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平
(中央民族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北京 100081)
朋扣皮脏银,即朋扣赔桩皮脏马匹银,是清代绿营马政军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朋扣、赔桩、皮脏、买补倒马等内容,其具体管理由兵部车驾清吏司负责。朋扣皮脏银奏销与绿营其他基本制度一样承袭明制,在明代“桩朋银”[1](129~135)的基础上发展成“朋扣银”,并具有清代绿营军事体系的特点。罗尔纲先生在《绿营兵志》中对朋扣、皮脏银进行概念性描述[2](388,445),但没有提及它们之间的实质性联系。陈锋在《清代军费研究》一书中关注到绿营朋扣银作为一种扣银制度的存在[3](115~116)。许雪姬则将朋扣银视为台湾地区绿营公费的主要来源[4](62~63)。截至目前,学界对绿营马政奏销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秦树才等人也注意到了这一点[5]。档案资料显示,作为清代绿营军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朋扣、赔桩、皮脏、倒马等同为一体,紧密相关。基于此,笔者依据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厘清朋扣、赔桩、皮脏、马匹银等相关概念,剖析其内在联系,并以广西地区的奏销为个案,解读清代绿营马政这一军事体系的结构。
绿营脱胎于明代的镇戍制度[2](16),绿营朋扣皮脏银也是对明代桩朋银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成化十三年(1477年),明廷奏准实施桩朋银制度。京营马走失,令其马主根据品级的等第高低出银。又令各营马队官军每岁朋合出银,以6 个月为率,从旗军到都指挥每月各扣5 分到1 钱不等,遇马倒失贴助买补[6](2124)[1](247)[7](398)。清代袭承明制,朋扣皮脏银也主要用于买补马匹,但是有独特之处。
清代朋扣皮脏银主要的费用是朋扣银。朋扣银因来源于“扣”而具有特殊性,与其他日常军费直接拨发不同,它来自绿营官兵的俸扣。朋扣银的特殊性使得它在《绿营兵志》中被列为俸饷[2](388)。顺治八年(1651 年)题准,“副将以下,把总以上,每月于应支银内扣二钱,马兵扣一钱,步兵扣五分,守兵扣三分,名曰朋扣。存贮营中,以备买马之用,若有余剩,由部核明,于奏销本内题交户部充饷”[8](4453)。清承明制,朋扣银的来源及基本用途类似。不同之处在于,清绿营官兵的朋扣银扣减范围限制在副将以下、把总以上的中低级武官及普通士兵。另据许雪姬的研究,除在官兵俸银中扣除朋银外,副将以下至把总的养廉银中也根据品级不等扣除相应朋银[4](62)。
赔桩银。绿营中马匹不到年限倒毙者,分别责令赔项,是为赔桩[9](卷50)。明制规定,不同年限内倒补马匹,勒令不同等级桩头追罚银两1两至6两,同时遵循等第高者出银多的原则,15年以上免其追桩[6](2124)。罗尔纲已关注到清政府据各直省区域气候差异制定不同赔桩政策[2](445~446)。除此之外,清代赔桩在兵丁赔补上也有变化。顺治八年(1651 年)题准,营马倒毙,至少包括令兵丁本人赔补,10两为额,每年递减1两,10年为免赔期限[8](4515)[10](9)。而后,营马赔补责任逐渐向本兵倾斜。从乾隆三十四年(1769 年)的材料推测,“尚有三里营兵丁卢宗美倒马未满一年,应赔桩银五两。张大勇倒马未满两年,应赔桩银四两五钱,该营遗漏未赔”[11],应为本兵全部赔补。
在中低级武官及普通兵丁的俸薪中朋扣、不同地区赔桩年限不同以及赔桩责任完全向兵丁本人倾斜,这都显示出清代朋扣皮脏银的独特性。
皮脏银。倒马一匹,需将皮脏变价上交。“营马倒毙合例者,每匹仍分别缴回银两,名曰皮脏。”[9](卷50)马匹倒毙,肉脏变卖银钱交官亦源于明制。明正德十二年(1517 年)奏准,“军民原领孳牧并骑操马倒死告官,相剥其皮张鬃尾肉脏,许马户自卖,辏银买补还官”[6](2122)。清代广西每匹倒毙营马皮脏银变价数为5钱,定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12](4458~4459)。
买补倒毙营马银。清制马匹倒毙,各省依定价先用朋扣银买补,及时补充营马,年底造报。直省买补马匹在时间和数额上都有限制[13]。买补倒毙营马是朋扣银的主要用途。
兵部饭食银。当年所收朋扣银除去买补马价银,剩余朋扣银加上赔桩银和皮脏银,每100 两解兵部饭食2 两。在兵部核议的档案中,情况基本如此。以乾隆四十一年(1776 年)的档案为例,当年新收朋扣银加上赔桩银和皮脏银,扣除买补马匹价银,剩余实在银两9 219两,按每100两解2两,折价为184两[14]。而在地方题报中,也有除去买马价及其余动支项,加赔桩银、皮脏银后剩余银两按例解兵部的特例。如乾隆三年(1738 年)的朋银5 527.3 两,在扣还司库七分备公银1 661.6 两,馗蠹营支用34.7 两外,剩余朋银3 831 两,加上赔桩银14.5 两,皮脏银180.5 两,三项共4 026两,折解兵部饭食银为80.5两[15]。
实存朋扣银。实存朋扣银是在扣除各种费用后的剩余银两,最终造入秋拨册内,报兵部核查后,送户部充为兵饷。据查阅档案,总结析出公式:实存朋扣银=朋扣银+赔桩银+皮脏银-解部饭食银-其他临时开销。以嘉庆七年(1802 年)的奏销为例,朋扣皮脏银减去兵部饭食银,再减不敷世俸银及米银后,实存银7 527两[16]。在一些史料中,“实在银两”与“实存银两”统称“实在银两”[13]。从查阅的档案来看,大部分档案会区别使用这两个称谓。“实存银两”与扣除买补马匹后剩余的或扣除兵部饭食银后的“实在银两”不同,是造入秋拨册内候部充饷的实际数额。
各年的奏请格式、款项大致相同,为避免罗列,选取乾隆初年、末年及嘉庆至光绪各一年的朋扣皮脏银奏销制成表格,直观呈现清代朋扣皮脏银奏销概况(见表1)。
表1:清代朋扣皮脏银开支 (单位:两)
作为绿营马政组成部分的朋扣皮脏银奏销是随着绿营的设立而确立的。自顺治元年至十五年(1644~1658 年),绿营随行省军事体制陆续在全国范围内设置,广西绿营设于顺治九年(1652年)[2](38)。时值鼎革之际,清代军事体制还处于继承明制并加以改革的阶段,绿营的朋扣皮脏银奏销亦历经变动。朋扣皮脏银奏销从格式的制定到最终确定,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首先是奏报时间的固定化。顺治年间短暂施行过按季汇报,后来皆以年终汇奏为准。顺治七年(1650年)题准是按季造报,顺治十二年(1655年)题准停止季报,令各地督抚将所属的营马数目汇造总册,年终奏报查核[12](4453~4454)。奏销时间在顺治年间确定下来后,进而要求形式与内容划一。朋扣皮脏银遵循清代财政奏销制度,按照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格式奏销[23](卷9)。在历年地方朋扣皮脏银奏销中,也常以某年“朋扣皮脏等项银两管收除在数目事”为由题请。关于军需奏销格式的规范化,陈锋认为,经过康熙申令,地丁钱粮奏销和兵马钱粮奏销中的四柱格式基本统一[24]。朋扣皮脏银奏销作为兵马钱粮奏销的组成部分,以四柱格式经由地方题请,仅仅是奏销规范化程序的初始。
因朋扣皮脏银奏销的混乱情况一直存在,康熙十九年(1680 年),赵之鼎建议将“朋扣赔桩并马政各项定例抄录,让该督抚察照旧例扣朋造册题报,以凭查核可也”。这表明,就连地方直省对朋马赔桩及马政各项定例也不是很熟悉。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其奏销细册仍未完全规范,各地报送常有缺漏。各直省所送往部、科核查的马匹朋桩奏册内,官兵俸饷无朋扣或有朋扣马匹无官兵俸饷者难以稽查。兵科要求各直省遵例划一,并为此移会车驾清吏司,车驾清吏司亦赞成。由此,案呈到部,由部、科合咨令各地方直省遵守施行[17]。广西地处边陲,朋扣皮脏银的制度统一迟缓一些。照前文所述,朋扣银限制在一定的武将品级及所有兵丁中。顺治八年(1651年)即定武官中“副将以下把总以上”扣朋银,到雍正十三年(1735年)为止,广西的提督、总兵均扣朋银,与会典“止有副将以下扣除朋银”之例不符,广西的地方官员于此时指出这一问题并在兵部议覆后更正[25],这距离政策标准的制定已过去80多年了。
此外,广西地区的朋扣皮脏银奏销过程还暴露出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需要逐一厘清。
一是著令赔补的对象是普通兵丁马。著令赔补仅为兵丁马,这点在奏销题本中多有提及,“各省绿旗官兵支领俸饷,俱扣有朋银,兵丁领骑马按年追赔桩银,年底造册奏报”[11]。赔补对象限兵丁马,这与绿营的马政体系中武官骑马与普通兵丁骑马分开有关。绿营武官向有例马,令其自备马匹[12](4453)。再据雍正《广西通志》载:“共马二千一百七十三匹,兵丁战马一千四百二十一匹,官员自备马七百五十二匹。”[26](860)因文中所提右江镇为雍正五年(1727 年)参革泗城土府添设[26](861),可推测这是雍正年间的兵额。在上述材料中,官员自备马与兵丁战马是分开的。光绪年间的材料可进一步证实,“广西官例马六百七十九匹。兵丁马六百五十七匹”[9](卷50)。兵丁马657 匹,与光绪十四年(1888年)档案中所记载的经制马匹数吻合[27]。所以,在广西经制马额度是兵丁战马,官员例马不包含在内。厘清这一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分析朋扣皮脏银奏销中的各种款项与类别。
二是经制马匹中包含了一定养廉马的额度。乾隆二年(1737年)四月十五日议覆浙江黄岩总兵官吴进义奏请扣出随丁马匹按额三分报销一案中,兵部议准,“其奏称随丁马粮仍准与各营实在倒毙之马一体报销,将应领之银存为营中公用之处应勿庸议,俟命下之日臣部行文各直省一体遵行可也”[37]。随丁马粮,即亲丁名粮[28],在乾隆四十八年(1783 年)裁撤后武职改照文职例议给养廉[2](378)。可见,部分养廉马包含在经制马匹数之中,是准许与实在倒毙马匹一体奏销的。乾隆二年(1737年)议定,亲丁马既备价存营,倒毙只能按照兵丁现有之马按额开销,如有以存价马匹数混入兵丁马额数中捏造上报的官员降一级调用,但是存价已买马准照例报销[10](10)。广西的经制马中养廉马数为22 匹,包含提督随丁养廉马16 匹,左江镇、右江镇随丁养廉马各3 匹[29]。乾隆三十八年(1773 年)奏销中明确说明经制马匹数、养廉马匹数及实在兵丁骑操马匹数之间的关系,“查广西省各营经制营马一千五百一十一匹内除扣价贮库各官养廉马二十二匹外,实在兵丁骑操马一千四百八十九匹”[30]。经制马匹中并没有包含全部的养廉马数,而是包含一定数量的养廉马,这是确定无疑的。
朋扣皮脏银奏销时间及全国各直省奏销格式,基本在乾隆朝之前固定并形成惯例。在厘清朋扣皮脏银的各项概念、特点及关系后,我们将进一步梳理绿营马政与朋扣皮脏银之间的关联。
广西经制马兵总额数,康熙年间是1 116 名,广西抚标营300 名、提标营456 名、左江镇标营360名[31](574~599),雍正时期为1 421 名[26](860)。经制马兵的额数是朋扣皮脏银的核销前提与依据。广西绿营马政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广西绿营经制马匹的变化。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定广西经制马为1 511匹[10](11)。这个数字一直稳定至咸丰年间,只有道光十四年(1834 年)略缩减为1 491 匹[32],二十七年(1847 年)为1 472 匹[33]。咸丰四年(1854 年)广西的经制马匹大规模裁减,裁马475 匹,“查该省骑操马匹案内酌裁马四百七十五匹,均于咸丰四年春季起至十二月止,一律裁足”[20]。卞宝第曾于光绪年间建议裁改绿营制度[34]。绿营的大规模裁撤其实早已在广西绿营马政中拉开序幕。因为突然裁减经制马,咸丰七年(1857年)核销咸丰三年(1853年)的朋马数,在引用咸丰四年(1854年)的处理意见中说明,前项裁减马匹抵作倒缺之数,不需要再买补马匹[20]。档案资料显示,至少在同治四年(1865 年),广西经制马匹已减为689匹[35],直到清末经制马匹数维持在650~700匹之间[36]。
二是准倒马匹比例的变化。准倒马匹比例应分为准倒三分和每100匹准倒17匹两个阶段。营马倒毙过多,会使朋银入不敷出,为此,清廷限定倒毙马匹的额度。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为谨防倒毙马匹过多出现冒销情弊,著各督抚提镇即行参题[12](4457)。乾隆二年(1737年)浙江黄岩总兵吴进义题请按扣出随丁马匹,按额三分报销[37]。乾隆十九年(1754年)题本内开“据总册开造该年倒马三百六十六匹核算虽未及三分之数”[38]。以实际的准倒马匹数推测,乾隆前期的准倒马匹应不得超过1/3 额度。366 匹作为1/3 准倒马匹数,与雍正期间的马兵总额数亦相符。而至少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 年),每100 匹准倒1/3 转变成17 匹之具数[39]。后每100 匹马准倒17 匹应为定数,马匹准倒数额较乾隆前期更少[40]。准倒马匹数的不断降低,暗含着清廷在军事费用上的收缩政策。限定营马的倒毙匹数,将倒毙责任与马兵赔补、官员处分挂钩等措施,共同有力地保证了绿营马政的正常运转。
三是广西买补马匹的变化。乾隆十一年(1746年),买补马匹的数量为366匹[17],二十一年(1756年)是366 匹[37]。乾隆三十五年(1770 年)题定每100 匹准倒17 匹后,乾隆三十八年(1773 年)买补马237 匹[30]。嘉庆年间买补马匹基本是257 匹,如嘉庆二年(1797 年)、嘉庆二十二年(1817 年)所买补马匹数皆为257匹[41][42]。道光至咸丰年间核销准予买补马匹数为240~260匹,如核销道光八年(1828年)为257 匹[43],核销道光十四年(1834 年)为254 匹[32],核销咸丰三年(1853 年)为244 匹[20]。同治四年(1865年)被准予核销110匹[35],后继年份稳定在117匹上下,同治五年(1866年)和同治七年(1868年)均为117 匹[44][45],一直至光绪末年都没有明显变动。就买补马匹的数据来看,每年几乎都按照准倒马匹的最大额数购买,这一点毋庸置疑。
四是买补马匹银价的变化。广西的买补马银价经历了三次变化,分别为20两、17两和16两,分别定于康熙五年(1666 年)、乾隆十五年(1750 年)和乾隆二十年(1755 年)。康熙五年(1666 年),议定朋扣银买补马匹单马价值,直隶每匹9两、山东10两、山西8两、河南8两5钱、江南13两9钱7分、江西16 两8 钱2 分4 厘、福建22 两、浙江16 两、湖北湖南15 两、西安8 两、广东21 两9 钱、广西20 两、云南21两8钱、贵州20两2钱2分有奇、甘肃8两、四川12两[12](4454~4455)。这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将买补马匹价格标准化。对比各直省买补马价可以看出,广西倒毙马每匹买补价格20两,在全国居于前列。各省马价不一,原因是广西、广东、四川和云南、贵州等省向来在本地及邻省购买马匹,而福建、江南、浙江、江西、湖广向系口外产马。四川作为产马之区,在南方诸省中定价最低。准销马匹的价格与地区气候、采买难易程度密切相关[29]。乾隆十二年(1747年)题报中,广西准销马匹价格还是20两一匹[17],而到乾隆十五年(1750 年),“经原任总督陈大受于乾隆十五年节省马价案内奏准将两广马价每匹各酌减三两”[26],“又奏准广西马价每匹减去三两以十七两报销”[12](4462)。在班第题报广西乾隆十七年(1752 年)的剩余朋扣皮脏银中,单匹马价正是按部减后定价17 两[46]。乾隆二十年(1755年),再次议准各直省营马价,广西准以16 两报[12](4462)。实际上在乾隆十九年(1754 年)闰四月后,马价买补即按16 两一匹造报,“今标镇协营买补马三百六十六匹,先经查照原定每匹给银十七两之数动支朋银六千二百二十二两内,自乾隆闰四月二十八日钦奉硃批之日起以后共买补马二百五十匹,每匹遵照扣银一两,共扣银二百五十两,实支买马价银五千九百七十二两”[29]。乾隆十九年(1754年)广西买补价为:17 两一匹,买马116 匹,价银1972 两;16 两一匹,买马250 匹,价银4 000 两,两项共银5 972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的奏销四柱简明清单显示,单马价值仍为16两,未有变更[47]。买补马匹单价和限倒马匹额数减少,直接导致地方可支配的马政经费降低,例如,广西就由乾隆前期6 000~7 000两的可动支朋扣银降到4 000两左右,在经制马额度较多、买补马价较高的省份尤其如此。
历清一代,广西的绿营经制马匹、准倒马匹、买补马匹、买补马匹银价都逐渐降低,可使用的朋扣皮脏银也随之减少,并在咸丰年间裁撤绿营后大幅度削减。这反映出清廷绿营马政的不断收缩以及绿营军事策略的改变对马政和朋扣皮脏银奏销有着决定性影响。
赔补政策的运行是审视、观察绿营朋扣皮脏银与马政的重要窗口,在清代绿营马政运行中发生重大政策改变。正如前文所论,清代的马匹赔补虽有降低,但负担完全转嫁给兵丁,这是否会加剧兵丁与绿营体系的紧张关系呢?下面详细展示广西地区赔桩银的执行情况。在地方督抚题报和兵部核议广西朋扣皮脏银奏销的91 份档案中,乾隆十一年(1746 年)赔桩银5 两[17],乾隆十二年[17]、乾隆十八年、乾隆十九年赔桩无项[29],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倒马桩银1 226.5两,乾隆三十四年地方题报的赔桩银691.5两[11],在部核中,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的赔桩银具体情况为:未满一年赔桩银190两,未满二年赔桩银103.5两,未满三年赔桩银80两,共银373.5两。“今乾隆三十四年,倒马一百五十匹,核算未及三分,内除抚标等营未满一年倒马三十八匹,每匹赔桩银五两,未满二年倒马二十三匹,每匹赔桩银四两五钱,未满三年倒马二十匹,每匹赔桩银四两,共计赔桩银三百七十三两五钱。”[11]另有提标及永宁营318 两赔桩银,等造册到部再行核算[11]。乾隆三十八年至四十五年(1773~1780 年),有赔桩银88~200 两不等[30][48]。嘉庆二十三年(1818 年)赔桩银4.5 两[49],除此之外,嘉庆以后的赔桩基本无项。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赔桩陡增,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倒马限额的倍减,这或许跟清缅战争有关,当时云南急需马匹,但云南产马少,两广等省需解马至滇,这些马或拨自广西标营,或动项采买[50](31)。清缅战争可能导致广西地区赔桩增加以及倒马限额的重新议定。当然,这仅是推测,还需进一步论证。从总的趋势看,赔桩银在朋扣皮脏银中渐次减少,最终为零。赔桩银无项也是清代朋扣皮脏银的重要特征,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普通马匹所有本兵的负担。重要的是,绿营各级武官利用广西为三年免赔之省,几乎完全规避了赔桩这一政策。赔桩几无,奏报流于形式。同时,这也是清代绿营马兵没有像明代因赔补贫困化而产生大量逃亡[1](245),并能够持续的政策原因之一。
朋扣皮脏银在买补马匹及解兵部饭食银后,剩余银两常用作绿营公费银两,这也是许学姬在研究台湾地区绿营时将朋扣银作为绿营公费主要来源之一的原因[4]。朋扣皮脏银在开支后,实存银两才造入秋拨册内,候部核充饷。朋扣皮脏银准用于绿营其他开销由来已久,雍正七年(1729年),“覆准,官兵朋扣银,有经督抚提镇题奏,拨修船及军装器械,并赏号公务差遣等事之用者,均入于奏销案内,由部查照,准其开销”[12](4458)。资料显示,这些杂项开支主要是红白例事赏银。将朋扣皮脏银凑支给赏兵丁红白银,成为最常见的支用方式。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五年(1778~1780年)凑支给赏兵丁红白银分别为6 489两、2 369两和1 693两[51][48]。其他的还有世俸银[16]、折色不敷米银[16]、官兵眷属养赡银[13]、坏烂军装器械修补银[25]、归还原借养廉马价银[11]等。同时,为防止朋扣皮脏银的滥用冒支,兵部一再强调地方动支时必须要在奏销册内分析声明[52],但还是未能阻止浮冒[35]以及兵丁接顶不清[30]等问题的出现。
朋扣皮脏银奏销的题报时间延迟问题。一般来说,当年的朋扣皮脏银在次年五月至十二月题报。例如,雍正十三年(1735 年)的朋扣皮脏马匹细册于次年六月二十九日题报[25],乾隆十九年(1754年)的是次年十月十七日题,十一月三十日奉旨该部察核[38]。嘉庆[52]、同治[35]年间,屡次申明朋扣皮脏银奏销需于次年五月内具题,否则各地方官将以迟延罪名查究议处。但在实际的奏销中,尤其是咸同年间及以后,广西朋扣皮脏银在时间上未按例题报现象日趋严重,应题报时间与实际题报时间的间隔越来越长。除前文所论,咸丰、同治年间因军饷未拨,无册可造,咸丰三年(1853年)的于咸丰七年(1857 年)二月十九日题[20],同治四年(1865 年)、同治五年(1866 年)分别于同治八年(1869年)三月二十七日[35]、七月十二日题[44],光绪年间的基本是在三四年后题报奏销。如光绪六年(1880年)的于光绪十一年(1885 年)四月题[53],光绪十三年(1887 年)的于光绪十六年(1890 年)六月题[54]。咸丰年间题报的时间处于非常规状态,直至光绪末年,朋马奏销不再遵照之前的时间循例具题。以其为代表的绿营马政与绿营体系一样,已经进入名存实亡的末期。
清代朋扣皮脏银奏销制度在继承明代桩朋银买补马匹的基础上,朋银来源、赔补对象、赔补者负担等方面发生了彻底改变,并且形成了一套固定、完密的奏销体系,显示出清代军事管理的独特性。朋扣皮脏银既有本身的奏销问题,又与绿营马政的变化密不可分。奏销方面,经历时间不一、格式混乱、漏报错报等,基本在乾隆朝之前完成划一。马政方面,清代广西绿营的经制马匹数、准许倒毙马匹数、买补马匹数、买补马匹价银决定着朋扣皮脏银的支出及使用。清代广西地区的朋扣皮脏银与马政制度运行还显示,咸同之前,绿营经制马匹与马兵额数都较为稳定,在朋扣不变的情况下,用于买补马匹上的军费逐渐降低。而咸同后,随着绿营的溃败与裁撤,经制马兵减少,可供地方动支的朋扣皮脏银因而倍减,并且时间上一再推迟,其奏销更流于形式。朋扣皮脏银的军事财政奏销在制度划一的初期有利于绿营马政便捷管理,又为后来流于形式埋下祸患。
朋扣皮脏银奏销与马匹制度中最为凸显的赔桩无项,每年最大限额购买倒补马匹及剩余朋扣银充为绿营公费则成为清廷默许的军费处理方式。这表明,在清军事体制尤其绿营军事体制中,管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
从军事发展史看,清代的朋扣皮脏奏销与马政的进步之处在于,较明制,清廷承担起赡养军马的主要责任,赔补倒毙马匹的政策更为宽松,在地方武职官员的有效规避下,赔桩对个体兵丁的影响微乎其微,绿营马政因此能够稳固地运行至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