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玉松,刘永强
(遵义师范学院a.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b.教师教育学院 贵州 遵义 563006)
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清政府设置了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等职衔的土弁,这些土弁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土司。据李世愉先生考订,土弁的内涵包括“低级武职土司”“对武职土司带有贬义和轻视的称谓”以及“专指按绿营职衔设置的土守备、土千户、土把总、土外委等武职”[1]三个方面。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清政府设置了大量土弁,这些土弁是李先生阐释土弁的第三层内涵,按照绿营职衔设置的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等。卢树鑫博士认为,开辟苗疆后,土弁“成为地方官府委派的职役,逐渐演变为一种不能置于土司或流官概念中去理解的职官”[2]。
从职能看,苗疆土弁更类似于谭必友先生对清代湘西苗疆屯政中出现的屯弁、屯长、仓书和斗级等新兴阶层的分析,谭先生将其定义为“半职业化管理阶层”[3]。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在《分别流土考成疏》中即指出,土司不享受国家俸禄,国家对土司没有考成,是土司制度的一大弊端。清政府在贵州苗疆设置土弁,规定了土弁的薪俸,在职衔设置、薪俸、职责等方面,土弁的管理与地方官员逐步一体化。但他们并非完全职业化的官员,他们多“因事而设”,又可随时裁撤。这些土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土司,如乾隆《独山州志》所载:“查黔省经制土司之外,又有外委土舍、千把名色。”[4]P177
清代贵州苗疆土弁的设置,发生在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反映了土司制度的新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清廷不再设置传统意义上的土司。土弁的设置,是边远地区与内地一体化管理进程中的一部分。
清政府平定苗疆叛乱后,苗疆不再设置传统意义上的土司,“各属苗人旧均有土司管束,土司借威官府,往往因而科索之。历年苗乱,半由土司激愤而成。此次苗疆肃清,不复袭设土司,亦靖苗之一大端云”[5]P215。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清政府设置了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土弁,这些土弁的职能为协助流官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与传统意义上的土司不同,土司有“世其民即世其地”等特征,而清政府在贵州苗疆新设置的土弁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他们反而更类似于清代基层社会中的管理人员。
清代在贵州大规模设置土弁有两次,第一次是雍正朝开辟苗疆,在黔东南设置大量土弁。第二次是嘉庆朝平定叛乱,在黔西南大规模设置土弁。
1.开辟苗疆新设土弁
贵州苗疆土弁,如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土舍等,地方“民人”因开辟苗疆“著有微劳”,而被任命为土弁。他们多应募为通事,作为翻译,协同清军作战。此外,他们还传递公文,获取情报,招抚苗寨,修筑城池,以及平定叛乱后善后管理,清查土地等等。如清政府在清江厅设置的土弁有土千总六名,分别为柳利土千总、格东土千总、雅慕土千总、柳旁土千总、赤溪湳洞土千总(两名);土把总八名,分别是旁洞土把总、鸡摆土把总、南孟土把总、范黔土把总、范美土把总、平夏土把总、范号土把总、柳罗土把总。其中,赤溪湳洞土千总设置了两名,分别为吴宇隆和杨秉焜,且都由赤溪湳洞长官司改设。
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这些土弁多因应募“充当通事”“招抚诸苗”而被授予土把总、土千总等,如柳利土千总、格东土千总、柳旁土千总以及旁洞土把总、鸡摆土把总、范黔土把总、范美土把总、平夏土把总、范号土把总、柳罗土把总。未提及充当通事的只有雅慕土千总、赤溪湳洞土千总(两名)和南孟土把总。清江厅十四名土弁中,明确记载充当通事的就有十名,可见,清政府开辟苗疆,遇到的首要问题是语言问题。
从这些通事的籍贯来看,多为镇远府邛水司人,邛水长官司与苗疆相邻,邛水长官司“民人”应清军招募,充当通事(翻译)。此外,他们还充当向导,为官军带路,侦探军情等,为开辟苗疆而立有军功。到乾隆三年,议叙军功,授职为土千总、土把总等土弁。由张广泗“咨部给委”[4]P455-462,土弁一职可以承袭。
开辟苗疆后,清政府任用土弁进行基层社会治理,当时,官府的基层社会组织还没建立,因而,在苗疆善后管理中,这些土弁充当了基层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他们协助官府建筑城池、设置营汛,以及清查“绝产”,设置屯堡等等。
2.苗疆土司转为土弁
另外还有少量土弁由土司转设而来,如上文提及的两名赤溪湳洞土千总,均为清代黎平府赤溪湳洞长官司转设。一个长官司设两名正长官,历史上并不多见。据王宗勋先生考证,“洪熙元年(1425),黎平府属墨溪等地农民起义,赤溪湳洞司副长官吴应澜奉命征剿,事后,以‘功’晋升为正长官,与杨氏土司官平”[6]。因而,赤溪湳洞长官司有吴姓、杨姓两个。康熙二十二年,清廷以征吴三桂无功,裁撤了赤溪湳洞长官司。虽被裁撤,但吴、杨仍为地方首领,在开辟苗疆过程中,他们带领土兵,协助官军作战,因功转设为土弁,反映了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背景下土司制度的新变化。赤溪湳洞长官司两个长官,带领土兵随从官军开辟苗疆,“积有微劳”,被授土千总。土司制度推行时期,土司因罪被参革职,如有立功表现,仍可恢复原职,甚至升迁。但在改土归流、开辟苗疆的背景下,赤溪湳洞两个长官司,即使立有军功,也只被授予土千总,不再恢复长官司的职务。
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清政府不再设置土司,且将长官司、副长官司转设为土千总、土把总等土弁。如古州厅八开土千总,“先是洪州副长官司林天锦,雍正六年,清理苗疆,随师调遣至古州,招抚八开、高同、佳化等五十一寨无管生苗,投诚认纳折色苗粮,后带土兵百名,同土舍吴和禧、外委党世泰于都江一带开通运粮河道,并探拟情,至定旦,拟苗阻江,截杀吴和禧、党世泰,天锦逃回,嗣押运军粮,监修衙署勤谨,巡抚张广泗、总督鄂尔泰迭有赏赐。乾隆四年,部准议叙,照把总例,军功加二等。九年,长子维垣,仍袭洪州副长官司,次子维新专管八开各寨苗民。三十五年,下江逆苗香要谋逆,随营效力,始换给土千总委牌。”
古州厅平江土把总,“先为三郎司长官司,原籍吉安,始祖杨昌茂。雍正六年清理苗疆,充向导,运军粮无误。委买古州诸葛营地建城署,七年,引大军剿梅得、根抚、平江二十一寨,生苗投诚,认纳折色苗粮。又招车妹二寨头目归化,赏银缎有差。八年,随攻定旦,擒逆苗银田等二十余名,又擒蜡岑寨逆苗老用、老索,车寨逆千茂等九命,并或子母炮六位,铁盔甲百余副,弓弩、鸟枪、刀矛数百件,赏给一等军功委牌。九年,滚纵苗叛,随师攻剿,运粮无误,复委修古州西门城垣、营房。十二、十三年,屡随师征伐。乾隆二年,苗乱平,委查绝产,修筑恩荣、德化、和顺、宣化、嘉会五堡墙垣、炮台、城楼,同知邓澜详请:杨昌茂自开辟古州,即在疆任事,始终勤苦不怠,请给以土千总职,未授。昌茂死,长子胜模,生员,不便管理地方公务,次子承先,年未及岁,以族子承震代办。二十四年,始详给承先土把总职委牌,管理平江二十二苗寨。”[4]P432-433《古州苗寨纪数》载:“土千总六员,土把总三员,外委土舍十四名,共二十三名……各寨均归其管束,向无土司。”[7]P1871古州并非“向无土司”,只是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清政府不再授予土司职衔,根据军功,按照绿营系列,授予土千总、土把总等职衔。
嘉庆朝黔西南等地少数民族起义,清政府派兵镇压。在此过程中,参与平叛立功的“民人”被授予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职衔。这些土弁因事而设,事后继续参加基层社会管理,享受一定的待遇,如咸丰《兴义府志》载:
平苗后,有功者爵赏有差,其土人有功者设为土弁,以制诸苗。是年,初设凡二百六十六名,至九年(1804),因事故出缺,无合例充补之人,节次奏准裁汰,存一百三十七名,凡土守备八、土千总二十、土把总三十三、土外委六十七。兴义府、兴义县两处存四十九名;贞丰州及普安厅、归化厅存二十三名;普安县、册亨州同及郎岱厅、平远州存三十三名;安南县及安顺府、长寨厅、定番州、普定县、毕节县存三十二名。至道光二十二年(1842)又裁汰,府亲辖仅存十名,今府亲辖存土弁十,土守备一、土把总二,土外委七;兴义县存土弁八,土守备一,土把总四,土外委三。(《识略》云:兴义县黄坪营,旧有土司一,嘉庆二年裁土司,设土守备、千把外委)普安县凡土弁一,(按普安县,今惟阿计营有土弁一,无工食)安南县土弁无,(按安南县,嘉庆二年初设土守备一、土千总二、土把总三、土外委二,道光十九年尽裁)贞丰州存土弁八、土守备一、土把总二、土外委五。都计全境土弁二十七名,予工食银,土守备十两,(土千总六两)土把总五两,土外委四两。将逆苗绝田租谷,官为变价予之。今惟普安县土弁一,无工食银。
六年(1801)是年,以兴义县之黄坪土舍黄天运有功,予土守备委牌,世袭。[8]P716-717
从咸丰《兴义府志》记载来看,土弁为因事而设,平叛时设土弁269名,事后逐步裁撤至137名。可见,土弁不像土司那么稳定,可以随时裁撤。
清政府在贵州苗疆等地设置土弁,这些土弁为开辟苗疆、平息叛乱起了重要作用。之后,他们参与地方社会治理。从土司制度的角度看,他们在“经制土司之外”,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土司。从地方官员的角度看,他们也非传统意义上的绿营将领,其待遇与绿营兵将领相差甚远。他们的“工食银”类似于津贴,且数额较少,在管理基层社会时,土弁贪腐勒索苗民案时有发生。当清政府能够直接管理民族基层社会时,土弁逐渐被裁撤。
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有功的地方“民人”因功被授予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职衔。清政府不断设置“土司”,这些新置的土司实为土弁。“清帝国在‘新疆六厅’一带并非改土归流,而是‘开辟’苗疆,设土置流。”[9]P105清政府之所以在新辟苗疆设置一些“土司”,主要的原因是历史上这些地方为“生苗”所居,“无君长,不相统属”,王朝的势力很难直接进入到苗疆基层,清政府在苗疆设置“新疆六厅”,直接控制力达“厅”级层面,对基层社会,特别是苗族村寨,受制于交通、语言、习俗等障碍,地方组织还很难进入。为此,在这些地区设置“土司”(这些土司与传统意义上的土司有区别,称为土弁更准确),是非常有必要的。土司制度的实质为中央政府管理西南等民族地区的行政制度,是历史上中央王朝管理智慧的结晶,其很重要的特色就是“因俗而治”。在新辟苗疆新置土弁并非逆历史潮流,而是因时而治、因事而设。设置的这些土弁级别比较低,主要职能为协助流官管理基层村寨。
至于苗疆周边保留的土司,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其职能增加了协助官军开辟苗疆、守护苗疆等职责,这些土司为官府所用,得以长期保留。如黎平府亮寨长官司正长官龙绍俭,“雍正八年,龙绍俭奉府委监造古州镇官署、兵房,九年工竣;十年,监造八开汛城垣、兵房,十一年工竣;十三年,清江等处苗乱,奉檄带领乡兵四百名帖防镇属九寨,又移驻长吉堵截”。[10]P453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些土司的职能有所变化,他们负责协助官兵,修筑城墙、兵房,还要带领乡兵,协助官军作战。从这里的表述,可以洞察一个细节,就是土司带领的是乡兵,而非土兵。
清政府平定苗疆叛乱后,苗疆不再设置传统意义上的土司,“各属苗人旧均有土司管束,土司借威官府,往往因而科索之。历年苗乱,半由土司激愤而成。此次苗疆肃清,不复袭设土司,亦靖苗之一大端云”。[5]P215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清政府设置了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土弁,这些土弁的职能是协助流官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与传统意义上的土司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以及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土司有“世其民即世其地”的特征,世代为土官,而清政府开辟苗疆后,新设置的土弁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他们反而更类似于清代基层社会中的管理人员。
土弁享受工食银,但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与清绿营兵中的守备、千总、把总、外委待遇差距较大,“守备俸银十八两七钱,薪银四十八两,养廉银二百两,坐马银五十两零四钱,蔬菜烛炭银十二两,心红纸张银十二两”。守备的俸银等合计为三百四十一两一钱,而土守备只有工食银十两。“千总,俸薪银四十八两,坐马二匹,每匹干银十二两六钱。养廉银一百二十两。”千总俸薪银达一百九十三两二钱,而土千总只有工食银六两。“把总,俸薪银三十六两,坐马二匹,每匹干银十二两六钱。养廉银九十两”。[7]P460把总的俸薪银等达一百五十一两二钱,而土把总只有工食银五两。[7]P716-717
苗疆土弁的待遇与正规的绿营军将领相比,差距太大。从名称上看,绿营兵将领既有薪,又有俸,还有养廉银、坐马经费等,而土弁只有工食银。工食银,并非正式俸薪,只是相当于工作津贴,经费的来源是“逆苗绝田租谷”。这些土弁,是在特殊情况下,即开辟苗疆或者“平苗”中设置的,事情结束后,逐步裁撤。保留的土弁,其薪水来源是“叛苗”田产。与土司“世有其民”,任意征收赋税相比,土弁没有这些权力,从这些意义上来看,土弁实则为清代基层社会中的办事人员。
清代土司制度有许多新变化,道光二年(1822),贵州巡抚糜奇瑜指出:“黔省文武土司、正副长官,并土千把,外委,土舍,土里等项名目,皆因先世曾著微劳,故虽改土归流,仍令伊等承袭世职,以资钤束。”改土归流后,土司后代还能承袭职务,不过权力大大缩小,仅为钤束苗民。至于苗弁、土弁,则为“嘉庆二三年间,于铜仁、松桃、思南等府厅及兴义、安顺、贵阳、大定等府先后添设,均有稽查苗寨、约束苗众之责。”另外,还设有通事,担任翻译职责,“因苗人不通汉语,地方官审理词讼,令其传供”。但这些土职日久弊生,欺压苗民,俨然官长,在这样的情形下,应“将各属所辖土弁、土目,俟其开缺后,查明应充应裁,随时核实,奏明办理”。通事也要裁减,“近来苗人知晓汉语,通事一项亦可酌减,免滋弊端”。并且要对土司、土弁进行考核,对有功的土司、土弁进行奖励,“一年内化导有方,所管苗人实皆安分守法,勤俭谋生,并无偷窃为匪,逞凶构讼之案,由该管地方官于年终开具事实,加具印结,详报督抚,两司会衔给予花红匾额。三年内毫无事故者,由督抚衙门给予花红匾额,以示嘉奖”。对出现问题的土司、土弁进行惩戒,“其不能约束所管苗人,致有偷窃、纠讼及命盗案件层见叠出者,一年之内详明,记大过二次;二年之内予以责惩;三年之内即予褫革”。[11]P440
道光二十二年(1842),巡抚贺长龄奏:“请将黔省通事、土弁、苗弁、苗兵、冲僻各路驿夫六项裁汰,每年撙节银一万八千七十余两。”许之。[5]P487时过境迁,开辟苗疆之时,需要土弁、苗弁等协助地方官管理基层社会;道光二年,对土弁、苗弁人等进行考核;道光二十二年,苗疆相对安定,将土弁、苗弁等裁撤,以节约经费,说明此时土弁、苗弁等基层社会管理者逐渐退出了苗疆舞台。裁撤土弁、苗弁等基层社会的管理者,除节约经费外,还能避免土弁对苗民勒索,减轻苗民负担。如胡林翼所言:“官取于苗者十之三,土司、通事、差役之取于苗者十之七。取良民之精血,以供其宴安鸩毒之资,台拱、丹江、古州、八寨、清平,其弊尤深。”[5]P519
早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云贵总督李侍尧即上疏,呈请云贵清查土司、土弁等土职。
“臣检阅此项土职,多系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因边夷不法,伊等父祖随师进剿著有微劳,奏明赏给职衔,借以约束土夷,亦间有未及具奏,由督抚赏给,后始行咨部,均系在外酌予便委,不给印信、号纸。因各有管束土民巡守边隘之责。亦准其子弟承袭。如子弟不能顶充,即以土民悦服之人另为选补。向来只于袭职时由总督衙门咨部存核。
至黔省土职,其在外给委之土千把总以及土舍等项共有九十九员,为数甚多,俱准令子弟承袭,其间或由巡抚批令藩司及该管地方官给委,不独并未报部,即督臣亦向不过问,似与边疆体制未协。嗣后,应请亦归总督衙门考核,与滇省划一办理。臣已檄饬行查,俟覆到一体咨部核办。”[12]
《清江志》修于乾隆五十五年(1790),距离李侍尧上疏已十二年,书中对土弁记载尤为详细,显然是经过清查的结果,包括这些土千总、土把总、土舍、通事的来历,及承袭情况等,一一载明。《清江志》所载土千总六名、土把总八名,土舍四名,通事三名。根据《黔南职方纪略》记载,苗疆基层社会中管理体系发生了变动,至道光二十七年(1847),“清江厅属设有土弁、通事十八名,乡约、乡头四十九名,分为城厢内外及东、西、南、北四岸,并湳洞司地方,共计客民五百九十三户,内无产二百二十户,典买苗产客民三百七十三户”。[13]P372土弁数量发生了变动,且增加了乡约、乡头等管理人员,土弁管理的对象也不仅是苗寨,还包括客户。
道光二年、三年,朝廷两次要求整顿苗弁、土弁,裁撤不法土职,并对这些土职进行考核,设置奖励与处分规定,通事被裁撤。从雍正六年(1728)到道光二年(1822)年,时间过去了近百年,经过教化,苗疆的少数民族大多懂官话,许多地方没必要再设通事等土职,因而朝廷要裁撤这些冗员。开辟苗疆时,地方“民人”为朝廷著有微劳,因而授予土职,且可承袭。随着时间发展,承平日久,且这些土弁在苗疆常作威作福,欺压苗民等,因而,许多土弁被裁撤。
又苗弁、土弁等平日懈于稽查,甚有倚势欺凌。以卫苗之人,转为毒苗之事。请将各属所辖土弁土目,俟开缺后,查明应充应裁,核实奏办。通事一项,亦可酌减。①《清宣宗实录》卷40,道光二年八月庚午.
苗弁、土弁名目,均有稽查约束之责,傥查无苗众悦服之人,遇缺应行充补者。着照历年裁汰之案,具奏办理。该土司、土弁等于所管寨内,果能化导有方,准其分别奖励。傥有抢劫命盗案件,随时记过责革。并将额设通事,酌量裁减。②《清宣宗实录》卷49,道光三年二月乙丑.
此前,即有土民状告土弁,要求脱离土弁管辖。嘉庆十八年(1813),古州厅琴台土千总管辖的通倒、火烧、乌松三寨,不满琴台杨氏横征暴敛,向古州兵备道上告,“通倒寨、火烧寨、乌松寨,当年系杨越管理。近因采买一项、加买一项、孙府台上省赴任一项、捏称上宪亏空一项、造户口税一项、牛油船木一项、勾穷告富一项、借米一项,共苛去银四百九十一两”。③《府属碑记》,嘉庆十八年四月立,现存榕江县乔腮村。转引自卢树鑫:《再造土司:清代黔东南的社会治理与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第198页。早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即有土弁欧韵清勒索苗民案。乾隆三十五年,欧韵清举报香要叛乱有功,“土舍欧韵清始终出力,着加恩赏给土千总,并赏银一百两”。④《清高宗实录》卷863,乾隆三十五年六月甲午.而欧韵清“以承袭请札需费,亲赴岑龙等寨,面向苗民帮凑银七百两,并令出米五十二石,代还所借仓粮”。[14]欧韵清被严肃查处并处决,“欧韵清应比照光棍为首例拟斩立决,请旨在原犯地方即行正法,传首枭示各寨,以昭炯戒而快苗情”。[15]
清代贵州改土归流、开辟苗疆,设置流官,建立厅县等。对基层社会的治理,根据各地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策略。总体策略为“以土目管土人,以流官管土目”,依靠土司时期的土目、土舍等,实现对基层社会治理。雍正五年,四川副将张瑛疏言:“归流之民,不当复辖于土目,席其椎髻裹毡之旧,巫蛊械斗之常。宜令薙发易服,尽献兵器,分设里长甲首,而迁土目于内地。”朝廷命鄂尔泰议之,鄂尔泰认为:“冠发必其愿遵,若强之改薙,将悍苗反与齐民无别;缴械亦惟生苗颇难,若尽勒献出之,将良苗反为恶苗所制。其土目即可改为里长甲长,若必尽徙,恐两不相习,不若以夷治夷。”[16]P291鄂尔泰的策略仍为“以夷治夷”,在基层社会中保留了原有的组织,这是王朝势力与地方社会妥协的结果,但由此带来的社会治理问题和管理成本等问题同样不可避免。但与前代相比,清代对基层社会的治理无疑有了很大的进步,“清代是我国历史上治理民族地区较为成功的时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朝非常重视对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组织的设置”。[17]在新辟苗疆,设置土弁、通事等,管理基层社会。这些策略的指导思想还是“以夷治夷”,任用基层社会中原有的头人,协助官府催缴赋税,维护治安等等。随着官府的控制力增强,他们逐渐把土目、土弁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甚至裁撤一些不法土目、土弁等。
清政府在基层社会中推行保甲制度,利用保长、甲长、寨头控制基层社会。清初,顺治元年(1644)即谕令各地编查保甲“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乾隆二十年,对贵州省编查保甲提出不同的要求,分类编查,“黔省编查保甲,各府、厅、州、县所管地方寨落内,如有尽属苗人者,遵照旧章,停止编查,仍令该管土弁,严行管束稽查,毋许容留匪类,将随时查察缘由,按月具报查考;如尽系汉民,即饬令地方官遵照应行事宜,一体编查办理。其汉苗杂处村寨,如汉民多于苗人,即由地方官归于汉民册内查办;若苗人多于汉民,即由土弁归于苗人数内查报。”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保甲.
总之,在改土归流的背景下,开辟苗疆、平定苗乱,清政府不再设置土司,而设置了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等土弁,进行基层社会治理。土弁不是土司,与绿营军的守备、千总、把总等将领相比,缺乏制度性保障的待遇,因而,他们利用职权谋私现象时有发生。当清政府直接治理体系可以深入基层社会的时候,土弁的使命便终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