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政 付晓男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依托国家开放、包容的市场政策,各互联网平台取得了极大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多家在国际国内均名列前茅的互联网企业。随着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壮大,人们开始关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尤其是2021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开出多张罚单,制定并调整了相关政策,这又一次引起了人们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的高度关注。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是人们比较关心的话题,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出发,试析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之道。
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主要源于马克思关于垄断的论述,后由希法亭、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它不仅是我们分析和解决传统经济垄断问题的理论基础,现如今对于我们解决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依然行之有效。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根据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必然引起垄断。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过程中少数有优势的企业逐渐发展壮大,然后以合并、收购等方式吸收其他较小的企业,最终形成大型垄断企业。其垄断了生产的大部分环节,在市场中取得了支配地位,并通过限制、排斥竞争,阻碍其他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称之为垄断企业。生产集中必然引起资本集中,资本集中就形成了垄断资本。归根结底,垄断来源于竞争。
垄断来源于竞争,又与竞争并存。根据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垄断是资本主义为了消除自由竞争导致的资源消耗和生产的无序性而自发形成的,但实际上垄断并没有消除竞争,反而使竞争变得更加猛烈。比如垄断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竞争、垄断组织内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它们虽然签订了垄断协议,但是各部门、各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总是试图突破协议的限制以获取更高的利润,表面上的竞争不存在了,但暗地里的竞争仍然存在,甚至更加激烈;在垄断组织之外,非垄断的中小企业也在努力采取改进生产技术等方式与垄断组织竞争。
垄断作用的二重性是指其不仅具有消极作用同时也具有积极作用。根据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垄断不仅存在着阻碍竞争的消极作用,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在关于垄断作用的二重性上,有学者认为希法亭论述了垄断的积极作用,但是他没有提及垄断的消极作用,而列宁虽然指出了垄断的积极和消极作用,但是他对消极方面的批判过于偏激,应该将二者的看法结合起来,强调垄断作用的二重性。[1]比如,本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垄断结构的形成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使企业有能力投入巨额研发费用进行科技创新,对产品升级迭代,促进技术发展。
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奇虎360之间的“3Q大战”至2021年阿里巴巴集团因强迫平台内商家“二选一”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罚款182.28亿元,这期间我国互联网平台强迫用户“二选一”现象时有发生,并时常引起人们热议;2016年“魏则西事件”引起人们对网络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担忧,但时至今日互联网平台上“竞价排名”现象仍然不绝……这些都属于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独有的垄断现象,其与传统经济模式表现出的垄断现象迥异。要弄清楚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现状应当从什么是互联网平台经济,以及从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出发分析互联网平台经济形成垄断的原因及其与传统经济垄断的异同和危害这几个方面着手。
互联网平台经济也可称之为“平台经济”,指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的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主的一种经济模式,这里的“平台”是指以促成交易为目的的向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虚拟空间、场所。[2]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虽然起步晚,但是得益于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其迅速发展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果,目前我国出现了多家大型互联网平台,甚至有几家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国际上仍名列前茅。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历史从20世纪末开始,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果。1994年被称为中国的“互联网元年”,因为那时中国才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按照年代划分,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可分为这几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为中国互联网的Web1.0时代,这时期互联网平台较少,处于初探期;21世纪的头十年为中国互联网的Web2.0时代,这个时期淘宝、百度等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中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探索中发展;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10年代),是中国的Web3.0时代,这个时期是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美团、字节跳动等平台借助其旗下受到人们热捧的产品迅速发展[3]。正处于21世纪20年代初期的今天,在国家强化反垄断监管的背景下,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正在形成新的发展格局。
1.互联网平台经济天然具有垄断性。如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所阐释,自由竞争必然引起垄断。互联网平台经济也具有这样的垄断必然性:早期的互联网平台竞争者较少,更容易吸引用户,平台内的用户越多其竞争力就越强,这些市场先入者具有先天优势更容易发展成大型企业,这样对后进入的中小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生存威胁,甚至会出现“赢者通吃”现象。正如研究者所说,互联网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倾向于利用市场主导地位谋利[4]。因此,先发展壮大起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后起的中小企业直接采取收购合并的方式,以减少自己潜在的竞争对手,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而这些大企业通过这种收购合并一步步发展成庞大的集团,成为“超级平台”,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市场中,这些超级平台具有支配市场的能力,取得了实质性的垄断地位。因此,互联网平台经济也和其他经济模式一样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其自由竞争必然带来垄断。
2.互联平台发生了“科技异化”。有研究者指出,网络科技异化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任何被网络覆盖的地方,其具有全方位性、模糊性、多层次性、隐蔽性等特征,影响的范围更为广阔,层次也更深[5]。互联网平台的本意是促使服务提供者和购买者之间交易的达成,其属于中介性质,借助科技的手段使得这种中介服务更为便捷、高效。但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却利用科技为自己谋取市场的支配地位,不断损害平台上交易双方的利益,反而使作为中介的平台获取了极大的利益。互联网平台科技创新的结果却使得原本应该由消费者和生产者获取的那部分社会福利最终被平台占有[6]。这违背了科技发展的初心,其本质上也是“科技异化”的一种表现。
3.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根源于资本追逐利益。按照马克思主义主义垄断理论,资本主义市场发生垄断的原因在于资本对利益的追逐,资本家将资本不断地追加投入到利润高的行业,引起该行业的资本集中,然后又引起生产集中,最后形成了对市场的垄断。互联网平台经济和其他经济模式一样,其发生垄断的根源都在于资本对利益的追逐。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下虽然没有资本主义制度,但是仍然有资本存在。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正猛,吸引了大量资本涌入,给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提供了资金支持,同传统的垄断行业一样,资本集中必然引起垄断的发生。
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垄断行为总的来说表现为限制、排斥自由竞争,主要方式是控制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核心是垄断价格。传统经济模式下,一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联合达成协议形成垄断组织,限制协议外的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主要的方式是协议内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协商调节商品的生产、流通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商品供应,以此来调节商品的价格,具体就是垄断组织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其对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不公平的定价来限制、排斥非垄断的竞争者的行为,达到控制、支配、垄断市场的目的。非垄断的中小企业相比垄断的大型企业,既无力投入巨额研发费用进行技术创新与之竞争,也无法通过商品定价的方式与垄断企业竞争,因此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垄断很难被打破。
互联网平台本质上是一种中介,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因此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信息是关键,平台通过提供不对称的信息把平台上商家对用户出售商品的大部分利润拿走了。这个过程是以平台对商户收取推广、维护、美化、中介等费用,对用户通过“免费”的方式引入平台并促使用户购买平台内提供的商品进而收取商家的中介费用来实现盈利的。当平台内的用户达到一定量时,由于习惯和转换成本等原因用户不易离开这一平台,平台实现了对用户的“锁定”。当平台上的“锁定用户”达到一个可观的数量时,就可以称平台实现了流量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商户和用户都被迫接受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尽管其中有些规则不甚合理,比如平台通过限制商家到别的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即逼迫商家“二选一”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和排斥其他平台的竞争。尽管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采取并购新兴中小企业的方式来防止竞争对手出现,但是由于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创新相较传统经济更为容易实现,因此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地位并不稳定,很难保证该领域内没有“黑马”出现,即有学者所说的“创造性破坏”和“长尾效应”。[7]比如在被京东和阿里巴巴独霸电商平台多年的情况下,2017年拼多多却突破3亿用户成为年度“黑马”,甚至在2019年超越京东成为国内第二大电商平台。
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垄断和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的垄断虽然也是通过限制、排斥竞争的方式来达到获取垄断利益的目的,但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主要通过垄断价格的形式来获取超额利益,而互联网平台经济虽然有定价上的策略但是只是其吸引用户的一种方式,最主要的还是基于提供不对等的信息和流量垄断来实现限制、排斥竞争,从而获取利益;同时,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垄断较为牢固,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的垄断则相对容易打破。
1.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阻碍科技创新。如前所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来防止市场上出现潜在的竞争对手。比如,它们通常会用收购等方式合并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不能对自己构成威胁。对于被收购的中小型新兴企业,由于大量资金投入,使它们失去了生存威胁,于是在技术创新上就会陷入停滞,不利于科技创新。现如今,不少互联网平台已经通过多次收购、合并成为超级平台,涉及的领域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借助平台的垄断优势涌入市场上各行业各领域,形成“超级平台”,同时使很多中小企业被合并或退出市场,这不利于市场生态及多元化发展[8]。
2.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不利于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利于传统行业的均衡发展,不利于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9],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虽然是市场自发的行为,但是政府必须发挥好监管作用,扮演好“有为政府”的角色,要防止少部分互联网平台过度集中,降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会进一步挤压传统行业,比如最近比较热门的“社区团购”,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进一步向传统行业争夺市场,挤压传统行业的生存空间,给传统行业从业人员带来大量失业风险,[10]带来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不利于社会实现共同富裕。
3.互联网平台垄断会造成数据垄断,带来信息安全风险,也不利于人们的福利保障。互联网平台为维护自己的垄断利益所共同采取的一项措施就是借“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隐私”的理由将平台内的数据私有,垄断数据、流量并拒绝分享。但实际上平台并未真正做到保护用户“隐私”,否则互联网上就不会出现那么多起用户信息泄露事件。事实上互联网平台对数据的垄断不但不能保障人们的隐私安全,反而这种过度的数据集中给人们甚至给国家造成了信息安全风险,比如2021年7月某平台被网络安全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同时,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垄断会减损人们的福利,因为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垄断造成了各平台之间的相互“隔绝”(比如互联网平台之间相互屏蔽),人们被单一的平台“锁定”,减少了人们选择的多样化,比如当你观看影视时往往需要办理多家平台的会员才能享受完整的观影体验。而且,由于平台对用户的“锁定”,使得平台可以借信息不对等的优势轻易对用户进行“大数据杀熟”,极大损害了用户的福利。因此必须对互联网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监管以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维护人们应当享有的福利。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出现诸如“大数据杀熟”、强迫商家“二选一”、竞价排名、私自收集用户隐私数据等问题,同时,近年来国家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加强,对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平台接连开出反垄断处罚令,引起人们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的高度关注。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从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出发,可以帮助我们找到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治理之道。
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认识和判定不应局限于旧有法案,随着互联网垄断行为的更加隐秘化,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也应当及时“更新”判定标准。此前,我国监管机构对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这主要是基于一般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界定和监管,其对互联网平台这种新兴产业的垄断行为的认识存在滞后性,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手段也较为缺乏。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互联网平台出现的许多新的数字经济竞争特征给现行反垄断法对其垄断行为的规制带来了许多新挑战[11]。
随着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侵害用户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地曝光,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人们关注较多的话题。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公众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意见,这传递出了国家治理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信号;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表明中央加强反垄断监管的态度;今年2月7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进一步明确对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强化反垄断”得到落实。
虽然《反垄断指南》已经比较详细地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监管要求,但应该认识到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变化着的新兴产业,对互联网平台必须采取动态监管策略,其表现出新的、更加隐秘化的垄断行为要能及时发现,动态调整相关监管规定,并及时对其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首先,要全面认识垄断的作用。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应该结合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不能陷入“垄断一定就是消极的”这样片面化的误区,应该全面认识垄断的作用。于我国而言,垄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在于一定程度上它能够促进产业集中,形成规模经济。正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导向是要防止过度集中形成垄断,但同时又要有利于本土企业依法发展壮大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并形成规模经济[12]。
其次,要正确区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济和传统经济一样,其垄断的性质都归属于经济性垄断,进一步又可将其分为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有学者认为,垄断结构是市场自发的为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具有进步性;而垄断行为是会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因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谋求高额利润而产生的结果,具有消极作用[13]。
最后,要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积极引导。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监管时应当重点监管其垄断行为,要明确应当监管的是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而不是要反对平台本身。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和约束,同时又允许互联网平台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发展壮大,使本土企业在激烈的外部竞争面前能够增强其抵抗力,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我们一切的发展都是为了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也是如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4],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得益于国家的支持,其能有今天的发展成就也离不开全体人民的共同奋斗,互联网发展的红利也理应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因此,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十分必要,要防止互联网平台阻碍人民享有正当的互联网发展福利。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必须回到以人为本,要回应人民的呼声,当其表现出垄断行为时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其对人民利益的损害,满足人的发展需要。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反垄断监管需要回到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上来,对垄断要全面认识。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认识和监管应当采取动态的方法,及时发现其垄断行为的新表现。对互联网平台要监管的是其垄断行为,要引导其发挥垄断结构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人民和发展经济。最后,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要回到以人为本的初心,并以此为前提制定反垄断的政策和设立法律法规,引导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