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杰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安徽 合肥 230041)
空间正义论最早是国外一些城市社会学家和人文地理学者在研究城市空间异化过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视角而形成的社会理论。它以城市空间的分异、区隔,以及城市生活排斥、异化为主要研究议题,并在理论维度强调空间的生产和再生产应立足空间资源分配的公平性。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同质异构体,对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有着同样追求。鉴于此,学界有必要立足我国网络社会的现实基础和本土特色,沿着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对城市空间正义的探索路径,围绕网络空间这一崭新空间形态,分析其正义的内涵、缺失的缘由及其具体表现,并探寻实现网络空间正义的可能路径。网络空间本身当然有其正义性,但是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又导致其正义在某些方面的严重缺失,需要予以重塑。
正确认识和分析网络空间正义需明晰网络空间的社会特征及其正义的基本内涵。网络空间虽缺乏明确的实体存在,但已深入渗透到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的日常生活世界中,是网络主体借助信息技术不断重构数字实践的结果,彰显并再造现实中的社会关系。
网络空间是个体社会实践在网络维度的深入延伸,其存在的基础是其内部隐含的社会关系以及经由其延伸和分化的社会特性与结构[1]。通俗讲,社会关系是个体基于日常生活实践建构的人与人以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曾言之,“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进而言之,人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行动主体和空间主体,其本质是社会制约和主体选择的统一。由此审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较物与物关系在空间层面更具根本意义。实质上,空间能以独特方式塑造个体的日常生活方式,影响主体行为的流动向度;同时空间也需要生活实践和行动策略来维持其存在和运行[3]。即是说,空间与生活之间具有密切的互构关系,生活实践塑造空间的形态和格局,而空间则影响生活实践的方向和目的。
网络社会崛起打破了传统社会相对封闭的空间格局,赋予了行为主体空间延展的无限可能,网络因此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特殊场域(空间)。网络时代,个体更倾向借助网络空间寻找与自己利益相关、兴趣相投、发展取向和价值观念相近的其他社会交往对象,致使个体实践活动已不再局限于地方空间中,而是在更为广阔的流动空间,继而引起社会关系的“脱域”。确切地说,社会主体以及与之伴随的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空间实现了无限拓展的流动与蔓延,跨越了时空阈限重新建构社会关系,致使网络空间被来自不同阶层、区域的人群进行再社会化和关系化,并塑造了多样的群体形式。
“任何正义都是基于特定空间场域中的价值认同,且正义价值规范的拓展本身也受到地域性限制”[4]。换句话说,社会正义依赖一定时空场域、遵循一定时空规则,具有显性的时空特征。随着社会运行模式和社会结构的渐进转型,作为构成社会秩序和维系社会稳定的正义范式也发生了时空转向,由此产生空间正义,或者说,是一种符合主体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5]。这种正义时空的转换意在强调经由空间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以及空间制度、政策安排对个体的影响,体现了空间作为一种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
网络空间是空间生产和再生产的结果,具有明显的液态性、流动性、去中心化等特征,这昭示着网络空间在事实上能有效减少不平等(也即网络空间天然地内蕴着一定程度上的正义性),但因网络空间生产主体的多元化和技术能力上的显著差异(即数字鸿沟),又往往生发更大、更隐秘的不平等。结合正义的基本内涵和网络空间的基本性质,网络空间正义意指网络空间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个体不受资本、权力以及技术精英的控制,能够自主地支配其空间行动并且平等地获取网络空间资源,免于遭受来自网络空间的压迫和剥夺。网络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在网络时代的特殊表现形式,既有空间正义的共有性质,也有网络空间的特殊性。
网络空间一方面赋予网络社会正义,人们可以利用网络平台的话语平权,在法律框架内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对社会现象进行舆论监督;但是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导致正义的部分缺失,并通过网络空间承载和容纳的数字生活得以体现。
诚然,随着信息虚拟技术的现实性日益凸显,网络空间事实上已成为比现实空间更为复杂的空间。在数字生活中,每个个体不仅在同一网络空间,也在不同网络空间中展开资源竞争,以使能对生活发挥有效作用的资本和资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导致网络空间成为行动者争夺有价值的支配性资源的“生存战场”;与此同时,因为数字生活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一种重复性、循环性和固定性的模式之中。这种情况最终造成行为主体的多元化但是其网络实践却单一化。另外,私权力也将个体闲散时间和空间纳入到竞争体系中,将个体牢牢控制在其制造的时空场域中,导致网络行为主体难以控制自己的时间和空间,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总感觉余暇时间和工作时间之间界限日渐模糊的主要原因。数字生活是依附于网络空间的流动生活,但流动性增强往往意味着稳定秩序的瓦解,意味着生活将受到全新的不确定性挑战。商业资本和技术权力的相互交织致使网络行为主体自身的价值被转译成数据本身,造成焦虑与恐惧成为数字生活的常态,促使群体的社会“价值期待”与群体特性所决定的“价值能力”之间发生了差异化和不一致,形成了一种期望域能力的落差[6]。基于这种现实,个体不得不加紧对空间场域的占有,以获取更多空间资源来提升自身的安全感,进一步加剧数字化生活的内卷。
网络空间是社会空间,而社会空间由不同资本总量和资本结构所决定各种位置的多元空间[7]。于网络空间而言,不同的网络空间蕴含不同的社会资本;而同一网络空间中也隐含着不同的空间层级进而涵纳着不同的社会资本。网络空间本身又分为优势空间和劣势空间,前者往往蕴含着丰富的资源,但有严格的场域规则束缚,后者往往是普通公众生活和使用的空间,能够较为轻松的进入和使用,但两者社会资源禀赋却有着较大区别。网络空间本身是技术精英将技术知识转化成社会产品的结果,因此,在数字生活中,个体社会地位往往与其掌握的信息、技能和知识密切相关。通常而言,拥有雄厚资本的个体,能够轻松得到更多的资源,而在实际上,普通公众很难掌握空间的主动权。诸如,某些网络空间的黄金会员、钻石会员、大众会员、铂金会员,某些网络空间的青铜会员、白银会员、黄金会员、白金会员、星钻会员以及荣耀会员等等网络称谓,这些带有话语表征的空间符号表面隐喻的是空间区隔,实质隐喻的是新的阶层区隔,并且蔓延到现实社会,最终塑造了新的交往壁垒和“阶层鸿沟”。
当今社会是“消费受控制的科层制社会”[8],而“消费是在一个有空间约束的系统背景中被社会性的组织和供给的”[9]。后现代消费主义文化席卷网络空间,致使数字生活被束缚在充满物欲和视欲刺激的消费实践中难以自拔,数字生活俨然成了一种被市场资本和技术权力控制的消费生活,其最终目的是激发数字公民进行全时空消费。
商业资本和技术权力联袂营造了极强的视觉盛宴,通过富有刺激意义和超前展示的消费景观激发个体的消费欲望,并通过连续性支配将其固化为数字个体的惯习。消费是一种操纵符号的系统性社会行为和竞争行为[10],借助形式和类型来建构社会基阶层的认同[11]。换言之,网络空间中,符号消费成为数字生活的主要症候,并通过消费物的符号意义而获得自我认同,即通过赋予物品(产品)的差异而将人们区分开来。与此同时,大数据和算法的全面渗透提供了一种比现实剥削要更为精巧和专制的控制与权力结构。在网络空间精细化基础上,利用算法和大数据能够精准预判个体潜在的消费欲望和消费能力。并在这一过程中,以强制捆绑的形式强迫个体消费,致使网络空间成为支配和控制思想和行为的数字场域。总体来说,资本和权力以隐蔽方式支配、控制乃至改变人们的数字生活,人沦为消费形态的客体,毫无抵抗地向现代消费模式妥协,数字生活已被消费“驯化”。
空间生产中,资本的持续膨胀加速了社会化媒体的泛滥式发展,而数字实践又难以脱离网络构筑的场域基础而独立存在。在数字生活实践中,隐私被赋予了可操作性和合理授权的属性。确切地说,我们的身体、我们的社会关系、自然界,以及政治和经济都将比以前更加精细、精确、透彻的方式被获取、分析和评价。[12]通过浏览记录、聊天记录能完整再现个体的轨迹,并对数字生活形成一种无感伤害。无感并不意味着伤害没有发生,而是因主体并未察觉到这种伤害。与此同时,数字生活时刻处于他者的凝视下形成了自我规训。我们的意识不自觉地被人操纵,但却不能确知监视者所在位置,甚至无法确定自己是否正在被监视。正是因为这种监视的不确定性,为了维护自身在网络空间中的良好形象,每个人逐渐变成自我监视和自我规训,继而成为数字生活中迫不得已的最细微、最精致的全方位规训对象。
实现网络空间正义的重塑需要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结合空间生产理论和数字生活实践,面向网络空间的现实性、社会性、平等性和公正性,展开路径探索。
首先,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是维护网络空间有序发展的制度规范,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和法律体系建设,用以规定、支持、约束、禁止商业私权力无限延伸,这是实现网络空间正义的根本之策。网络时代,传统适用相对静态社会的制度机制已经无法有效适用于数字化生活的社会空间,也无法有效约束资本运行模式和方向。面对网络空间呈现的社会新形态及其衍生的新问题,需加快网络空间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场域的法律,规范资本的时空运作,避免以技术精英为代表的资本力量对网络场域的随意规制,从制度层面阻止网络空间资源分配不均问题。
其次,推进法律和网络空间融合。网络空间是集体化生活空间,其在细化社会分工的同时也对主体的自主意识、反思和批判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在推动网络空间正义征途中,需将法律制度与空间运作的规则深度契合,与空间生产的实践脉络充分融合,将资本运作的事实性逻辑与生活发展的制度性逻辑深度耦合,有效地推动差异性网络空间的生产,实现数字生活的公平和公正。
实质上,“人类之所以追求正义既是为规范和控制主体行为也是为主体能获得发挥创造性的机会,拥有生活的意义,促进其全面发展。”[13]网络空间生产中应充分保障数字公民的参与权和占有权。
首先,保障数字公民的网络权利。网络权力不是抽象权利而是具体权利,表现为一个群体而不是部分群体拥有空间的权利、以及参与网络空间规划与管理的权利。目前各种类型的网络空间往往是商业资本和技术权力合谋的结果,普通公众仅有空间的有限使用权。为此,需依据公众参与所反馈的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网络空间的规划设计,使网络空间的规划设计成果与数字公众的需求相匹配。实现公众权力表达机制以及反馈途径正规化和透明化。即是说,商业资本和技术权力及其衍生的权利形态不能主导网络空间的生产及其衍生的数字生活,应在网络空间中赋予普通数字公民更多的参与权和生产权。
其次,关注弱势数字群体的空间权益。“在开放社会里,每个人都面临着个人决定权,而个人决定权在封闭社会则不属于自己。”[14]网络空间应为普通数字公民和底层群体服务,确保每个弱势个体都能参与到网络空间生产中,都能充分表达他们的网络诉求和网络权力,不受任何因素的束缚,并从多元主体组成的共同体中找到存在感、参与感、认同感和归属感。
我国正处于从地方社会向网络社会、从静态社会向流动社会的转型过程,其多维时空转型加剧多元主体的利益分化,使公共利益需求和供给之间发生严重的不平衡。实现网络空间正义需建立网络空间的多元利益协调机制,弥合知识和技术精英与草根阶层的数字鸿沟,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共享。
首先,破除平台垄断。承载数字生活的网络空间由各种数据整合而成,同时个体的数字生活也需要依赖各种数据信息。数据构成了网络时代数字生活的基础,但因现实中资源的差异,不同个体掌握数字知识、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有所不同。网络空间生产需打破知识精英群体掌握着绝对的空间规则这一局面。也即是说,公众有熟稔事关个体数据的权力,而非大数据“杀熟”的对象,以确立人在网络空间中的生存价值。同时,通过对数据和算法进行深度反思,平衡空间规划者和空间使用者在数据权力和算法权力之间差异性,确保数据权力与算法权力的平等。
其次,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利益是网络空间生产的重要动力也是网络空间分化的主要源泉。网络空间的生产,正是因主体利益诉求的不协调造成了数字生活的异化,尤其是普通数字公民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为此,实现网络空间正义应创新利益表达、利益协调以及利益保护机制,建立起均衡、兼顾、合理的利益共享体系,实现网络利益共享。也即是说,通过利益协调机制有效减少数字强势阶层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压迫和不平等。建构稳定、可信任和有价值的网络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