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伟杰 廖添土 陈少晖
2013年我国发出了共同建设“一带一路”的倡议,得到了世界各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热烈响应。在党中央政策的号召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加大对海外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建设,海外投资规模不断壮大,不仅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也带动了所投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和进步。根据商务部网站的数据统计,2013~2020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58个国家的各种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经累计超过1200亿美元。其中,2020年,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同比缩水35%的背景下,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规模高达177.9亿美元,同比增长18.3%。2020年全球国际贸易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严重下滑,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货物贸易额仍然增至1.35万亿美元,占中国货物贸易总额的比重由2013年的25%升至29.1%。这一进程中,我国的国际税收合作重心也不断转移到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助推全面开放新格局上来(廖体忠,2018)。税收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推动国际经贸合作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崔晓静和熊昕,2019),显著影响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肖学旺等,2019)。如何做好“一带一路”税收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对外投资实现高质量增长,成为税务部门面临的现实挑战。
大多数学者认为,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问题包括国内税制问题、税收协定问题、税收征管和服务问题,等等(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15)。现阶段,我国境外税收法律制度无法跟上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落后于资本输出国角色的转变(郭鸣,2021)。应为“走出去”企业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税收环境(薛栋超,2016),借鉴国际税收制度,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增加税收激励等多项税收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倡议(陈展等,2016);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厦门市地税局课题组,2016),培育税收共同体价值理念、引领构建公平和现代化国际税收体系(辛丹丹和王永琦,2021),全面打造“一带一路”税收支持体系的“升级版”(陈斌,2020)。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序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日益深入,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均衡,且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故存在较严重的税收风险。税收风险逐渐成为影响“走出去”企业境外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张平和孙阳,2018)。由于影响税收风险的主要因素是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李香菊和王雄飞,2017),学者们结合不同时期不同东道国的具体特征,从不同视角提出差异化的风险防范与化解建议。陈有湘和董强(2015)认为可以从构建信息萃取与信息交换机制、建立联合执法和协查协办机制、完善合作对接机制、转变思维树立全球税收管理理念等多个角度化解国际税收风险。张平和孙阳(2018)则认为应该优化融资方案,创新投资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等应对税收风险。王伟域(2019)认为应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拓宽涉税争端问题解决途径、完善国际税收管理机制、建立国际税收综合服务体系、深化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等来降低税收风险。赵凌(2020)则认为应积极构建国家间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另有部分学者开始研究如何优化特定类型企业的税收风险,如刘禹妍(2020)提出优化跨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风险的政策建议。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截至2020年11月17日,中国已经累计同138个国家、31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1份政府间合作文件。(1)中国已与138个国家、31个国际组织签署201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EB/OL].商务部网站,2020-11-18.关于税收合作方面的研究,大多数学者主要关注税收协定问题,认为税收协定的签订具有避免重复征税、保护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防止国际间逃避税等多项作用(刘瑞玲,2018),且有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有利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解决“走出去”企业的税务争议(赵书博,2018)。现阶段,“一带一路”税收协定仍存在覆盖面不广、部分条款不适应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展要求、税收争议解决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汤凤林和陈涵,2020),仍存在协定签署时间过早、税种范围过时、常设机构规定复杂等问题(李勇彬和汪昊,2017)。中国应更新完善税收协定网络、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并研究“一带一路”协定范本(曹琦欢,2020),应重视东道国之间的差异,优化国内税制与税收协定的配套衔接(邓力平等,2019),从内外结合主动适用、争议解决引入仲裁机制,从双边协定向多边协定的跨越等方面完善税收协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适用的路径(李岩峰,2018)。张美红(2020)则认为应从加强沟通、寻求条款解释适用上的共识、纳入税收饶让规定、提升利息免税条款的适用效果、在BEPS计划下限定享有利息免税待遇的受益人范围等方面完善利息免税条款。
通过上述文献的梳理可知,我国目前关于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税收政策问题研究大多是基于理论层面的分析,缺乏系统性的实证研究成果,且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也较为鲜见。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我国当前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税收政策基础上,以福建省为例,通过问卷调查形式分析评价这类税收政策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进而给出促进我国企业更好参与“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的税收政策建议。
自201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构建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各项税收服务政策体系,鼓励企业扩大对外投资,主要税收举措包括与相关国家签订税收条约与税收协定,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走出去”税收指引等方面。
目前我国签订了3项多边条约,分别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见表1)。多边税收协定在国际层面对打击避税和逃税具有重要作用。从签署时间上看,均在2013年及之后签订,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时间相契合,其中《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签署日期最早,为2013年8月27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签署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协议规定,先通过金融部门将账户涉税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而后各国税务部门相互交换数据,该协议的签订有效加强了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为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支持。《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签署时间为2017年6月7日,由于世界各国(地区)税率存在差异,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跨境筹划,将利润转移到免税或低税地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地区)相互签订了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表1 我国签订的多边税收条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数据,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已经生效的达101个。其中,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签署54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已签署协定中,有7个是在1980~1989年签署的;24个是在1990~1999年签署的;23个是在2000年以后签署的。总体上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一半以上的税收协定签订时间已经超过20年了,此时世界经济环境以及我国的经济环境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签订的税收协定内容有可能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重新修订税收协定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与巴哈马等10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希望建立税收合作框架并促进税收情报交换。
在党中央“一带一路”政策的号召下,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和经贸往来日渐活跃,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入到“一带一路”建设的大潮中,海外投资规模不断壮大,投资结构也更加优化,质量明显提升。为了更好地让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提高税收政策适应跨境投资的发展方向,加强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政策了解,为海外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有效降低海外投资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提供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与服务保障。目前,对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扩大海外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只有四类,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涉及税收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见表2)。
表2 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
2021年修订的《“走出去”税收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服务政策,内容全面,涵盖了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税收服务举措四个方面,全方位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与帮助。同时,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该指引详细列举了“走出去”纳税人涉及的99个事项,有助于降低“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的各项税收风险,加强“走出去”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理解与灵活运用,避免双重征税,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为全面客观评价当前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税收政策实行效果,本文在借鉴现有学者(段其萍,2020;喻叶,2018;郑静,2017)关于“走出去”的企业税收管理及服务问题分析基础上,结合研究目的,设计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调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类型、所属行业、对外投资规模及形式等;第二部分是从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税收征管执行效果、税源管控力度和纳税服务需求四个维度调查样本企业对当前税收政策的基本看法及评价,共设置了22个题目,意在分析当前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税收政策取得的成效及可能存在的不足。本次问卷调查是在2020年9月进行的,主要在福建省78家“走出去”的企业中发放,问卷邀请受调研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填写。本次调研累计共发放问卷105份,回收105份,其中有效问卷76份,有效回收率为72.38%。
在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之前,应当通过信度和效度检验该问卷的可靠性和有效程度。在效度分析上,笔者运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Bartlett球形检验和KMO检验。一般而言,如果KMO值≥0.8,则说明效度非常好;如果0.7≤KMO值<0.8,则说明效度较好;0.6≤KMO值<0.7,则说明效度一般;如果KMO值<0.6,则说明效度较差。此外,Bartlett检验的P值小于0.05,则说明样本通过检验。据此,得出的效度分析效果如表3所示,该调查问卷KMO值为0.863,Bartlett球形检验的P值为0,说明该问卷效度良好,可进行税收政策效应的分析。
表3 基于KMO检验和Bartlett球形检验的效度分析结果
在信度检验上,笔者利用克朗巴哈系数(Cronbach’s α)进行检验。一般而言,如果Cronbach’s α≥0.8,则表明样本信度非常高;如果0.7≤Cronbach’s α<0.8,则表明信度基本可以接受;如果0.6≤Cronbach’s α<0.7,则应该进行适当修订,但仍有价值;如果Cronbach’s α<0.6,就需要重新设计题目选项。笔者基于SPSS软件对调查问卷研究数据进行信度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其克朗巴哈系数为0.798,说明样本信度较高,问卷内部一致性基本可以接受,符合进一步分析的要求。
表4 克朗巴哈信度分析结果
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进行基本数据统计发现,在76份有效样本中,国有企业占52.31%,混合所有制企业占27.16%,私营企业占20.53%。就行业分布情况而言,受调研企业以制造业为主,共23家,占30.26%;零售批发行业企业共12家,占15.79%;高新技术服务企业累计8家,占10.53%;建筑业、农林牧渔等其他行业企业33家,占43.42%,行业分布总体比较全面。在投资形式上,样本企业主要以境外直接投资(42.89%)和进出口贸易(32.59%)为主(见图1)。
图1 样本企业主要投资形式
从投资规模来看,资本投入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样本占3.21%,500万~2000万元的样本占8.43%,2000万~1亿元的样本占35.02%,1亿~10亿元的样本占41.19%,10亿元及以上的样本占12.15%(见图2)。
图2 样本企业投资规模分布情况
就经营效益而言,有15.64%的企业面临亏损,31.73%的企业经营状况一般,其余52.63%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见图3)。
图3 样本企业经营状况
根据收回的有效问卷进行分析,本文把调研的问卷内容分为四个维度,分别为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税收征管执行效果、税源管控力度和纳税服务需求,试图比较全面地考察我国当前税收政策为“一带一路”企业服务的政策效应。
1.税收政策落实情况
本项内容考察的目的是分析受调查企业对于我国“走出去”各项税收服务政策的了解情况,客观考察我国“走出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上,主要以“走出去”税收优惠指引为代表,内容大多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就增值税优惠而言,税收减免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占8.57%,1000万~2000万元的企业占23.71%,500万~1000万元的企业占40.37%,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27.35%。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上,享受税收减免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占26.57%,1000万~2000万元的企业占38.76%,500万~1000万元的企业占17.64%,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17.03%(见图4)。可以说,当前大多数企业在不同程度上享受了境外投资税收优惠待遇。
图4 样本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情况
而被问及总体税负水平时,15.79%的企业认为自身税收负担非常重,难以承受;47.37%的企业认为目前税负水平较高但可以承受;剩余36.84%的企业认为当前税负较为适中。由此可见,尽管当前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水平,但超六成的企业依然认为自身承受的税收负担较重或非常重(见图5)。
图5 样本企业对自身税负水平的感受
在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上,如图6所示,根据问卷调查结果统计,有一半以上的受调查企业并不了解其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制度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比例分别是56.73%和58.44%;对于投资所在国与我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情况,有高达76.5%的受调查企业表示不了解,只有不到25%的企业有所了解;对于我国为海外投资企业所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仍有13.26%的受访企业回答不了解。这一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不仅对其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制度、优惠政策以及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缺乏基本的了解,而且对我国出台的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也缺乏足够的关注,难以有效保护自己在海外投资的各项税收权益。
图6 样本企业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情况
2.税收征管基本评价
这部分内容旨在向“走出去”的企业调查税务机关是否对其境内总公司进行纳税申报、税收抵免、税收协定执行的监控和援助,是否与之建立便捷的信息沟通机制。在这一方面,70%的企业认为当前税务机关对境外投资业务的税收执法不够严格,60%的企业无法及时了解投资所在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大多数企业反映尽管投资所在国与我国政府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仍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统一,税收扣除条款也有诸多限制,纳税申报程序更是复杂。因此,在问及企业在境外是否遭受到税收歧视时,85.63%的企业选择了“是”(见图7)。
图7 样本企业关于税收执法、税收歧视以及税收优惠了解程度的基本评价
一般而言,当海外投资企业在海外受到税收歧视等各种税收不公待遇时,大致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迫于当地税务机关的权威,选择默认承受这种歧视,事后再选择用脚投票,缩减甚至退出东道国的投资业务;第二种依靠自身力量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借助法律途径,向当地税务机关谈判或依法向当地法律部门申诉,这种方式由于自身力量薄弱效果往往比较有限;第三种则是寻求中介机构等其他途径的帮助,尤其是寻求来自母国税务机关的帮助,这种方式寻求多方力量,效果比较显著。然而,本次调查结果的数据显示,当面临投资东道国的税收歧视等不公问题时,只有28.36%的企业会申请启动税收协商程序,寻求母国税务机关的帮助;42.63%的企业并不了解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涉税问题援助办法及程序,只能默默顺从当地税务局的征管办法;此外,还有3.54%的企业选择依靠自身力量解决,25.47%的企业选择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见图8)。
图8 样本企业面对税收歧视问题的处理方式
3.税源管控力度分析
这部分内容意在了解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与纳税人的信息沟通机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对“走出去”的企业进行税收分析和统计工作等。不可否认,近些年,我国税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如构建“走出去”企业数据库,依托“互联网+”平台跟进这些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及时收集掌握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生产经营等基本信息,帮助海外投资企业开展各项投资税收分析,有效降低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不断完善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信息库建设。如图9所示,从本次调查情况看,在回答海外投资中企业所担忧的各项风险问题时,大部分企业把商业风险排在了首位,而只有15.46%的受访企业对税收风险表示担忧,占比最低。由此可见,总体而言,样本企业对于我国税源管控方式还较为满意,税收风险不是其担忧的重点。
图9 样本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尽管我国税源管控举措不断完善,但本次问卷调查仍发现了我国地方税务机关税源管控力度还有待加强的问题。由于语言、管辖权等原因,国内税务部门对企业在海外的投资活动,很难详细掌握,而海外投资企业由于担心商业机密泄露等问题,一般也缺乏积极性向税务机关主动汇报其海外投资和运营的相关信息。这就使得税务部门对“走出去”企业的海外经营和税收情况难以充分掌握,海外投资企业的境外收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完整的申报,少报、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本次调查中,有高达86.4%的受访企业表示从未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涉税风险提示,只有19.8%的调查企业有收到税务机关对企业汇算清缴的检查通知,这反映了税务机关对海外投资企业税源管控力度还有待加强。
4.纳税服务需求
这部分内容意在了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服务是否满意,与境外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是否到位,以及纳税人对税收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等。目前,福建省税务部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涉税纠纷双边磋商服务、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举办对外投资税收辅导培训、发布涉外税收信息资料等。针对这些纳税服务而言,样本企业总体反馈相对满意。根据图10,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有接近80%的样本企业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图10 样本企业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
具体而言,个别项目依然存在改进空间。例如,原则上,税务机关对境内外税收政策最为熟悉,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海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的涉税政策辅导。但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3.43%的受调研企业是通过国内税务机关了解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高达62.3%的受访企业是通过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税务机关对于境外投资的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在进行税收管理工作人员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时,45.46%的企业表示满意,37.24%的企业表示基本满意,但还有17.3%的企业表示不满意。在进一步调查不满意的原因时,75.34%的企业表示税务人员对其所要咨询的税收知识并不太熟悉。在纳税宣传辅导方式上,35.48%的企业倾向于以微信群、QQ群等工作群的方式进行纳税辅导,22.58%的企业提倡纳税人网络课堂,21.51%的企业希望能够提供面对面辅导,还有20.23%的企业喜欢以12366形式进行电话咨询。就税收征管服务尚需完善的内容调查而言(多选题),62.37%的纳税人认为边境贸易税收政策辅导内容和方式应当进一步改进,66.67%的纳税人认为自主办税信息化建设应当加强;此外,还有32.26%的企业表示应当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13.98%的企业表示要改善服务态度,21.51%的企业表示应提供有效的权益保障。
本文通过对福建省78家“走出去”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税收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了其国际税收风险并保障了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但依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尤其是当前还存在着企业税收负担依然偏重、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足、税源管控力度不足以及税收协定内容不完善导致的税收歧视问题,等等。因此,为充分调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加快“一带一路”建设步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如下。
签署税收协定是各国加强税收合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权益、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调查中发现我国“走出去”企业之所以存在不少税收歧视,主要根源是缺乏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我国已经和绝大多数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但是仍有一部分国家未签订税收协定,为此,应加强与这些国家的税收谈判力度,争取与“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构建完善的税收服务体系。对于短期内签署税收协定有困难的个别国家,也应该本着互惠互利、加强双方经贸合作往来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双方良好合作的税收协商机制。在税收协定谈判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的实际经贸往来情况,合理磋商税收协定中的每一项条款内容,尽快达成税收共识和征税信息共享,重点解决双方经贸合作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以及双方企业境内外的偷税、漏税等问题。通过这些举措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合作,建立税收协定网络服务体系,为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在跨国税收服务体系中,为海外投资企业设立企业税务信息登记制度,构建海外投资企业的信息资料库,有助于在源头上完善税收征管与服务。调查中样本企业总体对于我国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比较满意,但仍然存在相关税收优惠了解不够、政策宣传力度不足等问题。随着走向海外的企业增多,税务部门需要掌握更多境外企业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为这些企业提供税收上的帮助,应专门为“走出去”企业建立信息资料库。首先,应明确规定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履行新设税务登记报备义务。其次,当这些“走出去”企业发生股权变动、对经营范围作出重大调整或停业清算时,应及时履行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义务。第三,税务部门建立专门的“走出去”企业税务档案,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开始掌握企业海外投资运营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企业海外投资的纳税情况。第四,为了及时掌握企业海外投资的动态情况,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各项税务登记信息的检查核实,及时更新各项登记信息,保障税务登记的真实、有效。第五,税务部门应利用这一信息资料库,发现这些“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难题,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服务质量,确实保障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各项税收权益。最后,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让海外投资企业及时了解东道主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提高“走出去”企业的自觉纳税的觉悟,同时让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惠及企业,激励更多企业通过“走出去”实现更大的发展。
“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不同,各国的税制征收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更好服务我国“走出去”企业,需要为这些企业提供给个性化、国别化的税收政策指导。第一,税务部门应该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税收、法律、政策信息进行采集,及时发布企业对外投资国别信息指南和风险提示指南。第二,税务部门应编写不同行业、不同投资组织形式、不同业务类型的分类指南,提供基础性的办税指导;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因地制宜配合本地区企业“走出去”的具体情况,发布相应的税务信息指引。第三,税务部门应针对境外不同国家的投资税制,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平台,通过网络、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形式让“走出去”企业方便地了解投资税收指南、投资风险指南、税收协定、目的国税收政策等相关具体信息。第四,应通过国际会计业务等相关境外投资涉税业务培训,让企业掌握相关涉税业务知识,提高企业应对境外涉税事项的处理能力。
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税务人员也要积极“走出去”,更好服务我国“走出去”企业,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一是在现有的各类税收人才培养体系中加强对国际税收人才的培育力度。一方面,可借助现有的税收领军人才培养体系和高校财税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以及各类税务人才培养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国际税收专业人才的培训辅导;另一方面,针对现有的税务人员,可以通过向“一带一路”国家派驻学习、交流培训等方式增强其国际税收知识的服务水平。二是针对我国当前税收协定签订、谈判和税收争端处理面临的难题,培养一批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的谈判专家、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税收争议处理专家,对于海外投资的重大项目,可以积极组建包含各类税收专家在内的工作组,提供专业、高效的税收服务。三是根据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地区分布,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重点区域,加强对这些国家(地区)投资企业相关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法律政策等知识的培训辅导,让这些企业熟悉并灵活运用,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应探索向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国家派驻税务人员机制,有利于加强与当地税务当局的沟通合作,就地了解“走出去”企业和人员的税务信息,及时解决相关税务争议和纠纷。五是我国应向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驻外使领馆以税务参赞的形式派出常驻人员,从而通过国际税收培训发挥维护企业境外税收权益的作用。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近年来的减税降费政策扶持了一大批中小创企业,但是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广大发展前景相比,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足,调查的企业仍有一定比例认为现有的税负水平较高,不利于我国海外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扶持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负担,激发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在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要重点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关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与“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和技术创新研发,要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和减免力度,同时对于境外纳税的所得收入,增加其税收抵免层次,最大可能减少重复征税。关税方面,要在现有的关税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关税税率的各种适用范围,既要保证企业应享有的各项关税优惠政策,也必须防止企业利用关税漏洞进行各种偷税漏税,同时还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合作,促进国际商贸往来。对于已经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要积极用好税收饶让制度,确保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享有应得的税收饶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