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体教融合政策阐释与模式借鉴
——基于《欧盟体教融合指导纲要》文本分析视角

2022-03-22 05:37丁明露杨雅晰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体教生涯纲要

丁明露,杨雅晰

(1.北京体育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4;2.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训练及反兴奋剂部,北京100763;3.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084)

随着我国正式开启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国家综合治理对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期望。“十四五”期间,无论是新的消费升级、新的经济增长点、新型城市化建设、新的人口结构形态还是新的教育理念,体育都与之息息相关,而这些“新”体育发展关键还要落脚到人才培养上。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相对成熟和独立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学生体协整体推动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发展,两种体育发展模式对应着两种人才培养体系。从体教“分离”到“结合”再到“融合”,对应的深度逻辑就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变迁。2020年9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新时代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未来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体育运动和文化素质的协调发展,深化体教融合发展理念,创新体教融合发展模式。

欧盟自20世纪末成立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人均GDP 达到近4万美元,形成了多领域合作共赢共生的成熟模式,体育事业发展亦然。2012年,欧盟颁布了《EU Guidelines on Dual Careers of Athletes》(《欧盟体教融合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形成了自上而下具有系统指导性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指导纲要。从内容的指导性来看,与我国2020年颁布的《意见》相类似,都为创新发展推进体教融合理念;就目标价值来看,欧盟《指导纲要》更偏向于欧盟体教融合的模式发展,而我国的《意见》更偏向于宏观指导,更关注整体青少年健康发展。本文从欧盟体教融合模式研究出发,从欧盟《指导纲要》文本分析的视角,重点突出欧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理念阐释,试图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根据当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背景,挖掘有利于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教融合模式和策略,为进一步加快我国体育强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1 “dual career”释义

国外学者就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过程进行了划分,将运动员、学生和职业进行了阶段(career)明确,从中文基础翻译来看更趋向于“生涯、职业”,从完整翻译来看“dual career”更趋向于“双重生涯、双重职业”。但从释义角度来看,还需要更加深入理解该词语出现的内在逻辑和语境背景,才能更加准确地理解“dual career”的含义。

1.1 “dual career”生成逻辑

欧洲学者将运动员和学生这两个阶段从生涯发展的视角进行延伸,将其称之为运动员生涯和学生生涯,在此基础上引出了由学生生涯向工作生涯的演进。从“人的全面发展”视角来看,运动员在不同年龄阶段有着不同层次的差异:从体育技术习得方面可以分为初始阶段、发展阶段、熟练掌握阶段和停止阶段;从生理发展方面又可以分为儿童阶段、青少年阶段和成年阶段;与之相对应的不同阶段社会关系和受教育程度等也有所不同(图1)。随着时间的推移,少数运动员不同阶段之间能够顺畅地衔接,而大多数运动员因为教育程度、运动水平等因素无法达到有效的衔接,这给个人的运动生涯、学习生涯和社会参与工作等生涯质量带来很大的影响[1]。

图1 运动员在运动水平、生理、社会关系和学术/职业水平上的发展模型[2]Figure 1 Developmental model of athletes at athletic level,physiological,social relationship and academic/vocational level[2]

因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厘清运动员的不同生涯就显得格外重要。依据运动水平、生理和社会等关系中的描述,确定运动员在发展过程中存在3 个主要生涯:运动生涯、学习生涯和职业生涯。运动生涯依据技术水平阶段可以分为运动习得阶段、提高发展阶段、高水平专业阶段和停止阶段;学习生涯根据学术职业层次可以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或继续教育;运动员从学校毕业后即进入就业职业期[3]。这一点与我国存在较大的不同,我国特殊的运动员事业编制造就了早期运动员即职业的状态,后期的退役安置相当于欧盟国家的就业职业期(图2)。这些不同的生涯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存在独立与重合的属性,“dual career”的概念就是不同生涯在不同阶段的重合。

图2 欧盟运动员职业生涯概览Figure 2 Overview of European athletes' career

1.2 “dual career”语境背景

“dual career”的出现正如前文所述,重点表达欧洲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同身份的重叠关系。在出现“dual career”概念之前,20世纪90年代,欧洲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上更突出体育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形态(combination of sports and education)[4],巧合的是从1986年开始,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同样面临一些十分具体的矛盾关系,“体教结合”也应运而生。从整体含义和本质来看,20世纪90年代欧洲提出的“combination of sports and education”的含义应理解为“体教结合”,而“dual career”的出现是在体教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是为了解决高水平运动员(elite athletes)的运动生涯(sporting career)与知识教育(knowledge education)、职业发展(professional development)之间矛盾关系所产生的。2007年《欧盟体育白皮书》首次提出“dual career”概念,意图进一步推动欧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欧洲学术界由此展开了一系列关于“dual career”的研究和论述[5]。

2012年,欧盟颁布了《指导纲要》,正式以“dual career”为核心词,从政策支持、欧盟行为和传播监测与评价3 个方面呼吁欧洲各国加强“dual career”模式,来解决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育和就业问题。

综上所述,欧盟提出的“dual career”是对体教结合(combination of sports and education)理念的深入,虽然欧洲并不存在类似我国的体育人才培养路径,但“dual career”出现的内在逻辑与语境背景与我国当前提出的“体教融合”理念高度吻合。故此,将欧盟提出的“dual career”翻译为欧盟“体教融合”更贴合实际[6]。需要提出欧盟体教融合与我国体教融合存在差别,欧盟体教融合更趋向于高水平运动员的多种职业发展理念,我国体教融合更趋向于体育领域与教育领域的各方面融合,更加注重青少年健康发展。

2 《欧盟体教融合指导纲要》内涵

欧盟教育与体育训练专家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8日在波兰波兹南审议通过了《指导纲要》,从政策上呼吁欧洲各国支持保障推行体教融合理念,该《指导纲要》于2013年开始实行。标准共分3 个方面36 条,重点从政策支持、欧盟行为和传播监测与评价3 个方面展开。《指导纲要》旨在统一政府、体育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和雇主4 个层面的认识,为体教融合理念的实施提供包括具有法律支持、政策保障、经济扶持以及对体育从业人员的尊重,以此期望能够实现体育系统涌现出更多有能力、有才华的综合素质人才[7]。《指导纲要》也指出了当前欧洲体教融合面临的主要挑战,主要集中在运动生涯与学习生涯和运动生涯与工作生涯这两者之间:一是传统层面上的“学训矛盾”,二是劳动市场中运动员处于不利地位。《指导纲要》也重点提及了残疾运动员的合法保护,并在标准中进行了涵盖,体现出了该标准的价值取向和包容性[2,8]。

2.1 欧盟政策支持

2.1.1 推进国家部门协同,建立跨部门保障机制

在国家跨部门协同合作层面,《指导纲要》列出了3 条准则来规范跨部门协同。明确指出运动员体教融合政策施行需要国家层面建立起跨部门的合作协同机制,包括体育、教育、卫生、财政、非政府组织以及商业组织等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明确运动员属于特殊人才,并在教育系统、职业市场中予以认可;同时提出各国政府在制定体教融合政策过程中需要根据本国特殊的国情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教育部门和就业市场接纳和招募符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

2.1.2 体育部门统筹推进,完善运动员生涯保障 在体育部门层面,《指导纲要》从体育组织、体育高校和高水平训练机构、教练和其他保障团队等多个方面,共计5 条准则来规范体育部门保障体教融合施行。在形式多样的体育组织层面,包括奥委会、体育联合会、项目协会和各类职业或业余俱乐部,都应该促进和支持体教融合,允许受保护的运动员纳入其组织的各类活动中来;明确体育部门选拔优秀运动员要制定公开透明的选拔机制,保障运动员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明确运动员要参与到体育事业管理中来,要建立运动员对话决策机制;强调体教融合过程中运动员在各个不同阶段的差异性需求。在体育高校或高水平训练机构层面,确保体育高校和高水平训练基地成为体教融合制度的参与部分,并对其场馆设施、医疗保障、安全服务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练及其他保障团队层面,明确要建立符合体教融合理念的运动员保障体系,与之相对应的各综合类大学、训练机构都需要将体教融合概念纳入其教育方案;在这些政策的基础上,体育政府部门需要为各相关部门提供符合体教融合理念的专业知识学习机会,切实能够实现对优秀、精英和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过渡和积极应对的支持保障。

2.1.3 规范教育政策制定,优化学生生涯体系 在教育部门层面,《指导纲要》从学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和网络学习等方面进行规范,列出了7 条准则从教育层面规范运动员的体教融合理念发展。明确要求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需要共同制定政策,并列出了要从课程的灵活性、电子教学、教学辅导、体育硬件设施保障和支持等多个具体方面进行保障;建议教育部门保障青少年运动员综合素质发展,可设立早期专业化学习机会,在建立透明的监管体系下与体育俱乐部形成广泛合作;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应共同推进体育高校和职业培训学校之间的合作,通过积极有效的政策保障体教融合政策构建;积极构建高校制定和实施运动员体教融合实践途径,重点从课程设计、硬件设施保障以及奖学金等多个方面展开;教育部门应联合公共部门共同推进运动员完成不同层次职业教师资格认定。

2.1.4 强化就业保障,建立职后运动生涯 就业保障层面,《指导纲要》从工作与竞技体育相结合、后体育生涯的快速过渡、社会公共参与3 个层面4 条标准来规范运动员的就业保障。鼓励建立专门的就业指导部门,构建公共管理领域和私人服务为基础的就业网络,引导和帮助运动员(包括残疾人运动员)完成向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或私有企业工作的建立;公共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企业商会与体育组织的广泛合作,提高劳动市场对运动员的认同,鼓励体育组织与企业商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重点强调教育部门应为运动员退役的职业生涯开端与发展做好前期准备;欧洲国家在体教融合理念上应普遍认同并形成共同议事对话机制,保障运动员就业。

2.1.5 规范健康医疗体系,保障体教融合政策执行 在健康层面,《指导纲要》从心理健康援助、健康医疗保障和应急预案等3 个方面3 条准则进行规定。“健康标准”强调体育、卫生和教育部门应该形成合力,从生活基本技能、损伤预防、健康生活方式养成、营养和康复等领域为运动员制定健康心理咨询、预防和教育方案;体育组织、医疗机构和运动医疗保险行业应以运动员的健康为首要目标,建立健全快速就医的渠道和方法,保障运动员在国际或国家层面接受医疗专家的诊断与治疗;公共卫生部门应主动考虑修订专门针对雇主、运动员员工和退役运动员有关医疗保险的条款,以实现对体教融合模式中运动员的健康保护。

2.1.6 设立专项经济奖励,鼓励运动员体教融合 在经济奖励层面,《指导纲要》从奖学金、公共财政和社会养老保障3 个方面3 条准则进行了规范。标准要求公共管理部门和体育部门要针对运动员设立包含整个生涯连贯的财政支持体系,并设立体教融合奖学金方案;公共管理部门应肯定非专业运动员的不同身份,并给予最起码的健康养老保护。

2.2 欧盟行为保障

2.2.1 寻求全球性合作交流,制定专项课程体系 《指导纲要》明确指出需要通过组织形式与联合国成员国之间就体教融合模式下的运动员的训练、学习进行专项保障,并且在课程体系方面要制定针对性极强的培养方案。在训练和学习方面,欧盟要联合各成员国以及各国的训练基地和教育组织,以满足不同运动员完成高水平的外训和求学需求,并且要求欧盟制定外派学习和训练的奖学金计划,以实现欧盟层面共同支持运动员的训练和学习。

在欧盟课程体系设计方面,积极联合和鼓励成员国共同参与制定学位培养方案,以期实现跨地区、跨国家形式的课程资源共享和共认,其中也包括体育和学术的成果认定、管理人员的进修、设施产品的认证和行为准则等。

2.2.2 推进建立国家标准,强化质量标准监控 在质量标准监控方面,为运动员职业服务和政策制定提供国家质量标准,呼吁欧盟各国参与到运动员职业服务和设施质量框架的制定中来。推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家标准和框架,使欧盟成员国以此作为模版进行设计、操作,真正推行欧盟模式,同时也为接下来的质量监控提供可操作途径。

2.3 传播监测与评价

在传播监测与评价层面,《指导纲要》从提升公共意识、构建体教融合体系和研究测评3 个方面展开,制定了5 条标准完善体教融合理念的传播监测与评价。

2.3.1 提升公众传播意识,构建协同支持体系 欧盟积极制定宣传和传播方式,加大运动员周边公共意识传播。在公共意识方面,支持将体教融合理念纳入国家体育委员会和运动员委员会,提高教练员、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对体教融合的认识,促进各体育组织通过各类训练、比赛活动向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传播体教融合理念。

构建体教融合支持体系方面,呼吁欧盟委员会建立系统的体教融合支持网络体系,将代表运动员、体育组织、教育部门、服务保障机构、国家政府、教练员和企业等相关利益方组织起来,传播和执行《指导纲要》。

2.3.2 加强政策落实监管,确保欧盟模式健康运行 在研究测评方面,体育、教育部门和运动员组织共同建立体教融合监测和评价制度,跟踪政策制定和运行的进展。监测评价的单位包括体育联合会、奥委会、体育组织、俱乐部、私营企业、教育部门、体育高校和训练基地等。呼吁监测欧洲和国家层面各相关因素的指标体系建立,呼吁在国际层面关注体教融合方案研究,特别关注运动员生涯过渡、青少年运动员过早专业化训练、欧盟成员国支助以及欧洲运动员退役就业保障等几个方面。

综上所述,《指导纲要》详细列出各个层面的主体需要构建的制度和呼吁建立的体系,从相关方、欧盟自身共同建立维护体教融合制度体系。《指导纲要》具有较强的纲领性,具体的细则措施仍然需要成员国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制定,整体的方向和价值取向由《指导纲要》确定。

3 与我国《意见》政策的对比

欧盟体教融合《指导纲要》旨在解决运动员训练、学习和就业之间的矛盾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运动员培养和人的综合素质培养的共性问题。《指导纲要》前沿性地以发展视角提出关注运动员、学生和工作生涯的概念,能够创新我国政策制定和解决问题的视角。联系到我国2020年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意见》的内容来看,两者之间既存在联系也有区别。

3.1 与我国《意见》的区别

3.1.1 政策旨向的逻辑起点差异 从两个文件的内容和结构来看,我国《意见》共计8 个部分37 条细则,根本旨向青少年健康发展,促进形成人的全面发展,文件内容涉及了学校体育工作、青少年体育赛事、体育组织建设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而欧盟《指导纲要》内容针对性强,明确指出常用欧盟成员国建立具体体教融合模式,在此基础上解决运动员的学习、训练、工作三者之间的关系,重在旨向高水平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培养,针对特殊的运动员群体。从两者文件的旨向和目标来看,我国《意见》更具有宏观性和统筹性,以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为目标,而欧盟《指导纲要》更加重视高水平运动员的整体保障。

3.1.2 政策执行客体的范围差异 如前文所述,《指导纲要》与《意见》中的根本旨向存在明显差异,欧盟《指导纲要》重在设立欧洲优秀运动员的体教融合模式,我国《意见》重在深化体教融合全面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从受众群体上看,欧盟《指导纲要》重点保障高水平运动员,我国《意见》面向我国全体青少年,政策执行的客体存在明显区别,我国政策执行受众更加全面。需要指出,欧盟《指导纲要》中将残疾运动员同样列入体教融合政策受益群体,而我国《意见》中对这一类青少年人群并没有充分提及。

3.1.3 政策机制运行的内在差异 从体制机制层面来看,欧盟和我国存在着体制上的根本性差异。欧盟《指导纲要》在文字措辞上也多趋向于提倡,欧盟成员国在此《指导纲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细致和具体的体教融合政策;我国《意见》作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对全国各行政部门、各省市政府单位具有较强行政约束力。全国各相关部门需要根据《意见》中的具体要求严格落实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两者在政策约束力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3.2 与我国《意见》的联系

3.2.1 政策制定背景类似 回顾我国《意见》与欧盟《指导纲要》制定的背景,两者类似。欧盟《指导纲要》自2007年“dual career”首次提出以来,欧美学者广泛探讨此类“学生-运动员”或者“员工-运动员”的继续发展问题,但长期暴露出的“学训矛盾”“职训矛盾”无法有效解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全面发展和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可持续发展受到限制。欧洲多国致力于探寻高水平竞技体育运动员可持续发展,《指导纲要》在2012年底正式颁布,并由欧洲各国执行。我国《意见》的制定,文件旨向上是为解决当前青少年健康发展问题,但根本上是为解决长期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相互制约的问题,即“学训矛盾”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我国学校体育竞赛长期限制专业体育人才参加,形成了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萎缩的恶性循环,极大地影响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联合教育部等多个部门起草《意见》。综合来看,两者均在更好推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背景下制定。

3.2.2 政策协同治理理念一致 从文件的实施和保障措施来看,两者对协同治理理念的认同十分一致。我国《意见》各条目中重点围绕着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两者展开,从部门角度来看即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要通过协同配合共同推进体教融合,文件内容的第八部分即“加强组织实施”明确提出了多个相关部门需要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策实施,明确了青少年健康发展的目标实现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密不可分;欧盟《指导纲要》中将各个部门具体实施的建议都明确到了各个细则中,涉及的领域和要求更加具体,文件在政策支持中明确列出了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就业保障部门、经济部门等在推进体教融合模式时的具体措施,条目清晰且具体。

4 我国体教融合政策执行借鉴与思考

4.1 聚焦人的全面发展,突出阶段共存与连贯性理念

“新时代”中国更加需要全面发展的人才,“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9]是当前人才培养的主要工作任务,可见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所需、国家所需、时代所需。体育作为人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含体育学科特有的价值体系,也具备相应的教育功能。无论是站在培养综合性人才角度还是竞技体育人才角度,都应该始终聚焦到人的全面发展上来。不能狭隘地认为体育发展仅仅是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学校体育发展也不仅仅是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部分,更不能片面地认为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要更加全面地看待“新时代”发展的社会诉求,无论是体育还是教育,都是既独立又交融的“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旨向都是聚焦到人的全面发展上来,各个阶段生涯既独立又相互联系(图3)。

图3 人才发展和培养模型Figure 3 Talent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model

聚焦人的全面发展,就要从更加长远的、以不同阶段发展共存的概念看待体教融合。欧盟体教融合模式使“运动员”“学生”这两个身份转变为人的不同阶段共存,使体育和教育以及就业等具体问题回归到人的全面发展维度,不同部门需要以合作协商的方式制定政策、措施来优化人的全面发展。仅仅为提高竞技运动水平而放弃文化学习的运动员是不健全的,仅仅为提高文化成绩或分数而放弃健康体质的学生同样也是不健全的。随着各相关部门协同共创深度体教融合,需要从观念上根本性地修正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和家长对待文化学习和体育运动之间的关系,突出人在全面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共存关系,同时也要更加关注在每个阶段关键节点的流畅过渡。

4.2 落实多部门协同机制,保障体教融合政策实施

无论是欧盟《指导纲要》还是我国《意见》,对体教融合政策的施行过程中多部门协同治理的理念都具有高度认同。政策层面,我国已经专门就多部门协同建立了体教融合部际联席会制度,但关键还在政策执行。可喜的是,2020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体教融合部际联席会,联席会的正式成立也标志着《意见》的进一步落实和推进。部际联席会的成立仍需要加强具体会议召开的落实,不能仅仅停留在成立层面,同时也不能将联席会变成少数几个部门的会议,体教融合政策涉及社会全方位支持与合作。与此同时,我国《意见》府际间的政策落实和政策扩散的具体方案和形式需要紧密关切,这也需要加强部级联席会监督和审议的职责,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策偏差。2021年3月,河北省率先发布了关于《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对于具体实施意见的内容是否与《意见》存在理念和执行偏差需要高度重视。

4.3 优化运动员培养与输出,创新职后运动生涯机制

我国独特的“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运动员培养和输出模式造就了我国竞技体育成绩短时间内显著提高,但运动员的综合素质、竞技水平的发展瓶颈和退役安置等问题一直长期制约着我国运动员健康发展。从体制机制上来看,我国构建出了专业运动员事业编制的制度形态,也就是将运动员作为职业,但这与职业体育为主的体育产业内涵存在本质区别,我国的运动员事业编制来源于国家,而职业体育即体育产业内核来源于市场。随着运动生涯的不断推进,真正意义上的运动职业(sport as work)仅仅发生在当前职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上,但绝大部分项目的运动员依然靠着运动员编制,并且面临着退役就业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约束了我国运动员的运动生涯长度以及运动技术水平的再提高。

欧盟模式给我国运动员长期培养提供了思路。学生生涯多方面保障有利于运动员生涯的持续提高,使运动员的培养更加趋向人的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使运动员具备多种职业的能力。另外,积极构建职后运动生涯体制,即“员工-运动员”(employee-athletes)[10]的新体制。我国运动员源于再就业、组建家庭等多方面压力,许多运动员无法保持运动生涯更加长久持续,很早就要开始考虑再就业等现实问题,选择性放弃运动生涯,为未来生活提供保障,使得我国长时间培养的一批优秀运动员生涯无形缩减,使一些具有发展潜质的运动员过早放弃。欧盟模式的引入,可以创新性地构建“员工+运动员”的新体制,在保证新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部门联合出台相应的政策保障高水平运动员继续从事专业体育训练和比赛,延长运动生涯。“员工-运动员”的提出可以拓宽我国运动员培养的思路,也是现有举国体制保障下的补充和完善。

4.4 疏解青少年培养壁垒,贯通青少年赛事体系

欧盟模式的启示和我国《意见》的要求下,要不断疏解我国青少年培养长期存在的行业壁垒。要充分利用好赛事的杠杆效应,激发和调动各利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取消人为设定的政策限制和壁垒,让符合年龄要求的适龄青少年广泛参与到各类赛事比赛中去,激发后备人才培养潜力的同时增强体育市场活力。

在实践层面,真正树立体教融合理念,要做到“学习便利”而非“毕业便利”的观念转变,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让学生完成好运动员生涯的同时,也要完成学生生涯所必需的文化课程,真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为学生制定具有弹性的学制和学分,创建省级或国家级体教融合网络课程,多部门协同处理好“学训矛盾”;疏解教育与体育系统的赛事壁垒,教育部门制定综合考核机制,明确文化学习成绩和学习学时等多样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可以作为参赛资格认定的一种手段;加大行政部门监督监管力度,真正实现体育系统赛事和教育系统赛事合办,明确赛事参赛资格多样化等,真正做到青少年赛事体系贯通,疏解我国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壁垒[11]。

4.5 建立高校职业教练岗位体制,助力职业体育市场培育

我国职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衔接不畅一直制约着我国竞技体育深度发展。仅仅依靠省市体育专业队为我国职业队伍输送职业运动员的体制,暴露出后备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学校联赛与职业联赛衔接的主要问题在于学校运动员的技术水平与专业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不能满足职业赛事需要,其主要原因在于学校层面长期存在的“学训矛盾”的激化和专业教练员缺失上,前文已经就体教融合模式下解决“学训矛盾”作了阐述,青少年体育赛事的贯通有助于青少年运动员的综合培养,随着“员工-运动员”体制的推广和施行,成年运动员的训练提高和高校专业教练员缺失的问题也会随之解决。创新建立高校职业教练岗位体制,与普通教师岗位并行,吸纳杰出教练员或仍具有发展潜力的运动员进入高校工作,使高水平专业教练员成为体教融合政策执行良性运行的关键因素。同样具有潜力的高水平运动员在成为教练员的同时能够延续其运动生涯,以此实现“员工-运动员”创新体制。

4.6 完善体教融合法制建设,细化特殊人群制度保障

结合我国教育、体育发展国情,制定出创新政策和制度,持续深化体教融合,仍需要在法制层面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各个相关部门对政策的执行和落地。首先应该规范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和体育社会组织等相关利益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我国学生和运动员(职业)的多重阶段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培养宗旨,贯通体育赛事为政策抓手,强调体育公共服务权利的公开和平等,不断优化运动员的培养和输出体系,为我国培养更加全面的综合性人才[12]。

在法制层面全面保障体教融合模式下的运动员,适当的政策倾斜并不是一味地放低运动员综合学习考察的标准,不能使学习教育沦为获得文凭,不能使运动员培养演变为获得文凭的捷径。同时也要重点关注残疾人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与现役运动员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突出政策平等,逐渐细化特殊人群的运动保障。

5 结语

新时代中国的全面发展呼唤更加全面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的出现。《意见》的提出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旨向,是切实加强青少年健康发展和深化体教融合的基本遵循。从当前我国《意见》制定背景和实施出发,正确理解欧盟体教融合(dual career)模式的内涵及其创新意义,通过明确多部门协同治理,创新运动员职业发展机制,是实现我国体教融合向深度发展的有益尝试,也能够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健康发展,使我国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学校教育达到共赢、共生和共荣,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战略实现,真正实现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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