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公诉检察政策

2022-03-16 18:00荣晓红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检察检察机关

荣晓红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726)

一、刑事公诉概说

(一)刑事公诉产生、发展简况及概念、内容、特点

公诉的本质是国家追诉主义,刑事公诉的本质即国家追诉犯罪。随着诉讼的不断发展,公诉已经发展成为包括刑事公诉、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在内的公诉体系,但刑事公诉是公诉制度的最初形态和主要内容,以至于即便是今天,人们说起公诉,想到的主要也是刑事公诉。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公诉起源于欧洲,始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随着近代民主政治中分权制度的产生,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不分的封建纠问诉讼模式被彻底废除,以司法独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等为主要特征的近代资产阶级混合式刑事诉讼制度最终确立,产生了专门行使刑事控诉职能的官员和机构,于是,刑事公诉制度产生了。刑事公诉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统治手段丰富、统治水平提高的结果,也是加强国家法治的结果。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先产生了刑事公诉职能,然后才产生了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先有刑事公诉,然后才发展了民事公诉、行政公诉;先有刑事法律监督职能,然后才有民事法律监督职能和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只有正确认识公诉和法律监督这两种职能的关系,才能全面完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

刑事公诉是指控犯罪的刑事检察活动,但不应包括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不应包括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环节对审判活动、审判程序的监督。刑事公诉活动的内容因刑事公诉案件类型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内容。就适用一般程序刑事公诉案件而言,刑事公诉活动的完整内容包括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和抗诉四项内容,大部分刑事公诉案件只有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或三项,少数案件才可能走完这四项内容的全部;就适用特别程序刑事公诉案件而言,刑事公诉活动的内容在适用一般程序刑事公诉案件四项内容的基础上呈现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刑事公诉活动的内容更具体、更个性化,需要给予特别的认识、关注和把握。讲到刑事公诉的内容,人们习惯上指提起公诉特别是指出庭支持公诉环节刑事公诉活动的内容,显然,它包括定罪请求行为、量刑建议行为和程序适用建议行为。

刑事公诉职能是指检察职能中最古老最重要的职能。检察职能发展到今天,特别是我国检察机关把刑事检察职能按犯罪类别的不同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划分为不同的刑事检察机构或归入相应的检察机构,从而使各类刑事检察职能中的刑事公诉职能得到充分发展。我国今天的刑事公诉活动集中体现了检察职能特别是刑事检察职能的特点,包括:(1)以必要的检察调查为基础。指控犯罪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个人财产的罚没、没收,有的甚至还涉及到生命的剥夺,关乎公民的重大切身利益,务必谨慎、准确,慎之又慎。通过监察机关或专门的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系统调查取证,通过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但仍然不能排除个别情况下案件事实有出入,个别证据有不实,这就要求在对刑事公诉案件提起公诉过程中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在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要进行必要的检察调查活动核对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特别是对关键证据,必要时还要进行补充调查、重新鉴定,使作出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决定或抗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以充分的检察审查、科学的检察裁量、决定为中心,有力有效地落实指控、惩罚犯罪、处置不端行为。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或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决定提起公诉还是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需要依法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科学的裁量工作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前,检察机关也要依照刑事诉讼规则进行充分的审查,只有经过全面充分的审查和科学的裁量,检察机关才能依法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抗诉的正确决定,才能在刑事公诉活动中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程序、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民营企业犯罪合规不起诉改革落到实处,实现有效指控犯罪(包括起诉犯罪和抗议控诉犯罪)或处置不端行为。(3)以精细的检察执行和必要的综合治理为延伸和拓展,保证有效指控犯罪、处置不端行为得以妥当实施。通过全面的审查和科学的裁量,检察机关对移送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要分别不同情形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要具体组织实施出庭公诉活动。通过充分的审查和科学的裁量,检察机关要依法依规推动落实上诉审程序抗诉或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实施,特别是要提出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出庭支持抗诉意见、提纲及应对预案,从而保证抗诉指控犯罪得到妥当实施。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案件、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和其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还要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好必要的后续工作或善后工作,进行必要的综合治理,保证有效遏制、全面整治和预防犯罪或不端行为。

(二)刑事公诉价值目标

刑事公诉的价值是指刑事公诉活动能够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积极有益的功能与效用。刑事公诉在客观属性上具有许多功效,但国家和社会追求的是与本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最有意义的功效,这就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刑事公诉活动所要追求的结果,即刑事公诉价值目标。一国现阶段的刑事公诉价值目标既有该国刑事公诉法文化传统积极因素的传承,也有刑事公诉法文化发展过程中优秀成果的积淀,更有现阶段法文化核心价值观的映射和指导,也有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成果的渗透。据此,我国现阶段刑事公诉价值目标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公共利益。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无疑是刑事公诉最传统最基本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当然也是我国现阶段刑事公诉首要的价值目标。公共利益是指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公诉权时必须符合社会公众整体利益和最大多数人的期待。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不仅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由来已久,差不多从刑事公诉职能一产生时就已具备,具有悠久的历史根源。在刑事公诉活动中,要正确理解、全面体现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第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是这样。依法打击犯罪,不仅是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所需,也从根本上符合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从现象上看,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主要是诉讼权利)的保护会损及国家和社会利益,但从根本上看,它却是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所涵摄的必要内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活动中,不能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名义否定或忽视个人利益,特别是不能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存在既统一又对立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既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社会效果又具有复杂性,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可能不符合某些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另外,当法律没有规定、规定不明确或留有裁量余地时,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及其结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某些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工作中维护公共利益,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不同的处理,争取最佳的社会效果,不仅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反映,使公诉工作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第三,注意平衡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刑事公诉坚持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必须要考虑刑事公诉对预防犯罪的作用。预防犯罪是我国刑罚的目的,它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权的行使实际上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追诉方式,即要求审判机关运用国家刑罚权制裁犯罪,因此,预防犯罪也是刑事公诉的目的。检察机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一是依法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防止发生遗漏罪行、遗漏犯罪人的现象,保证刑罚的必然性。二是提高办案效率,防止久拖不决,保证刑罚的及时性。三是在适用酌定不起诉工作中,也要充分考虑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需要,实现对案件的妥当处理。四是在提起公诉以后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要充分揭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被告人的主观危险性程度,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帮助审判机关在适用刑罚时正确处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很好地实现对犯罪的有效预防。五是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中,要重视对被告人、被害人和庭审旁听观众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以增强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

2.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还是刑事公诉活动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我国在立法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尊重和保障人权直到2004年修宪时才入宪,到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才明确其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有三层意思:首先,它的本质是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其次,它的来源是一种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最后,它的最终表现形式是法律上的权利。从内容上讲,它主要包括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自由。从形式上讲,它主要体现为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目的密切相关,因此,刑事公诉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通过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是通过规范执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使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和惩罚。在刑事公诉工作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要求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更新执法观念,树立人权意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摒弃过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消除“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不把犯罪人当人对待”等错误做法,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一切以人为本,克服特权思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刑事公诉工作,准确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信任。第二,保证实体公正,确保案件质量。刑事公诉工作中的案件质量关系到是否准确打击犯罪、是否保护被害人利益、是否防止无辜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使罪犯受到应有的制裁、是否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处理等内容,因此,它决定着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而证据是决定案件质量的关键。这就要求在刑事公诉环节,检察人员必须弱化对口供等言词证据的依赖,重视对实物证据等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强化证据的补强工作;既要分析有罪证据,也要分析无罪证据,还要分析罪重罪轻证据;在分析证据时,要综合案情和全部证据情况,审查控诉犯罪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受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或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结论的影响而先入为主;还要严格做好证据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第三,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诉讼权利。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它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限制司法的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改,在完善对刑事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方面,有很大的修改、充实或完善,其中很多内容涉及公诉工作,因此,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也要注意保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还要注意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践行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实现程序公正和司法正义。第四,强化抗诉,维护公平正义。在我国,刑事抗诉包括上诉审程序抗诉和再审程序抗诉,它是刑事公诉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主要以通过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有力有效指控犯罪,纠正违法、不当的诉讼程序,处理审判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实现对被害人权利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因此,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地依法开展抗诉工作,认真地组织好、实施好抗诉案件的出庭支持抗诉工作,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被害人权利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真正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维护公平正义的任务。

3.客观公正、讲求效益。刑事公诉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是否被罚没、没收,有的还涉及到生命是否被剥夺,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因此,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刑事公诉工作中,一定要树立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认识案情,排除一切可能的非法证据,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带杂念,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履职尽责,同时还要讲求办事效益,重视诉讼的及时性,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诉讼环节,牢固树立“案—件比”考核意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好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4.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案件千差万别,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案情不一样,同一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刑事公诉工作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价值追求,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区别对待,因案因人因时而异,依法从宽或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宽严适时,对认罪认罚的,要依法从宽处理,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具体的正义、个别的正义。

5.对轻微犯罪、小微企业犯罪谨慎处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在当下的中国,犯罪形势、犯罪结构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传统的重罪如谋财害命犯罪、抢劫犯罪、强奸犯罪相对较少,现代的信息犯罪、智能化犯罪、网络金融犯罪等消费型犯罪比较突出,犯罪结构、犯罪类型也有明显的特征,轻微犯罪多发易发、居高不下,小微企业犯罪势头很猛,在这种形势下,检察机关的刑事公诉工作就要秉持谨慎处理的价值目标,“恤刑慎罚”,把刑法的谦抑精神落实到位,对那些轻微犯罪且当事人认罪认罚或自愿合法走刑事和解程序的,在检察环节,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能非监禁化的就建议人民法院非监禁。对小微企业犯罪,要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的企业合规改革,实行差别化追责,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措施,责成小微企业在第三方监管机构指引下搞好企业合规建设,实现对犯罪的有效预防。

二、刑事公诉整体检察政策

刑事公诉整体检察政策是指在整体上指导、推动、引领刑事公诉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采取的措施、策略。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

惩治犯罪是刑事公诉职能的底色,有力有效惩治犯罪无疑是刑事公诉工作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刑事公诉指控犯罪、追究犯罪,既是对被害人权益进行国家救济,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众的广泛人权。从这一角度上说,刑事公诉惩治犯罪与保障公众人权、被害人人权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人权具有一致性或不存在冲突,但是,却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是因为,一方面,惩治犯罪,司法机关就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从而与被追究者个人的人权需求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势必需要对司法活动进行各种各样的限制。很显然,单纯地强调惩治犯罪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或者片面地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也强调保障各种人权利益,但相对偏重保障公众人权,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注重维护公众人权的同时,明显地加强了对个人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顺应了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并且在一些重要方面,基本符合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因此,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刑事公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履职中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任何时候都不能只考虑惩治犯罪的需要而忽视或者干脆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权利的保障,特别是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客观公正高效的基本原则

客观公正高效的基本原则是综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根据刑事公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形成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法治工作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依法办案、及时结案、不断提升办案效果的法治精神,在刑事公诉原则中居于核心地位。检察人员要认真做到客观公正高效,包括:一要坚持全面的观点和实事求是、及时处理的原则。公诉人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全面审查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既要注意有利于指控的材料,也要注意不利于指控的材料,要忠于案件事实真相,要善于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能凭想象推测怀疑、主观臆造臆断案件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基础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由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无误的事实。对经证据证明是无辜的人,应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依法起诉;对因认识能力、诉讼资料所限,一时难以查清的案件,也要实事求是地依法处理。不能因为某人有犯罪嫌疑便久查不决;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要增强法制意识和公正平等高效观念。在刑事公诉工作中,既要重视实体公正,努力寻求客观真实,正确适用法律,也要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注意程序公正,依法采信证据、认定案情,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在刑事公诉过程中,既要充分履行公诉职责,又要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承认,对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判决,要依法进行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错将无罪的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且人民法院已作有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要实事求是地抗诉,依法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起诉环节,公诉人要认真听取辩护人对案件提出的意见,对辩护人的调查活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不能设置障碍;在法庭上,公诉人辩论时态度要平和,不能意气用事、以势压人,对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要予以肯定。在刑事公诉工作中,要把法典化的改革成果落实好、实施好,要把正在推行的改革举措组织好、实施好,要依法落实好主导责任,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实施好,要针对不同的案件,推动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要正确适用核准不起诉规定和刑事和解制度,要积极推行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真正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断体现刑事公诉工作的效益和价值追求。

(三)差别化公诉与个性化处理相结合的策略

差别化公诉与个性化处理相结合的策略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价值追求对刑事公诉整体检察政策的具体要求,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各种情况,依法依规依照刑事政策作出不同的安排,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不同的公诉意见,作出不同的又是适当的处理。在刑事公诉实践中,无论是提起公诉、出庭公诉,还是依法抗诉,都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作起诉意见、抗诉意见,无论是审查起诉还是作出不起诉决定,都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特点,依法依规作出适当的灵活多样的处理。差别化公诉和个性化处理是实现个别公正的需要,是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需要,同时还是不断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它是刑事诉讼文明成果和时代要求的集中体现,它的本质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实现刑事公诉工作的最佳社会效果。检察人员要在以下几个环节做好工作:一是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环节。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虽不存在差别化公诉问题,但仍存在不起诉后续善后综合治理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好相关的个性化社会治理促进工作。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各种事实要素,评估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社会效果,特别是评估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满足社会要求和诉讼效益等方面的效果,选择综合社会效果最佳的处理方式,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实现差别化公诉,做好相应的诉讼协调同步工作或相应的善后整治治理工作,使案件得到效益化、个性化处理,提升刑事公诉工作的效果。二是在提起公诉环节。既要依照法律规定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要实事求是地认定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相应地提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从而使公诉意见体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三是在出庭支持公诉环节。应当充分揭示和证明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具体情况,促使法庭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实现刑罚个别化。四是在刑事抗诉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既要考虑从重处罚的因素,也要考虑从宽处罚的因素,既要考虑惩罚犯罪的需要,也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需要,综合全面分析人民法院量刑的合理性,积极维护正确的裁判,坚决抗诉错误或不当的判决,有力有效指控犯罪,以公诉的个别化促进刑罚个别化的实现。

(四)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原则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状况是应捕尽捕、应诉尽诉、能判实刑的判实刑,形成高羁押率、高起诉率、高判刑率(指判实刑),形成一种滥捕、诉累、多押的刑事诉讼格局,特别是在实行“严打”刑事司法政策时期,这种情况很明显,后来,随着“严打”刑事司法政策被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取代,特别是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学界和实务界呼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实行少捕慎诉原则,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初步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法典化、制度化。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多判实刑、缓刑制度虚设,以及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捕、诉、判实刑后形成一连串的消极社会影响,对经济、政治、社会的稳定都产生诸多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强调,检察机关要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即对社会危害性较轻或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新型犯罪以及小微企业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羁押的不羁押、能不判实刑的建议不判实刑,这一提法被《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吸收,作为一条刑事司法政策提出,这体现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检察能动履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厚植党执政根基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一些进步的积极的刑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或实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更多要求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适应国家法治发展、优化刑事法治体系、实现更高水平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刑事司法办案质效的关键一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应当作为新时代我国刑事公诉工作的一条具体原则一体遵循。第一,全体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对轻罪和小微企业实施的犯罪,要从刑事制裁的必要性和维护经济、政治、社会安全稳定上具体考量实施不同的刑事处置,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不需要羁押的不羁押、能不判实刑的坚决建议不判实刑,让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在刑事公诉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刑事公诉检察政策释放的巨大红利。第二,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工作中,要落实好法典化的刑事诉讼体制机制改革成果,认真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这些重大改革成果运行过程中,真正体现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还要充分落实好核准不起诉制度,对极少数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政治稳定的受贿案件,依法尝试实行附条件核准不起诉,这个条件就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动退回赃款,积极挽回消极的职务行为影响,真正体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公诉价值追求,充分展现法典化改革成果释放的实质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第三,随着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合规改革的全面推行,全体刑事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投身到这项改革中,在现阶段,对小微企业犯罪,实行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下建立、完善相关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来,随着我国企业合规体系改革的全面完善,实行企业建立配套的民商事合规、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体系相对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充分彰显阶段性刑事司法实质正义,在把小微企业犯罪谨慎处理的价值目标落实好、实现好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公诉检察政策对企业犯罪的适用范围,深挖这项检察政策的巨大潜能。

三、刑事公诉具体检察政策

(一)适用一般程序公诉案件具体检察政策

刑事公诉具体检察政策是指在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中刑事公诉工作应坚持的具体原则,应实施的具体策略、方法和措施。其中,一般程序中刑事公诉具体检察政策包括审查起诉检察政策、不起诉检察政策、提起公诉检察政策和抗诉检察政策。

1.审查起诉检察政策。根据我国刑事公诉中审查起诉的任务、功能和意义,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政策包括:(1)全面细致审查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内容比较广泛,既涉及实体问题,也涉及程序性问题。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以下内容:A、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B、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包括有无认罪认罚情形,是否存在自愿合法和解情形,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单位犯罪责任追究是否合理;C、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D、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E、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F、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G、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H、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存在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I、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J、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2)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意见原则。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公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和解程序适用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3)对专门问题应当鉴定的原则。它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监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侦查部门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4)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也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5)应当及时补充侦查、调查或自行侦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及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侦查部门提供协助。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6)掌握案件全面情况,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准备原则。它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检察政策。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或调查终结的刑事公诉案件经过审查,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和检察改革精神,我国不起诉检察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依规分类实施不起诉决定。包括:A、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侦查部门或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即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不构罪不起诉。B、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即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C、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即证据不足不起诉。D、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犯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此即核准不起诉、特殊不起诉。E、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它是附条件不起诉、有罪不起诉、特别不起诉、考量不起诉、有起诉可能的不起诉。它的特别之处表现在适用对象、适用犯罪的范围及刑罚种类上特别,它的附条件性是有悔罪表现,在考验期内要遵守有关规定,它的考量性表现在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体人身危险性及在考验期内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决定不作出起诉不再危害社会的,才作出的一项不起诉决定,它的有起诉可能性表现在如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者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F、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在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督下,实施合规体系建设,能够有效遏制类似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即合规不起诉。(2)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机关客观公正有效地行使诉权。包括:A、及时处理监察机关的复议请求。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B、妥善处理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复议要求、复核请求。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同级人民检察院相应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侦查机关、侦查部门。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对不起诉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C、妥善处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a.关于被害人申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应部门进行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相应部门进行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侦查机关、侦查部门。b.关于被不起诉人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相应部门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相应部门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复查后,撤销不起诉决定,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的,应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侦查机关、侦查部门。c.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D、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E、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F、对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合规不起诉,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第三方机制及时组织对民营企业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加强系统合规建设,保证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有效遏制和预防相应犯罪。(3)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A、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B、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宣告合规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第三方机制及时提出查漏补缺、完善规章制度的检察建议,并督促尽快落实;如果涉案企业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复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并指令下级检察机关执行。

3.提起公诉检察政策。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察政策包括:(1)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政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相关具体规定,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政策包括:A、依照《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B、认真参加庭前会议,及时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可能存在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C、全面、充分参加法庭调查活动。包括: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科学讯问被告人,科学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科学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证言笔录,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对其他程序事实、有关笔录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处置;正确应对庭审情况。D、认真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和理由。(2)撤回起诉检察政策。A、依规及时撤诉原则,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及时撤回起诉。B、做好撤诉后续工作。包括: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建议监察机关或侦查机关、侦查部门重新调查或侦查,并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3)补充起诉、追加起诉、变更起诉检察政策。A、依规及时提出原则,即无论是经人民法院建议并经审查提出还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出,人民检察院均应当在判决宣告前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B、要求就指控犯罪事实依法裁判原则,即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C、不损害被告人辩护权原则,即在审判期间,无论是经审查提出还是依职权主动提出补充、追加、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申请法庭延期审理,以保证辩护方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准备,行使好辩护权。

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察政策包括:(1)依法依规建议适用或不适用简易程序原则,即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公诉案件,符合《规则》第四百三十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具有《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而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2)依规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3)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原则。(4)适当简化程序原则。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人民检察院在庭审时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5)依法依规转处原则。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刑事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察政策包括:(1)依法依规建议适用或不适用速裁程序原则。即指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但具有《规则》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如果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如果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也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原则。(3)明显简化程序原则。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起诉书可以简化内容,重点写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庭审时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陈述意见。(4)依法依规转处原则。指人民检察院发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4.抗诉检察政策。刑事抗诉案件包括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和按再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是二审终审制框架内的抗诉案件,虽然它也体现了对一审判决的纠错、救济,但它更多体现的是有力有效指控犯罪,是指控犯罪意义上的抗诉,而按再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虽也包含有指控犯罪意义上的抗诉,但由于超出了二审终审制的程序价值蕴含,它更多体现的是审判监督意义上的纠错、救济,所以,从刑事公诉指控犯罪角度上谈抗诉检察政策,主要是讲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的抗诉检察政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关涉按再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的抗诉检察政策。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抗诉检察政策包括:(1)应当出席法庭的原则。(2)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3)客观全面审查原审案卷材料的原则,包括不受下级检察院抗诉范围的限制,复核主要证据、讯问原审被告人,对死刑案件的抗诉,还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4)充分准备出庭原则,包括制作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的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制作出庭意见。(5)认真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原则。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意见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提出意见,进行辩护,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期间已移交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6)发表支持抗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裁定提出纠正意见。按再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的抗诉检察政策包括:(1)依法依规出席法庭原则。(2)全面审查原则,包括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3)分类组织出庭、实施抗诉的原则,即,如果生效裁判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结案的,参照第一审程序出庭要求组织实施出庭抗诉,如果生效裁判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结案的,则参照第二审程序出庭要求组织实施出庭抗诉。

(二)适用特别程序公诉案件具体检察政策

特别程序中刑事公诉具体检察政策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公诉案件公诉检察政策、当事人和解刑事公诉案件公诉检察政策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刑事公诉案件公诉检察政策。

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公诉案件公诉检察政策。按照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的方法、措施,无疑,这些方针、原则和方法、措施,既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公诉检察政策,贯彻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和抗诉活动中,但单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和抗诉活动而言,它还有自己特殊的具体的公诉检察政策内容,主要包括:(1)开展社会调查原则。(2)分案办理、分别起诉原则。(3)保护隐私、快速办理原则。(4)有效落实辩护制度原则。(5)全面审查原则。(6)有效落实讯问制度原则。(7)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8)依法依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原则。(9)保守有关信息、秘密原则。(10)依法依规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原则。(11)全面审查、有效抗诉原则。

2.当事人和解刑事公诉案件公诉检察政策。包括:(1)依法依规适用刑事和解原则。包括在哪些情况下适用刑事和解、怎样适用刑事和解、怎样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以及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如何执行。(2)和解从宽处理原则。主要包括怎么从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是否决定不起诉、从宽量刑建议的提出上来理解和把握。(3)违反规定不适用和解原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且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第二,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3.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刑事公诉案件公诉检察政策。主要包括:(1)依法依规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控诉犯罪原则。包括:A、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对于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经检委会讨论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C、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定书后,应当提起公诉。D、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追诉犯罪。E、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重新审查案件追诉犯罪原则。是指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案件追诉犯罪。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追诉犯罪。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商人民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案件、追诉犯罪。

猜你喜欢
人民检察院检察检察机关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省两会精神
河北检察机关强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检察版(五)
检察版(四)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纪实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举行新任职干部宪法宣誓仪式
检察版(十)
检察版(九)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