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珊
上下班搭同事顺风车,出门办事顺路捎朋友一段……这样的场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但很少人会考虑,万一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奉化一名三轮车司机就遭遇了类似情形。他顺路捎熟识的街坊上班,不料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街坊十级伤残。他因此被街坊告上法庭索赔20万余元。最近,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宁波市首次曝光的“好意同乘”案,涉及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好意同乘”制度。
案例
三轮车司机姓刘,年近八十,身体硬朗,以回收废品为生。他每天开着电动三轮车穿梭在住所周边的大街小巷,跟不少街坊邻居熟识。2020年4月11日,老刘在街坊范某家回收完废品,听说范某一会儿要去厂里上班,表示可以顺路带范某一程。
一路上,老刘将车开得飞快。在一个岔路口右转弯时,三轮车右后轮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老刘被甩了出去,所幸只受了轻微伤。但范某就没这么幸运,他整个人都被压在车下面,腿部严重受伤。出事后,范某被送往医院,经手术治疗,他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伤情稳定后,范某将老刘告上法院,要求老刘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对范某的起诉,老刘感到很委屈,“我好心让小范搭车,又没收他一分钱,现在反而让我赔偿20万元,我不能接受。”对老刘的反应,范某也有一肚子话。他说,由于这次交通事故,他在医院里躺了十几天,出院后右脚无法正常行走。家里本来就不富裕,前后为治疗花了不少钱,以后能不能打工都是问题。双方各执一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奉化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老刘无偿捎范某上班,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但作为驾驶员,老刘应当保障搭乘者人身安全,范某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车祸给范某造成的损失老刘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老刘的好意供乘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当予以肯定与倡导。因此,适当减轻老刘的赔偿责任,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结合案件实际,奉化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酌定减轻老刘30%的赔偿责任。
说法
关于“好意同乘”出车祸的案件,2005年宁波曾经发生过一起,不少宁波人可能还有印象。2名相交20多年的老同学一起去丽水参加中专班主任的追悼会。其中一人搭乘另一人借来的一辆车在路上发生事故,造成搭乘同学高位截瘫。事后,搭乘同学将驾车同学告上法庭,索赔240万元。此案在宁波引发广泛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一个助人为乐的行为应不应该承担如此沉重的责任。
当时《民法典》尚未出台,关于“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还是空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常常陷入两难境地:减轻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减轻赔偿责任又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考量,通过自由心证适当减轻供乘人的责任。但由于各地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双方矛盾又比较突出,判决效果往往不佳。这个案件历时1年多,考虑到双方关系、社会效果,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在2007年达成协议:驾车同学赔偿搭乘同学119万元,车主单位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好意同乘”规则作为增设条款,被写入《民法典》,明确了两层含义。其一,“好意同乘”必须满足非营运、无偿搭乘两个条件。“好意同乘”一般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偶然施惠行为,无偿性是其核心构成要件。如果搭乘人向供乘人支付报酬,双方则有可能构成有偿合同关系。如何区分“有偿”和“无偿”,主要看供乘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比如,搭乘人出于感谢,请供乘人吃饭,虽然也为此支付了一定费用,仍应认定为在“好意同乘”范畴内。而酒店、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带有营利目的,则不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其二,明确“好意同乘”致人损害构成侵权,但同时应适当减轻供乘人责任。“法律明辨是非,也引人向善。”奉化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称,“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在社会中倡导,因此法律守护这种善良,减轻供乘人的责任。但同时法律也提醒供乘人,做好事也要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以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好意助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上車前,双方签订了免责协议,出了事故,是不是就可以免除责任?对此,奉化区人民法院法官称,《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免责条款有两种情形是无效的。一种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另一种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即便提前写好了一个人身损害的免责声明,这个声明依然会被认定为无效。■
jscpu202203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