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雅萍
(山西省太原市晋信公证处,山西 太原 030001)
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形式。对于政府来说的主要优势是政府能够主动发现,及时处理,加强政府对城市的管理能力和处理速度,将问题解决在居民投诉之前。社区网格化管理是近年来坚持科学发展、完善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一个具体实践,是坚持和谐发展、促进社会持续稳定的一个制度创新,是改善民生、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是固本强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个重要机制。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目标就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公证制度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以促进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参与社会生活管理和社会秩序构建为工作重点和价值追求,它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公证,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最大限度地使之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团结。公证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可以有效保障民商事活动的安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从而直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公证制度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就其本质、目标而言都是相契合的。
司法部原副部长赵大程曾指出:我们要在依法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上下功夫,要全面的全方位的拓展,要不断扩大公证服务项目的覆盖面,把公证服务向基层社会延伸,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出的新要求。现在我国正处于转型期,面临的新生事物将越来越多,社会矛盾和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许多问题都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许多工作问题会涉及到法律问题。社区是我们公证服务的广阔天地,公证的事前防范特点,以及其贴近基层、成本低廉、方便群众的优势,恰恰能够有效地预防社区居民的矛盾纠纷,维护群众的利益,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社区网格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要以实现公民权利为支撑点,达到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作为以保障和实现公民合法民事权利为根本职责的公证制度正是满足这种需求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公证应当在社区网格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以下社会效用。
公证即为公正,公正就是公证的代名词,公正是人类共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公证制度的公正价值就是指公证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公正性对于社会和社会中的主体所产生的有益作用。公证价值正是公证制度之所以被视为公正的本源,也是公证制度存在理由的先导性原因,因为无论是单纯的证明行为,还是公证制度所蕴含的服务、中介等功能,无不以其能够产生民众所能接受的公正性为基础。公证的公正价值除体现在传统法律行为的公证,以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证明之外,在当代中国其更多地更直接地体现在现场监督类公证中,比如竞赛、摇号、福彩、体彩、拍卖、招标等类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公证已经被公众看作公正的化身,是公平、客观的表征,公正在这里实现并且是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公证制度起到了向社会传达和传播法律的独特作用,从而使人们真切地感受到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可遇与可求。公正效用的发挥,将为社会整体效能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证的定位之一就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一种温和的干预方法,具体表现为公证机构一方面依国家法律行使证明权,作为一个客观公正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依法对法人或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作证,减少了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过分干预,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公证制度恰恰因为其外在性的公信能力和公示能力,获得了证明性产品市场的“比较优势”。对于当事人,公证机构在法律和道义上保持绝对中立,其提供的公证分析与方案公正、客观,为当事人提供均衡的服务。因此,公证制度恰如国家为私权领域构建的一个信用平台抑或是植入社会公共信用的装置,当事人可以以较小的成本赢得一种强有力的证明。这种证明使得个体本身的信用得以创设或增强,并可以对外交换。特别重要的是,因为信用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其并不是在交换之后就归于消灭,而是会因为信息的复制而依旧存续,这就意味着这种交换媒介自身的扩张性,因此借助公证这个装置创设或者升级之后的起点,这种信息可以被无限制地公布复制而不断拓展其适用范围,使得公证机制能够以此形成一种社会公信的培育和提升机制,公证在这方面的作用必然将逐步显现。
现代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各种矛盾凸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交易频繁。交易秩序和安全的制度建设,将成为国家创造更大发展空间,激发新经济增长点的关键环节。我们应当顺流而动,为交易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而社会整体的利益协调也越来越强调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的适度整合,全面运用。以预防管理为特征的公证制度显然逐渐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利益疏导功能。中立是实现案件实体公证的基础,通过决定中立的公证过程,各种利益元素得以凝固、稳定,构成一个冷静客观的非个人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复杂的利益冲突得以被预先限定,大多数的纠纷得以避免。而预防纠纷发生的综合社会效益,远大于法院对纠纷的公正裁决。因为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解决纠纷和处理诉讼事务,而国家也要因此损耗庞大的司法成本。
在社会大分工的今天,社会主体不可能通晓所有的专业知识,自行解决所遇到的障碍和难题,更难以凭借个体的力量完成全部社会经济活动。公证是国家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公证机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要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将公证机制引入民事活动领域,可以成为纠纷解决的一个有效工具。
在当今社会,探索公证制度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首要的是研究公证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公证机构在定位上具有非营利性的属性,但获取公证产品则是有偿的,因此公证产品并不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非纯公共产品。但我们即便在宣示公证的公益属性时,也无需忌讳所谓的收费问题。在公证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公证作为有偿产品而最终成为成本之一这样两个貌似矛盾的命题中,我们恰好可以从中窥视公证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更是效益经济,效益与效率始终是市场经济主体的最高追求。市场主体谋求有偿公证服务的初始动因或许是追求交易安全,但从其最终目标即获取交易效益去分析,可以探知,在另一方面,公证更是起到了促进交易便捷、高效流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作用。在社会一般民事行为领域,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及财产损失关系等公证传统领地,公证更是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当前社区网格化建设中,发挥公证的社会功能,赋以其更多元更丰富的价值目标,达到制度运用与社会效果的衔接。
公证制度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司法证明制度,以促进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参与社会生活管理的社会秩序构建为工作重点和价值追求,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公证工作在社区网格化建设中大有可为。公证工作要在社区网格化建设项目中充当好各种角色。
社区网格化建设为的是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稳定增长的首要特征。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能够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对象了解法律内容和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同时公证执业活动,反过来又对社会法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公证活动,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的法治原则,无疑有助于社会广大主体法律素养的提高,有助于社会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因此,公证工作应当在社区网格化建设中充当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生力军角色。
社区网格化建设所要达到的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特征就是公平正义。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价值追求就是实现公平正义,同时公正原则也是公证活动应予遵循的三大原则之一。公证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能够确保社会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法律尊严和秩序,平衡和协调利益关系,从而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证明机构,要依法行使国家授予的证明权。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服务时,要做到独立、公正、客观,凭借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以第三人身份超脱地开展业务活动。公证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运用公证法律手段,依法及时公正地为群众办理公证事务。
社区网格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公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社会利益协商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公证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矛盾纠纷的预防性,通过对涉及公民人身及财产关系的事项进行预先审查,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司法诉讼,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增长的一道重要防线。公证工作对于预防纠纷的具有的预防性职能优势,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价值,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减压仓。在社区网格化建设中公证要引导群众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积极为群众办理公证事务,有效调节和预防矛盾和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不安定等因素,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证要在社区网格化建设中充当促进诚信友爱的领航员角色。诚信友爱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基础,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书,是社会信誉的可靠载体,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础。公证及时有效的信用服务,能够证明社会成员的信誉,促进社会诚信度的提高,在维护诚信友爱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诚信也是整个社会诚信的组成部分,并且对整个社会诚信建设起着领航员作用。公证工作要在促进诚信友爱中发挥积极作用,自身要有很强的公信力。公证行业要牢固树立公信观念,把提高公信力、维护公信力、爱护公信力转化为执业理念和自觉行动。
公证服务走进社区网格点,就意味着公证服务要遍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房屋买卖、继承、赠与、委托、遗嘱、分家析产等公证事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个人利益冲突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家庭矛盾,进一步会辐射到社会上增加不安定不和谐因素。公证要成为沟通当事人的桥梁与纽带,成为消灭这些矛盾的灭火器。
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是所有法律职业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自然而然也是公证员社会职责中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仍处于发育时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措施还不完善,交易者诚信也有待于提高。因此,公证要在社区网格化建设中提供均衡服务,保护弱势群体。
公证是一种面向基层和普通民众的法律服务活动,必要的法律功底,一定的业务水平固然是胜任这项工作最起码的条件,但满怀情感的服务同样是做好这项工作必不可少的因素。公证员如有一颗体贴周到的爱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往往大大超过公证制度本来的价值和意义。公证员在工作中要自觉秉承执业为民、奉献社会的服务宗旨,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向当事人奉献亲人般的温暖。
公证赖以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发生的深刻变化,给公证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影响,公证员要克服思维的峡谷、观念的大山,公证的服务方式不能停留在简单机械地接待受理、审查出证这一种类型上,为适应社区网格化建设的需要,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有必要改变服务理念,将单一的提供证明扩展为以公证证明为主,向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公证可以介入许多非诉讼领域,如代书、提存、保管、代办等业务,扩展扩充公证业务领域。
在社区网格化建设项目中,公证机构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就是公证法律服务,为了进一步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应当变被动为主动,不是坐等上门而是要走出家门。在服务的深度、精度和广度上多下功夫,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证服务。只有公证服务面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各个领域,公证职能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公证机构要注重联系,走进社区,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的作用,调动签约公证员履职的积极性,将各处公证员派到所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点,点对点、面对面、听需求、办实事。与网格化负责人加强联系,多多沟通,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充分利用社区网格化体系中的基础数据平台、社情民意平台、督办督查服务办事平台、百姓互动平台等为公证服务提供信息与帮助;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传递渠道,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沟通,零距离问情于民,问需于民,从而协助化解矛盾纠纷,扩大公证的认知度和影响力,为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传递正能量,树立公证好形象。
公证队伍的素质能力技能都直接关系到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关系到公证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能否在社区网格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公证员要时刻加强学习,广泛摄取,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不仅要精通公证的有关知识,更要努力掌握十八般武艺,成为一个复合型人才。在社区网格化建设中,公证行业要充分发挥服务手段多样性的特点,发挥行业整体力量,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介入。同时,要用立体的、持续的、渗透式的多种方式宣传公证的社会职能,宣讲公证,普及公证理念,提高公证认知度。
将社区网格合理划分到各公证处,采取签约方式,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定人定岗定责。定人就是建立社区服务网格,明确一名公证员作为网格公证责任人,与该网格的负责人保持联系,寻问公证需求,为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定岗就是划分网格工作区域,确定网格服务公证员。定责就是为签约的网格居民定期进行公证法律服务。具体做到:大力进行公证宣传,不仅要采取发放资料、悬挂横幅标语、电子滚动屏等形式进行宣传,而且在宣传过程中,让群众记住公证服务项目、办证流程、公证处办公电话和公证员联系方式,提高群众对公证的知晓率,认识公证,了解公证,让群众感受到公证给自身带来的好处,从而使群众接触公证、寻求公证,办理公证;公证员还要深入到自己签约的社区网格点与网格负责人定期座谈、交流、沟通,对各自负责的网格居民定期进行普法宣传、法治讲座、公证专题讲座、解答法律咨询、参与调解民事纠纷公证专题宣讲,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与网格区居民贴近度,并且要使之成为一项常态化服务项目,在服务中了解群众需求,解民忧,办实事,促和谐。
公证工作要与社区网格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公证的工作理念、工作体制、工作机制、工作方式适应社区网格化建设。要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发挥公证效用,充当好应有的角色,不断增强公证服务能力和公证公信力,使公证工作更加积极、更加务实、更加有效地介入到社区网格化建设中,为社区网格化建设做出公证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