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林 胡丹丹 师亮亮
摘 要:在毒品犯罪零口供案件中,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供认和直接证据的缺失,为更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综合判断后确认嫌疑人的行为高度异常,通过查看犯罪现场、补充询问证人、运用可视化的方式还原现场等方法,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应以体系化方法深化证据运用、以亲历性方案优化证据补充、以可视化方式强化证据还原,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 零口供 认罪认罚 自行补充侦查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段某喜、洪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乘车辆从云南省石林县出发前往重庆市境内。同年8月7日,一件收件人为李某的涉毒邮包通过某快递从云南省瑞丽市邮寄至重庆市九龙坡区。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喜与快递员约定了取货地点,但其拒绝签收。随后,段某喜将收件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洪某某,让其领取包裹。公安机关发现该包裹存在异常情况,遂在洪某某向快递员领取包裹时将洪某某抓获,并在距离该接货地点100米左右的公路边将段某喜抓获。公安人员从洪某某接收的包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9袋,共计净重340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0%至15.9%。
归案后,段某喜拒不供认犯罪事实,2018年1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段某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前,被告人段某喜认罪认罚,检察官决定对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庭审中,段某喜对于犯罪的事实予以如实供述,法院采纳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部内容,段某喜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二、办案难点与重点
寄递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难以证明其主观明知快递包裹内有毒品而指使他人接收。就本案而言,段某喜辩称到重庆做冻库生意,此次到重庆是为了旅游,对其指使洪某某取包裹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均予以否认,且段某喜被抓获时所持有的手机因技术原因无法破解导致难以获取更多的破案线索。对于段某喜的犯罪行为,负责取包裹的洪某某仅能指证是段某喜让其从云南赶到重庆收取包裹,但不指证段某喜的主观明知,洪某某的手机中确有他人指使洪某某前往毒品交易地点收取包裹的信息,但是无法锁定指使人确系段某喜;负责派送快递的唐某只能证实段某喜疑似前来收取包裹的人员,但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电话号码都无法与段某喜建立关联性。对于段某喜是否指使洪某某收取包裹以及段某喜对包裹内藏毒主观是否明知存在诸多疑问。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对在案证据进行梳理并有效排列组合,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高度异常,案发现场还有待进一步复核,关键证人的证言还需进一步补正,案件具有补充侦查价值。為更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案-件比”,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一)综合判断行为,确认嫌疑人行为高度异常
所谓行为异常,是指行为与日常行为方式的严重相反、相悖,违背了“常识、常理、常情”。比如,直接进快递店取快递是属于日常的行为,但是如果取快递前不断左顾右盼后才进店取快递即属于异常。若异常行为点不断累积,就可以得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高度异常的结论。大额毒品犯罪案件经常会遇到零口供的情况,特别是通过邮寄等方式进行毒品运输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高度异常性,不能仅仅根据接收时的行为来判断,还要结合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行动轨迹、接收前的行为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运用常识、常理、常情来挖掘潜在的行为异常点。
本案中,接收包裹并非异常行为,但是从云南赶到重庆收取包裹,已到达现场还让别人收取包裹等一系列问题引发办案人员对于本案嫌疑人行为异常性的警惕。段某喜辩称有正当工作,准备到重庆开展冻货生意,此次到重庆是为了旅游。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调取了段某喜的手机基站位置、车辆通行记录、段某喜到案前几天所到之处的监控视频,显示从段某喜到重庆开始直至被抓获为止的活动轨迹,均系以案发现场为核心,其辩解的相关目的与事实不符;洪某某受委托专程从云南到重庆收取包裹,因找不到路,迟迟未至,段某喜打电话给快递员唐某要求收取包裹,却在唐某到达其指定的地点后不愿意接收包裹,要等洪某某到达后由其接收包裹;段某喜在被抓获之初,极度惊恐的状态下,仍不愿意承认随身携带的、可以用其指纹打开的手机为本人所有,也不愿意承认自己认识洪某某;同时,段某喜还有涉毒前科。结合段某喜的涉毒前科和种种行为,从常识、常理、常情的角度来说,段某喜行为确属高度异常。
(二)仔细查看现场,挖掘证据潜在价值
本案中,段某喜并非亲自接收包裹的人,公安机关也是在距离交易现场100米左右的地方基于其受惊后乱跑的异常行为将其抓获。由于角度原因,监控镜头并未拍下洪某某接收包裹的过程和段某喜逃跑路线,针对此,检察官对取货现场的两个路口周围的方位和设施、路边的监控镜头等进行逐一查看,结合监控镜头拍到段某喜时的场景,分析段某喜当时的现场位移活动和心理活动过程,对案发时段某喜的地理位置变化、案发时段某喜和快递员的位置、段某喜在洪某某到达现场后的位移情况等进行了模拟重演,运用测量工具对路面距离进行测量以判断快递员的视线范围。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复勘,进一步加深了对段某喜行为异常性的认识,增强了对有罪证据的部分确认,而且通过复勘并结合客观证据,进一步发现快递员、洪某某等人的证言也存在进一步挖掘和补正的空间,对段某喜的辩解也可以通过进一步调取证据予以补强性排除,总体的取证方向逐渐明晰。
(三)有机串联证据,拼图还原案件事实
结合查看现场的情况,检察官发现本案公安机关在获取每份证据的过程中,未能有效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进行询问,导致证据“各说各话”,更为重要的是,案发现场所展现出来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未能充分体现,导致证明力大打折扣。为此,检察官对快递员、洪某某、段某喜重新进行询问和讯问。以案发现场百度地图为基础,针对每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均按照交叉出现的通话清单、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对其进行针对性询问和出示,通过言词证据述说特定时间点证据之间的关系,使每一份笔录均能明确显示证据之间、人员之间、现场之间的关联性,同时每一份证言对段某喜辩解的内容均进行了针对性解释,并结合其他证据加以综合说明。由此,通过拼图式的方法,实现了证据链的完整。
三、案件特色与办案经验
实践中,在收取寄递的毒品包裹场合,犯罪嫌疑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经常会以自己只是取包裹、不知道里面有毒品等事由进行抗辩,甚至有的人指使第三方收取包裹试图隔断人员关联。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寄递毒品案例,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指使他人收取包裹并认定其主观明知,是此类案例的难点问题。检察机关要以体系化方法深化证据运用、以亲历性方案优化证据补充、以可视化方式强化证据还原,通过能动检察履职实现把案件办准、办好、办活。
(一)以体系化方法深化证据运用
毒品犯罪零口供案件,往往缺乏直接证据,如何用间接证据进行拼图还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是关键。在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对于段某喜是不是接毒人、是不是足已推定其主观明知,办案人员以时间轴为基础,以需要论证的事项为核心,以每一个时间节点证据所反映的当事人行为为基础进行梳理,通过通话清单、监控视频、手机电子证物检查记录、抓获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有效组合,将零散、片段化的证据板块组合成证明目的较为清晰的证据小组,比如對于段某喜是否在案发前与快递员有过联系,虽然段某喜予以否认,但是基于快递员的指证和辨认,结合现场双方的方位图、快递员通话时段某喜所在位置的监控视频、通话清单时间点、通话后快递员过来与段某喜见面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足以证实段某喜系快递员联系对象。
(二)以亲历性方案优化证据补充
随着侦查水平的不断提升,毒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依靠传统的经验和做法,在办理新时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会遇到不少困惑。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案件的中心现场进行复勘,对在案所有证据逐一进行真伪确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对在案证据的认识,进一步拓展在案证据的信息量,为下一步的自行补充侦查打好基础。
在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中,以突破口供为基础按图索骥寻找关联证据的方法明显难以实施。检察官通过阅卷和复核案发现场,认为需要根据出庭指控犯罪的组证思路,对关键证人的笔录进行补正和完善。为此,检察人员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对证人进行补充询问,同时邀请侦查人员随同调查取证。询问前,检察官对案件关键时间点的各项证据所显示的内容制作了一览表,利用百度地图对案发现场的相对位置进行了立体还原和距离测定。在询问中,检察人员根据询问进程,不断穿插,将其他证据向证人出示,由证人进行核实和说明,从而实现每个关键时间点的证据均与证人证言紧密联系和有效组合。与此同时,检察人员查看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复勘,其取证过程的专业性得到了侦查人员的高度认可,对促使段某喜认罪认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以可视化方式强化证据还原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但是感受证据的过程需要借助视觉、听觉等媒介,特别是在零口供寄递毒品案件中,通过百度地图和照片描绘出现场的情况、勾画出涉案地点、人员距离和位置变化,以及插入关键时间节点的监控视频,对于增加案件指控的力度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办理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检察人员在查看犯罪现场的基础上,对于案件的关键事实制作了可视化的PPT。针对段某喜是否系前来接收毒品的人员,检察官以百度地图为基础,梳理出段某喜在案发前几天都是以案发现场为中心进行活动,接收毒品当天早上就来到了现场对面50余米处等待,在快递员到达现场后段与快递员进行电话联系并在交易现场近100米处高度关注交易,这些内容形象地展示了段某喜与接收该毒品的关联性。对于是否足以推定段某喜主观明知系毒品而接收,检察官以百度地图、微信聊天内容、监控视频为组合所反映出的轨迹,确认段某喜作为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在毒品邮寄时即从云南前往重庆在接收点附近活动等待,同时还安排云南籍朋友洪某某赶往重庆帮忙接收,特别是在案发时自己在案发现场能接收而拒绝接收,直到其朋友洪某某到达现场后才让洪某某上前接收等行为,推定其主观明知。由此充分还原案件事实,实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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