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浩伟
(安徽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长三角是我国区域一体化起步最早、基础最好、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经过长期探索,长三角地区逐步建立了较为稳定高效的区域合作机制,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三省一市开始全面加强区域合作,提高区域合作水平,共同推动实现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然而,当前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还不够健全,无法完全适应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合作机制”、“三级运作、统分结合的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因此,本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合作机制的现状与缺陷,概括其特征,并以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导向提出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优化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长三角各地区始终高度重视区域合作机制建设,通过持续的机制创新实现区域合作的深化拓展。随着长三角地域范围的不断扩大、合作领域的不断广泛、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长三角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多主体、多样化的区域合作机制。
1.建立政府间协作架构。长三角政府间协商合作机制经历了长期的升级演变过程。当前,长三角建立了“上下联动、统分结合、三级运作、分工负责”的政府间协作架构,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科学决策、统筹协调、推动落实提供了坚实平台。
1992年上海、杭州、南京等14个城市召开首届长三角城市经济协作办主任联席会议,长三角政府间协作机制由此发轫。1997年协作办主任联席会升格为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由原先14个城市和新成立的泰州市市长参加。早期协调会每两年举办一次,由于区域协作日益密切,2004年起改为每年召开一次。2001年中国加入WTO,长三角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共抓机遇、谋划发展,长三角开始在省级层面加强交流协作,为一体化发展进行顶层设计。2001年沪苏浙召开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由两省一市常务副省(市)长参加,2004年举办两省一市“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人座谈会”,进一步提高对话规格。2008年安徽省受邀出席“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人座谈会”,2009年开始以正式成员身份参加会议,长三角正式确立了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的政府间协作机制。长三角政府间协作机制实行“三级运作”,决策层为主要领导人座谈会,①负责决定一体化发展重大事项、解决一体化发展重大问题;协调层为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落实主要领导人座谈会重要决议,协调推进合作事项;执行层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重点专题合作组,负责推动合作事项和工程项目落实执行。
“三级运作”的政府间协作机制保障了长三角区域合作的有序开展。但是,这种机制也存在较大的缺陷,即该机制仅是一个对话沟通、协商交流的机制,并不具备区域管理的职能。各方在这个平台上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协商,确定合作事项,但也容易出现各自为政、执行落实不力的问题。而且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各方轮值,受本位主义干扰,各方关注的重点不同,很难推动制定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即使制定了也难以有效实施。为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由各方授权、具有区域管理职能的实体机构,来发挥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的作用。在此背景下,2018年3月三省一市共同组建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长三办),由三省一市选派工作人员在上海合署办公。长三办是长三角建立的第一个跨行政区常设机构,是长三角区域行政体制的重大突破。长三办是区域合作的“大脑”,拟订一体化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和合作动议;是区域合作的“中枢”,与各方协调对接,推进合作事项;是区域合作的“末梢”,统筹管理和协调城市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和合作专题组的有关工作,完成主要领导座谈会和联席会议的交办事项。[1]成立以来,长三办拟订了《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加强跨省市信息沟通、工作联动,体现了重要的协调价值。目前,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下设15个专题合作组,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组成合作机制的执行层。合作组研究、确定各专题的合作事项,各专题由三省一市分别轮值,牵头落实合作事项,联席办与各方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②
在国家层面,2019年成立中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③长三角区域合作正式获得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实现央地联动。同时,在省级层面合作机制的基础上,长三角内部次区域的合作机制也不断完善。第一种是城市间合作机制,如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已吸纳长三角全部41个城市加入,运作机制和议事规程更加完善,成为长三角城市合作的重要平台。第二种是都市圈合作机制。目前,长三角形成了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为中心城市的都市圈,各区域以都市圈为载体,开展省内城市和省际城市的小范围合作,探索建立了适应区域特征的合作架构和运作机制。第三种是跨界地区合作机制。跨界毗邻地区地缘相近、发展水平相当,是一体化发展先行先试的重点区域。2019年沪苏浙共同启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探索构建了三地联合、业界共治,三地轮值、统一决策,充分授权、精简高效的全新工作机制。
2.覆盖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长三角区域合作经历了从经贸合作向全方位合作的发展历程。《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科创产业融合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多年来长三角各地已经在这些领域开展了很多合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交通领域,三省一市大力推动交通互联互通,加快打通省际断头路,规划建设轨道上的长三角,共建世界级机场群和港口群;在科创领域,加强联合攻关、技术转让,建设G60科创走廊、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长三角科技人才库,着力打造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强政策协同和资源共享,实现医保异地结算,深化长三角区域养老合作,推动教育一体化,加强公共数据交换共享,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在生态环境领域,创新协作机制,成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坚持共保联治、共建共享,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产业发展领域,大力推进园区共建,打造示范园区,互拓飞地经济,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加速资源要素流动,共建世界级产业集群;在区域治理领域,大力建设社会信用示范区,建设信用长三角平台,持续推进食品、药品、环保、文旅、产品质量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定长三角地区司法协作框架,推进协同立法,开展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联动执法。建立干部交流机制,选派干部到先进地区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组建长三角应急管理专题合作组,推动应急管理协同发展;在信息化领域,联合编制长三角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跨地域数据开放共享和场景应用,发挥数字经济优势,加快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3.多元主体广泛参与。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各类市场主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区域合作,在长三角区域产业布局、经贸流通、科技人文交流、公共事业等一体化重点领域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社会力量参与区域合作的机制主要是成立不同类型的合作联盟与举办不同主题的论坛、会议。
长三角的联盟组织类型繁多、规模不等,涉及众多领域和行业。联盟定位于非营利性组织,大多建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架构,一般由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秘书处等组成,分别履行决策、协调、执行职责。从联盟的参与主体来看,有各地方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盟,如长三角主要城市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联盟,由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六市的七个中心城区组成。长三角文化和旅游联盟,由三省一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合作建立;有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盟,如长三角开发区协同发展联盟,由长三角各级开发区、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组成;有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盟,如长三角外资协会联盟,由三省一市外商投资协会组成。从联盟涉及的领域和行业来看,基本囊括了长三角所有重点合作专题。在教育行业,有长三角高校合作联盟、“长三角”中等职业学校联盟等;在医疗卫生行业,有长三角智慧医疗联盟、长三角医院协同发展战略联盟等;在产业发展领域,有长三角服务业联盟、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链联盟等;在科学研究领域,有长三角一体化创新战略联盟、长三角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联盟等;在区域治理方面,有长三角征信机构联盟、长三角应急管理联盟等;在基建领域,有长三角数字交通协同创新联盟、长三角数字联盟等。各类联盟也为长三角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人士提供了交流协作的平台,激发各行业代表性人物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作出贡献。如长三角企业家联盟,由长三角地区重点产业、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和相关行业商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旨在为长三角企业参与一体化战略提供服务平台。
论坛、会议可以由官方发起,也可以由行业组织、大型企业、高校等社会力量组织承办,一般由政府官员、行业精英、专家学者参与,就特定主题展开交流合作,具有易组织、参与广、对接好、集聚强的优势。[2]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高峰论坛、长三角改革发展论坛、长三角科技论坛、长三角金融论坛、长三角一体化文旅峰会、长三角教育一体化发展会议等具有重要影响力,为长三角区域合作提供了广阔平台。
经过长期建设,长三角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区域合作机制。但是,对照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时代要求,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1.区域合作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由于区域内各地方发展水平、利益诉求、思想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地在合作过程中容易形成不同的行为偏好,难以保持政策、进程的完全同步一致,甚至会出现违背协议、不履行职责、破坏一体化发展的非理性行为。因此,区域一体化发展必须构建有力的保障机制,确保区域合作顺利进行。区域合作保障机制的关键在于法治保障,通过加强区域协同立法,为区域合作提供法律支撑。2018年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签署《关于深化长三角区域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同年底又分别通过本省市的《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表明长三角各方已经就区域立法协同达成共识。但目前来看实质性的协同立法实践还比较少,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原则、组织形式、权利与义务、监督考核等基本问题上还没有形成立法,在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也没有形成统一适用的法规。同时,长三角制定的区域规划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府际协议文件也不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存在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风险。
2.区域间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区域间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是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动力保障,也是目前长三角区域合作亟待解决的基本问题。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本质是实现区域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但行政分割的客观存在使长三角各地方在一体化发展中主要是考虑自身利益,各地按照利益偏好对各类合作事项进行排序,并表现出不同的积极性。当前,长三角在产业跨区域转移、园区共建、跨区域流域生态治理等事务上已经达成合作共识,但在实际推动中却十分困难、进展较慢。这是因为这些事务都直接关系不同地区的发展利益问题,但又没有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成本分担机制和有效的利益共享机制,而且地方政府经常会以行政手段干扰要素流动。[3]例如,产业迁建中,迁出地区为了不损失GDP和税收,会以大量补贴守住项目,而迁入地为了引进项目,则会给出过度优惠的税收、土地、人才政策。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成本,GDP、税收等收益。当前通行的做法是以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开发收益、税收分成来协调,但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规范,不同园区的协调水平差异较大。在跨省流域生态治理方面,浙皖两省新安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过多年探索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太湖流域、长江流域等其他重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仍有待建设,亟需借鉴新安江模式经验,在统一规划、补偿标准和方式、引入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快探索。
3.政策制定协同机制不健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求各地在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制定中加强沟通协调,提高规则的一致性和政策的协同性。[4]当前,虽然长三角制定了统一的一体化发展规划,但受行政区利益影响,各地制定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完全与规划相衔接,政策不协调问题在产业、环保、社保等许多领域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譬如,在产业政策方面,长三角产业一体化发展要求三省一市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但实际当中很多地方的产业规划高度重合,产业发展同质同构严重,造成重复投资、产能过剩,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5]在“双招双引”政策方面,长三角各地对资金和人才的争夺十分激烈,各地“双招双引”政策层层加码,特别是一些地区以非常优惠的税收和补贴政策吸引资金和人才,使市场调节机制失效,降低了区域资本和人才要素的配置效率。[6](P100-101)
4.区域合作的监督评价机制不健全。一方面,长三角区域合作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由于政府间协商成果缺少法律和制度性保护,而且没有制定对合作事项执行过程的评估、反馈、纠偏和惩戒程序,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因为利益冲突或缺乏实施细则,常常出现执行不力、走样的情况。[6](P77-78)虽然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承担了追踪落实的职责,但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权限和信息不对称,对各地区的执行情况也难以监督到位。另一方面,长三角现行的政府考核体系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长三角政府考核仍然以行政区为单位,以GDP、财政收入、招商引资等为主要指标,尚未建立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指标体系和统计体系,也没有将地方政府的一体化参与度、贡献度指标纳入政绩评价体系。在晋升激励制度和利益补偿共享机制缺乏的双重作用下,地方政府往往采取非合作、行政分割的策略,这是长三角仍存在很多产业同构、恶性竞争、各自为政问题的重要原因。[7](P38)
区域发展规划能够引导区域内各地区一致行动,通过统一规划促进各方分工合作。[8]长三角区域合作高度重视一体化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在规划范围内确定合作的方向和路径,有序、高效地开展合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既有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也有三省一市的区域性联合规划;既有综合性发展规划,也有专题发展规划。在国家层面,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多个国家部委出台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专项规划,如《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等。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分别制定了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行动计划。2018年、2021年分别通过了《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专题规划占大部分,如《长三角一体化教育协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2021年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工作计划》等。
政策驱动主要表现为长三角各方通过签署府际协议文件,包括协议、框架、备忘录、宣言、工作方案等形式,确定合作关系,规范合作行为。长三角府际协议涵盖面广,数量大,以专项性协议为主、综合性协议为辅。典型的有《推进长三角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长三角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长三角全域旅游绿色发展宣言》等。
正式协作一般为制度性的协作方式,表现为制定会议制度、组织章程和制度规则等。[9]长三角区域合作重视制度性建设,“三级运作”的政府协作机制组织严密,形成了制度化的议事、决策、执行与轮值机制。长三角主要领导人座谈会、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均建立了会议制度,对会议的准入机制、议事内容、轮值组织、日常运作进行规范。长三角联席会议办公室、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等区域协作机构,职责明确,其工作流程、经费来源、人员组成都有制度性安排。各专题合作组实行轮值制度,规定了各方的轮值职责,明确了牵头单位的工作责任。此外,长三角地区的各类联盟、论坛、会议也都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章程和制度规则,对组织的性质、宗旨、目标、结构、运作作出规定。
长三角区域合作既重视顶层设计、战略决策等宏观层面的协同,也广泛开展微观层次具体事项的合作,而且微观层次的协作是长三角区域合作更为经常性的内容,其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合作机制更加灵活。宏观协同为微观协作提供了方向和平台,微观协作使宏观协同的成果得以落实,二者有机统一,共同推动区域合作发展。宏观协同主要体现为各方制定统一的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府际协议,通过高层领导人对话协商,研究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定重点事项和重大项目。微观协作主要是围绕决策层确定的区域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展开,设计具体的合作事项和工程项目,提出操作性的措施和方案,以及在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进行合作。
区域一体化发展必须打破行政分割,促进各类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这要求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协同破除行政区划和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加快构建完善的市场机制。长三角是我国市场机制最健全、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区域之一,在区域发展合作中,长三角一方面积极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推动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区域合作的内容来看,政府间协商,包括规划协同、政策协调、制度对接、体制创新,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破除一体化发展的行政壁垒;区域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制的作用。产业布局发展、园区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科技资源共享等方面则主要是通过市场化机制来实现。[10]但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历程来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以政府驱动为主的,各领域、各区域的合作基本都有政府的推动或参与,市场化机制的主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为巩固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有效破解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难题,应着力构建区域合作的良好制度环境,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处理好区域合作中的利益关系,积极发挥数字技术对区域合作的驱动作用,打造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多方参与的区域合作格局。
长三角应尽快完善区域合作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为区域合作提供法制保障。第一,加快协同立法步伐。当前,三省一市已经明确了以立法支持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路径,应尽快开展实质性的立法工作。要将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固定下来,规定区域合作机制的性质、权限、组织结构、工作程序等问题。明确区域合作中地方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区域规划和协议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加强环境联防联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产业转移发展等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协同,为重点领域的合作提供法治支持。各地要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协调对接,修正或废除与区域一体化相冲突的法规。第二,完善政府间协作机制的相关制度。建立区域协商合作的信息公开制度,将各级协商会议的议事情况、各类规划和协议文件、合作事项的进度进行公开,定期通报各地推进合作事项和工程项目的情况。建立政府协商的社会参与制度,在制定区域发展政策规划、重大合作事项和重大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包括各类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专家咨询和风险评估程序。[6](P90)第三,完善府际协议管理制度。签署府际协议是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常用方式,有必要完善协议管理制度以规范协议使用行为。管理制度应包括协议制定的标准程序,协议文书的写作规范,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机制,协议批准备案制度,协议公示和跟踪推进机制。[2]
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是行政性合作机制与市场化合作机制的统一,正确处理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在区域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关系十分关键。受地区利益的影响地方政府间的行政合作容易出现扭曲,各地以行政手段干预微观市场和竞争性领域、制造市场分割、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普遍存在。为此,长三角应着力优化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加快构建统一的市场标准体系、监管规则和执法标准,推动长三角市场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一,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协调。将一体化市场体系建设作为区域协作的重点,以一体化发展为导向,提高市场体系规划、各类要素市场建设、标准和监管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协调性。第二,加快形成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各地要根据一体化发展要求,逐步清理不合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抓紧制定相对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制度体系、产品和服务标准、执法标准和监管规则。推进区域联合监管执法,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坚持公开公正执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7](P39-43)第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要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微观干预,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和流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改善政府服务,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消除企业投资经营的限制障碍,激发长三角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大型企业在区域内牵头布局产业链和供应链、共建产业园区。
长三角应着力协调区域合作发展中的横向利益关系。第一,完善区域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在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要跨区域流域、都市圈等小区域范围先行先试,重点在跨省流域生态治理、跨地区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领域加快探索,找准各方利益契合点,确定合理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制定互利共赢的财税利益分享和协调征管方案,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第二,建立重大经济指标协调划分的政府内部考核制度。现行政府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对重大经济指标有强烈冲动,难以体现一体化发展目标。可考虑授予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区域绩效考核的权责,由其牵头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衡量市场、交通、产业等领域的一体化发展程度,引导地方政府重视一体化战略和区域整体利益。在现行政绩考核体系中增加地方政府一体化参与度、贡献度等指标,既要有统一性指标,也要有差别性指标,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考核内容和权重。要严格使用考核结果,对积极落实一体化政策规划、扎实推进一体化工作的地方,应给予精神、物质和政治的多维激励;对过度追求地区利益,违背一体化发展规则的地方要予以惩罚,并督促整改。[6](P382-384)第三,完善区域利益纠纷处理机制。在区域合作机制中设置专门负责调解长三角区域投资、税收等利益纠纷的机构。发挥区域各类联盟、协会等合作组织在利益争端中的协调作用。第四,加强区域政策协调。长三角政策不协调的根源在于地方利益不一致,各地在制定地区发展政策时应更加注意与长三角发展规划相衔接,在协调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提高各地政策制定的协调性和执行的一致性,减少对资源配置的行政干预,避免以邻为壑。
长三角高度重视区域数字化建设,当前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区域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已取得重大进展。长三角应深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驱动区域合作。第一,推进区域信息共享。三省一市应实施统一的信息资源规划,推动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逐步统一各地数据接口标准,建设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区域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集成各地业务系统,实现更多事项的跨区域“一站式”办理。围绕产业、环保、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区域共享数据库,为相关领域一体化发展的规划、决策和协调提供支撑。[11](P48-49)第二,推动区域信息开放。在整合区域数据资源的基础上,长三角须建设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府数据开放,为长三角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发利用政府数据创造条件,同时促进社会力量在数据获取和分析的基础上,更有效的参与到区域政策规划制定的协商之中。第三,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长三角各地方政府应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应用大数据技术,
全面提高政府的决策、执法和监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加强区域政府合作创造良好条件。第四,提高监督评价精准性。对各地方政府执行一体化政策规划、推进合作事项和工程项目的监督评价,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了监督评价的精准性。长三角应在监督评价工作中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信息采集、分析和协同的优势,全面采集执行数据,精准测算绩效水平,通过数据可视化技术及时呈现分析结果,实现对执行过程的实时动态追踪。
注释:
①在长三角主要领导人座谈会基础上,近年来长三角地区形成了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长三角地区政协主席联席会议、长三角地区党委政法委书记座谈会等协商机制,党政高层交流更加广泛。
②包括交通、能源、科技、产业、环保、应急管理等15个专题组,各专题每年度由一个省(市)分别牵头轮值,但是跨年度合作事项的牵头方不随轮值方变动而更换,以保持工作的一致性。
③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研究审议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年度工作安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全面做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