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家庭老人养老问题探析
——以《天柱文书》为中心

2022-03-22 08:12张欣欣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清水江分家文书

张欣欣

(1.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2.贵州民间文献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 550025)

19世纪60年代,清水江文书首先发现于锦屏县,学者将其命名为“锦屏文书”。此后在清水江流域其他县亦有发现,文书按行政区划归属命名,如“黎平文书”“剑河文书”“天柱文书”等,学术界又将其统称为“清水江文书”。自清水江文书现世后,历史研究者就对其十分关注,文书的研究成果也日渐增多。目前,研究者们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林业经济、地权转移、纠纷解决、字词释读、妇女生活等。虽然,学界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成果渐丰,但对该流域家庭老人养老问题还未曾展开研究。家庭老人养老问题从古至今都是人们十分重视的问题,是人类面对自然规律无法逃避的问题,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养老方式也有所不同。由此,本文以清至民国时期天柱文书为研究对象,探讨清水江流域苗、侗少数民族家庭老人养老问题。

一、族内过继继子承嗣宗祧

“孝”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孝”,其本质的含义是“敬”父母与“养”父母。“敬”,是要在精神方面重视父母、关心父母,给予父母尊重。而“养”,则是要在物质方面满足父母的需求,是孝顺父母最基本的要求。敬养父母做到极致的人,可谓“孝子”,是他人对个人品德极大的肯定,也是社会推崇儒家“忠孝观”的标杆。如果不孝父母,不仅会遭人非议,甚至还会被处以刑罚。在《大清律例》中,不孝就被列为“十恶”中的“第七恶”:“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1]84犯者便会面临法律的审判。社会大力推崇孝道,法律上也对不孝加以惩罚。因此,“孝”观念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人的内心。此外,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还将无子嗣作为最不孝的行为,孟子就曾提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2]的观点。

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一带已深受儒家文化的浸染,当地人民宗族观念十分浓厚,如果无后,就意味着家族家支会出现断裂危机。因此,在宗族观念强烈、孝文化浓厚的环境下,一些老人家庭中如果没有后代,他们不仅要背负起家支断裂,不孝父母的名声,没有子嗣为自己养老送终也是他们要面对的十分现实的问题。在这样的状况下,家族内部过继就成为了最好的解决方式。这不仅可以解除他们内心深处因为孝悌观念浓厚而产生的“不孝”精神压力,也成功地处理好了将来会面临的谁为自己养老的问题。下面一份文书,就反映了当时族内过继的现象。

文书例1:《光绪十四年六月四日龙宗耀将长子龙大猷过继与叔父龙玉清字》

立过继字人龙宗耀,兹因我叔父玉清年迈无儿,单生一女,宗祧无托,侄已幸生育二子,长子名唤大猷,次子名唤大恩,今凭房族亲朋等,自愿将长子过继与叔父为孙,承祀宗祧。因以祖遗及己续置一切田园屋宇等项,大猷应授管业。叔将圭闷冲田壹坵,收花五十稨,付与次子大恩耕管,以为事奉双亲之情。自继之后,不得异言,惟愿螽斯蛰蛰,承百世之先祖,瓜瓞绵绵,接万代之宗枝。恐后无凭,有过继字约为据。

承寿

凭房族龙 海堂贞荣贞贵承富振华

凭亲戚 杨日耀罗全普

代笔 杨松龄

光绪十四年六月初四日立[3]

从这份文书中可以看出,龙宗耀因为叔父龙玉清年迈且膝下无儿,仅有一女,面临着“宗祧无托”的困境。因此,自愿将长子龙大猷过继给叔父为孙,以接续香火。此外,叔父还将自己的所有财产交于大猷管理。在家庭财产的继承上,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依习惯法规定,一般是父死子继,女子一般没有继承权。[4]102再加上家中无儿已是脸上无光,再让女儿养老送终更觉丢人。[5]所以,在习惯上、心理上龙宗耀都很难做到让女儿赡养自己,“宗祧无托”的困境亟待解决。

传统中国社会的立嗣习惯通常为嫡长子继承制,长子承担着家族管理、延续的责任,同样也享受着继承家族财产的权利。所以,通常长子是不出继的。清水江流域的宗法制度虽已有广泛的社会文化生存基础,但未必都受到“长”“次”“昭”“穆”名分的严格限制,两个宗支的共同兴盛发达才是更优位的目的,毕竟二者三代之内都属于一个共祖。[6]在一些苗族地区还流行少子继承制,侗族父母亲也一般随小儿子一起生活。[4]103由此可见,当地的立嗣方式已呈现出多元化和灵活性的特征。此外,龙玉清还将一处田产交于龙宗耀的次子耕种管理,以补偿独子侍奉双亲的辛苦。过继后,龙大猷承担起养老送终的责任,龙玉清“宗祧无托”的压力得以解除,并且今后养老的问题也得到解决。

文书例2:《民国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龙绪堃夫妻与堂兄商量将其次子龙大株、次媳罗氏爱蕊承继为嗣字》

立承继字人高鲁寨龙绪堃同缘刘氏安凤夫妻二人,情因年老无儿,如同伯道之惨。今堂兄龙绪渊、堂嫂杨氏云爱,夫妻之幸生三子,长子大标,次子大株,三子大金。堃、凤夫妻二人商议,请凭房族亲戚人等,愿与兄嫂商量承继次子龙大株、次媳罗氏爱蕊过继与堂弟绪堃、刘氏夫妇二人承宗为嗣。堃凭族戚人等,将家产赀财、山场田园、房屋地基、家中牲畜什物等项,概付与继男龙大株管理。自备聘金礼物迎聘壹媳与兄三子龙大金婚配为妻,系远□□媳。此系应□□□□□等契,亲□房内人等,毋得妄争觊觎。父慈子孝,努力撑积,克勤克俭,大恢宗祖之基。相爱相亲,勿伤父子之雅。父宜置家创业,子当养老送终,两无反悔异言。但愿子孙昌盛,家道兴隆。恐后无凭,立有承继合约二纸,各执一张存照。

凭房族人 龙绪祥龙绪灼龙绪显龙绪江龙绪宾龙绪恩

凭亲戚人 杨绍荣杨绍球杨绍柏杨绍绪杨胜均杨胜坤□胜□龙彦松龙彦禄刘选青

房族人 龙振恒龙彦寿龙大清龙大海

龙大乾 笔

中华民国十三年岁在甲子阴历十二月十二日立字[7]

同上一份文书相比,书写者主体视角由出继人转变为了承继人,内容也更加详实。此外,最大的不同是,龙大株与妻子一同过继给龙绪堃夫妻为子为媳,龙绪堃也还须为堂兄的三子龙大金出资娶妻。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妇女的地位仍然从属于丈夫,今后自己的子女也随着丈夫亲属关系变动而变动,父权家长制的特征仍然十分明显。另一方面,婚姻的目的与价值就在于宗族的延续以及宗庙祖先祭祀的不间断,它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宗族延续的必要。[8]龙绪堃为龙大金出资娶妻,既是作为承继人的交换条件,也是堂兄一家确保自己家族长久延续的要求。

以上两份文书均是夫妻年老无子,需要嗣子继承宗祧。那么下面这份文书则又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展现了夫亡妇在,妇女是如何通过承继子嗣来解决未来养老问题的。文书例3:《民国八年二月七日刘潘氏丁香抚继承祧字》

立抚继承祧字人刘潘氏丁香,兹因其夫常炳先年去世,无子承祧,蒙阿翁、阿姑不忍余夫妇无嗣,以故请凭房族亲戚与夫兄刘常元并其妻龙氏较商,将伊长子刘和周过继余夫妇接嗣。蒙夫兄慷慨承认,氏志愿抚育和周承祧,教读婚配,田宅家资在所掌持,养老追祭,为其子肩,此乃合□皆愿。今幸有凭,立此抚继一纸并彼出继二纸、三纸合铃,此纸付与常元为据。

凭房族亲戚 刘期富 刘德龄 □□□ 龙信开 潘万江 龙□德

请笔 潘通前

中华民国八年己未岁二月初七日立[9]207

清水江流域妇女是可以改嫁的,在清水江文书中也有许多记载妇女改嫁的案例,因为丈夫去世而改嫁也是十分常见的情形。而刘潘氏丁香为什么在无嗣的情况下仍然不改嫁,没有明确的文书记载,我们无从得知。在刘潘氏丁香丈夫刘常炳去世后,她的父母为其寻找继子仍然是从刘常炳的族亲中选择可以看出,一方面由于出嫁妇女是归属于丈夫宗族的,在未改嫁前,仍是作为亡夫遗孀的存在,管理着亡夫财产;另一方面,为了使同族人的财产不外流至外族人,根据族规的规定要求“有亲归亲,无亲归房,无房归族”[10],以保护本族财产。此外还可以看出,继子年龄尚小,不同于直接过继成年继子,这主要还是依据承继人年龄决定的,年轻的承继人过继幼子,年老的承继人则通常过继成年继子。过继幼子的承继人需要承担其生活、教育、婚配等责任,财产最后也会留给继子,是一个为养老做的长期投资,双方的感情也会更加深厚。虽然过继成年继子双方感情比较浅薄,但是一旦在宗族的见证下过继后,继子应承担的养老责任则不能摆脱,出继的家庭也不能反悔,具有自愿性、公开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二、分家预先提留资产养老

清水江流域是苗族、侗族等民族的聚居区域,当地的社会形态是一种大宗族与小家庭的模式。侗族家庭,大都是一夫一妻父系小家庭,即儿子成婚,生育儿女以后,便与父母兄弟姊妹分居,另建立只有父母与儿女两代的核心家庭。[11]两代同堂的“小家庭”和三代同堂的“准小家庭”,也是构成苗族社会的基本单位。[12]这种小家庭模式到一定时期,父母分家析产,儿子各立门户成为必然。在分家时,通常会订立分家契约,称作“分关书”“分关合同”“分产分居合同”“分关分发管理合同”等。选择分家的原因有多种情况:一是父母年迈,诸子成家或者立业后会提议分家;二是父母或者兄弟去世,处理遗产时也会分家;三是因为家庭人丁日渐增多,不宜同居时选择分家可以避免一些日常矛盾的发生。此外,家庭人员不和睦、家务纷纭、父母没有精力照料、社会环境不稳定等都是家庭分家的因素。一旦分家,必然会涉及老人养老的问题。在一些家庭分家时,父母便会预先提留一部分家产出来,作为自己养老的经济保障,通常称之为“养老田”。

文书例4:《民国二十七年三月一日潘光林子潘积文、潘积禄、潘积寿等五人分关合同》

立合同分关字人,潘光林仝缘吴氏,所育五子,积文、积禄、积寿、积福、积德。兄弟五人均已成立婚配,人口增加,兼之国难当头,抽丁在急。今余年迈,一切家政实难完顾,只得请凭房族将旧、新房屋及多处田坵、油森、竹山、昌□均分。若将未登分关等,日后均按股均分。已经分等,以天地日月星五字号,上凭祖宗,下凭房族,拈阄为定。自分之后,各自掌持,声家丕振,而父母总除膳俸当报效劳之恩。兄弟即日分居,应尽手足谊,勿得横争霸占,辍短较长,兄友弟恭,永敦和好,自然房房发达,户户兴隆。空口无凭,立此合同,各执一纸存照为据。

计开所除膳养业列左:一除土名冲脚寨水田三坵,又土名尾窑冲墂,上各田陆坵,又土名园头冲左边塖上水田弐坵;一除土名壕架□油树一块,又土名口水坡桐油一山块;一除尾窑塖脚新开□田肆坵,以着兄弟五人之清明会田。以上所除之养老业待二老百年之后,仍将均分。

计开潘积德拈得星字号,多年之业列左:一土名马油榨脚各田弐坵,又土名壕烈尾冲水田肆坵,又土名□□冲□□弐坵;一老屋右边外半间,新屋左边内半间,又新屋第四间,第一个宏门□田砍边,壕沟多自宏门进;一土名尾窑塖油森壹块,又土名园头冲左边路坎,上油森壹块;一土名园头冲左边路坎脚竹山,由上泒下第五截。

加进新旧中堂及槽门仍是五兄弟共有

凭房亲潘 光世 光旺

继并笔

民国廿七年戊寅岁□三月初一日 立[13]199

1936年6月,国民党政府曾颁布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1937年9月,贵州省政府颁布《贵州征兵办法》,1938年3月后开始在全省征兵。[14]当时国民政府给贵州下达的征兵指标,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政策征兵。[15]这份文书落款时间正好是国民政府开始实行全省征兵后。文书的订立者潘光林有五子,符合五丁抽二的标准。除了自己年迈,家政难完顾外,此时分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逃避国民政府的强硬征兵政策。因国民政府兵役法中规定独子、孤儿可以免除或暂缓服役,于是,分家就成为一种策略。“兄弟同居者,即可分居迁离,或兄弟中有人改姓换名,或以一人过继他人而余一,即可伪称独子长子。”[16]这样,使大家庭变小,达不到抽丁的人口基数,从而能够逃避征兵。当然,此时的观念是儿子留下来越多,家族的延续就越久,老人自己日后的养老困难就越小,“养儿防老”早已是惯例。儿多就意味着分家是在所难免的事,分家前将养老田提留出来,也是清水江流域常见的一种养老办法。

根据笔者统计,在《天柱文书》中,清至民国期间一共有187份分关文书,其中含有赡养条文的有59份,散见于不同时期。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列出下表。

清至民国期间的分关文书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天柱文书》中,清朝时期的分关文书数量不多,而到了民国时期突然激增,为何表现出这样的现象,与清朝、民国时期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清代,无论礼制和法律都确认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与经营权。[17]分家析产,就意味着同时也将家长的权力与财产进行分割。《大清律例》“别籍异财”律文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尚未别立户籍者,有犯亦坐满杖)。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1]187分家的决定权掌握在父母的手中。“卑幼私擅用财”律文也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1]187文书《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七日龙东全、龙东源兄弟二人分关书》也记载道:“除此六丘养膳之田弟兄二人不得擅行典卖,恐有此情,任从族长禀官照以擅卖养膳田之例治罪。”[18]这在法律上也保障了老人养老产业的安全。

法律对分财异居的严格规定,家长对分家拥有绝对决定权以及家庭财产处置权,使清期分家情况相对较少。在《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后,分家退出国家法,至今仍以民间习惯的形态保留在中国农村。[19]分家法的退出,就意味着法律层面对家长分家决定权的解除,分家的惩罚也消失了,分家情况开始增加,分家时考虑老人养老的内容也记载得更多。根据上表我们又可以计算得出下图:

一些家庭在分家后,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赡养父母条文的占总条文的32%,无赡养条文的占总条文的68%。其中,民国时期的分关文书中立有赡养条文的占总立有赡养条文的81%。民国分关文书中赡养条文的增多,确是由于此时期家庭分关活动的增多。但清朝时期含赡养条文的分关文书又从侧面告诉我们,这种分家时预先提留养老资产的习惯已经留存许久,发展至民国时期已经是清水江流域居民十分常见的家庭养老措施。

三、卖田鬻产换取资金养老

西周中后期土地交换已经开始,战国时,土地买卖已很平常。[20]自此以后土地买卖现象存在了几千年。在清水江文书中,记载土地交易的契约数量众多,该流域地权转移现象十分常见。其地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买卖、典卖、抵押、分关家、拨换、赠送和捐补[21]。该流域居民出卖田地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缺少丧葬费用、宗族内的相关费用、嫁娶费用、官司费用、偿还债务、缺少粮食、生意费用、移居他地、报恩、孤老无依等[22]。文书中,因为缺少养老资金而鬻产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文书例5:《民国九年八月五日潘仕坤卖园场地契》

立卖园场地契人潘仕坤,今因年迈七旬,家下缺少用度,无从得处。自己商议情愿将到土名高坡寨油榨坎上园场壹墱,上抵潘仕沺园,下抵买主,右抵卖主,左抵古路。四抵分明,欲行出卖。无人承买,自己请中上门问到堂侄潘通爵名下承买。当日凭中言定价钱贰仟伍百四十八文整,其钱亲手领用,领不另书。其业□从买主永远子孙耕管,日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据。

凭中 潘光朝

笔 潘积森

房亲潘 来善 加善

民国九年庚申岁八月初五日[13]333

此份文书是一份卖园场契约,出卖者潘仕坤因“年迈七旬”,缺少日常生活开支,于是将园场出卖给堂侄潘通爵。《天柱文书》中记载儿子不赡养父母的情况少之又少,但是一旦发生子女不孝的事,族亲便会出面干涉。例如《民国十四年十一月龙祖益、龙成显、龙光彩等八人租田字》中记载族人“……龙才显不□教,爱赌好□□,产业妄卖作抵。家有老母六旬及妻,日食不顾全不料。我亲房人等不忍坐视,爰亲戚商剩有土名屋脚田乙丘,收花十乙边,王田路边乙丘,收花十二边。苗与□亲及妻度日生养死葬,显不得妄行抵妄卖,及我寨中人等亦不得妄买妄抵,显心甘愿立……”[23]此中我们可以看出,清水江流域确曾有不赡父母的案例,但是在宗族的干涉下,不孝子的行为将会受到约束,不得不继续承担赡养责任。因此,潘仕坤则不是因为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的养老困难,不然文中也应有提及。此外,潘仕坤不得不变卖地产才能解决养老困难的原因,可以推测其是否无嗣或曾有嗣后嗣亡。如果无嗣,前文曾提到无嗣老人会通过族内过继继子为自己养老,而潘仕坤已七旬都无人养老,是否继子也已死亡。这其中背后的原因,因缺少该家族的家谱资料,无从得知,但卖田鬻产的方式,确确实实缓解了潘仕坤的养老压力。

文书例6:《民国三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游义和典田契》

立典田人游义和,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处。夫妻母子商议,自愿将到土名襄氏门首田叚上田一坵,计谷柒提,计开田四至,上抵希邦田,下抵义柏田,左抵刘必进田,右抵原龙田,四至分明,要行出典。请中招到胞兄游义儒名下承典为业,当日三面言定典价市用钞洋伍百元正(整),即日钱契两交,无欠分文,领不另立。其钱每年秋收付稞谷叁石以为母亲养膳之费,年付年清,不得拖欠。并令为母亲百年毕世,本利以作安葬之资。此洋义儒不得私行领取,今欲有凭,立典是实。

凭中 蒋景孝、杨承发

游 义芳 义堂 义福

自请希邦代笔

民国卅一年壬午岁四月十五日 立典[24]

上述文书中写到,典田人游义和因家中缺钱使用,与妻子、母亲商议典卖家中一块田,而承典方则是他的胞兄游义儒。“典田”不同于“卖田”,典田是将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出典给别人,土地所有人可以将土地赎回,承典人须交付一定典价。[25]而卖田就是将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完全出卖与别人,不得赎回。文中我们可以得知,游义儒、游义和两兄弟的母亲是跟随小儿子一起生活,此田出典给游义儒后,游义和一家得到典价改善生活。不仅如此,我们还能大概率推测出出典的这块田曾就是两兄弟母亲的养老田。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众多文书记载,清水江流域父母的养老田不仅是作为生时养老之资,还有死后安葬、祭祀的功能,通常父母在时是不能出卖的。即使父母去世后,要么由几兄弟均分,要么存为众业清明祭祀父母。所以为何此田以“典”的形式出典,其典价在母亲去世后也“本利以作安葬之资”,兄长游义儒还不能动用,其关键就在于此田为养老田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与限制。

因此,清水江流域苗、侗少数民族当家庭中出现老人养老困难时,选择鬻产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将田产卖或典与直系或旁系亲属,能快速且灵活地获取养老资金,帮助老人度过晚年生活。

综上所述,清水江流域的家庭老人养老方式,主要是以过继、分家合同中预先提留养老资金、卖田鬻产解决养老问题。自古以来,中国香火观念甚浓,一些无子家庭通过过继房族后代为自己儿子或孙子,确保自己家支族系不会惨遭断裂。同时,继子或继孙继承自己财产,为自己养老送终。此外,一些多子家庭,在诸子成家立业后便不得不进行分家,一旦分家,就面临着财产的分配问题。将财产均分与各个儿子后,一些老人会为自己提留一部分田地资产作为养老保障,这部分财产待自己百年以后在房族的见证下再次分配。最后,某些家庭因为经济困难,老人的养老问题出现危机时,会将资产出卖,以此来缓解生存压力。清水江文书不仅是该流域人们日常生活的记录,也是反映当时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宝贵资料。文书中记载的家庭养老方式,具有明显的区域以及民族特征,不仅为我们展现了苗、侗少数民族处理家庭老人养老问题时的智慧,也展现出以传统孝文化为核心,以家庭养老为手段直接践行“孝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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