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的失落与回归

2022-03-17 17:46:13韦姗姗
林区教学 2022年8期
关键词:惩戒惩罚教育

韦姗姗

(广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广西 桂林 541004)

教育惩戒一直是各界热议的话题,其主要原因是人们没有充分认识“惩戒”的含义与目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1]。惩戒与惩罚不同,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认为惩罚最终涉及的总是肉体,即肉体及其力量、它们的可利用性和可驯服性,对它们进行安排和征服[2]。惩罚往往是对学生主体意志和力量的否定,是教师单边意志的体现,它与真正的问题解决相背离[3]。打击学生肉体、折磨其身心的惩罚与惩戒有本质区别,惩罚是通过负强化作用使学生“不敢”再犯错,其效果只是表面的顺从;惩戒是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学生施加特定的影响唤起学生内在的良知,“不愿”再犯错误。本文追根求源,探究教育惩戒从古至今的变化历程,了解教育惩戒存在的必要性,共同维护教师的惩戒权。

一、古代的教育惩戒状况与分析

(一)古代教师惩戒状况

在古代,教师对学生采取专制型的教养方式,人们深信严师出高徒,教育惩戒普遍存在。历史记载中有许多证明,在文字的创造中都能看得到,“教”字甲骨文的书写就包含教育惩戒,它的右边有人拿着一根鞭子,左下方有一个孩子,孩子上方是两个交叉符号,明显是鞭打的痕迹;“教”的整个字形是会意,一个人手持教鞭在教育小孩。在诸子百家中关于教育惩戒的描写便可见一斑。颜之推所著的《颜氏家训》是我国第一部著名家训,被称为古今家训之祖,其中“凡人不能教子女者,亦非欲陷其罪恶,但重于呵怒,伤其颜色,不忍楚挞惨其肌肤耳,当以疾病为谕,安得不用汤药针艾救之哉?”意思是孩子不听话,就得严厉管教,就像人生病了需要吃药治疗才能治得好一样。“父慈而子逆,兄友而弟傲,夫义而妇陵,则天之凶民,乃刑戮之所摄,非训导之所移也。”意思是人们犯错,只能用刑法来震慑,仅靠训诲劝诱是不能使他们改变本性的[4]。

古代教育的学校惩戒内容广泛,学业上有留级、退学、开除学籍等严厉惩戒;身体上有体罚,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鞭打;最后还有精神上的惩罚,让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孤立起来,使其精神痛苦[5]。同时,社会赋予家庭惩戒的权利,家庭惩戒包括对儿女的打骂,使其身体和精神痛苦,家庭的教育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协调[6]。

(二)原因分析

古代的教育惩戒成为其文化的一部分,在教育中的地位不可动摇,究其根源,主要为以下几点:

1.教师拥有绝对权威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教师被赋予了很高的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天地君亲,尊师重教的风气盛行,因此教师有绝对的权威。教师的权威可分为天道权威、理性权威、法理权威,可以对学生进行严厉的惩治[7]。教师的权威与古代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有关,具有专断性和暴力性。统治阶级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教师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传播者,间接拥有专制权利。教育者利用各种方式教育学生,其中惩戒是常用的手段。

2.学生形成顺从心理

在古代森严的九流等级制度中,人们长期被驯服,难以产生斗争意识。从汉代开始的选官制度到后来各朝代稳定沿用的科举制将学校教育与选拔要求相统一,通过对知识的生产、分类、传递、分配来控制整个社会[8]。因此知识条件是决定性因素,寒门子弟只能通过知识来改变自己的阶层。学而优则仕的巨大诱惑,使教育事业变得无比神圣。在许多教育故事如“范进中举”“头悬梁,锥刺股”中我们能体会到古人读书的艰辛,他们在学习上所付出的辛劳远远大于现在,人们不会怀疑这种教育体制,默默地遵守统治阶级制定的规则。

3.古代教育缺乏科学性

在古代社会,教育是剩余产品的产物,知识被统治阶级垄断,教育主要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难以考虑学生的需要和遵循人的发展规律。在教育内容上,封建社会为了统治需要,统治阶级安排了晦涩难懂、枯燥繁杂的道德规范教育。由于这些教育内容脱离生活实际,犹如天书般难学,于是需要外部力量的压迫,惩戒的出现是必然的结果[9]。学制系统上,从西周的国学与乡学,小学与大学开始,到清朝末期颁发的壬寅学制前,封建社会始终缺乏一套科学的学制规范,各个学校的类型主要是依据家庭地位划分,班级的分类也只是粗略地分为两级或者三级,不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知识掌握的多寡。这种简单的分类标准下,教师要同时管理不同层次的学生,必须使用严苛的手段才能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在教师的任用上,由于古代“政教合一”“以吏为师”,大多数官员出身的教师并没有受过专门的师范训练,缺乏教育科学理念。通过科举制我们知道,学生学习大多靠死记硬背,没有完成任务就会受到夫子的粗暴惩罚。

二、现代教育以来的教育惩戒状况与分析

(一)现代教育惩戒状况

进入现代教育以来,随着人们教育民主化意识的提升,家长开始怀疑“棍棒之下出孝子”。特别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人们大力宣扬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个性,以表扬、激励为主的赏识教育受到人们的追捧。相反,传统的教育惩戒成为众矢之的。在立法和主流观念的引导下教师惩戒权渐渐失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能虐待、遗弃、使用暴力手段对待儿童,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规定禁止打击伤害儿童[10]。在这些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惩罚与惩戒的区别,社会上普遍将两者等同看待,人们拥护这些文件政策的颁布,反对教育惩戒,深信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人的手里就全坏了[11]。出现了反对教育惩戒的浪潮。

(二)原因分析

1.基础教育观念的转变

基础教育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以人为中心,追求科学的教养方式,反对粗暴的惩罚。提倡素质教育,注重人的全面发展。1985年邓小平同志首次提出了“素质”这个词,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教育必须同时重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改革的方向。人们懂得教师的进步无法取代学生的进步,个体是真实存在的,不应该被外在的控制而破坏[12]。基础教育改革彰显人文关怀,反对非人性化。

2.人们对惩戒认识的偏差

在宣扬新教育理念的过程中,社会面对教育惩戒不免出现偏激和一刀切的情况,对教育惩戒产生了误解。教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存在“惧罚”或者“滥罚”两种极端。一些调查显示,教师不敢实施惩罚,存在惩戒立法缺失以及惩戒边界模糊等障碍[13]。在课程改革面前,人们还不能很好地平衡奖惩并用的方式,对惩戒的性质和作用产生误解——性质上将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等同,夸大惩戒带来的负面影响[14]。在这种矫枉过正的背景下,教师谈“罚”色变,充分尊重学生权利的环境下,教师无法正常行使教育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变得畏手畏脚。少数较负责任的教师顶着被指责的骂名,坚持奖惩并用,他们背负着社会压力行使正当的教育惩戒权,而大多数教师则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3.教师权威的衰落

以师生平等为主张的新教育理念将教师权威视为糟粕,对教师的权利实施了诸多限制。教师权威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实践中教师如履薄冰、“不敢管学生”的现象十分普遍,教师权威衰落成为不争的事实[15]。与传统教师地位相比,当今教师职业不再那么神圣,它已经变成一个非常普通的工作,从每年教师岗位大量稀缺就可以看出,教师职业不再受到人们的推崇备至。地位降低的表现还体现在教师工资低、从教门槛低等现象上。随着教师地位的变化,话语权也跟着降低。现在许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也变得很敏感,比如当众批评学生、罚站等正常处罚都会让家长感到紧张。面对这种矛盾,教师的工作难以开展,更不敢轻易惩罚学生。

三、当下教育惩戒状况与分析

(一)当前教育惩戒状况

近些年来,人们逐渐意识到“跪着的教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在过度温和的教育中,学生暴露出许多生活问题和学习问题,比如道德感缺失、心理素质差、失范行为增加等。随着学生越轨行为的增加,呼吁教育惩戒的回归成为社会的共识。在知网上以“教育”“惩戒”为共同篇名进行高级搜索,从2020年至今,论文发表数量有四百多篇。专家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教育惩戒的实施建言献策,一是论述教育惩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余雅风认为教育惩戒是维护学校秩序和师生利益的需要,无批评的教育只会让学生无视规则和逃避责任[16]。二是为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提出建议,如陶丽等人认为惩戒时应该尊重学生,让学生在被关怀中纠正行为。同时做到因材施教,面对冲动、急躁或者敏感脆弱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在惩戒过程中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惩戒学生的缘由、方式等都要有合理性[17]。三是呼吁加强立法教育惩戒保障,将教育惩戒权纳入法制轨道。刘明萍等认为教育的合法性边界不明确的主要原因是教育惩戒权立法的缺失,在已出台的政策中没有细化失范行为与惩罚方式,教育立法应进一步规范惩戒的边界[18]。

同时相关部门陆续推出一系列文件,呼吁教育惩戒权的回归。2009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17年2月,青岛市教育局拟定《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2019年4月,广东省实施《学校安全条例(草案)》;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教师依法享有惩戒权;2020年12月教育部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回答了许多长久以来困扰人们的问题,帮助教师区分哪些学生行为应当受到惩戒,以及对应实施哪种惩戒方式,并划分了教育惩戒的边界,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填补了我国教育惩戒立法缺失的空缺。

(二)原因分析

1.学生成长需要约束

科尔伯格的认知发展理论早已说明,学生的学习是内化的过程,要经历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三个过程最终能实现道德和知识的内化。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借助一定的权威、偶像来约束他们[19]。活泼好动的儿童在尝试的过程中必须受到纪律和制度的约束,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当我们看见孩子有不良行为时,不能听之任之,教师要有职业道德感。人具有可教育性,是“未特定化”的,需要引导学生向好向善发展[20]。现实生活中小学生逆反的行为有很多,比如,在与教师交往方面,个别学生公然顶撞教师,影响课堂教学秩序,无法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严重损害师道尊严。教师有尊严、有骨气,教育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因此,学生成长过程中需要教师的约束。

2.人的社会化需要规范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从自然人转向社会人,实现人的社会化。人是一个社会的存在,在社会共同体中有一套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人要融入社会必须遵守社会规则。中小学生活泼好动,不会在一开始就往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他们在探索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教师的谆谆教诲,必要时也需要使用纪律和制度来规范其行为。我们的教育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犯了错就要批评,否则学生就会自以为是。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应该从小培养学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社会规范。

3.教育工作需要惩戒

教育科学理论证明惩戒是教育工作的必要手段。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情感学习理论提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概念,自我是由先天的本能和自我的欲望组成,它没有意识和道德,只追求最大限度的快乐,逃避痛苦,在这个阶段需要外在的力量对儿童进行管教,从本我到自我的过程中,教育离不开惩戒。面对儿童的这些成长规律,教育惩戒有其特殊的意义。惩戒是对学生消极行为的反馈,学生趋利避害就会自觉修正自己的行为[21]。倘若教育中只有奖励没有惩戒,那么奖励也达不到良好的效果。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达到最大的育人效果。惩戒是教育体系完善的需要,也是教育质量的保证。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具有丰厚的历史底蕴和教育意义,但是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曾经忽视了其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当下文明社会中,我们既不能照搬照抄古代的专制教育,也不能盲目抵制教育惩戒,应将教育惩戒科学地融入中小学教育中。实践证明,教育离不开惩戒,学校与社会应当共同维护教师的惩戒权。

猜你喜欢
惩戒惩罚教育
国外教育奇趣
华人时刊(2022年13期)2022-10-27 08:55:52
忘却歌
含笑花(2022年3期)2022-05-27 00:55:57
题解教育『三问』
当代陕西(2022年4期)2022-04-19 12:08:52
教育惩戒艺术仍值得继续探索
内蒙古教育(2021年2期)2021-02-12 01:15:32
神的惩罚
小读者(2020年2期)2020-03-12 10:34:06
也谈“教育惩戒权”
华人时刊(2019年17期)2020-01-06 12:08:06
Jokes笑话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教育有时需要一定的惩戒手段
中华家教(2018年11期)2018-12-03 08:08:48
惩罚
趣味(语文)(2018年1期)2018-05-25 03: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