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排球竞赛拦网判罚的疑点及解决路径

2022-03-15 06:45郭世超姚绩伟
少年体育训练 2022年1期
关键词:情形排球队员

郭世超,姚绩伟

(广西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气排球作为一种新兴运动,因其兼具良好的娱乐性与健体效果且竞技性所表现出的技战术要求较低,因而气排球较适合大众参与。1991年,我国发布了第一版《气排球竞赛规则》,其中多处参考了《排球竞赛规则》。历经数次修订后,截至目前,最新审定的《气排球竞赛规则》(2017—2020年版)(以下称《规则》),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已得到不断提升。然而,随着气排球运动的发展及竞技性的提升,人们参与气排球运动的热度不断攀升,《规则》作为裁判执法的标准,仍然存在着含糊不清的疑点,包括参照原《排球竞赛规则》制订的条文和针对老年运动群体修订的条文,在青年气排球竞赛中争议日趋增多,显然《规则》在未来气排球运动发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完善。鉴于此,本文对《规则》中与拦网相关的条文进行探讨,对当前气排球拦网方面的疑点及拦网规则实施的误区与歧义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促进拦网判罚的合理化。

1 气排球拦网技术的界定及其判罚依据的一般解读

《规则》中第15.1条给出拦网的定义:“拦网是队员靠近球网,在高于球网处阻挡对方来球的行动,与触球点是否高于球网无关;只有前排队员可以完成拦网。”该定义基于“靠近球网”“阻挡”“对方来球”“前排队员”4个要素分别从拦网的地点、行为、对象和参与者对拦网进行界定。“靠近球网”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于“靠近”的具体定义有待量化;“阻挡”较明确地要求了拦网必须为被动行为;“对方来球”规定了所拦球的来源须为拦网方的对方球员击出;“前排队员”则明确了允许参与拦网者仅能为前场区的2、3、4号位的球员(以五人制为例)。

为补充扩展对拦网行为和对象的定义,《规则》中第15.1.3条规定了:“允许拦网队员的手过网拦网,但不得干扰对方击球。过网拦网的触球必须在对方进攻性击球之后;在对方进攻性击球同时或之前拦网均为犯规。”第15.1.4条还规定了:“当球飞向过网而尚未过网,有同队队员准备击该球时,不能过网完成拦网。”这2条规定明确了拦网队员手从网上伸入对方场地上空进行拦网行为的相关约束,必须为“对方进攻性击球之后”,且没有对方的“同队队员准备击该球”。关于“进攻性击球”,《规则》在第14.1.1条进行了定义:“除发球和拦网外,所在直接击向对方的球都是进攻性击球。”由此可以看出,是否为直接击向对方场区十分关键;而“同队队员准备击该球”则意味着某个可能向对方场区飞行的球,其未完全过网前可能被改变为不再向对方场区飞行,即不再成为“进攻性击球”,因而该“同队队员”相对于拦网队员来说有击球的优先权。

2 气排球竞赛拦网相关规则存在的疑点

进攻性击球为“扣球”,即上手击球(气排球里仅从后排击出该类球为符合规则要求),这样的“进攻性来击球”是相对最具有威胁性和攻击性的,对其拦网大致可分为以下4种情形。(图1)

图1 进攻性击球为“扣球”

情形(1)——拦网手完全伸过球网,拦网时球尚未过网但是有直接过网趋势。

情形(2)——拦网时球正位于网带的上方。

情形(3)——拦网时球已飞过球网,完全至拦网方上空。

情形(4)——拦网手完全伸过球网,但所拦的来球飞行高度不足以过网。

分析表明,情形(1)和情形(2)完全符合第15.1条与第15.1.3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合理的拦网行为,且实践中极少出现争议;情形(3)有违反第15.1条规定的拦网需“靠近球网”的嫌疑,因“靠近球网”的判定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争议较多;情形(4)关系到所拦来球的性质归属,根据第14.1.1条,高度不足以过网的来球是否还能界定为“进攻性击球”尚不明确,此时的拦网行为是否合理有待商榷。由于拦网手干扰了来球的飞行轨迹,使来球在未受干扰的假设下是否能过网也存在判定上的难度,因而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争议也较多。

进攻性击球为“处理球”,由于一传或二传出手的球靠近球网,但趋势表明球不能过网,此时为了不死球、丢球或触网等情景发生,经队友采用双手垫球、传球或单手垫球、传球处理过网。然而,不能界定击球时球的轨迹位置一定是远低于网高,球低于或平行甚至高于网高,均可以处理球,判定的依据应该是球存在明显的朝上飞行抛物线轨迹即可。这样的“进攻性击球”是相对威胁性较低甚至没有明显攻击性的,对其拦网大致可分为以下4种情形。(图2)

图2 进攻性击球为“处理球”

情形(5)——拦网手完全伸过球网,拦网时球尚未过网但是有直接过网趋势。

情形(6)——拦网时球正位于网带的正上方。

情形(7)——拦网时球已飞过球网,完全至拦网方上空。

情形(8)——拦网手完全伸过球网,所拦来球并非进攻性击球。

分析表明,从表面上看,情形(5)和情形(6)完全符合第15.1条与第15.1.3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合理的拦网行为。但这2种情形与情形(1)、情形(2)有一定区别,情形(1)和情形(2)多数面临的是发力击球、球速较快、拦网队员有反应时间一般只够完成被动的“阻挡”,而情形(5)和情形(6)常面临的来球球速较慢,拦网时仅被动地“阻挡”可能反弹后的球速也较慢,从而威胁有限,因而多数拦网队员常在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利用手指、手腕甚至手臂主动向下压球,以期形成更大的拦网攻击性,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符合拦网仅能“阻挡”的定义是令人生疑的;情形(7)既与情形(3)类似,有违反第15.1条规定的拦网需“靠近球网”的嫌疑,又与情形(3)有所不同,因面临的来球球速较慢,使得拦网队员仅被动“阻挡”而不主动发力,拦网后球难以过网,即违反第15.1条拦网仅能“阻挡”也是必然的;情形(8)较复杂,假若来球为进攻方的第一次击球或第二次击球,根据第15.1.3条,对非进攻性击球进行过网拦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但假若来球为进攻方的第三次击球,且进攻方的该次击球不能使球飞过球网,但仍然能触碰到对方拦网手,本方队员可继续起球,回合继续。

在实践过程中,当场上队员出现一传控制不当时,使球冲向网口,而本方队员仍在网口对球进行处理,或已有向己方回传,或顺势推向对方场地的动作趋势,此时防守方的拦网行为即与《规则》第15.1.4条规定的内容不相符,此类网上争夺不仅极易造成回合结束,而且容易造成某一方利用规则的不严谨性而受益,从而引发较大的争议。这种局面下的拦网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7种情形。(图3)

图3 进攻方与防守方的网口争球与处理球

情形(9)——拦网手完全伸过球网,拦网时球尚未过网,进攻方前排队员选择回传。

情形(10)——拦网时球正位于网带的上方,进攻方前排队员选择回传等。

情形(11)——拦网时球已飞过球网,完全至拦网方上空,进攻方前排队员选择回传等。

情形(12)——拦网手完全伸过球网,拦网时球尚未过网,进攻方前排队员选择推球或吊球过网等,且进攻方与防守方有同时触球的行为。

情形(13)——拦网手完全伸过球网,拦网时球尚未过网,进攻方前排队员选择推球或吊球过网,其将球出手后,防守方才进行拦网。

情形(14)——拦网时球正位于网带的上方,进攻方前排队员选择推球过网,且进攻方与防守方有同时触球的行为。

情形(15)——进攻方前排队员选择推球过网,其将球推出后,球飞过球网,飞行至完全处于拦网方上空,防守方进行拦网。

分析表明,情形(9)的拦网行为违反了第15.1.4条中,当球飞向过网而尚未过网,有同队队员准备击该球时,不能过网完成拦网的规定,即拦网不合理。情形(10)的拦网行为,因球已部分过网,并没有明确违反第15.1.4条的规定,但从“有同队队员准备击该球时”来看,该球在完全过网前极有可能被改变为不再向对方场区飞行,即不再成为“进攻性击球”,拦网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较大的争议。情形(11)进攻方队员存在明显的过网击球违例,且从事实发生的逻辑顺序来看,这一行为在防守方的拦网行为之前,即进攻方的违例在先,此时防守方拦网的违例与否不再重要。情形(12)的过网拦网触球,根据第15.1.3条为明确的违例。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进攻方的球尚未击出,防守方拦网“阻挡”了球飞行的轨迹,进而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进攻违例在先的情况,因而或多或少存在争议。情形(13)的拦网行为完全符合第15.1.3条的相关规定,是合理的,反而应当关注进攻方的击球是否存在进攻违例,此环节存在2种情况,若进攻违例发生在前,直接判罚进攻方违例即可,无需关注对方是否手过网而导致违例,因为“过网拦网的触球必须在对方进攻性击球之后”。若进攻不违例,拦网成功便得分;拦网不成功,进攻方仍能有效保护起球,回合继续。这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执法,特别是当违例进攻被拦网拦回后,进攻方若能有效保护起球,回合往往会错误地被允许继续。情形(14)的拦网行为因未过网拦网而不能根据第15.1.3条判为违例,但类似情形(12),进攻方球未击出,防守方拦网“阻挡”了球飞行的轨迹,进而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进攻违例在先的情况,属于争议最大的情形。情形(15)的拦网行为,有较大的违例嫌疑,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进攻方的击球如果存在进攻违例在先,应先判罚进攻方违例。

3 气排球竞赛拦网判罚的重新认识

从以上分析可知,15种常见的拦网情形中,情形(1)、情形(2)和情形(3)应当可以明确为合法的拦网行为,情形(9)应当可以明确为违例的拦网行为,情形(11)应明确判进攻方违例在先,情形(8)可根据来球为进攻方的第几次击球而确定违例与否,而情形(3)、情形(4)、情形(5)、情形(6)、情形(7)、情形(10)、情形(12)、情形(14)和情形(15)的拦网行为是否应被判违例存在较大争议。由此可见,仅参照当前的《规则》,拦网的大多数的情形或多或少地存在不严谨性。

拦网行为中,情形(3)属于被动行为,应致力于明确其合法化;情形(4)对进攻方有利,在拦网方触球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双方的回合;情形(5)和情形(6)应严格限制拦网方手触球后的任何二次动作,以此限制拦网行为的攻击性;情形(7)和进攻方击球不存在进攻违例在先时的情形(15)中,拦网一般带有主动攻击意图,应致力于限制;情形(10)侵害了进攻方的权益且不利于增加气排球飞行往返的回合数,应致力于限制;情形(12)和情形(14)出于对进攻方的权益的保护,可以先限制拦网行为, 但出于公平性,也需要相应地严格限制进攻方击球的进攻违例行为。

4 气排球竞赛拦网规则科学制定及其合理判罚的建议

为有效解决以上实践中的拦网争议行为,本文对《规则》中与拦网相关的条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 对于进攻方在进攻线后,明显低于网高的触球点击出的“进攻性击球”,禁止防守方任何形式的拦网行为。

4.2 进攻方在踏及进攻线或进攻线内,进攻方队员进行明显有主观意图的直接击球过网的“进攻性击球”,须采用胸部以下的下手击球方式,而对于此类“进攻性击球”,应禁止防守方任何形式的拦网行为。

4.3 进攻方的第一次击球或第二次击球为在网口附近的回传球试图时, 禁止防守方任何形式的拦网行为和过网拦网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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