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軍亞
[關鍵詞]封建 郡縣 國家結構形式 社會形態
秦王朝確立的“郡縣制”,是古代中國關於採取何種結構形式組織和治理國家的制度創舉。而與這一制度創舉相對應的,則是“封建制”體制。近代以來,隨着西歐“封建”概念進入中國,“封建”這一産生於先秦中國的國家實踐並具有自主知識體系特性的概念發生了內涵的拓展和轉移,並且引發了長期爭議。但仔細觀察這些爭議,其實在不同觀點的背後,是緣於不同的分析進路。鑒於此,本文擬在釐清不同進路的基礎上,尋找一種可調和這些進路的認識坐標體系。
在國家形態演進歷史上,“封建”是一種具有階段普遍性的政治現象。在中國,它具有自身的知識資源和實踐傳統。在古代話語中,“封建”是一個內涵明確的概念:“列爵曰封,分土曰建。”既是一種分封制度,又延及後世各種封爵建藩舉措。①馮天瑜:《“封建”考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第10頁。“封建”一詞最早見於《詩·商頌·殷武》:“命於下國,封建厥福。”《說文解字》中表述爲:“封,爵諸侯之土也。”“建,立朝律也。”在中國本源性話語中,“封建”即“封土建國,分權而治”之意。
作爲一種國家制度體系,它發源於夏,明晰於商,成熟於周。“夏、殷之際,雖已有共主、諸侯之名分,然尚不能有如此強有力的建國形勢,故曰封建制度起於周代。”②錢穆:《國史大綱》(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上册,第42頁。周代封建體制的要義在於,根據血緣宗法關係的差等原則分配領土,實行多極治理。③徐勇、楊海龍:“歷史政治學視角下的血緣道德王國——以周王朝的政治理想與悖論爲例”,《雲南社會科學》4(2019):45。《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前636)關於周代封建制有如下論述:“昔周公弔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由於周是聯合許多方國滅商而建立的,爲了鞏固自身統治,它一方面承認邦國林立的現狀,另一方面使用分封同姓子弟、異姓姻親的方法來屏衛周王室,由此形成中國封建制度的實踐體系。
因此,從“封建”本意而言,它具有兩方面特徵。其一,封建制是一種國家統治制度,“封建”具有“封土”“封權”“封民”三重含義,《孟子·盡心下》所謂“諸侯有寶三:土地、政事和人民”。作爲一種政治關係,它的典型特徵在於國家統治權的分散性,分權而治。在封地內,分封君主擁有相對獨立的政治、經濟、軍事大權。其二,周代分封制同時又建立在血緣關係的基礎上,並且依據血緣宗法關係世代承襲,是一種把宗法血緣關係與政治關係結合起來的政治體制。因此,中國的封建體制又被稱爲“宗法封建制”。
“郡縣制”是繼“封建制”之後的另一種國家統治體系。關於“郡縣制”的起源,有“任地說”“滅國置縣說”“戎索說”“城市化說”“勢說”等不同說法④萬昌華:“郡縣制起源理論的歷史考察”,《齊魯學刊》5(2000):77。,比較一致的觀點是“郡”“縣”是在原有“分封”體制外興起的一種地方行政制度。設置這種制度的動力在於,加強王權統治。因爲,隨着分封而治的諸侯國的實力日益強大,分封國的統治權力就具有了天然的離心趨勢,中央王權需要設置一些直轄於王權的地方行政區域,以加強王權的統治力量。“縣”即直接隸屬於王權的地方行政機構;“郡”則主要設置在戰略要地和邊境之地,目的是爲了加強某一地區的防禦力量,是一種側重於軍事職能的地方行政機構。在“郡”“縣”出現初期,二者相互獨立,並不存在隸屬關係,區別主要體現在職能區分上。“縣”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縣域內的居民需要繳納相對較多的賦稅;“郡”更加強調其軍事職能,郡域內的居民上交賦稅的數量相對較少。從地域位置來看,“郡”通常設置在距離國都較遠但交通便捷的地域,“縣”則距離國都較近。⑤〔清〕姚鼐:《惜抱軒詩文集·郡縣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第12~13頁。在姚鼐“郡遠縣近”的基礎上,楊寬還提出“郡大縣小”的說法,郡下設縣,縣統於郡。參見楊寬:《戰國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227~228頁。
秦統一中國以後,關於採取哪一種統治制度曾發生激烈爭論,最終實行“廢封建,行郡縣”,將全國劃分爲若干“郡”,“郡”下設“縣”進行治理,“郡縣”成爲秦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隨着“郡”的主要職能由春秋戰國時期以軍事爲主逐漸擴展到民政、財政、司法、軍事、監察縣政等諸多方面,“郡”逐漸成爲一級地方政府。郡的最高長官爲郡守,其任免都要通過朝廷,絕對服從皇權的旨意。“郡”下設“縣”。根據人口規模大小,“縣”分爲兩類,“萬戶以上”的縣,最高長官稱“縣令”;“萬戶以下”的縣,最高長官稱“縣長”。縣令、縣長“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奸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①〔晉〕司馬彪:《後漢書·郡國志一》(北京:中華書局,1965),第3622~3623頁。。
從“郡縣”概念的內涵而言,它主要指一種中央皇權統治下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中央統治地方的行政單位。“郡”位於中央和“縣”之間,向上對中央負責,向下則需在本郡範圍內貫徹落實皇權意志和各項法律法規。中央皇權與“郡”、“郡”與“縣”之間爲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係。“郡”“縣”的地方治理權並不具有世襲性質,而是由皇權任免,接受皇權的直接控制。
秦以來的“封建”“郡縣”之變,意味着國家體制的變化。雖然人們對這一體制變化的方式和歷程有不同看法:或認爲,秦以來所發生的是封建向郡縣的轉變,是郡縣對封建的替代;或認爲,這一轉變的前提首先是封建內的郡縣之變②渠敬東:“中國傳統社會的雙軌治理體系:封建與郡縣之辨”,《社會》2(2016):6。,到漢朝時期又經歷了從郡縣封建雙軌並立到郡縣單軌制的演變過程,“漢朝一切制度承襲秦代,殊少變革,惟於地方之統治政策,恢復秦代所已揚棄之封建制度者,亦事勢所迫,不得不爾”。③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第14頁。但無論二者的轉變方式或歷程如何,“郡縣”與“封建”作爲兩種不同的國家組織體制,其權力結構是截然不同的。從國家權力的體制結構而言,秦以後,分權而治的封建國家體制已逐漸瓦解,成爲一個由地方行政體制組成的中央集權國家。雖然從秦至漢唐再到明清,關於採取“郡縣”還是“封建”的國家體制發生過多次爭論,但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不斷發展並成爲政治的主流,則是毋庸置疑的事實。④馮輝、齊書深:“中國古代分封制與郡縣制之爭”,《學習與探索》3(2001):130。
20世紀20年代到30年代初期,一批史學家重新定義“封建社會”,使得“封建”一詞的內涵發生轉移,從“國家結構”層面的本源涵義向“社會形態”層面的外來之意轉移。這一過程,最初源於日本學者對歐洲中世紀分封制度的翻譯。它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清末民初,隨着西學東漸的展開,大量西方概念進入中國,“封建”這一在中國知識體系中既已存在的概念,也隨之經歷了一個對應譯介輸入的過程。嚴復在翻譯《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將英文“feudalism”音譯爲“拂特之制”,後在對詹克斯(E.Jenks,1861—1939)的《政治制度史》的翻譯中,開始將“feudalism”翻譯爲“封建”。在早期的翻譯輸入過程中,一些學者對這一概念有着準確的把握。如陶希聖在《中國社會之史的分析》中認爲,中國的西周曾有過“分邦建國”制度,到秦統一六國後,“廢封建而置郡縣”。⑤馮天瑜:“漢字術語近代轉換過程中誤植現象辨析”,劉柏林、胡令遠 編《中日學者中國學論文集——中島敏夫教授漢學研究五十年誌念文集》(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第281頁。瞿同祖從土地制度、宗法制度、階級及政治制度等方面對“封建制度”的討論也以周代爲對象,並將“郡縣”制的興起視爲“封建”制的崩潰。⑥瞿同祖:《中國封建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瞿同祖對“封建”的理解,仍然沿襲“分封建國,分散統治”的中國原意。
在西歐,被翻譯爲“封建”的“feudalism”這一概念,主要指稱西歐中世紀的制度。但是,這一概念並非流行於中世紀,而是西方近代學者所使用的概念。對這一制度的研究,首先興起於16世紀的歐洲法學家,關注的重點在於這一制度的“封土之律”(LiAri Feudorum)及其所反映的國王與封臣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一內涵邊界直到18世紀仍然是清晰的。如孟德斯鳩(B.d.Montesquieu,1689—1755)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在“封建法律”主題下對西歐封建制度的分析,包括封君封從關係、采邑制度、農奴制度等。到19世紀,對這一制度形態的討論開始進入更加寬泛的領域,“從經濟、政治、社會、法律等角度對封建的各個方面如封君封臣關係、封土制度、莊園農奴、農村公社、封建城市等進行研究,作出了許多概括,並以‘feudalism’一詞指稱封建制度”①李根蟠:“中國‘封建’概念的演變和‘封建地主制’理論的形成”,《歷史研究》3(2004):149。。由此,“封建制度”在西歐學界的內涵已擴展爲一種社會制度或社會形態。20世紀30年代末,布洛克(M.Bloch,1886—1944)的《封建社會》是關於封建學說研究的集大成者,其中明確指出,西方“封建”概念的內涵經歷了由法律政治制度到社會或社會形態的變化。②馬克垚:《中西封建社會比較研究》(上海:學林出版社,1997),第3~4頁。
最早把西歐“feudalism”譯爲“封建”的是日本學者。因爲,日本的“中世(鐮倉時代、室町時代)及近世(德川時代)的國體、政制,乃至經濟結構,與遠在亞歐大陸另一端的西歐封建制卻頗有相似之處”③馮天瑜:《“封建”考論》,第167頁。。據此,日本史學界廣泛使用“封建社會”概念並對本國歷史進行分期。雖然在中國的本源性話語中,早有“封建”一詞及其釋義,但從“西歐”翻譯過來的“封建”一詞,經由在日本的中國留學生傳入中國後,就與中國原有的周代“封建”一詞産生了混亂。④[日]安藤彥太郎:《中國語與近代日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卞立强 譯,第149頁。
在中國,一些史學家在對歷史做時代分期來界定中國社會的性質時,也開始效仿歐洲歷史的分期模式,將中國秦漢至明清兩千多年的歷史稱之爲“封建社會”,並對“封建社會”做出新的內涵界定:“封建社會的特點是,封建領主或地主對農民實行一種超經濟的壓迫,甚至使農民失去身體上的自由。”⑤馮天瑜:“漢字術語近代轉換過程中誤植現象辨析”,《中日學者中國學論文集——中島敏夫教授漢學研究五十年誌念文集》,第283頁。由此,在“封建社會”的話語之下,“封建”已失去國家體制的原本內涵,對其社會形態涵義的強調逐漸廣見於話語討論之中,並引發了20世紀30年代中國思想界著名的社會史論戰。以陶希聖爲代表的“新生命派”認爲,中國周代爲封建社會,是一種“與公社制結合的封建制”;秦統一六國後,“廢封建而置郡縣”,中國的社會性質發生變化,封建制度遭遇分解,秦以後的中國歷史不得再稱封建社會。⑥盛邦和:“20世紀30年代前後中國社會性質大論戰”,《上海財經大學學報》8(2012):3~4。以潘東周、何干之等爲代表的“新思想派”則認爲,中國封建的力量十分強大,隨着帝國主義的進入和資本因素的發生,中國社會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⑦盛邦和:“20世紀30年代前後中國社會性質大論戰”,《上海財經大學學報》8(2012):3~4。中國的封建社會與西歐各國封建社會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於,西歐各國是分權形式而中國是集權形式,但無論是分權形式和集權形式都是封建社會的特徵。⑧康桂英:“何干之對20世紀30年代社會史論戰中‘中國封建社會問題’的探究”,《湘南學院學報》3(2021):7。以王禮錫、胡秋原等爲代表的一派則認爲,中國從秦以來一直到鴉片戰爭期間的歷史是一個謎一般的時代,但將謎之時代“認爲是封建制度,大體上是沒有什麽錯誤,雖然不是純粹封建制度,但其最基礎的生産方式是封建的”。⑨王禮錫:“中國社會形態發展史中之謎的時代”,《讀書雜誌》7~8(1932)。以李季等爲代表的“動力派”認爲,中國沒有形成過奴隸制社會,“在這兩千年的經濟中佔主要地位的是農工業直接結合的半封建的小農生産”,中國社會是一個“半封建”的社會。⑩李季:《中國社會史論戰批判》(上海:神州國光社,1934),第181頁。
20世紀40年代以後,對“封建”一詞轉向社會形態層面的討論成爲革命的主流話語。史學界以《聯共(布)黨史》中“五種社會形態”的劃分爲依據,將中國秦漢至明清以來的歷史劃入“封建社會”。這一劃分在引發爭論的同時,把“封建”看作一種廣義的社會形態也逐漸成爲定論。在中國本源性話語中的“封建”一詞,已完成概念內涵的擴展和重心轉移。有學者認爲,中國共産黨是近代中國“封建”術語快速普及的主要推動力①張志强:“惲代英‘封建’觀考析”,《廣東黨史與文獻研究》1(2022):73。,“封建論”是革命理論建構過程中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産物②周建明:“‘封建論’:是對概念的誤植還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産物——兼評馮天瑜先生的《‘封建’考論》”,《探索與爭鳴》10(2012):28。。
最早對中國社會使用“封建”“半封建”概念的是列寧(Лéнин,1870—1924)。1912年,列寧在對孫中山《中國革命的社會意義》一文的評論中對中國社會的性質進行論述:“中國這個落後的、農業的、半封建國家的客觀條件,在將近5億人民的生活日程上,衹提出了這種壓迫和這種剝削的一定的歷史獨特形式——封建制度。”③《列寧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 2卷,第293頁。
五四運動後,隨着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廣泛傳播,受俄國革命將革命前的時代稱爲“封建”的影響,一些共産黨人逐漸用“封建”形容古代中國和近代中國。中共二大前後,“封建”術語頻繁出現於中共中央文件和領導人的文章之中。國民大革命後,各種帶有“封建”的政治術語流行開來。在這一過程中,“封建”逐步定型於中國社會形態的話語體系。
郭沫若在論述中國社會的封建性質時,對“封建社會”的概念做了新的解釋,它既不是西歐“封土封臣,領主采邑”的法律制度,也不是中國歷史上“封土建國,封爵建藩”的統治制度,而是指中國自戰國以降直至明清的整個社會形態,“現代的封建社會是由奴隸社會蛻化出來的階段。生産者已經不再是奴隸,而是被解放了的農工。重要生産工具,以農業而言,便是土地已正式分割,歸爲私有,而有剝削者的地主階層出現;在工商方面則是脫離了官家的豢養,而成立了行幫企業。建立在這階層上面的國家是靠着地主和工商業者所獻納的稅收所維持着的。這是我們現代所說的封建社會”。④郭沫若:《十批判書·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北京:東方出版社,1996),第13~14頁。這一解釋,使得“封建制被賦予了新的意義,中國歷史的宏大敍事也因此相應發生巨變”⑤馮天瑜:《“封建”考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第240頁。。
以毛澤東爲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對封建社會形態所進行的理論闡述,使得中國封建社會的討論最終定型。毛澤東基於對中國歷史和國情的研究,對中國的社會形態作出了理論概括。他指出,中國的封建制度自周秦以來“一直延續了三千年左右”⑥《毛澤東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第2卷,第623、664、623~624頁。;“自周秦以來,中國是一個封建社會,其政治是封建的政治,其經濟是封建的經濟。而爲這種政治和經濟之反映的佔統治地位的文化,則是封建的文化”⑦《毛澤東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第2卷,第623、664、623~624頁。。他還從自然經濟、土地所有制、貢稅和勞役制度、政治制度、宗法制度等方面系統論述了中國封建社會的制度特徵:“中國封建時代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是由以下的各個主要特點造成的:一、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佔主要地位。……二、封建的統治階級——地主、貴族和皇帝,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農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農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種地主、貴族和皇室的土地,並將收穫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獻給地主、貴族和皇室享用。這種農民,實際上還是農奴。三、不但地主、貴族和皇室依靠剝削農民的地租過活,而且地主階級的國家又強迫農民繳納貢稅,並強迫農民從事無償的勞役,去養活一大群的國家官吏和主要是爲了鎮壓農民之用的軍隊。四、保護這種封建剝削制度的權力機關,是地主階級的封建國家。如果說,秦以前的一個時代是諸侯割據稱雄的封建國家,那末,自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就建立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仍舊保留着封建割據的狀態。在封建國家中,皇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在各地方分設官職以掌兵、刑、錢、穀等事,並依靠地主紳士作爲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⑧《毛澤東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第2卷,第623、664、623~624頁。
從政治學的研究維度而言,“封建”本是一種與“郡縣”相對應的國家體制結構和詞匯使用,近代以來,已經發生了話語內涵的完全轉變。隨着話語內涵的遷移,不僅不同學科在使用這一概念時容易發生混淆並制約相關話題討論的深度,而且也容易引發爭論。由於缺乏內涵的共識性,也難以實現通過爭論而獲得一致性的結果。對於“封建”概念的術語變化,有學者認爲,這是一種“泛封建化”的不嚴謹的概念界定,也有學者肯定這一術語轉變對中國革命的積極意義。如此看來,避免陷入話語爭論的辦法,就是釐清不同話語背後的邏輯。衹有在釐清邏輯的基礎上,纔能尋找到重新構建話語結束爭論的路徑。作爲國家體制並且與“郡縣”相對應的“封建”,遵循的是國家結構形式的分析進路,而與“封建社會”相對應的“封建”,其背後是社會形態的分析進路。
作爲一種公共權力機關,任何國家都必須採取最適合自己的公共權力的組織形式,以實現國家的統治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國家的結構形式即關於國家在其地域範圍內,如何處理作爲地域意義上的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之間關係的形式。在國家産生之前,社會依據血緣關係而劃分爲氏族、胞族、部落等不同的組織形態,國家在氏族組織解體的基礎上形成。“國家和舊的氏族組織不同的地方,第一點就是它按地區來劃分它的國民。”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第4卷,第187、131頁。國家産生以後,“要加以劃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區了;居民在政治上已變爲地區的簡單的附屬物了”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第4卷,第187、131頁。。按地域原則劃分和組織居民是國家的基本特徵。國家結構是與國家同時産生的。例如,歐洲早期的城邦國家,以城墻圍起來的城鎮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中心區域,城墻內部的權力所在的中心區域和城墻外一定面積的地域及其相互關係就構成了國家的結構形式。③童之偉:“從憲法學角度探析國家結構形式的源與流”,《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6(1994):56。
國家被劃分爲若干地域單元,就有了國家權力在不同地域單元的配置問題。“郡縣制”與“封建制”正是兩種不同的國家權力配置形態。從國家結構形式的分析進路認識這兩種制度形態,主要體現在兩個認識維度:
一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大國的治理,注定和小國的治理很不相同。首先是最基本的制度,即憲制/構成(constitution)不同。例如,小國就不大會有什麽地方割據或分裂的風險,也很難說什麽中央與地方關係。而中國至少從西周分封諸侯開始,就一直有一個大致可謂‘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問題。”④蘇力:“大國及其疆域的政制構成”,《法學家》1(2016):28~29。
在封建制下,國家由若干諸侯國組成。由各諸侯國組成的“地方”與“中央”之間是一種“分權共治”關係。周王將其土地通過分封的形式授予與其具有血緣關係的後代加以治理,國家事實上由各個諸侯國組成。由於“封建”具有“封土”“封民”“封權”的三重涵義,擁有“土地、政事和人民”的諸侯國實際上就具有了地域範圍內的“主權”性質。因此,“分封制”下的諸侯國就形成了實際上的“小主權國家”,直接管轄和治理其國內的土地和人民。統治者的利益和守土守民之責緊密結合起來,有利於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也強化了諸侯地方的自治能力和自主權力。雖然周王是所有諸侯國的“共主”,但在實際的權力實踐中,周王並不具有直接治理其領土範圍內諸侯國的權力,其對國家的統治權依賴於各諸侯國的統治權來實現。各個諸侯國聯合起來構成一個整體國家。正是因爲如此,“分封制”下的中央和地方關係雖然名爲“分權共治”,但在實踐中更容易陷入“易分難共”的危機,這一關係天生埋藏着“離心”和“分散”的趨勢。一旦中央王權實力衰微,就會發生諸侯國挑戰王權的衝突,國家陷入諸侯之亂和戰爭頻發的局面。也源於此,纔有秦統一六國後,汲取前朝的亡國之訓而實行“郡縣制”的體制變更。
“郡縣制”下,“郡縣”爲國家組成部分的地域單元。如秦統一以後,將全國劃分爲三十六郡①除了《史記》中的三十六郡說以外,也有全祖望的四十一郡說、王國維的四十八郡說等。,國家由各個“郡縣”構成。“郡縣”作爲中央統治地方的基本單位,其權力來源及其職能大小等都由皇權中央決定,“郡縣”衹是執行皇權意志的單位,貫徹落實中央的法律法規,自身並沒有獨立處理本地域範圍內的政事的自主權。在科舉制、流官制等相應的制度配套下,國君還通過分散職能、強化監察等措施加強對“郡縣”地方的實際控制權。因此,在“郡縣制”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中,中央皇權擁有絕對權力,最大限度地實現了縱向和橫向的權力集中,實現對統治地區人力、物力等一切社會資源的控制,使得中央權力對國家的控制達到“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效果。不同於“封建制”下中央與地方建立在“分”基礎上的“聯合”關係,“郡縣制”下的中央與地方是一種“整體內的部分”關係,是一種有機體關係。因此,“郡縣制”強化了中央集權的力量。
二是國家權力在不同地域的配置原則。中國先秦“封建制”下,國家權力的配置遵循宗法血緣原則:“天子建國”即周王分封諸侯,“諸侯立家”即諸侯分封卿大夫,“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②〔清〕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北京:中華書局,1987),第213頁。。封土建國的對象主要是與王權具有血緣和姻親關係的人,血緣法則與國家的政治法則相結合,是中國封建制權力配置的核心特徵。“郡縣制”的權力配置原則實現了血緣關係與政治關係的分離,並通過相應的制度配套,具有了行政官僚制的特徵。科舉制是“郡縣制”最重要的配套制度。通過科舉選拔人才而不是依據血緣關係的先賦身份獲得權力,是“郡縣制”與“封建制”在權力配置方面的最大區別。正是在此意義上,韋伯(M.Weber,1864—1920)等學者認爲,“郡縣科舉制”使得秦以來中國的國家體制具有了“現代國家”官僚制度的要素。
可見,“郡縣制”的建立,使得國家垂直掌控地方政權,官僚政治代替了貴族政治、血緣政治,“郡縣”與“封建”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幾乎貫穿中國近三千年歷史的“郡縣”與“封建”之爭,實際上是採取何種結構形式組成和治理國家的爭論。
近代以來,學術界大多在“封建制度”“封建社會”等概念中使用“封建”一詞,並對中國自秦以來兩千多年的歷史,都置於“封建社會”的形態之下加以認識和討論,並據此得出近代以前的傳統中國是一個“封建國家”的結論,由此迴避了中國歷史上所發生的“郡縣制”與“封建制”在國家體制實踐上的爭論。這一認識和討論遵循的是“社會形態”的分析進路。
社會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學說的重要內容。馬克思(K. H. Marx,1818—1883)是把社會作爲一個有機聯繫、變化發展的有機整體來看待。在這一有機整體中,經濟是整個社會生活的基礎。③《馬克思恩格斯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2卷,第591頁。在經濟生活的諸環節中,“生産”處於支配地位,起着主導作用;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30卷,第40頁。而“生産”總是“一定社會形式的生産”,不僅要考察“生産什麽”,還要考察“怎樣生産”。因此,在馬克思的社會形態思想中,經濟形態是社會形態的基礎,生産的社會形式、生産方式是劃分經濟形態的標誌。以此爲依據,馬克思將人類社會形態劃分爲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共産主義社會五種依次演進的社會形態。
“社會形態”的分析進路,考察的是一個宏觀、廣義的社會,包括人類社會發展一定階段上以一定生産關係爲基礎的宏觀社會狀況。不僅要考察社會的經濟基礎,還要考察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是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相統一的總體性社會。從社會形態的分析進路,在“封建社會”的分析基礎上得出“封建國家”的結論,主要基於兩方面的認識維度。
一是從經濟關係的維度認識“封建”的社會形態特徵。這一認識的典型依據,可參見瞿同祖在詳細考察西方思想界關於“封建社會”的內涵後對“封建社會”所下的定義:“封建社會衹是以土地組織爲中心而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階級社會而已。”①瞿同祖:《中國封建社會》,第5頁。從經濟關係的維度看,對中國自秦以來“封建社會”的界定主要強調地主土地所有权制制以及建立在地主所有制基礎上的人身依附關係。秦以來雖然通過“郡縣制”廢除了因封土、封民建立的貴族統治階級與臣民之間政治上的人身依附關係,但形成了地主與農民之間事實上的經濟依附關係。地主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農民擁有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農民依附於地主所擁有的土地而生活,地主依靠剝削農民的地租過活,從而與地主之間形成了經濟上的依附關係。
二是從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的決定性作用界定“國家的性質”。根據馬克思的社會形態理論,經濟形態作爲社會形態的基礎,決定着這個總體社會中的政治和文化形態。“直接的物質的生活資料的生産”是人類社會生存的前提和基礎,而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在人類社會中是處於“然後”的地位,“人們的國家設施、法的觀點、藝術以至宗教觀念”,是從物質生産活動這個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因而,也必須由這個基礎來解釋”。②《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601頁。地主階級對農民在生産上的支配關係,也決定了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統治關係。“地主階級的國家又強迫農民交納貢稅,並強迫農民從事無償的勞役,去養活一大群的國家官吏和主要地是爲了鎮壓農民之用的軍隊。保護這種封建剝削制度的權力機構,是地主階級的封建國家。”③《毛澤東選集》,第2卷,第624頁。由地主所有制所構成的社會經濟的封建形態,決定了這個國家的封建性質。
由此,將“社會形態”引入歷史學的研究,經由社會形態的歷史分期劃分,“封建”在進入社會形態領域的同時,就脫離了與“郡縣制”相對應的國家結構形式的話語體系。如果不區分兩種不同的分析進路,對“封建”的爭論就會陷入“各自表達”並且“難有共識”的持續之中。
釐清兩種分析進路,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爭論的緣由,並在爭論中豐富人們對古代中國複雜社會的認識;同時,也爲如何界定古代中國的國家形態提供了超越爭議的思路。可行的辦法是,尋找共同的認識坐標,在同一個坐標體系內,建立能夠打通兩種分析進路的認識維度,以此超越爭議並深化對一個複雜社會的豐富性的認識。國家結構形式與社會形態雖然是不同分析進路的界定,但二者的共同之處都是基於“形態”的界定。回到國家結構和社會的“形態”本身,古代中國的國家形態可理解爲“國家郡縣,社會封建”。
從社會形態的界定而言,封建制度的經濟形態以“領主經濟”爲主,其背後是封建領主與農奴之間的人身支配和依附關係。中國自秦以來確立的地主所有制基礎上的經濟形態,是一種不同於封建領主經濟的形態,但地主與農民之間仍具有經濟上的依附關係。更重要的是,由於“郡縣官僚制度”建立在農業社會的基礎之上,一個生産剩餘十分有限的農業社會難以支撐一個龐大國家的官僚體系,“皇權不下郡縣”,使得鄉村社會的實際統治權仍然建立在地主所有制關係之上,形成以土地經濟權力爲基礎的地主政治關係。在此意義上可以認爲,中國的社會雖然並非一個西方意義上的“封建社會”,但社會形態中仍具有“封建”的要素或成分,此即“社會封建”的內涵。
在“社會封建”的基礎上,能否據此得出“國家封建”的結論呢?這要區分“國家形態”與國家的“階級屬性”之間的區別。也就是說,在論及國家、國家形式和法律等政治現象的實質或本質,不能首先想到它們的階級性,進而把一個政治現象的實質(或本質)與其階級屬性(或階級本質、階級實質等)混爲一談。①童之偉:“國家結構形式實質的廣域探討”,《現代法學》6(1994):19。從“國家形態”而言,需要回答的是“國家是什麽”的問題,如國家的結構形態、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主要內容、基本功能等。而從“階級屬性”而言,需要回答的是國家形態背後體現的階級利益關係。例如,恩格斯(F.Engels,1820—1895)在論及國家起源時認爲,國家首先是一種公權力。這是關於國家形態的現象描述。馬克思也強調,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是對國家這種公共權力背後的階級屬性的界定。從公共權力的配置形態而言,中國自秦以來所形成的是一個郡縣國家的結構形式,這是一種國家形態的描述。雖然“封建”在不同歷史時期在國家結構形態中仍有糾纏和反復,但並非一種“主流形態”,“郡縣國家”是一種共識。在這個國家形態之下,地主佔有土地所形成的所有制關係和生産關係就構成了社會形態的現象特徵。由此就可以理解,毛澤東將傳統中國界定爲“地主階級的封建國家”則是對國家階級屬性的界定。
總之,如果以“形態”作爲認識坐標,建議將古代中國的國家和社會描述爲“國家郡縣,社會封建”。這種描述的好處是,既兼顧了國家結構與社會形態的分析進路,同時又以共同的認識坐標避免了不同進路的認識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