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君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 沈阳 110161)
2013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原环保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我国各省份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制定与之配套的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通过对比浙江省等13个省份的管理办法,分析各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特点,由此对未来我国企业环境信用的发展进行展望。
目前原环保部发布试行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3条规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一共有10款[1],主要为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高、生态影响大的企业,其中第10款为“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为兜底条款。从调查的13个省份评价范围设定情况来看,依旧是以重点排污单位为主,在此基础上各省分别增加了第三方服务机构。但服务机构包含的范围又有所不同,其中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基本被纳入,环评单位、排污许可技术咨询、机动车监测机构、环境污染治理等各省纳入情况参差不齐,这说明目前对三方服务机构的环境信用评价还比较薄弱,相关的评价指标设定有待完善。另外,浙江省评价范围设置了“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条款,此条款的设置突破了仅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评价的限制,对于部分一般排污单位且投诉举报多的相关企业均可进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对比环保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及13个省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指标,发现各地对于环境信用评价的理解各有不同,笔者总结指标体系的设置可分为3种类型。第1类偏向考察日常管理规范性的指标体系,代表省份为河南省;第2类是偏向设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指标体系,代表省份有辽宁省、山东省;第3类是环境管理与环境违法平衡型指标体系,代表省份有浙江省。具体见表1。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扣分项中设置环境守法、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社会责任3大类,从指标设置上来看,浙江省兼顾了环境管理及环境违法2种类型[2]。还设置了企业公共信用二级指标,该指评分引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评价结果,将其它类型的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到一起。这种指标设定的特点是可全方位监督企业信用行为。如,某些企业在金融领域已经违法违规严重失信,且在舆论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但该企业未存在环境领域相关问题,如果环境信用指标不考虑其它公共信用结果直接将其公示为守信企业,势必会混淆公众视听。而浙江省设定的公共信用二级指标起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作用。
表1 信用评价指标类型分类
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设置了行政执法、挂牌督办、突发环境事件、其他等4个主项,主项中共包含22个子项,其中行政执法类设置15个子项,占总扣分子项的62.5%[3]。从占比中可以看出,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偏重于对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归集。此种方法的好处:操作性强,在评价过程中通过各市及区县对一个评价年内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汇总,根据行政处罚类型、处罚程度的不同对照记分标准评价打分;节省时间及人力成本,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集的处罚信息是已经发生的,评价过程实质是对前期工作的盘点,不需另行针对此项工作开展大规模、长时间的评价行为,对于企业及管理部门均减轻了工作压力;避免了扣分项的交叉关联重复扣分,以国家环境信用管理办法的评分方法为例,污染防治类指标中包含水、大气、噪声、一般固废、危险废物达标率作为评分指标,但当企业出现排放不达标就可能已经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如果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的指标扣分,相当于一个违法行为重复扣分。
河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设置24个评分指标,其中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排污许可、污染防治、监督监测、排污收费6大类包含13个指标,占总指标数的54%[4]。从指标设置的情况看,河南省评价指标偏重于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指标中几乎囊括了排污企业所有涉及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以及日常环境的管理工作。对于信用评价的理解突破了违法范畴,即使某企业未发生行政处罚案件,依然可以全面客观的区分出企业环境管理优、良、差3种情形。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对参评企业可以起到警示、发现、总结问题的作用,笔者认为此种评级法方法的设定较为全面,整个环境信用评价的过程相当于对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环保体检”,对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相当于对相关企业的进行了一次规范化检查。
除指标类型设置不同外,个别省份指标的设定具有一定特色,以四川、青海为例。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设置29项评分指标,其中加分项9项,占总评分指标的31%。设立加分项数量及种类为笔者调查省份中最多,这种加分项的设置与其它省份信用评价只减不加或加分占比过低不同[5]。加分项中包含环保获奖、绿色制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深度治理或超低排放改造、环保公益活动等类别,这种多样化的设定加分指标对于企业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使企业由被动管理转向主动管理,由保持环境底线变为追求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机动车检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社会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均纳入到第三方服务机构[6]。对比其它省份,青海省的管理办法中几乎包含了环境咨询领域涉及的所有类型的三方服务机构。根据不同类型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特点,分别设置对应指标。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指标直接与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挂钩,高效利用已有环评信用平台数据,又使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评价结果效能最大化。
由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这项工作发展时间较短,当前评价范围较小。通过对比各省信用评价办法可以看出,被评价对象主要为重点排污的企事业单位,但不论规模大小任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均可引起环境污染影响,因此对于排污企业评价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企业提交环境主管部门的各类材料大部分由从事环境事务三方机构代理,其提供服务质量的好坏、从业行为的规范与否对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需将所有从事与环保相关的三方服务机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如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鉴定、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单位等。另外,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既属于排污单位又属于从事环境治理单位,也应全部纳入评价。在国家大力建设信用体系的背景下,信用是任何企业在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立足之本,评价范围的全覆盖亦是构成完善信用体系的必然。
目前各省信用评价办法均将污染型企业和三方服务机构分别设置打分指标。污染型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复杂仅用一套评价指标显然是不够的,随着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与改进,应针对不同行业的污染特点设置行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评价指标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参评企业环境管理的水平。三方服务机构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方式也应该根据机构类型的不同区别对待,如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直接引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信用记录,而对于没有行业信用评价的三方机构需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评价指标。
各省评价主体主要为环境主管部门,评价过程即为各业务处室当年产生管理信息的归集。在环境信用评价初级阶段此种方式尚可接受,但面对逐步扩大的评价范围、不同的指标体系,仅凭主管部门这一单位的评价主体将无法应对。因此,三方评价机构的引入亦是未来的趋势,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其它监管方式以保证三方机构评价结果的真实性[7]。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精细化、协作部门的多元化,必然会造成评价过程的复杂化,增加评价工作的操作难度与管理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突破各部门产生数据的壁垒,将信息共享化。根据企业类型、污染特点设置企业信用管理电子档案,做到“一企一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通过日常工作,将对企业产生的管理信息数据直接共享汇集到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由短时间的集中式信息汇集转向日常分散式汇集,由评价责任部门的主动收集转向信息产生部门的自动汇集。
各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均采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其它职能部门对失信企业实施限制评优、取消财政补贴、停放贷款的惩戒措施。但信用评价结果仅作为惩罚或奖励的手段未免过于局限。企业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初始阶段即建立“一企一信”管理档案,通过事前告知信用评价指标以提示后续所需履行的环保手续及即将面临的环保问题,将信用评价转换为日常环保行为管理指南,最终起到从源头规范企业管理作用。
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仍处于逐步发展阶段,各省制定企业环境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均以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在工作中摸索完善信用评价模式,因此评价范围、记分方法、评价指标等各有不同。但以未来的发展方向来看,信用评价将会从处罚结果的汇集转化到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管理。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身健康,且存在风险大、纠错成本高、损害难以挽回的特点,所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乃至任何一种环境管理手段最终目的均不是奖励或惩罚,而是环境危害行为预警、纠正的手段。因此,环境信用评价势必发生事后结果向事前引导的转变。从参评企业的范围、参与主体的构成、评价指标的设定、评价的周期等方面出发,信用评价的内涵也应该是越发丰富和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