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毅
(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陕西 西安 7100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四项规定:“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1]在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执行措施或执行强制措施,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是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据《2020、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041.4万件,执结954.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7.4%、22.4%和10.8%。[2]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059.2万件,执结995.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7%、4.3%和8.1%。[3]”另,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2019法院法警执行暴力抗法”词条,可获得近30个案例信息。以上数据说明: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综合运用强制措施、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等举措,使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随着执行力度的持续加大,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也频频发生,严重威胁了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试问,如果司法警察无法有效制服暴力抗法者,导致执行受阻、执行干警自身安全甚至受到侵害,那么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又如何实现呢?因此,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和司法警察自身安全,在配合强制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必须强化执法安全意识,充分运用“加一”意识去预知危险、接近危险、控制危险,最终实现警务执法活动安全效能的最大化输出。
“加一”意识并非新鲜事物,在许多研究领域已广泛存在。现代管理学提出了“多一盎司定律”,即只要比正常多付出一丁点就会获得超长的成果。在教育心理学上,针对学生可能发生的意外或者行为,将意外或行为发生的概率或者程度提高一个档次,达到足够解决意外发生这个目的。[4]借鉴上述概念,可以将警务执法领域的“加一”意识定义为:警察务必高度重视警务执法活动的安全性,将面临的执法危险和处置难度在提高一个维度考虑的基础上制定方案,采取行动。
安全,是一切警务执法活动的前提和保障。如何安全执法,首要的就是用“加一”意识武装头脑。“加一”并不是简单的数量上的“加一”,而是一种指导和保障警察安全执法的意识。在警务执法的每个环节,警察都不能掉以轻心,要把面临的情势考虑得更严峻、更复杂一些,看到一个危险要当两个对待,看到两个当三个对待……,如:执法中如果碰到个体暴力抗法,要考虑到有发生群体抗法的可能;如果执法现场光线昏暗,要考虑到执法对象有行凶或逃跑可能。警察只有时刻警惕危险,从坏从难考虑问题、估计形势,才能做出更周全的应对,更安全、更有效地完成执法任务。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安全是人在生存和发展活动中的一种基本需要。警察属于高风险职业,牺牲与奉献是警察的职业精神,但提倡不怕流血牺牲并不意味着要做无谓的流血牺牲,警察也具有普通人的属性,同样渴望能“安全工作,平安回家”。“加一”意识作为警务执法活动必须秉持的行动理念,究其本质是为了引起警察的高度重视和警觉,在增加危险程度和处置难度的基础上去制定方案、采取行动,尽量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伤亡,满足警察自身的安全需要,这是对生命权的高度尊重,真正体现了“以警为本”的精神实质。
在上文百度搜索的近30个暴力抗法案例中有1/2是群体性抗法,抗法者除了被执行人外,还有其家属或朋友。这表明:案件执行中暴力抗法的群体性特征非常突出,基于共同的地域、血缘、利益等因素,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抗法。所以,司法警察对暴力抗法嫌疑人数量的估计,应以最初的被执行人为中心辐射开去,根据案件执行所处的空间环境、人文环境,考虑是否会出现增援的嫌疑人以及会出现多少,从而制定应对多人的策略。
随着案件执行力度的加大,被执行人可能除了继续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不予配合外,还会铤而走险实际实施暴力加以抗拒。暴力抗法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推揉、拉拽、殴打执行干警;损毁、抢夺执行器材和涉案财产;扰乱、冲击执行现场。暴力侵害的对象包括人、物、场所,其中针对人的暴力在实际案例中占绝大多数。对于被执行人可能实施暴力抗法的,司法警察要有一定的预判,一旦被执行人实施,能够从容应对。
在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中,有些参与者是受到被执行人煽动,如听到蓄意高呼“警察打人了”等,出于道德义愤,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闹事的。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人选择不相信警察?这反映出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下降的事实,很重要的一点原因在于个别警察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被执行人惯用的蛊惑借口,其实就是司法警察的违法执法、不当执法等执法瑕疵。配合强制执行时,司法警察要警惕被执行人“借口加一”,坚决杜绝出现执法瑕疵,以免授人以柄。
《孙子兵法·谋攻篇》记载“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我方兵力是敌人的十倍,就围歼他们;五倍,就攻击他们;两倍,就努力击败他们;势均力敌,就设法分化瓦解他们,各个击破;敌强我弱,就避免战斗。用兵的要旨在于集中兵力、创造优势、消灭敌人。配合强制执行时,要求司法警察的人数一定要多于被执行人的人数,至少五倍于被执行人,凭借警力多之优势,震慑被执行人不敢实施暴力抗法,“不战而屈人之兵”,以最小的警务成本投入实现最大的安全效益输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警用装备是司法警察开展警务活动的基础和保障。从发生的案例看,被执行人在面对手无寸铁或装备简单的司法警察时,会更加有恃无恐地无理取闹甚至铤而走险。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警用装备,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配备配齐常规的警用装备,既鼓舞我方士气,又震慑对方,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尽管携带的有些装备可能并不能物尽其用,备而不用的情况会有,但有备方能无患,因为事前难以预料会遇上什么危险,需要什么警用装备。
1981年10月6日,埃及总统萨达特在阅兵时遇袭,刺客第一声枪响后50秒,仅有一名警卫拔枪还击,其余人员反应迟钝、手忙脚乱、洋相百出。有的呆立一旁,迟迟没有反应,有的低头寻找地方自己隐蔽,有的甚至举起武器对着记者大喊不准拍照。刺客如入无人之境,萨达特很快死于非命。[5]在案例中,警察的反应是手足无措、反应迟钝、自我防御,这样的消极反应没有能够成功阻止刺客刺杀。由此可见,突发事件爆发瞬间警察的反应是处置成败的关键,这主要取决于警察是否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心质加一”,要求司法警察遇到突发状况时要在镇静、果敢、机智的心理前提下,迅速作出得当反应。
应急处置预案是对行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作出的处置方法设定。执法现场情况复杂多变,如果没有应急预案或预案不周全,仅靠警察的临场发挥,处置成功的概率比较低,会直接导致行动被动甚至失败。警察在行动前,应尽可能地把应急预案制定好,明确职责分工、任务转换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从总体上看,各级人民法院、警队都制定有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案加一”要求司法警察在此基础上,根据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类型,进一步制定配合强制执行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一个严密完备的预案体系实现以变应变之需。
司法警察配合强制执行必须依法文明进行,做到不授人以柄,没有因为自身的执法瑕疵引起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不满,使被执行人无法“借口加一”,无法借机生事。依法执法要求司法警察采取措施必须有法律授权、履行法律程序、完备法律手续,实体和程序均须合法,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给被执行人以可乘之机。文明执法要求司法警察注意态度和语言表达,避免激化矛盾。到达执行现场后,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履行告知程序。配合执行中,发现问题既要一针见血地给被执行人指出来,又要耐心听其解释,不能剥夺话语权;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质疑,要配合执行法官作有限解释并积极传递正能量,不能动辄实施强制。
对危险的分析与评估是否正确、充分、快捷,直接影响并制约着警务执法活动中的警力配置和战术效果,关系到下达的行动命令与执行决定是否正确,一念决定行动成败。[6]司法警察强化“加一”意识,于行动前开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危险分析,分析涵盖执法对象和现场环境两个要素。通过情报搜集和现场勘察,将潜在的危险因素尽可能地考虑其中,一并进行评估。
1.情报搜集。为了拓展情报源,司法警察应当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建立情报信息联动机制:一是与法院执行部门联动。执行部门应当在向司法警察部门提交的用警申请中,主动说明案件、被执行人及执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拟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度、案件的风险评估情况和相关注意事项。二是与公安机关和社区街道联动。通过公安机关的户籍网络了解被执行人的个人、家庭、犯罪前科情况;通过社区街道了解被执行人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情况。对排查出的下列被执行人或其近亲属:刑满释放的、有暴力倾向或暴力犯罪前科的、有暴力抗法前科的、对案件执行有过激言行的、社会关系复杂或与社会闲散人员关系密切的、有精神病史的,司法警察应当将其列为暴力抗法的高危人群,予以重点防范。
2.现场勘察。司法警察应当提前勘察执行现场,充分了解现场的地理位置、内部结构、周边环境、出入通道、交通状况、周围人群的分布、周围人群与被执行人的关系、被执行人和周围人群对案件审判结果的态度等现场环境情况,分析现场环境所能产生的一切危险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如:执行司法拘留时,在现场的窗口、通道口处部署警戒警力,防止被拘留人逃跑。
配合强制执行时,司法警察应当以规避暴力抗法嫌疑人“人数加一”、被执行人“行为加一”条件形成的规则,观察、判断险情,确定避险出路。
1.转移“场”的危险性。“场”指的是司法警察实施配合强制执行的现场。司法警察到达现场后,一方面要按照警务保障方案合理地部署警力,对所有可能发生危险的重点区域进行布控,加强警戒有效隔离;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改变和消除现场的所有危险因素,如:现场旁观者较多,难以判断是否会有人增援的,要劝离、疏散围观人群,或将被执行人强行带离。
2.排除“人”的危险性。“人”指的是被执行人。司法警察在接近被执行人时,要善于察言观色,及时捕捉被执行人身上的任何危险信号,如:被执行人的双手未在警察的视线范围内(可能持有凶器);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情绪激动(可能行为失控);被执行人的衣着上有明显凸起之处(可能藏有凶器)等等,对于具有这些危险迹象、攻击倾向的被执行人施以全程贴身监控,严防其作出过激举动。
3.避免“物”的危险性。“物”是指强制执行现场存在的可能被利用发起攻击的物品。司法警察进入现场后应当立即对现场进行排查清理,发现刀具、棍棒、玻璃器皿、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要予以清除管控,或将被执行人强行带离,使其无法接触到管控的危险物品。同时,还要注意所携带警械武器的安全,特别是被执行人的视线集中于警械武器时,更要提高警惕,防止其抢夺。
配合强制执行不可能总是顺风顺水,经常会遇到个别人的挑衅性行为,司法警察要从大局出发,学会容忍。所谓“容忍”是指司法警察在面对被执行人的侮辱、谩骂、推搡、拉拽等语言对抗、非致命性对抗时,保持克制的态度,以强制手段的第一层级“徒手戒备+警告”加以应对。另外,对于被执行人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尚未构成犯罪,只能按照妨碍公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司法警察要从保护被执行人的角度尽量控制其只受到行政处罚,这是“容忍”的另一层含义。容忍,其实是执勤司法警察“心质加一”的要求,即务必在高度冷静的心理状态下执法,用人性化执法方式赢得公众理解支持,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当然,容忍也是有底线的,如果被执行人的暴力抗法锋芒毕露、不听劝告、我行我素,原先使用的强制手段无法控制的,司法警察就应当勇敢果断地升级武力,这同样是执勤司法警察“心质加一”的应有之义。
警察战术,是指导警察执法战斗的科学方法和指挥艺术。它源于军事战术,在警务实践中得以具体发展。要想执法获得成功,就必须正确运用警察战术。在警察执法战术中,有一项很容易被忽视的内容,那就是战术撤退。[7]司法警察配合强制执行时,由于现场情况瞬间出现了新的变化或者超出了预期估计,执勤司法警察的“人数加一”“装备加一”条件不具备,警方实力并没有超过暴力抗法者,为了执行干警的安全,应避免与暴力抗法者硬碰硬,进行战术性撤退。战术撤退并非一味地逃跑,而是一种避其锋芒的合理撤退,在这个过程中仍然要想方设法地寻求支援、寻找战机,直到重新确立执法优势,再进行正面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