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方 可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0005)
任何犯罪类型的概括无非都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定罪与量刑问题,也即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承继共犯也不例外。但是,何谓承继共犯?承继共犯到底“承继”了什么?这个基础性问题少有专门讨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承继共犯理论的研究。承继共犯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二,第一,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是否构成共犯;第二,是否需要追究后行为人的罪责。学说上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定肯定说的分歧。几种学说一致认为,承继共犯场合,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构成共犯,需要追究后行为人的罪责。只是,几种学说在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是否构成同一罪名的共犯以及后行为人是否对包括先行为及其结果在内的全部事实承担责任上存在不同认识,这种分歧不是承继共犯概念要不要的问题,而是结论上的分歧。学说上的阵营分立虽然促进理论繁荣,但也一定程度上限制观察视角。其实,通过研究我国有关承继共犯的案例(1)截至2021年6月7日,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查询的有关承继共犯、承继的共犯裁判文书共40篇。其中以“承继共犯”为关键词搜索得到19篇案例,以“承继的共犯”为关键词检索到21篇案例,两个关键词都具备的文书共4篇。,尤其是对法官裁判理由部分的观察,笔者发现,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思路。这种路径似乎更符合承继共犯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其进行提炼、总结。本文试着对承继共犯的核心问题、理论争议、司法路径等作些粗浅的探讨。
概念是研究的基础。澄清承继共犯的概念,有利于将不属于承继共犯涵射范围内的情形排除出去,将研究精力放在真正的承继共犯问题上,也便于发现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何谓承继共犯?理论上形成各种各样的概念学说,莫衷一是[1]359[2]804[3]358[4]407。甚至有的学者主张否定这个概念,因为它导致人们先入为主地认为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构成共犯,而是否构成共犯是需要讨论的问题[5]477。但是,现在主流是承认这一概念的。笔者认为,承继共犯概念之界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承继”,即承继共犯到底是对什么的承继。承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继承与过继”的意思。显然,承继共犯中的“承继”不是“过继”的意思,应当是“继承”的意思。继承就意味着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的某些方面存在延续性、接力性。
1.犯意的承继
犯罪意图的承继是构成承继共犯的主观要求,也是追究后行为人主观罪责的必须。先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必须有效地承继给后行为人,这就要求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之间有犯意的联络或者沟通。先行为人明白有人加入犯罪并告知其犯罪计划、犯罪意图;后行为人在与先行为人沟通过程中,了解整个的犯罪目的。后行为人的犯意来自先行为人,犯意在后行为人身上得到延续,是对犯意的辅助加功,其不能产生新的犯意,否则就破坏对先犯意的完整性,也不符合犯意的延续性。
2.行为的承继
这是承继共犯客观方面的要求。行为的承继体现为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行为的完全延续与共同延续。先行为人实施一部分犯罪行为后,邀集他人加入犯罪,由后行为人实施剩余部分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就是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行为的完全延续。先行为人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后,后行为人参加犯罪与先行为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达致既遂的情形就是共同延续。无论哪一种行为延续,其都是奠基于先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事实基础之上,且延续行为在同一构成要件内。
3.过程的承继
先行为人实施一部分犯罪行为,后行为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之中,如果犯罪尚未开始或者犯罪已经结束,则不存在前后犯罪行为过程的继续可能,当然不属于承继共犯范畴。整个犯罪过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后行为人的参与必须与先行为人之间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至于先行为人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后行为人明知其犯罪意图,仍然主动参加犯罪,将犯罪过程延续、接力完成犯罪的都说明后行为人认识到犯罪在过程中,自己是通往犯罪既遂这个过程中的“继承者”“延续者”“接力者”。
基于上述对“承继”的阐释,笔者认为,所谓承继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明显实施部分犯罪行为一段时间但尚未既遂前,后行为人基于先行为人的犯意参与犯罪,单独或者伙同先行为人将犯罪行为进行到底的犯罪类型。以此观之,刑法理论上经常讨论的经典案例,如抢劫案、抢劫致死案、诈骗案、故意伤害案[6]等都是承继共犯。而司法实践中,诸如张某某、程某某等非法狩猎案(2)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民法院(2014)化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刘某某、杨某、孙某某故意伤害案(3)参见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等就不是承继共犯,属于承继共犯的滥用。
透过承继共犯的概念及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先行为人开始是在犯意支配下单独实施犯罪行为,最终犯罪既遂。所以,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真正棘手的问题是后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追究,这里的刑事责任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后行为人构不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的犯罪,二是后行为人承担正犯处罚还是从犯处罚。后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是承继共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为,在承继共犯场合存在明显的犯意、行为、过程的时间先后,毕竟后行为人并没有参与先行为人开始的行为,也并不是一开始就与先行为人存有共谋,其属于事中共谋共犯的一种情形。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后行为人是与先行为人构成一个罪名还是仅就自己行为的部分成立罪名,后行为人是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还是要对先行为人行为及其结果也负责。关于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理论上大体形成肯定说、否定说、限定肯定说(限制否定说)的争论。总结起来,肯定说认为,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构成同一罪名的共犯,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比如,在抢劫致死案中,后行为人不仅对抢劫负责还要对抢劫导致他人死亡负责。否定说认为,后行为人可以与先行为人构成不同罪名的共犯,且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其对肯定说的否定体现在罪名同一与责任全部上。限定肯定说认为,后行为人一般要对先行为人行为及其结果负责,但是例外的在抢劫致死案等特殊情况下限制后行为人承担责任范围。
肯定说、否定说、限定肯定说在承继共犯核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下文予以详述。值得注意的是,肯定说、否定说等都不是对承继共犯概念本身的肯定或者否定,而是处理结论上的差异。它们都认可承继共犯概念下的犯罪类型都构成共犯,只是肯定说认为此种情形该这样处理,而否定说认为该那样处理而已。
如上所述,关于承继共犯的处理结论,学说上形成不同观点。下面就既有的肯定说、否定说及限定肯定说进行论述并总结,以期发现各种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及不足之处。
肯定说的主要观点是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具有犯意联络,实施犯罪行为,应当对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承担共同正犯罪责。其基本理由如下:第一,类似强盗罪这样的犯罪是单纯的一罪,实行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需要就整个行为作整体评价。“即使意志的联络是在行为的一部分已经实施之后才产生的,如果就其全体而言是构成要件上不可分的犯罪,那么就其全体应成立共犯。”[7]354第二,后行为人知晓先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利用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就相当于利用自己行为及结果一样,两者存在共同犯意也符合整体犯罪行为,理应让后行为人对全体负责。
总体上来看,肯定说的基本立场可以总结为“罪名同一、全部责任”,即前后行为人构成相同罪名,且以正犯处罚后行为人。其可取之处在于,肯定了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构罪上的一致性,肯定两者构成同种类型的共同犯罪。但是,第一,这种学说过于强调犯罪的不可分割性,忽视了结合犯、结果加重犯、转化型抢劫犯等犯罪类型。第二,肯定说将后行为人所利用的他人行为当作自己行为显然不妥,以此追究后行为人的全部事实罪责有违背因果责任的重大嫌疑。比如在先行为人以抢劫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导致他人死亡,后行为人知晓情况后加入与先行为人共同取财的案件中,肯定说会得出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致人死亡的结果也要负责的不当结论。目前,全面肯定承继的观点,在学界也属于少数[8]。
否定说是目前比较有力的一种学说。其基本观点是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不必构成同一罪名的共犯,两者可以基于各自的行为及其导致的结果构成不同罪之间的共犯,且后行为者不对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该说的基本理由如下:第一,基于行为共同说,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反映,只要各共犯人之间有行为的共通性,体现各自恶意的行为也能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必要必须是犯同一个罪名。第二,基于因果关系理论。“后行为者不能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承担罪责,并因此而否定后行为者对先行为者之行为以及其所产生之结果的承继关系。”[9]383第三,从行为支配理论角度看,后行为人是在先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之后介入,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产生行为支配、意思支配、功能支配,相反,其是被支配的对象。所以,后行为人不能对自己无支配的行为承担责任。
总体上来看,否定说的基本观点可以总结为“罪名各异、个别责任”,即先后行为人共犯罪名不同,依各自罪名正犯处罚。首先,该说基于因果共犯论、罪责自负的责任主义原则主张先行为人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后行为人仅对参与后的犯罪行为及结果负责是正确的。其次,该说坚持的行为共同说有架空共犯成立理论的危险,如果彻底贯彻行为共同说,会导致共犯人之间无意思联络,无共同犯意也构成共犯。这显然与共犯成立中要求共同犯意不符。最后,虽然该说主张“个别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各自承担何种“个别责任”。在先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将被害人打晕,后行为人加入取财场合,后行为人仅承担盗窃的罪名及责任是否合适呢?
限定肯定说是现在的多数说。该说原则上认为后行为人不需要对先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担责任,但是例外情况下,比如先后行为人行为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关系时,结合犯场合、后行为人利用先行为人行为效果的情形,后行为人行为是先行为人实施犯罪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则承认承继[10]568—570。理由是:如果坚持肯定说,在抢劫致死案中,让后行为人承担先行为人致人死亡的结果有失公平;如果坚持否定说,有些情况下难以划定后行为人共犯范围,导致其逃避处罚。
可见,限定肯定说试图既不完全否定也不完全肯定,走中间路线,但是笔者认为,它并不成功。理由如下:第一,原则上否定的情形不明确,也无法明确。第二,先后行为人行为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关系,同时又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形其实是对承继共犯概念的定义,而不是例外情况。第三,如果将例外情形定位于结合犯场合,那么例如日本2012年判例(4)最决平成 24年〔2012 年〕11月6日刑集66卷11号1281页。大致案情是:先行为人甲乙在他处共同伤害丙一段时间后,将丙带至另外一个地方并通知丁,丁到达现场后明知丙因被甲乙伤害处于难以逃走或者抵抗的状态,经过与甲乙共谋对丙实施比甲乙强度更大的伤害行为。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丁与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有学者认为,这个判例解决了故意伤害这种类型的承继共犯问题,同时,判例也提出了一种解决思路即肯定先行为人存在作为义务为前提,认定通过共谋参与先行为人行为的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共有这种作为义务,与属于作为犯的先行为人之间成立先行为人犯罪的共同正犯。这一结论是以后行为人仅就共谋参与之后的事实承担罪责为前提。参见山口厚、王昭武《承继的共犯理论之新发展》,载《法学》2017年第3期,第146页。这种单纯一罪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共同正犯就没有涵射在内。第四,后行为人利用先行为人行为效果这种例外情形也是对承继共犯概念的澄清,意味着所有的承继共犯都是肯定说。第五,行为人甲为暴力取财与乙搏斗,不仅压制乙反抗,自己也受伤无力取财,丙了解实情加入取财的情形,限定肯定说认为丙构成抢劫罪。笔者的疑问是,丙构成抢劫罪的正犯还是从犯?该说没有给出解释,也就没有完全解决承继共犯的核心问题。
其实,从限定肯定说列举的例外情况来看,其与肯定说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行为人承担刑罚的事实不同。肯定说与限定肯定说都承认承继共犯中,先后行为人构成同一罪名共犯,只不过肯定说认为后行为人需对先行为人抢劫致死负责,限定肯定说否认这一点。其与否定说的最大不同在于共犯罪名上。否定说认为后行为人在利用先行为人压制对方反抗后取财构成盗窃罪,而限定否定说认为构成抢劫罪。如上所述,限定肯定说要么限定不明,要么列举不全,其试图调和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努力并不是很成功。要真正解决承继共犯问题需要另寻出路。
承继共犯概念作为舶来品,与之相对应的处理理论正如上述,它们各有优点,又各有不足。笔者认为,肯定说在认定承继共犯罪名上有优越性,否定说在承继共犯处罚上有优点。它们在某一类案件上可以得出合理结论,但另外种类案件上结论可能就不合适。比如,甲对乙实施诈骗,在乙陷入认识错误后,甲让丙去乙家拿取财物。肯定说得出的结论是甲与丙构成诈骗罪共犯,否定说得出结论是丙构成盗窃罪。显然肯定说结论更合适。但就甲丙的处罚而言,否定说认为丙仅就后续取财行为承担责任,肯定说认为丙承担诈骗正犯责任,显然否定说更符合因果共犯论,更合理。那么,是否有一种结合两者优点的处理模式呢?其实,就我国而言,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承继共犯情形,司法裁判者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创造性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处理模式,这种处理方式简便易行,有效避开不必要的争论,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集中体现法官的态度,说明司法实践对某一类问题的处理倾向,对其进行总结有利于提炼出某类问题的中国司法路径。可以认为,在我国处理承继共犯的思路是“罪名同一、主从责任”,即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构成同一个罪名,但是后行为人具体承担何种罪责则要通过后行为人的参与时间、行为强度、分赃情况等具体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这个模式明显不同于上述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定肯定说容易混淆,但是两者是有诸多区别的,它是从司法判例中总结出来的。
第一,就承继共犯后行为人所定罪名,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先认定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属于承继共犯,然后在判决结果部分判处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相同的罪名。比如在“朱俊、李刚伟等诈骗案”(5)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919号刑事判决书。与“王帅杰、李金刚盗窃案”(6)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中,裁判者首先认定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具有共同行为,犯意共同,在犯罪结束前加入犯罪构成承继共犯,判决结果部分朱俊、李刚伟都是以诈骗罪论处,王帅杰、李金刚均以盗窃罪论处。其他所有关于承继共犯的裁判文书都是以相同罪名判处前后行为人的(7)参见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6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19)甘10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7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等等。。全国各地法院在承继共犯后行为人罪名处理上出奇的一致,这与我国共犯成立理论的全国统一不无关系。
第二,就承继共犯后行为人所承担的具体刑罚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有的认定为主犯与先行为人刑罚一致,有的认定为从犯与先行为人刑罚有别。比如在“程党会非法拘禁案”(8)参见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8)赣1029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党会与同案人虽没有预谋要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但其从被害人被带进其家后,不久即明知其他同案人是以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手段来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之后被告人实施了威胁、殴打被害人,跟着被害人回家取钱等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程党会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在另外的“周东美盗窃案”(9)参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刑初字第00502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张某甲实施盗窃行为,还积极提供帮助,中途加入犯罪,构成承继的共犯。但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帮助作用,系从犯”。可见,后行为人并不一定承担与先行为人一致的刑事责任,而是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1.应用场景不同
我国模式应用场景十分广阔,不限于结合犯场合,其他任何类型的犯罪,只要符合承继共犯,都承认罪名的一致性,而限定肯定说只承认结合犯情形,将单纯一罪排除在外,不当限缩承继共犯成立范围,有局限性。
2.后行为人承担罪责不同。
限定肯定说认为,后行为人构成先行为人罪名并就先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负担正犯罪责。即使在抢劫致死案中,限定肯定说主张,后行为人不对死亡负责但还是需要对前面暴力行为负正犯罪责。后行为人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正犯的罪责,无成立从犯的空间。这与如何界定正犯概念本身标准不一,混乱不堪有很大关系。如果认为正犯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主犯的话[11][12][13],那么我国模式则灵活、实用。根据实际情况,后行为人有的承担主犯罪责,有的承担从犯罪责,使对后行为人处罚更公平公正。
我国模式可以分为定罪与处罚两个层次,定罪上的理论根据是因果共犯论及犯罪共同说,处罚上的理论根据为重要作用说。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共同犯罪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结果的归属,即数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为什么要将结果归属于其。“要将结果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就要去参与人行为与结果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14]381,共同犯罪认定中的主要问题在于“能否认定参与人共同或者间接引起法益侵害具有因果性”[15]370。在承继共犯场合,后行为人通过与先行为人意思沟通,达成犯罪合意,对先行为人心理上具有支持的意味,且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先行为人欲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内的行为延续,具有明显的物理因果性。所以,后行为人当然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传统的共犯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的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故意[16]164—166。此理论得出的结论就是要求各共犯人构成的罪名必须一致,共同故意实施同一罪名,不同罪名之间不能构成共犯。这种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影响巨大,至今仍然是司法中的“霸王规则”。其实,我国在处理共同犯罪包括承继共犯时采用的认定模式就是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并且,犯罪共同说与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不谋而合。具体到承继共犯罪名认定上来说,后行为人加入犯罪时了解先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仍然实施后行为,说明在当时后行为人已经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认可并希望先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先后行为人理应构成同一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构成何种共同犯罪是第25条的任务,而各共犯人如何处罚则归属于第26条主犯的规定以及第27条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重要作用说对主从犯进行区分。重要作用说认为,“从实质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完成起到必要的或者重要作用的是正犯,反之则不是正犯”[9]398。行为人对犯罪事实能够支配的、对参与人行为能够掌控的、对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重要作用。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判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一般会考虑行为人参与时间、行为强度、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关系、行为人的地位、主观恶性、行为人事前与事后表现等。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承继共犯涉及罪名广泛,不仅包括承继诈骗、承继盗窃、承继伤害、承继破坏监管秩序等单纯一罪,还包括承继抢劫这种结合犯,也有承继非法拘禁等。可见这种模式应用场景多样。具体到争议案件,该模式也能得出妥当结论。
1.结合犯
结合犯的场合由于先后行为都可以独立构成相应犯罪,因此后行为人参与进来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就比较棘手。比如,甲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乙作为人质关押在一个废旧房子里,丙是乙的仇人,得知此事后给甲沟通,表示愿意加入绑架并给乙的家属打电话勒索钱财。按照肯定说观点,该案中丙构成绑架罪正犯。理由是丙“积极利用先行事实,将先前状态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17]290。否定说论者则会认为本案丙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被绑架人行动自由及身体安全并不会因为丙的打电话勒索行为而受到更进一步的危险”[18],并且丙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说丙的勒索行为的确利用甲绑架乙这个事实;另一方面,丙的勒索行为也确实辅助甲的绑架更进一步。所以,按照“罪名同一、主从责任”模式,该案丙应当认定为绑架罪从犯,即肯定丙的参与对甲绑架行为具有因果力,又视丙在共犯中的参与时间、地位作用等确定为从犯。
2.情节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是加重犯一种,情节加重犯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具有特殊的次数、数额、时间、对象情节而加重法定刑的情形。例如,我国刑法236条第3款第4项“二人以上轮奸的”就是典型的次数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也会遇到承继共犯的难题。比如,A暴力将妇女B打晕,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此时其朋友C路过,知道A的目的后表示也想与B发生性关系,A发生完性关系后扬长而去,C随后与B发生性关系。该案中,对后参与人C是否要追究轮奸的罪责?依照肯定说观点,C只承担普通强奸罪正犯罪责。依照否定说,C也只承担普通强奸罪正犯罪责。笔者认为,虽然在这种情形下,两说得出一致结论,但结论并不妥当。按照“罪名同一,主从责任”模式,首先需要判断A与C的犯罪情节,确定其罪名。从案情来看,两人构成强奸罪共犯没有疑问。其次判断各行为人的罪责。从案情来看,A与C有强奸的犯意沟通,相互知晓对方的强奸意图,A先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虽然离开,但其明知C也会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C也确实发生了性关系,A与C的犯罪行为符合轮奸构成,且都系主犯。
3.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因具有明显的先行为与后行为,故容易引发共犯承继问题,导致争议。例如,张三盗窃李四的财物,被李四发现,张三快速逃跑,李四紧跟其后,刚跑没多远,张三的朋友王五路过此处,王五问张三为何后面有人在追他,张三将实情告知,王五遂将李四抱摔在地,张三携赃顺利逃脱,李四被摔成重伤。就本案,限定肯定说认为,王五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19]。否定说认为,王五构成窝藏罪或者抢劫财产性利益[6]。笔者认为,限定肯定说的罪名结论是正确的,但是没有解决王五的主从地位。否定说的罪名结论显然不当,从案情来看,与其说王五有窝藏故意,倒不如说其有伤害故意,加之其有伤害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窝藏或者其他罪名。如果按照“罪名同一、主从责任”的思路处理,王五知道实情,具有使张三逃脱的意图,进而有帮助抢劫的故意,在他人快速追赶过程中将他人抱摔具有使他人受伤的危险性,起到张三逃脱工具的作用,故王五构成转化型抢劫但属于从犯。这个结论才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