹之名而行禁锢女性思想之实的情况,虽今天受到人们唾弃,但其文化警示意义,却没有过时。这也可使今人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考察古方志编纂问题时,对其中的文化缺陷,能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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