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海娟 王冬梅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农村建设进程也在不断推进,而为了进一步推动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就需要对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科学的完善,以此为农村居民的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就包括立法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多种问题,导致社会养老保险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面对这种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借此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完善,使其能够发挥出真正的效用。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对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個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言,其自身是我国正在实施与推进的一项惠农政策,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能够使得农村居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进一步推动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因此,相关部门要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情况加以重视,并且要明确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农村传统固有的养老模式也要予以及时转变,建立健全的且能够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模式,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生活。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保存在立法滞后问题
对于老农保与新农保而言,立法滞后一直都是它们的共同问题。我国虽然提出了新农保,并且在试点过程中,也在强化与发挥政府本身的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新农保仍然没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各地区在进行新农保试点工作时,依旧在遵循2009年的《指导意见》,它只是新农保试点的一项指导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各地区在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基金筹集与管理通常都是由县级政府机构负责,而各地区也根据试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独属于本地的新农保实施意见,导致新农保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这就会造成实施管理的混乱。另外,因为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及合理的新农保制度,致使各地区在新农保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保障方式及水平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而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同时存在于农村,大多数农民很难认识到新农保政策的优势,这也使得正常的社会市场秩序受到一定的扰乱。
(二)新农保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新农保是我国现阶段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不过,新农保本身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其配套制度也缺乏健全性,尤其是监督机制的缺失,对新农保制度的推广与实施产生了较大的阻碍。当前,新农保的基金通常都是由县级单位进行保管,并处于一种属地分散的保管状态,这对基金的多样化投资极为不利,而且很容易滋生贪污腐败现象,导致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外,各地区的新农保实践情况也各不相同,基层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也比较低,且缺乏有效的衔接,监管体系也不够完善,并且也没有形成行政、司法及社会为一体的监督体制。
(三)新农保的实施平衡性缺失
在推行新农保试点工作时,多是由县级政府机构予以负责,而且在缺乏国家或者省级政府部门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下,各地区也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新农保实施方案,且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另外,各城乡、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也比较频繁,因为不同地区的新农保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别,使得不同地区间的新农保政策无法有效融合,对于农村居民身份的转换与人员流动极为不利。
二、加强与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新农保法治体系
相关部门若想实现对新农保的有效完善,并加强新农保的实施,就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为新农保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第一,加强对新农保的规范管理。各地区在推广新农保时,需要结合新农保的具体内容、实施情况及实施目的,制定出合理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条例,借此提高新农保推广与实施的规范性,确定其法律地位,这样也能够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信任感;第二,明确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相关地区在推广新农保时,要根据试点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的规范制度,要严禁没有立法权的政府机构,对新农保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擅自制定或者是更改,避免出现制度混乱、规范矛盾冲突的情况,为新农保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良好的立法环境。另外,相关地区要提高对新农保立法的重视,在这一过程中,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出有效的农村税收法,对社会养老司法复审制度进行科学完善,以此形成良好的新农保法治体系。
(二)加强对新农保的监管力度
第一,各地区部门需要建立专门的新农保基金监督机构。当前,我国的新农保基金管理工作主要是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承担,不过,因为这一部门机构的特点,使其无法承担起这一管理职责,并且农村社会养老的基金数量也比较大,与农村居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新农保监督监管委员会,而且要有国务院垂直领导,减少腐败滋生,还要通过委员会吸收专业人才,参与到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工作之中,并在整个新农保体系内部,建立完善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管,提高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性;第二,建立完善的新农保社会监督机制。政府要赋予社会组织相应的监督权力,将社会组织的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新农保的试点及其基金的使用情况得到全面的监督。另外,还要注重发挥个人的监督作用,农村居民本身就是新农保的直接参与者与受益者,所以每一位农村居民都有义务和权力,对新农保的实施及基金使用进行实时的监督,有关部门也要鼓励农村居民时刻关注并监督新农保的实施情况,使其能够顺利运行。
(三)实行有效的激励措施
第一,加强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正确认识及参保意识。新农保试点机构要采用广大农村居民容易理解的方式,对新农保的具体内容与意义进行有效的宣传,促使农村居民能够对新农保政策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打消他们对新农保的疑虑;第二,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激发出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各级政府可以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将新农保的补贴标准予以适当提高,使其在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还能够为农民增加一定的养老费用,促使更多的农民能夠积极主动的参保。
(四)优化养老基金的管理模式
相关部门不仅要做好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其监督,还要对管理模式进行科学改进,建立多元化、科学的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模式,可以尝试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以及安全性比较强的政府债券,借此实现新农保基金效益的提升,这样也能够为农村居民发放更多的养老基金。另外,还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建设,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这样也有利于提高集体补助,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的特色,开发文化、矿产等多种资源,带领乡镇建设工厂企业、发展旅游业等,借此推动当地经济的长远发展,提高其经济收入。
(五)结合本地文化特色开展新农保试点
对于多数农村地区而言,其自身的发展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比较大,相关部门若想使得新农保能够顺利有效的实行,则可以将新农保试点工作与当地的特色文化结合起来,以此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农保,促使农村居民能够积极参保。虽然在农村地区推行新农保,但是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有关部门在推行新农保时,可以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思想,将孝顺父母老人与新农保融合到一起,这样也能够转变农村居民的传统思想,借此促进新农保的有效实施。
另外,在开展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时,相关部门要将当地的文化特色融入其中,使得新农保变得更“接地气”,促使新农保政策的推行,能够呈现出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加深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理解,使其更快的接受新农保,让新农保试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此外,在对新农保政策进行实施时,还要对传统文化糟粕的影响加以重视,转变农村中“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提高农村居民的思想水平,因此,有关部门在新农保试点工作中,要加强对现代养老理念的大力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认同感,使得他们能够在心理上主动接受新农保,以此促进新农保试点与推广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相关部门若想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有效完善,并加强实施力度,就需要转变自身及农村居民传统的养老理念,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促使农村居民能够对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且有关部门还要加强新农保的试点与推广,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新农保的有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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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孟海娟,建湖县庆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王冬梅,建湖县庆丰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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