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笑
王阳明在论述知行合一时,使用了众多的“知”,然而其所指向的内涵却不一。这种论说方式带来了理解上的多重可能,从而也有义理上的模糊性。在引入了西方现代知识论的能力之知的概念后,其中的意义分殊更为明显。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道德范畴的知行合一与非道德范畴的知行合一是否有本质区别?能力之知之上是否需要加入动力之知?本文将引入默会知识的相关研究介入这一论题。
王阳明心学的知行合一学说强调行才是真正的知的体现,只有理论上的知,并不能真的算作知。知从心而来,心不仅能把握抽象理论,更能在不同境况中灵活做出适当的行动。王阳明在不同情境下所使用的“知”所指的含义是不尽相同的。在论证知行合一这个结论的过程中所举出的例子就属于不同的知,直接从觉知、体知的属性推论出了伦理问题上的知的属性。
知行合一所依赖的类比论证首先是感受类的活动,例如知道“饥”“痛”等感觉。
故《大学》指个真知行与人看,说“如好好色,如恶恶臭”。见好色属知,好好色属行……闻恶臭属知,恶恶臭属行……如鼻塞人虽见恶臭在前,鼻中不曾闻得,便亦不甚恶,亦只是不曾知臭……又如知痛,必已自痛了方知痛;知寒,必已自寒了;知饥,必已自饥了。①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第4页。
见到好色、闻到恶臭、知道痛和寒是一种自我知识,它是人的感官知觉的结果。每个人基于自己的感知对这类知识有独特的、具有认识论优越性的通道,因为抽象理论意义上的觉知并不能穷尽亲身感受到时的丰富体验。被门夹到手的痛、烫到的痛、分娩的痛都是各不相同的,它们的丰富性也只能在体验到时才能获得。尽管我们有共情、通感,可以通过某些其他感受触类旁通理解具体的痛,但是这种知识的前提依然是自己亲身经历过某些痛和寒。
杰克逊非常有名的黑白玛丽的案例就是对这一点的有力论证②Jackson,F.,“Epiphenomenal Qualia”.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82(32):127.。玛丽从出生起就生活在一个只有黑白的房间里,没有任何色彩的亲身体验,尽管她通过书本了解了所有关于色彩的知识,成为了这个领域最顶级的专家,也很难说她“知道”红色是什么。当她有一天真正看到红色时,也必定认为自己对红色有了更多的知识。
在觉知的“知”上,知和行是同时发生的,因为觉知的自我知识具有透明性,在感知到的同时就已经知了,自然语言中通常只说“我疼”,而不是“我知道我疼”。感知的行和头脑知道是同一件事。这类罗素所谓的亲知③伯特兰·罗素:《哲学问题》,贾可春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46—51页。源于身体的感觉,其独特性、丰富性不可能被抽象的语言所完全表征,不能脱离于实际体验而获得。
在觉知之外,王阳明还通过射箭、书法的“知”来类比论证知行合一。
学射则必张弓挟矢、引满中的,学书则必伸纸执笔、操觚染翰,尽天下之学,无有不行而可以言学者,则学之始固已即是行矣。……天下岂有不行而学者邪?岂有不行而遂可谓之穷理者邪?……是故知不行之不可以为学,则知不行之不可以为穷理矣。④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射箭、书法这两种实践知识同样也是身体型知识、个体知识。这两种活动都极大地依赖实践者的身体,通过长期的练习达到对肌肉的精确控制,在专注力、审美能力等认知能力的协同提升之下,才能被习得。从学习的过程上讲,没有“行”对于身体的改变和塑造,就不能获得这项“知”。在拉弓引箭的刹那、下笔泼墨的刹那,知才显现。
知识是被承载在拥有这项能力的个人身上的,相应肢体有所残缺则不能具备这项知识。而当拥有了这项知识之后,并不需要这个人时刻展示他的能力,知识成为一种“倾向”潜在于身体中了。然而,保持这种实践知识并进一步提高同样需要“行”,经常性地进行练习保持身体的能力。不行则不学,不行则不可穷理。
从这两种“知”必然是知行合一出发,王阳明得出了知行必合一的结论,并将之延展到伦理领域中。“就如称某人知孝知弟,必是其人曾行孝弟方可称他知孝知弟,不成只晓得说些孝弟的话便可称为知孝弟?”因为“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⑤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第4页。
良知蕴含了一种稳定的能力,在不同情境中能不假慎思做出恰当的德性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对规则的施行,而是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与他人的良好交互。他们之间有独一无二的情感联结、共同经历、社会关系勾连,因而恰当的德性行为是建立在这些基础之上、与之相适恰的,是知情意的自然发动。
然而,觉察到饥和寒,习得射箭、书法的道理是否能贯穿到伦理道德领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三种知从学习、维持的机制上就是不同的。现代西方知识论中的能力之知和默会知识的概念能对此有更清晰的剖析,前两者与后者是两种性质有明显差异的能力之知。
近几年来,国内有多位学者通过引入赖尔的能力之知(know how)的概念来理解王阳明的知行合一和致良知学说,例如陈来①陈来:《有无之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05—119页。、黄勇②黄勇:《王阳明的良知概念:命题性知识,能力之知,抑或动力之知?》,《学术月刊》2016年第1期。、郁振华③郁振华:《论道德—形上学的能力之知——基于赖尔与王阳明的探讨》,《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等。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能力之知的概念也有助于引进当今知识论、认知科学等理论资源来分析王阳明的思想。
王阳明论证结构中所提到的三种知都是能力之知,而不是单薄的命题之知。为了进一步辨析这些不同的“知”之间的差异,这里将引入柯林斯关于默会知识的分类框架④Harry Collins,Tacit and explicit knowledg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0.。能力之知和默会知识在绝大部分意义上可以等同,下文中也将不做区分地使用这两个概念。柯林斯的分类并没有穷尽所有的默会知识,分类难免也有诸多偏颇⑤谭笑:《技术问题决策中的专家话语和公众话语》,《开放时代》2014年第6期。,但是其分类的大体框架仍有助于从大尺度上厘清不同的“知”的差异。
柯林斯对默会知识的分类中最为核心的要点在于区分了身体型默会知识和集体型默会知识。
身体型默会知识指的就是躯体必须参与其中的默会知识,通常体现为一种技能,例如骑自行车、投篮等。第一部分中指出的王阳明的类比论证中的前两类“知”就属于身体型默会知识的范畴,因为它们完全依赖身体的能力。
知痛、知饥这一类的感知重在“感”,而不是“知”,因为它们多数是与生俱来的身体反应,不需要练习就能获得。尽管在意识领域中它非常丰富,但是这里的“知”只是了解、感受的含义,只是在弱的意义上有今天的“知识”概念的意味。如把这一类感知进一步提升,例如习得品酒、闻香水等技能,那就是今天知识论意义上的“知”了。这种感知由于直接就是身体感受,所以知和行必然是一体的。
射箭、书法这种“知”类似于其他的技能,如骑自行车、投篮等。这些技能需要通过长期的练习才能获得,因而毫无疑义是知。这种知的习得与身体的行动紧密关联,不会有没下过水的游泳健将,也不会有没摸过方向盘的好车手。
在身体型默会知识类型中,保持这一种知的前提也是行。因为本质上它是对身体的训练,肢体的配合、脑部与身体的反馈回路等等是这一类知识的必要条件。斯坦利和威廉姆森所讨论的失去双臂的钢琴家的案例⑥Stanley and Timothy Williamson,“Knowing How”,Journal of Philosophy,Vol.98,2001(8):411—444.,通常用来说明虽然没有身体条件来完成,但还保有这一能力。然而从经验事实上,这是不成立的。失去双臂的钢琴家没有了相应躯体进行练习,也会逐渐失去他部分原有的技能乃至全部技能。可以类比地设想,健康的钢琴家只要松懈一段时间,就会产生可辨识的技能上的落差。当知识承载于相关躯体上时,行是知的必要维持途径。失去双臂的钢琴家已经不具备练习的身体条件,没有“行”的维持,其“知”也将大打折扣。因此,身体型的能力之知一定是知行合一的,不能合一时,知便不成立了。
身体型默会知识主要是个人知识,与之相对应的是集体型默会知识。道德的能力之知属于集体型默会知识。这种知识在社会中产生,随社会变化而演化。语言是最典型的集体型默会知识。语法、读音、流行语都会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变化。在什么环境下使用什么语言,例如商务语言、亲昵语言、学术语言,等等,其中都包含着很多隐性的社会规范,具有这些集体型默会知识的人就会稳定而灵活地做出应对。
道德也与此类似,它也是由社会共同体达成的一种共识,随着社会、文化而演化。在社会中能自如地进行社会交往,就说明他掌握了基本的集体型默会知识。其完成形态依赖于共同体认同,没有统一的物理实施方式,最终的标准在于社会流畅性(social fluency)。个人并不能决定集体型默会知识的最终形态,也不能预测其走向。例如个人无法预测下一波流行语言是什么。知识的承载本体在社会,而不是身体。
根据柯林斯和埃文斯的研究①Collins,H.,Evans,R.,Ribeiro,R.,Hall,M.Experiments with interactional expertise.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2006(37):656-674.,集体型默会知识的习得和维持的关键在于长期在相关的共同体中浸淫,而不是直接的身体实践。例如一个长期浸淫在一个地区的社会交往中的人,从耳濡目染中能获得相关礼仪、规范的隐性知识部分。即使自己因为身体能力所限,不直接参与这些交往,也能习得其中大部分默会知识。因此,与身体型默会知识不同的是,只要一直浸淫在默会知识所在的共同体中,就能习得和维持集体性默会知识。它不以肢体训练和直接参与为必要条件。
虽然柯林斯和埃文斯对于身体型默会知识和集体型默会知识的区分标准和其基本属性还有争论②郁振华:《当代英美认识论的困境及出路》,《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但是在身体型默会知识和集体型默会知识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却是显见的。道德的习得和维持与射箭、书法的习得和维持的模式有着显著的差别。因此王阳明从后者推导前者的知行合一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疏漏。
这两类知行合一在传统上一直未做区分,使得理论细节上存在内在模糊。在当代讨论中,这些含混处迫使学者开始意识到是否需要做出区分。黄勇与郁振华两位学者关于动力之知的争论本质上是直接针对是否需要区分非道德的知行合一与道德的知行合一这一问题。
争论的起源在于王阳明集中批判的就是知而不行,然而什么情况才是知而不行却是不明朗的。其中一个焦点争议是单纯只有思辨性的活动是否算作行。“人但得好善如好好色,恶恶如恶恶臭,便是圣人。”③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97页,第96页。这一论断旨在认为人的良知是自然的,其发动也是自然的。然而“好好色、恶恶臭”指的是个人喜好,属于意识层面,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只有好善、恶恶,而未行善、阻恶,也能算作圣人吗?王阳明关于“一念发动处即是行”的说法,更是加深了对什么是“行”的疑虑。“今人学问,只因知行分作两件,故有一念发动,虽不是善,然却未曾行,便不去禁止。我今说个知行合一,正要人晓得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发动处有不善,就将这不善的念克倒了”④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97页,第96页。,如果只要有念头发动就是行,实际上就是将王阳明批判的只有知、没有行的情形也算作了行,⑤陈来:《有无之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06—107页。这其中是存在矛盾的。如何理解这一类非身体行动类的行呢?
为了弥合这一理论间隙,黄勇援引赖尔的倾向(disposition)来对接良知的这种自然状态。⑥黄勇:《论王阳明的良知概念:命题性知识,能力之知,抑或动力之知?》,《学术月刊》2016年第1期。这一概念有效地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知而不行:一种是具有相应的知,只是尚处于未被场景激发时的潜在状态;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的知却不愿意将知付诸实践的状态。
他主张“好好色、恶恶臭”不是单纯的感知喜好,而是一种潜在的伦理行动能力,因此王阳明将之归为行是没有问题的。良知在很多时候是引而不发的,能力在潜在状态,然而遇到事情却能自然地做出如亲近好色、远离恶臭一般的亲善远恶的反应。也就是说,良知作为伦理上的本体,在不发时为知而未行提供了解释空间。
在这种知而未行之外的知而不行就需要更多的解释了。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黄勇引入第三种知——“动力之知”。他举了一组插秧和孝子的核心例子来阐释在知和行的理论间隙之间还有动力和意图的问题。
某人是插秧能手(会插秧),但天太热,所以他不愿意下田插秧。
某人是孝子(知孝/行孝),但由于处境艰难,所以不愿行孝。①黄勇:《王阳明在休谟主义与反休谟主义之间》,载陈少明主编:《体知与人文学》,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页。
然而郁振华认为并没有引入动力之知的必要,这两个例子一个是“非道德的能力之知”,一个是“道德的能力之知”,试图通过澄清“知”的混同来解决这一困境。孝子是道德的能力之知,而插秧是非道德的能力之知,它们二者的“知”在是否包含动机上有本质区别。他认为道德的能力之知中本身就包含着行为的动因,例如孝子具有行孝的能力,而由于其他原因不愿去行孝,这个概念本身是不自洽的。孝子的概念就意味着他既有能力又有意愿去行孝。而非道德的能力之知如插秧则并不需要这样的意愿。插秧能手只需要有插秧的能力,他不愿意插秧完全不妨碍他是一个插秧能手。
然而黄勇认为将道德和非道德的能力之知区分开来没有本质意义。他提到是源自赖尔的混淆使得郁振华要区分道德的能力之知和非道德的能力之知②黄勇:《再论动力之知:回应郁振华教授》,《学术月刊》2016年第12期。。他认为这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非道德的能力之知能够与做这件事的意愿区分开来,为什么道德的能力之知中就不能将意愿剥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动力之知?如果插秧的能力之知中并没有包含去插秧的意愿,那么道德的能力之知中也不必包含做道德的事的意愿。也就是说他认为要解释孝子这个概念,需要在命题知识和能力之知之外再额外加上动力之知的概念。
从上一节的分析中可以看到,非道德和道德的能力之知之间的区分是落在身体型默会知识和集体型默会知识之间的分别区间中的。在当代语境中,道德的能力之知是集体型默会知识的子集,集体型默会知识还包括道德之外的社会交往能力。
然而在王阳明所处的儒家文化奠基的社会中,其社会背景是数千年未有的政治制度大变动的超稳定格局。在这种格局中,政治制度、社会阶层、伦理关系、自然万物、宇宙星辰都被包裹在同一种秩序之中③谭笑:《秩序世界与均质世界》,《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其本体论的根基在于人伦关系,在人伦关系的基础之上来建构人与世界的关系。所有社会交往都是道德活动和伦理生活,因此道德的能力之知与集体型默会知识之间是等同的集合。
王阳明乃至整个儒家强调的伦理是每个人按照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和位置,做出这个角色恰当的应对,处理与他人的关系,因而任何社会交往都有其伦理意涵。社会身份之间是差异化的,因此相互的交往也是差异化的,而并非所有人均质化,遵循相同的伦理准则。从另一方面来说,伦理主体是群体型的社会角色,而不是个体,本质上是一种角色伦理④安乐哲:《儒家角色伦理学——一套特色伦理学词汇》,孟巍隆译,田辰山等校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版,第196—230页。。
在当时的观念中,今天的所谓道德生活与照节气农作、按四时饮食、据身份着衣、依节日奏乐等是同一种知识,是蕴藏在生活之中的。“孟氏‘尧舜之道,孝弟而已’者,是就人之良知发见得真切笃厚、不容蔽昧处提省人,使人于事君、处友、仁民、爱物、与凡动静语默间,皆只是致他那一念事亲从兄真诚恻怛的良知,即自然无不是道。”⑤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74页。
可以看到,未被遮蔽的良知所引发的是一种自然的生活形态,一种社会流畅性,而不是理性慎思后选择遵从某些规则(命题知识)的结果。同样的,它也不是一种个案性的行为本身,而是一种稳定、成熟又不失变通的德性实施,也是一种默会知识——伦理能力的展现。
动力之知的背后隐含着的是理论知识与能力之知之间的关系问题。它实际上问的是当我们拥有系统的理论知识之后,是否还需要一种特别的动力来促使我们真正产生实践?为了阐明动力之知的问题,这一节将从理论知识与能力之知之间的关系入手,继而探讨在习得的过程中到底使得知识主体具备了什么样的能力,这样的能力中是否已经包含动力,最后将表明动力之知之下究竟是什么理论误解。
默会知识虽然通常指的是实践能力,但是它与理论知识并不矛盾。尤其是在习得过程早期,引导性的理论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准确、详尽、系统的理论知识也会极大促进能力习得。因此,理论之知成为了重要前提和准备。为了发展默会知识,也需要发展相关的理论知识。王阳明所批判的知而不行指向的主要是掌握了大量理论知识的人却不将这些命题知识付诸行动。理论知识的丰富来自于问题的复杂程度和对于问题研究、思辨的深入程度。孙中山一反传统地提出“知难行易”①孙中山:《建国方略》,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9—69页。就是因为他所处的时代中现代知识体系已经在各个学科上突飞猛进,具有了深入研究命题知识的能力。世界格局也越来越复杂,政治道路的选择、贸易关系的交错、外在世界的构成、多元文明的碰撞,问题越来越难,有了更大的命题知识的研究需要。在这种情形下,深入广泛的命题知识是行的成功的前提。甚至孙中山提出能知必能行,这一论断是因为他看到命题知识的丰富能够极大地促进实践推行,却并非等于行。
这一点对于身体型默会知识和集体型默会知识都成立。尽管身体型默会知识极为依赖身体训练,不能仅从书面知识中获得,但当对身体的科学研究越发展,相应的命题知识就越多。以游泳为例,影像技术的发展和动力学、生理学研究的深入使得原本只能凭借经验和体悟获得的内容成为细致的命题知识,例如四肢以什么角度划水最快、换气的节奏如何把握,等等。尤其在竞技性体育中,能通过细微的数据分析来指导调整身体姿势。
集体型默会知识同样如此,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互动技能。在古代社会,掌握书面伦理知识、对之进行智性探索的是极少数人。大多数人伦理知识的习得主要是通过对榜样和范例的模仿,远至圣人大儒,近至乡绅亲邻。通过生活中的一言一行,父母师长会教导一些简单的伦理规则,更主要的是鼓励正确的行为,惩罚错误的行为,小到出门问安、举箸落座,大到庙堂之上的礼仪进退。随着伦理概念的分析逐渐深入、理论框架日臻复杂,相应的命题知识也更加丰富。在命题知识上也会形成相应的专家,例如对于孔孟经典的注疏、阐发等。这些细致的解读和论辩非常有利于后来者习得伦理上的技能,然而却不能替代实践,直接获得能力之知。典型的就是在道德理论上的大师并不必然是一个德性高尚的人。
命题知识在能力之知中的位置还在于引导习得能力之知的规则会在获得技能后逐渐隐去。德雷福斯的技能获取模型是对默会知识的学习过程的主流解释②Dreyfus,H L and Dreyfus,S E,Mind over Machine:the Power of Human Intuition and Expertise in the Age of the Computer,Oxford:Basil Blackwell,1986.,也有助于理解命题之知对于能力之知来说不可或缺,但能力之知的最终习得是命题之知的隐去。
在这一模型中,从新手到专家这一不断获得默会知识的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在最初始的阶段中,新手是从明确的命题知识开始,通过规则的引导开始学习。在早期阶段中,也需要时刻有意识地回想这些规则,依据规则行事。通过多次尝试、练习,新手经过高级新手阶段,成为胜任者,能够独立完成任务。这时候已经不用严格遵循规则,自己能依据情况灵活掌握。而有了更丰富的经验、成为精通者和专家时,规则已经被逐渐隐去,直觉成为主导。这个时候才能说真正地具有了丰富的能力之知。典型的例子是熟练的司机无须思考自己应该如何控制速度、如何保持车距,行云流水般就完成了驾驶过程。询问具体的操作细节反而会妨碍流畅的驾驶过程。
最终,身体型默会知识被内化在身体之中,而集体型默会知识包括道德的能力之知则是内化在主体间的交互中。它们从能力、态度等各种角度上都距离掌握规则阶段有了长足的进展。在这个习得过程中,道德能力之知和非道德能力之知也是有差异的,非道德能力之知可以在一个相对抽离的社会语境中完成,与个体的身体更为相关,然而道德能力之知则不能,它需要在主体间、集体中激发和培养。
致良知就是一个道德能力之知的习得过程。王阳明一再强调良知是自然的,好好色、恶恶臭的类比更是容易让人误认为良知是先天就有的技能。强调良知的自然,正是道德能力之知的一个核心特点——规则的隐去。郁振华将自然和本能的区别表述为:“好好色、恶恶臭”的自然性近乎本能(primitive naturalness),而好善恶恶的自然性则是后天获得的(acquired naturalness),要下一番苦功夫致良知,去掉私欲的昏蔽。①郁振华:《再论道德的能力之知》,《学术月刊》2016年第12期。
在此需要额外澄清自然、先天和本能三个概念。自然并不需要是先天的,也可以后天习得。后天习得的也可以成为本能。本能并不只是先天部分,因此需要排斥的只是先天的概念,而并不是自然的概念。现代的认知科学也证明人类在伦理生活上有大量后天习得的本能。②达马西奥:《笛卡尔的错误——情绪、推理和人脑》,毛彩凤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160页。后天的经验通过建立与先天情绪回路之间的关联,形成“躯体标记”而成为本能。后天的经验中当然包含理性的文明教化,但是更多的是在实际情境中的试炼。
致良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事上磨炼”,这样的学习方式获得的是一种直接的、综合的实践智慧。这种以社会角色、秩序为核心的道德能力之知,其最终目标就是在身体中后天建立起来一套反应机制,好似浑然天成。例如遇到老师自然会行礼,同时产生敬畏的情绪,甚至有不自觉的自我审视。从这种习得的过程中可以看到,最终的能力之知不是“信念+欲望”构成的“信欲”③黄勇:《作为动力之知的儒家“体知”论——杜维明对当代道德认识论的贡献》,《哲学分析》2020年第3期。,而是在身体的主动参与、社会语境的广泛试炼④成素梅:《技能性知识与体知合一的认识论》,《哲学研究》2011年第6期。中构成的互动能力。
黄勇认为在能力之知之外还需要加上动力之知,其中的偏差主要是将能力之知等同于“可以”做某事(can do)。这一误解其来有自,克莱格就直接提出了这一等同。⑤Edward Craig,Knowledge and the State of Nature:An Essay in Conceptual Synthesi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49.其中的核心意涵是将能力之知理解为主体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可以完成某一事件。这是一个还原论的理解,将人运用智慧而展现的稳定的能力视为一种性能配备。这种等同理解在身体型能力之知的范畴下是大致无误的,例如知道如何投篮大致等同于可以/能投篮。
这个例子稍微扩大一些,集体配合的打篮球的能力之知是否能等同于可以打篮球就需要斟酌了。道德更是如此,它不能直接等同于可以行善事。将能力之知等同于可以做某事,便会认为在非道德的能力之知与道德的能力之知之间不必做出区分⑥黄勇:《再论动力之知:回应郁振华教授》,《学术月刊》2016年第12期。。同样的也会认为在“可以”之上需要加上“愿意”,即动力之知。
与身体型默会知识不同,以道德能力为典型代表的集体型默会知识的实现并不是完成一系列动作。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认为社会生活中有一些标准的规范,行动主体依据规范做出相应的行为。完成这些行为便是拥有相应的能力。事实上,集体型默会知识的核心在于在共同体中的社会交往,所在情境的圆融流畅,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而不是单方面的主体的能力。交互过程中人不是依据固有的准则行事,而是综合的、交互的,包括理性分析、情绪感染、眼神交互,等等。因此是一个个人与外在环境持续、频繁的信息流动、交互过程,一个语境敏感的过程。①Andy Clark,Supersizing the Mi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行为本身会因为交互过程中的情境、对象的不同而有相应的调整。从主体上看,社会性能力展现不只是行为的实现,还有共同体对于行为中意图、动机的认可,乃至对整体品格的认可,因而不是个人展现,而是个人与对象、环境共同完成。从时间跨度上,它也通常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段时期中稳定而灵活地展现。
动力之知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将行孝分解成命题知识(社会规则、道德准则等)辅之以运用的能力,再加上动力之知。这样的组合分析方式肢解了社会型能力之知的实际发生方式,重新回到了传统命题知识论的框架中,而没有把握到真正能力之知的内涵。“有力无心”的孝子问题在社会型能力之知上是不成立的,它假定了一种脱离于社会语境、实践对象的孤立的能力。然而,没有一种剥离于时代背景、成长过程中累积的亲情联结、特定的共同体氛围之外的行孝的能力。命题性的道德规则(出入问安、伺候病榻、卧冰求鲤等)相对于孝子这一综合概念是单薄的。缺少在共同体中的多方反复交互,社会型能力之知是不能成立的。
王阳明所批判的知而未行,其中的知就是指这种命题知识,而不是能力之知。能力之知是一个综合概念,在以道德为典型代表的社会领域能力中并不需要加入动力之知。孝子的知而未行,知的只是规则性的理论知识,而不是能力之知,并非缺乏动力之知的缘故。良知所触发的德性行为是自然的知情意发动。
王阳明从觉知、身体型技能的知行合一类推到道德领域中的知行合一,并没有将这二者做出区分。在他的理论语境中,这样的推理模式虽然存在跳跃,但有其特定的社会伦理背景。当代默会知识的分析进入知行合一的理论领域后,凸显出了非道德型知行合一(大致对应身体型默会知识)与道德型知行合一(大致对应集体型默会知识)之间属性上的差异。黄勇和郁振华之间关于动力之知的争论本质上是关于是否需要区分这两类不同的知行合一问题的争论。本文赞同在两类知行合一上做出区分,一旦赞成做出区分,也就会认为没有必要加入动力之知。它们的区分不仅在于属性上,也体现在习得过程之中。良知的自然是经教化、经验后的本能,是规则的隐去。而认为在道德的能力之知上还要加上动力之知的观点,其错误在于将能力之知单薄地等同于“可以做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