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应用研究

2022-03-17 01:18李君乐峥艳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1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小微企业

李君 乐峥艳

摘要: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强调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贷款保证保险作为助力小微企业增信的保险产品,为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开创出一种新的模式。文章以云南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研究对象,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以期提升该保险产品应用效率。

关键词: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风险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根据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微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与其贡献相比,小微企业所能支配的金融资源与作出的贡献很不对等,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要求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2015年,原保监会、原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出台《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载体,通过“政府+银行+保险”这种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经营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險业务,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在国家政策指引下,全国多地开始试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

一、云南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应用情况

(一)基本模式及内容

贷款保证保险是由借款人投保,当借款人(投保人)未能按与债权人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4年,云南省下发了《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2014~2016年间,凡在云南省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可通过保证保险申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在此方案中,银行与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的超赔部分给予80%的补偿(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该方案体现了“政府+金融机构”联合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方针。在具体操作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对借款人(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独立做出借款和承保决策。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金融机构暂停开展业务。

(二)开展情况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确定了中国人寿财险云南省分公司为主承保人。该保险在运行初期,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与试点银行进行对接,深入讨论与各家银行的合作事宜。2015~2016年间,共有117家小微企业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融资2.6亿元,贷款保证保险有效支持了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开展。但在试点结束后,近几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明显收缩,保险公司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都谨慎出单,一单一议。

二、云南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运行存在问题分析

经保险公司反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收缩的主要原因是试点期间开展的业务出险率较高,保险公司赔付高,银行也有较大贷款损失,整体风险难以控制。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业务收缩既有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也有该保险在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影响。就该保险在运行中存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不完善

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开展此业务的核心工作是对投保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一般来说,银行开展贷款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涉及三个阶段:贷前、贷中、贷后。从实际情况看,保险公司开展投保人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投保以前。投保前,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的信用风险情况进行具体调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要不要承保;在投保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发放以后,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银行来做,保险公司工作力度有所欠缺,对银行的依赖较大。作为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方,保险公司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以后信用风险的管理方式是被动的,不能及时了解和发现投保人存在的信用风险隐患,不能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开展信用风险评估主要根据投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缺少科学量化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评估缺乏客观性,形成风险隐患;同时,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相对缺乏,也制约了业务的发展。

(二)出险后对投保人追偿存在困难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对投保人有追偿权。但在实务中,大部分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都是信用贷款,未设置其它担保,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在向投保人追偿的过程中,存在追偿流程长、追偿落空的情形。如,某保险公司在向银行支付了保险金额后,依法向投保人行使追偿权,但在追偿过程中,投保人及其法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归还代偿款义务,且名下也无财产,追偿是落空的。即便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出险率较高的时期,保险公司损失仍然较大。

(三)出险后银行与保险公司产生法律纠纷,业务开展积极性下降

本文对近年来保险公司与银行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之间的法律纠纷进行了调查,发现保险公司与银行在赔偿金额、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典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1. 关于赔偿金额认定问题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或者贷款金额与贷款利息之和。但是实际案例中,合同列式贷款金额与逾期后银行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差异。如,某某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为150万元,该笔贷款投保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150万元,保险公司绝对免赔额为30%。在具体操作中,银行为了覆盖自己的风险敞口,单方面向借款人收取了45万元保证金。该笔借款在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贷款本金损失150万元的70%,即105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银行向借款人收取了45万元的保证金,实际本金损失仅为105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105万元的70%,73.5万元。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贷款本金损失为105万元,赔偿金额为73.5万元。

2. 关于贷款逾期利息、罚息的赔偿问题

在大部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赔偿金额不包含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的银行认为逾期利息、罚息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进行赔偿产生的(借款人违约到保险公司实际赔付有一段等待期),因此需要保险公司把逾期利息和罚息一并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赔款等待期是保险合同里明确规定的,不存在不及时赔偿问题,逾期利息及罚息也是保险合同里明确不赔偿的项目。对于这个问题的纠纷,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驳回了银行要求支付保险金额以外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本文认为,以上争议产生的原因跟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诉求有关。对于银行来说,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风险缓释手段;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所采用的各种风险缓释手段,其初衷都是希望在贷款发生损失后尽可能安全收回。对于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剩余风险敞口如没有合适的风险缓释手段来覆盖,银行将面临不小的贷款损失风险。从具体案例可以看出,银行单方面采用的风险缓释手段,在计算贷款本息损失时需要扣除的;也就是说在此种模式下,不管银行采取什么风险缓释手段,最后都需要承擔贷款本息损失的30%。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风险缓释手段情况下,银行开展该业务的积极性在下降。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其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弱于银行,但承担的损失较银行大得多;如在合作过程中与银行法律纠纷多,会进一步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也会降低其合作的积极性。

(四)保费收取不科学

作为承保信用风险的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应该考虑不同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风险的差别,做到“一户一价”;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申请信用贷款的投保人保险费率都是一致的。这种保费收取的方式没有按照不同投保人信用风险评估状况来确定保险费率,与贷款保证保险费率确定的原则不吻合,会造成保险公司业务风险增加。

三、云南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建议

(一)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政策背景分析

根据央行、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8 年、2019年上半年,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分别为62.25万家、34.37万家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助力其获得银行贷款867.73亿元、533.68亿元,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在《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文件中,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再次强调保险机构要提供针对性的贷款保证保险,减少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

2020年,针对近两年来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赔付率快速上升、承保亏损等问题,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三个文件,文件对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了具体的经营原则、内控管理要求及操作要求,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监管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从政策上看,国家相关部门是认可贷款保证保险对小微企业融资业务促进作用的,也鼓励保险公司能持续、健康开展该项业务。

(二)云南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建议

2020年,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云南省出台了多项举措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作为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手段,也应该是可采用举措之一。结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前期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以监管要求为参照,对云南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 明确业务发展方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优先发展名单

小微企业本身具有抗风险能力差、信用风险高的特点,该项业务在进行推广时应做好先期的调研工作,确定优先和重点发展行业。优先和重点发展行业应符合云南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地方发展特色,具有发展前景和优势。各州市相关部门应按上述思路梳理区域内重点培育和扶植小微企业,确定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优先发展名单,名单内企业可通过投保贷款保证保险来申请融资。名单应定期更新调整,确保其有效性。

2. 政府加大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金支持力度

第一,在明确具体发展方向和名单的基础上,政府可考虑将之前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息损失的模式,转变为由银行、政府、保险公司三者共同承担,降低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比例,增加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比例,考虑到银行整体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强于保险公司,可提高银行承担贷款本息损失比例。

第二,贷款保证保险损失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在超出规定限额后,政府不仅要对保险公司进行补偿,也应对银行进行补偿,补偿比例可参考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损失的比例来确定。

第三,在特殊时期,如经济下行期,小微企业面临更多的困境,政府还应考虑对小微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3. 保险公司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按监管2020年发文要求建立贷款保证保险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从人才培养、业务流程及决策机制建立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提升自身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但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段过渡时期,在此期间,监管机构应从中协调安排,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信息分享与合作,提升该项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第一,保险公司可共享银行收集到的数据及信用评级的结果来进行投保人信用风险评估、保险费率的核定工作,在保前评估中增加定量分析的比例,提升信用风险评估和保险费率核定的客观性,降低业务风险。

第二,保险公司应与银行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定期共同开展贷(保)后管理工作,将对信用風险的管理从被动转为主动,确保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4. 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意识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作为合作一方,应发挥自己信用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在借款人违约出险后,即便保险公司向银行进行了赔付,银行仍应该与保险公司一同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5. 积极争取可用的抵质押物

对于信用贷款或抵质押担保不足的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还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资产进行清查,如发现有可以作为抵质押物的资产,应尽量在债权下追加抵质押担保,以此降低借款人违约后双方的损失。

6. 完善保险条款,避免纠纷的产生

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就容易与银行产生纠纷的问题在保险合同条款上进一步完善,减少双方成本,提升业务效率,保证双方合作良好进行。

7.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业务发展后评价

作为此项业务的推动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调研业务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保证业务正常推进。

贷款保证保险能为小微企业融资助力增信,从目前模式看,该项业务的实施,离不开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的协作,各方在此模式中应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合作意识,共同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秋.浅议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及思路探讨[J].时代金融,2018(10):249-250.

[2]郑玉华,崔晓东.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定价策略与方法[J]. 金融经济,2014(01):94-96.

[3]赵瑞冬.E保险云南分公司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运营策略优化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9.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R].2018.

[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R].2019.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编号: 2020J1231)。

(作者单位:李君,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乐峥艳,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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