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下的政府伦理责任研究

2022-03-16 00:47李楠王锦慧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8期
关键词:公共危机责任意识

李楠 王锦慧

摘 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危险性、突发性以及涉众性的特点,政府应当承担起预警责任,及时公开信息的责任以及引导社会舆论的责任,但在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中武汉市政府表现并不突出。本文借此事件分析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并从培养伦理责任意识、加强政府伦理责任制度建设以及确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方面对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的伦理责任实现途径做出阐述,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关键词:公共危机;政府伦理责任;危机预警;责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8.058

0 引言

在2020年初,全球遭受到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侵害,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所有的成员都无法置身事外。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公共危机时,每个主体都要去承担不同的责任,其中政府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更应该承担起主要责任。

政府的基本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伦理责任,目前国内主要对政府的前三种责任有较多的研究,而对政府伦理责任研究较少,因此本文联系国内实际,以新冠肺炎爆发事件为例,把公共危机管理与政府伦理责任结合起来,不仅为研究公共危机管理提供一个新视角,而且有助于政府树立伦理责任理念和意识,增强政府公信力,在人民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1 公共危机视域下政府伦理责任的阐释

1.1 政府伦理责任的内涵

政府伦理责任是指政府或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所承担道德意义上的义务或责任,其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大众的基本道德规范。即若政府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宪,但是如果明显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就應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共危机这种特定的情境下,政府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既要符合其社会角色的要求,还要体现出道德自律与道德规范的统一。政府伦理责任根源于责任主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是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统一。

政府伦理责任主体的自律性超越了法律法规,是个人道德行为的升华。其具体表现为政府及其行政人员遵从自己的信念,将信念内化为行政主体的自觉行为。当行政主体充分履行责任时会感到自我价值的实现,而当其违背责任或不充分履行责任时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感到内疚自责。政府伦理责任主体的他律性表现在其要接受来自社会及国家的外在监督,若行政主体做出违反伦理的行为要接受公众的舆论批评。正是由于对政府主体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统一要求,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1.2 公共危机中政府伦理责任的特性研究

公共危机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事件,它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消亡等都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含着潜伏期、爆发期、消亡期等固有的生命周期,所以根据公共危机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对政府伦理责任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1.2.1 潜伏期—对危机事件的预警性

“防范大于救灾”这对公共危机管理具有重要启示。危机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然而公共危机不是无法防范的。如果具备良好的危机预警机制,有些危机是可以避免的,有些危机的损失是可以降到最低的。公共危机事件的危险性特点决定我国政府必须加强预警能力的提升,必须提升政府的风险意识。政府需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对现存或潜在的危机进行预设,形成系统的公共危机思想以指导公共危机管理的实践,增强危机预警能力。

1.2.2 爆发期—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公共危机事件相较于一般事件,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突发性。而政府作为“持有第一手资源”的责任主体,应该在最短时间内公布相关的消息,并确保其准确性。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事件,公众最大的愿望就是可以及时了解到准确的信息,政府应该客观的发布相关消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伦理责任,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的伤害。但是有不少地方相关人员仍持有保守的态度,认为一些敏感甚至引起大众恐慌的消息不可以公布,秉持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致使相关消息披露不及时,进而削弱了处理公共危机的能力。

1.2.3 消亡期—社会舆论的引导性

公共危机事件通常会面向特定范围的所有公民,并对这些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的危害,其给社会带来的冲击力和震撼力,非常容易引起公民恐慌情绪的发生。因此,政府相关部门的舆论引导非常关键。在危机发生时,政府相关部门如果缺席,没有及时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公众就会相信社会上流传的各种谣言,谣言在一定程度上补足了缺失的信息,真实事件被扭曲、放大,从而会造成一些人的极端行为。所以,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及时给予社会正确的引导,把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激发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公民良好心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2 新冠疫情中政府伦理责任分析探究

新冠病毒的恶性传播带来的严重疫情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容小觑。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其进行预防和控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所以政府会出现部分伦理责任缺失,下面将对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时伦理责任的缺失展开具体讨论。

2.1 新冠疫情中政府伦理责任缺失的体现

2.1.1 危机预警责任缺失

在公共危机爆发前,政府应当承担危机预警和防范的社会责任。公共危机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如果处理得当,就可以使其在萌芽阶段得到控制。这就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及时有效的采取防控措施,在危机发生之初就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政府部门在预警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应该建立预警机制,完善信息畅通渠道,在危机发生之初可以有效预防和迅速遏制,在病毒迅速传播之前采取措施并阻断其传播,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2.1.2 及时公开信息责任缺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不仅会破坏我们的社会系统,还会扰乱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而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主导和核心,必然对信息的掌握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在疫情期间,武汉市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到位,需要完善。本身的信息不对称会使民众处于劣势地位,此时政府就应该肩负起相应的职责,使危机处理的更加准确有效。

2.1.3 社会舆论引导责任不到位

在公共危机中,政府的伦理责任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对全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和价值引导。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疫情,有些人处在被动的状态,对疫情不是很了解,从而表现出高度的敏感性。然而社会是一个共同体,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一个国家越是在危难时刻,越要凸显出生命共同体的本质,政府应当及时传播共同体观念,及时的引导社会舆论,不排斥每一个新冠病毒患者和疑似患者,使社会人民免受道德伤害,让政府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

2.2 公共危机中政府伦理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2.2.1 伦理责任意识薄弱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事务中的主导者,责任意识是很重要的。而伦理责任更加强调的是行政人员的自觉性和自主意识,这种道德约束是一种软约束,人们可以遵循,也可以熟视无睹。法律的作用具有一般性,但道德的意义更具有根本性。从“契约理论”的角度上看,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公民与政府之间政治契约的基础之上,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公民与政府之间权力的委托,其主要来源于公民一部分权力的让渡。因此,行政人员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其作为代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但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总是处于一种自上而下的官本位思想,这是对伦理责任意识的极大缺失。这种根深蒂固思想的存在,必然会成为公共危机管理的绊脚石。

2.2.2 政府伦理责任制度不完善

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责任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这就需要制度作为保障。政府伦理责任也是如此。在公共危机发生后,政府官员应该为公众利益着想,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制度约束是必要条件。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缺乏对伦理责任的明确界定,缺乏对违反行为的处罚机制等。而且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公务员伦理法”或“行政伦理法”等这些明文规定,权威性欠缺,操作实施比较困难。

2.2.3 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

政府责任的实现离不开管理和监督,政府伦理责任也不例外。我国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相比国外所设立的伦理办公室和伦理委员会,我国还在不断完善中,还是靠政府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自律为主。政府行为是否符合伦理规范,渗透在其整个行政过程和决策过程之中,所以,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特别是应让广大公众对其行政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

3 公共危机中政府伦理责任的实现

3.1 强化政府伦理责任意识

提高政府危机管理伦理责任意识,是实现政府危机管理的前提条件。伦理责任和法律界定的责任存在一定的差别,道德责任主要依靠个人内心的理念、良心自动转化为一种信念,在社会实践中自觉地遵循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自我约束,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可以对政府工作人员加强道德教育,使伦理责任的基本理念逐渐渗透到政府工作人员的内心中,这种思想内化为行政人员的自我意识,由被动地接受、遵循行政伦理规范变为积极主动地践行行政伦理规范,才能真正促进行政伦理责任的实现,从而实现行政的伦理化。

3.2 加强政府伦理责任制度建设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从制度上加以规范,这种规范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制度约束可以提高公共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规范。行政主体的伦理责任行为必须在一系列的规则、界限的约束下得以实现,而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武器,对行政伦理立法,使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会使伦理责任这种软约束得到强有力的保证,还会“倒逼”政府官员在相应的“硬件系统”中约束自己。

3.3 完善政府伦理责任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实现政府伦理责任的有效途径。从理论上说,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这样才能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在公共危机中,政府的管理权力必须受到人们的监督,才能确保其行使的公平公正,才能保证受灾群众的公共利益不被侵犯。从实践上看,只有明确了监督责任,才能防止“监而不督”局面的发生,从而提高公共危机的管理效率。

首先,完善危机管理中的国家监督制度。在公共危机中,要想防止政府对其公共权力的滥用,必须出台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对行政人员以立法、司法或行政監督的方式表现出来,防止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害受灾群众的公共利益。行政人员只有自觉的接受监督,并主动地把外在监督内化为时时检验自己行为优劣的标准,才能在危机管理中实现道德自觉。

其次,完善危机管理中的社会监督制度。政府的工作是面向全社会的,一方面,应该完善公民参与机制,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充分发挥人民主体性作用。为了便于人民监督,应该创造更多的监督平台,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力量进行监督,新闻媒体有着将真实事件客观报道给大众的权力和义务,新闻媒体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辨伪存真,澄清事情真相的责任,应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提高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政府伦理责任的缺失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共危机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措施,提升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水平,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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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楠(1995-),女,山西大同人,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公共治理;王锦慧,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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