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锦凰,田倩雯
(1.兰州大学 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甘肃 兰州 730000;2.兰州大学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后[1],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划和指导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2]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3]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产业、生态、人才、文化、组织等领域的振兴缺一不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都要兼顾。乡村治理作为促进组织振兴,实现治理有效的核心实践,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需要着力回答好的命题。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传统治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新时代乡村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此在历史和现实的实践中汲取良好的治理经验,突破当前治理瓶颈,探索并推广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模式,对实现乡村组织振兴进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
乡村治理概念,由徐勇等学者在吸收“治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三农”问题实际,于1998年率先提出,具有中国实践特色。这一概念不仅限定了治理范围,也明确了治理主体和治理内容。徐勇(2003)认为,乡村治理是对村组织进行管理和调控、对乡村社会公共权力进行配置和运作的政治活动。[4]贺雪峰(1999)将乡村治理与村治等价,认为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控。[5]郭正林(2004)指出,所谓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社会里性质不同的各种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共同管理好乡村公共事务。[6]党国英(2006)则将乡村治理细化为处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传统和制度。[7]本文认为,乡村治理是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运用多方赋予的公共权力对乡村内部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过程。
早期学界对乡村治理的探讨主要围绕乡村治理的结构问题展开。刘晔(2001)认为,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源于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不断改造[8],这也是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徐勇(2002)认为,随着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应该创造性转换为“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9]2006年,农业税全面取消是乡村治理研究的重要节点,国家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是为了解决农民负担过重、干群矛盾激化等问题。[10]然而,即使农业税全面取消,县乡公共管理仍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根源在于县乡管理体制本身存在公共品供需不匹配的矛盾。[11]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学界对乡村治理的讨论主要从两种思路展开,一种思路是主张行政化,这一观点的学者要求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度。[12]另一种思路是主张自治化,这一观点认为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强化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13]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学界出现了一个新的学术命题——乡村软治理。所谓乡村软治理是指乡村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借助传统文化、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软性权力和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软性规范,更多运用价值引导、沟通协商、人文关怀等柔性手段管理乡村社会的过程[14],“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就是“乡村软治理”探索实践的典型代表。
所谓“三治融合”就是自治、法治和德治三种治理方式在结构、功能和作用等多方面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实现从传统单一治理向多元合作共治转变。[15]“三治融合”作为一个从基层实践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新兴学术课题,目前学界有关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围绕“三治”之间的逻辑关系、生成逻辑以及未来方向等主题展开研究。关于“三治”之间的逻辑关系,学界形成了三种代表性观点。(1)“三治融合”中自治是“体”,法治和德治是自治“两翼”的“一体两翼论”[16];(2)自治、法治和德治虽然各有侧重,但三者之间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犹如“三驾马车”共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相互嵌入论”[17];(3)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和功能各不相同、各有优劣,应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治理组合和治理强度,实现“最适宜的善治”的“多功能组合论”。[18]关于“三治融合”的生成逻辑,张明皓(2019)认为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的兴起是在国家和社会关系变迁视域下乡村社会上层建筑进行的内部调整。[19]季丽新、陈东升(2019)则认为,“三治融合”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借鉴、反思、升级和超越,是对中国乡村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回应。[20]张文显(2020)通过对桐乡实地考察后,结合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为“三治融合”将朝着智能化、制度化和学理化的方向发展。[21]
通过梳理上述文献可以发现,学界对于乡村治理的研究从20世纪末持续到现在,跨越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等乡村发展的重要阶段,但关于“三治融合”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回答“是什么”以及总结桐乡经验和阐释中央相关政策的阶段,而较为深入地对“为什么”以及“怎么做”的分析较少。鉴于此,本文基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着重梳理乡村治理中“三治融合”的理论逻辑和可能的实现路径。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治理有效作为顶层设计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在具体治理实践中已经演化出多种模式,“三治融合”是目前诸多治理实践探索出的重要模式之一。“三治融合”实践肇始于浙江桐乡,该模式是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以自治、法治和德治为基本手段来管理和调控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和村民自治良性互动的一种乡村社会治理新模式。“三治融合”并非将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治理思路与措施进行机械组合,而是通过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最终形成合力,实现“1+1+1>3”的治理效果,在其推行过程中有着清晰的理论逻辑。
自治是常态机制。自治是指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普通村民等多元主体,以村民自治制度为依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有序参与乡村内部公共事务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22]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强调村民的主导性作用和主体性责任,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引导而不是管制。[23]自治以全体村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民主权利为保障,能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4]乡村社会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只能依靠村民自治,村民管理乡村公共事务必须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这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也符合乡村社会的现实需求。不管是自治、法治还是德治的实现都要依靠人来完成,自治旨在通过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来吸引普通村民、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为乡村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提供了治理主体。[25]法治主要是依据法律而治,由于每个地区每个村庄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而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很难兼顾到每个村庄的需求,所以仅靠法治难以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德治通过道德教化使人们形成共同的价值共识,如果忽略村民的主体性和自我创造性,大规模的道德说教就会缺乏道德认同基础,反而会引起村民的反感和排斥,“以德治村”最终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法治是保障机制。法治是指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而治,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办事、社会依法运行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乡村法治本质上是用法律对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进行约束,要求不管是政府组织、社会组织还是普通村民的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范,最终在乡村社会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行事原则。[26]优良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维护乡村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所以说,必须要以法律作为乡村社会所有主体的行为准则。法律的强制性能够为自治和德治提供保障、框定边界,从而确保自治和德治的有效实施。[27]法治对于自治而言,一方面为村民自治提供法律条文,使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乡村社会确立一种法治精神,形成依法依规办事、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常常以村规民约、家风家训、风俗习惯等内容为依托,这其中既有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也有许多腐朽落后文化。对于腐朽落后文化,法治可以依靠强制性予以剔除,保持德治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如果乡村治理没有法治的规范和保障,自治和德治很容易走向“人治”,使乡村社会陷入无序的状态。比如,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仅仅依靠自觉,一些村干部可能会滥用职权导致村庄集体利益受损,这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初衷不符,还会影响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德治是先发机制。德治是指通过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实现社会良好风尚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德治本质上也是一种“自治”,中心思想是通过道德的教化作用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秩序内化为人们的行动自觉,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德治是“软治理”,不由国家专门机构强制保证实施,而仅仅依靠乡村社会存在的无形规则和被管理者的自觉来发挥作用。这种无形规则往往以村规民约、族规家训、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形式存在。德治的教化功能和浸润作用能够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通过不断提高村民的思想道德水平,降低自治、法治实施成本,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同时,德治可以通过为自治和法治注入人文内涵,对自治和法治进行补充。中国传统乡村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法律的强制性对于乡村社会来说有时可能过于刚性,可以适当考虑用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族规家训等有“人情味”的非正式规则来解决乡村社会的内部矛盾。“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在乡村治理中没有德治引导,乡村治理主体容易思想道德滑坡,他们会以自己的利益为主甚至不惜牺牲村庄集体利益,从而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推行。法治没有德治的“润滑”,会缺乏“人情味”,从而过于刚性,也不利于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从古至今,中国乡村社会始终秉持着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治理传统,乡村治理中“三治融合”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在古代,受经济发展水平、思想观念和交通状况等条件的限制,封建王朝没有能力将“皇权”下沉至基层社会,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地方乡绅则充当起了沟通封建皇权和乡村社会的桥梁。因此,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更多体现为“绅权”和“族权”主导,而不是“皇权”主导。[28]费孝通将这种“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的政治模式表述为“双轨政治”,学界则将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称为“乡绅自治”。[29]这里的乡绅一般是指当地德才兼备、品行高尚且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传统乡绅主要通过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来治理乡村社会。古代乡村这种以宗法伦理为纽带,以皇权政治为核心的“乡绅自治”治理模式,能够有效降低国家治理成本,保证了中国乡村社会两千多年的和谐稳定。[30]然而,乡村社会的这种和谐稳定局面随着近代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而被打破。“乡绅自治”治理模式不能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人力物力财力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31]1905年科举制取消后,传统“乡绅”的成长轨迹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乡绅选择去城里生活,乡村社会逐渐成为地痞、土豪、劣绅的天下。[28]在20世纪初的现代化浪潮和国家政权建设中,“乡绅自治”还面临着“政权内卷化”和“现代法律下乡”等困境。[32]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近代以后国家权力逐步渗透到乡村社会,乡村治理中的行政力量逐渐压倒了自治力量。[33]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将权力全面介入乡村社会,在乡村社会形成了“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31],以人民公社取代地方乡绅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导权,实现了国家对乡村资源的全面控制。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基层社会组织,既是农业集体生产组织,负责全社的农业生产,又是乡村社会的政权机构,对乡村社会实施统一管理和领导。在这一时期,以传统宗族和地方精英为治理主体的“乡绅自治”治理模式正式被国家力量瓦解,以“礼”为规范的一些伦理道德要么被当作“四旧”而破,要么被改造成新形式。[34]“政社合一”模式下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农业生产的集体化特征使得乡村治理带有明显的强制性。[35]“政社合一”这种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家的乡村治理模式极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后来农村发展和乡村治理现代化带来了隐患。为了解决人民公社制下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在部分地区成功实行的背景下,国家于198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不仅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为村民自治的普遍推广奠定了坚实基础。
1980年,出于治安防盗和自我管理的需要,广西宜州的合寨村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村委会,现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由此发端。党中央对合寨村自发设立村委会这一做法及时给予肯定,于1982年将村委会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身份写入宪法,并对村委会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作了具体规定。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将村民自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36]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以“四个民主”为主要特征的村民自治逐渐走向成熟。[17]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突出强调了法治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范畴,意味着村民自治正式步入法治化。[37]德治传统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被忽视了,但由于中国乡村社会是封闭的熟人社会,德治一直以地方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等形式对乡村社会产生影响。国家一直十分重视自治、法治和德治在乡村社会的结合问题,尤其是从2015年起,国家多次以重大政策文件形式强调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求将自治、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治理乡村社会。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进入新时代,传统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政村治”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乡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要求。“三治融合”治理模式正是在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绩效普遍下降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可以说“三治融合”是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反思、借鉴、升级和超越。[20]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乡村社会治理取得了诸多成就,但目前乡村社会治理仍然面临着乡村空心化趋势明显、村干部后备资源匮乏、村民自治出现行政化倾向、法治保障不健全、德治传统日渐式微等困境。
一是乡村精英大量外流,农村空心化趋势明显。近些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提速,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去城里生活或工作,农村空心化问题日益凸显。据《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907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达17425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0%。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封闭的熟人社会,生于斯长于斯的本土精英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然而随着户籍制度的“松绑”和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乡村精英开始大量外迁,老人和妇女被迫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由于老人和妇女这两类群体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政治参与热情不足,不能承担乡村治理的重任,所以很难真正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管理中。因此,部分乡村地区几乎是村主任一人在治理,导致乡村治理的能力被极大削弱,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行。
二是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村干部后备资源匮乏。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的“领头羊”,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负有首要责任,让一批思想作风硬、年富力强、踏实肯干的人担任村干部,是做好乡村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前提。然而,现实中不少地区的村干部年龄大多在60岁以上,且在任时间较长,存在思想僵化、精力有限、观念陈旧等不足。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乡村精英的大量外流使村干部储备不足,而留在村里的年轻人又大多认为村干部工作任务量大、工资待遇低、上升空间不足,不愿担任村干部。虽然从党的十七大以来,通过选拔大学生村官向乡村社会输送了一批人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干部后备资源匮乏的问题。但造成村干部后备资源匮乏的主要原因是村干部的待遇水平和工作强度不对等,其根本原因在于乡村社会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内生动力不足。
三是农民主体意识缺失,村民自治出现行政化倾向。农民除了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受益者,也应该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要参与者。然而,现实中农民大多主体意识淡薄,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到位。同时在官本位、家长制思想影响下,农民即使知道村民自治制度,但依旧会认为村主任、村支书等是官,从而在日常生活中习惯于把自己当作他们的下级,按照他们的指令行事,村民自治逐渐演变出“行政化”现象。同时,由于乡村精英大量流失、村干部内生动力不足等导致自治主体的能力被弱化,为了弥补乡村社会民主力量的不足,国家行政力量不得不介入乡村社会,从而使得村民自治的行政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这主要表现在村干部的选拔和日常工作主要由乡镇政府主导、村干部报酬工资化以及村级组织财务由乡镇代管等方面。[38]这虽然是为了提高乡村社会治理能力,但“强行政、弱自治”的局面一定程度上挤压了“草根民主”的空间,村民自治出现行政化倾向。
四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治作用发挥不够。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几千年农耕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农民整体对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文化水平大多不高,对法律的学习、理解和运用能力有限。在长期的封闭生活里,农民已经形成了一套自觉遵守、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加之本身对法律认识不够,在遇到矛盾纠纷时第一反应不是寻找法律援助,而是向村干部或者族长寻求帮助。在乡村社会里传统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代替法律行使调节职能,导致法治作用发挥不够。同时,由于乡村社会官本位、家长制、特权文化等腐朽思想根深蒂固,加之部分地区个别村干部党性修养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崇尚权力至上,致使依法治理的行为习惯在农村地区尚未形成。[39]尤其是在监督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个别村干部习惯于按照自己意愿行事,违规治理、机械治理、随意治理、暴力治理等现象屡见不鲜。
五是乡村传统文化逐渐衰落,德治传统日渐式微。传统文化是乡村社会延续和发展的灵魂所在,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乡村传统文化是伴随着中国农耕文明的进程而产生和发展的,它以血缘、家族、宗族和伦理为依托,在乡村社会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共识和价值观。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地区许多传统文化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发展,延续几千年的乡土文化正面临着逐渐消失的危险。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充斥着狭隘功利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一切向钱看”成为一些人所信奉和坚持的唯一价值准则,天价彩礼、攀比随礼、铺张浪费等不正风气在乡村社会甚嚣尘上。青壮年劳动力的大规模外迁,导致乡村社会传统意义上的“精英群体”流失,使乡村社会德治建设的主体力量和根基被弱化。“离土又离乡”使农民对村庄的社会归属感和责任感大大降低,他们常常以是否关乎自身利益为标准决定是否参加村庄集体活动,对村庄公共事业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
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的产生既是对中国特色乡村治理实践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对当前乡村治理困境的回应。推进“三治融合”建设是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也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有效选择。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有利于积聚力量、凝聚人心,最大限度激发乡村发展活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局面。因此,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以自治激发乡村民主活力,以法治维护乡村公平正义,以德治纠正乡村失德行为,深入探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新路子,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推进“三治融合”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核心毫不动摇,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三治融合”的各领域和全过程,这既是确保“三治融合”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根本保障。
一是加强农村党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富不富看支部,强不强看头羊。”因此,强化农村党建引领力,关键要选优配强农村党支部书记。首先要拓宽村支书选拔渠道,既要立足乡情从村内民营企业家、致富能手、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中选拔村支书,又要注重搭建平台,通过选拔大学生村官、下派优秀机关干部等方式选拔村支书。其次要创新村支书选拔任用机制,积极探索妇女村官、企业家村官、非领导职务干部村官等做法,切实选拔一批思想作风硬、工作能力强的村支书。最后,对于部分村庄村支书难选优、党支部难建强等问题,可以通过优秀村支书跨村任职的方式,因地制宜组建联村党组织、联村村委会,推动乡村抱团发展、联合振兴。
二是加强农村党员思想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农村党员干部作为乡村治理的“领头雁”,要不断用党的科学理论和先进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升对乡村治理的政治领导力和思想引领力。要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不断提高农村党员的党性意识和党性观念,增强农村党组织对“三治融合”的思想引领力。农村党员要通过学习强国、短信微党课等平台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素养,提升思想境界,充分发挥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加强农村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加强农村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以多种方式经常性开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村干部的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严格规范村干部的行为,深入开展村干部腐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使村干部养成积极进取、好学善思、严于律己的良好习惯,强化村干部在“三治融合”建设中的领导力。
推进“三治融合”建设,要立足自治基础,通过构建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普通村民等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自治体系,真正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一是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首先要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普通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自治机制,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等自治载体,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自治制度。其次要强化村民的主人翁意识,拓展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以微信群、村民论坛、百姓议事会、民意直通车等平台为载体,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最后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完善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族规家训等民间公约在村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要因地制宜推进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推动村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首先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必须以科学、民主的方式进行,避免村规民约变成少数村干部腐败、不作为、乱作为的沃土。其次村规民约的内容既要根植于特定的乡土文化,体现地方特色、风俗习惯和历史传统,又要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与法律存在任何冲突。最后要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和奖惩机制,通过模范宣传、批评教育等方式,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三是重视新乡贤等各类人才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人熟、地熟、事熟”的先天优势,能有效治理乡村社会。首先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家、退休干部、道德模范、医生教师、大学生等返乡创业、参与乡村治理。其次要完善新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培育和发展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乡贤议事会等乡贤组织,为新乡贤参与家乡建设和乡村治理搭建平台。最后要充分挖掘新乡贤人才资源,大力培育新乡贤文化,形成尊崇乡贤的浓厚氛围,吸引更多人敬乡贤、学乡贤、做乡贤。
推进“三治融合”建设,要强化法治保障,通过组织学法、引导用法、带动守法,在乡村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一是加大农村普法宣传的力度。首先要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通过明确农村普法宣传人、责任人等,严格落实农村普法责任清单,增强农村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要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社会覆盖面广、农民参与度高的“法律进村入户”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治宣传,增强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村民生活中常态化。最后要创新农村普法的方式方法。由于农民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学习、理解法律能力有限,所以要充分利用农民身边的真实案例,用客观事实提高农民的理性认知,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方面要从长远角度出发,紧密结合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进程,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全覆盖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将法律渗透在农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法律服务,在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三所联动下,由老党员、司法员、村调解主任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打通农村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同时,各个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三大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示范点规范化建设,让村民足不出户便可享受法律服务。
三是加强农村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立足于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以村干部、村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广泛发动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致富能手、返乡大学生等新乡贤加入“法律明白人”队伍,积极发挥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推动法治进村入户。
推进“三治融合”建设,需要重塑乡村德治秩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治理体系中,为“三治融合”厚植文化根基。重塑乡村德治秩序,必须坚持以规立德、以文养德、以评树德三管齐下,着力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推动乡村治理行稳致远。
一是以规立德,塑造遵规守德的思想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以规立德”的关键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村规民约、族规家训、自治章程中,并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规范村民日常行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村民的行动自觉,增强村民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和诚信观念,引导村民树立向上向善、尊老爱幼、重义守信的现代价值观,形成遵规守德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以文养德,塑造奋发向上的人文环境。大力挖掘地方传统文化,弘扬乡村优秀文化,通过定期开展“立家规、传家训、弘家风”主题实践活动,推动家训“挂厅堂、进礼堂、驻心堂”,让良好家规家训家风代代相传。要培育具有村庄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充分发挥乡贤“人熟、地熟、事熟”的先天优势,大力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要倡导科学生活理念,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引导村民自觉遏制大操大办、人情攀比、天价彩礼、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弘扬社会新风正气。
三是以评树德,塑造崇德向善的社会环境。设置“最美家庭评选”“善行义举榜”等,定期开展道德评判活动,引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推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深入挖掘普通村民身边的道德楷模,通过村民自发评选和评判的方式,持续开展最美人物、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孝老爱亲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使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营造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发挥道德模范的启迪、激励和引导作用。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乡村治理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乡村治理的好坏不仅事关乡村的全面振兴,也体现着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高低。因此,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既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破解当前乡村治理困境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本质要求。把德治纳入乡村治理体系中,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有益于突出德治的作用和功能。事实也证明,乡村通过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就能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才能确保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和谐有序、充满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