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间性角度探析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对策

2022-03-13 21:00唐亚鑫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网络空间暴力

解 伟,唐亚鑫

(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博、抖音、豆瓣、博客等网络互动平台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它们在给人们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产生、传播提供了载体。网络语言暴力作为一种非理性现象,它的出现既不利于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的建设,也不利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主体间性理论为人与人之间交往和沟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和模式,也为理性分析和正确引导网络语言暴力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主体间性理论引入网络语言暴力治理的可行性

主体间性最先由现象学家胡塞尔提出,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网络语言暴力归根到底源于网络行为主体之间彼此的交往关系问题出现了偏差。我们通过研究主体间性理论并将其引入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中,对于分析网络语言暴力的新特点、强化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主体间性理论

一般意义上来说,“主体”概念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在传统意识哲学中,主体只关注其自身的主体性,其他主体都被对象化为客体,并成为意识主体自身的附属品。随着时间的推移,主体性哲学便陷入“唯我论”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困境并慢慢衰落,然而主体间性哲学却应势而生。主体间性哲学以主体性哲学为背景,在形式上依然表现为“主体—主体”模式和“主体—中介—主体”模式[1]256-257。前者是从认识论层面讨论主体之间的互识关系,后者则是从实践论层面讨论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从内容上看,主体间性涵盖了认识论、存在论、实践论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的主体间性又有不同的内涵。从实践上看,哈贝马斯从人们的交往实践出发,提出主体间性是以语言为介体,行为主体在遵循有效性规范的前提下达成共识,并形成的一种平等的、合理的、真实的、双向互动的关系[2]。马克思将人们的实践活动分为主体的生产活动与主体间的交往活动,主体间的交往活动是以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物的关系时的“主体—客体”“主体—中介—客体”模式为背景,在主体从笼统的总体中分化出相对独立的个人主体或群体主体之后,主体之间的关系自然而然地就转向“主体—主体”“主体—中介—主体”模式[1]260-261。当然,生产过程也会有一定性质的人与人的关系出现,但都是围绕着共同客体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所以“主体—主体”模式并没有完全取代“主体—客体”模式,介于主体的主客二重性质,二者又是一个相互包含的关系[3]。

总的来说,主体间性在本质上仍然是主体性在主体之间的延伸,不过它强调的是一种主体之间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的关系。例如,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教育者要充分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双主体”,学生不再是教育教学过程中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而是能动的、自觉的主体。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围绕着受教育者的思想素质和行为规范这一共同客体,借助其他教育媒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内涵

网络语言暴力是网络暴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往往通过个人主体或者群体主体发表一些伤害性、侮辱性的言论对另一个个人主体或者群体主体进行人身攻击、隐私泄露、人格侮辱、道德审判等形式表现出来,它对当事人的心理甚至身体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归根到底是网络行为人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一种非理性表达。从广义上来讲,除直接发表攻击性言论外,网上“冲浪者”对这些言论进行点赞、转发也属于网络语言暴力的一种衍化形式。

网络语言暴力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以互联网偶像与粉丝为主体的娱乐性事件的群体网络语言暴力现象。某些粉丝对偶像的追捧和崇拜达到一种狂热的、盲目的、类宗教的状态,他们凡事向偶像看齐,凡是对偶像不利的言论、对偶像的事业造成威胁的其他偶像、在某些突发性事件上故意带偏节奏的营销号等,都是他们攻击的对象。此类常见的语言冲突类型,主要有粉丝对其他偶像的语言攻击和粉丝之间互相的语言攻击。第二种,以社会成员为主体的社会性事件的群体网络语言暴力现象。这类网暴事件主要是在某一社会性事件或者公益性事件发生后,社会成员出于自身已有的道德审判高度和价值判断标准对事件当事人的言行举止进行评价和推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迅捷性,缺乏理性判断的网民往往会被某些“意见领袖”带偏节奏,肆意散播不实言论和侮辱性语言。因此,此类型群体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的施暴者不同于娱乐性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的施暴者,大多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而无意识地、被动地参与到舆论风波之中。

(三)主体间性引入网络语言暴力治理的缘由

主体间性理论有利于分析网络语言暴力的新特点。网络语言暴力借助虚拟网络这一特殊的载体,在类型划分、传播方式、影响范围、暴力形式转化等方面都与普通的语言暴力以及其他的肢体冲突暴力等有着很大的不同。从参与主体来看,网络语言暴力分为个人主体之间的对战、群体主体对个人主体的攻击和群体主体之间的互相语言攻击。某些行为主体迷失在网络空间中,以自我为中心,在虚拟网络中肆意妄言,使网络语言暴力具有侵略性和无序性。从主体所受影响来看,网络语言暴力以网络语言冲突为最初伤害形式,但随着事件的发酵,受害者个人信息被人肉搜索曝光,伤害形式演化为线下威胁、电话轰炸、上门骚扰等,这些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生活、工作以及心理健康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此时,网络语言暴力的伤害范围便由线上延伸到线下,由虚拟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影响范围扩大,暴力形式更新,受害者受害程度加深。与此同时,施暴者虽然获得了一时的快感,但也会渐渐套上道德枷锁接受道德审判,更有甚者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体间性贯穿网络语言暴力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其一,网络语言暴力的参与者从身份类型上可划分为三类,即施暴者、受害者、旁观者。每一种类型的行为主体之间都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每一类型内部的单一行为人之间也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只不过是行为主体在参与网络暴力的过程中将其他主体对象化为自己的客体。其二,在探讨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对策时,其他行为主体与暴力行为主体之间是一种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双方都具有能动性与自觉性,二者都是这一行为过程中的主体。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注重双方的平等、互动关系,而不是填鸭式地灌输教育理论。其三,暴力行为人的主体性依然是应用主体间性理论的内在核心,不管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他们都是知情意行相统一的独立主体,都具有自主性、能动性、自律性。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

处在相互联系之中的主体,其自身的主体性会因为其他主体的主体性而增强或者减弱,因此主体在活动时既要意识到自身的主体性,又要关注到他人作为主体的存在。然而,在网络语言暴力的发生过程中,行为主体往往忽视了其他行为主体的存在;在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过程中,互联网的数字化、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导致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形成了一种界限分明的二元关系,这种二元关系又削弱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交互关系。

(一)行为主体过分关注自身的主体性发展

网民是网络语言暴力的主要行为主体,出于不同原因参与到网络语言暴力中,不同身份类型的网民在暴力实施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首先,个体主体性观念过于强烈而主体间性观念淡薄,内心的道德意识被弱化。主体性哲学排斥社会主体之间的一切差别,表现出一种“唯我独尊”“他人即地狱”的思维定式,除主体外的一切存在都是为了满足主体的需要和欲望,都是可以随着主体意识的转移被对象化的客体存在。在现实世界中,主体的行为举止除受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外,还受到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主体内心的道德自律等的约束,但是网络世界的匿名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强约束和软约束之间和谐统一的状态,寻求更大时空范围内的互动与交流,使得强约束和软约束的作用大大被削弱,网络语言暴力也愈演愈烈。其次,暴力行为人过分强调个人观点的自由表达,无视他人的合理诉求,模糊言论自由的界限。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逐渐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猎奇心理强,思维方式跳脱,心智发育不健全,对于自己情绪的控制和管理能力不足,往往会把网络空间的随意吐槽、偏激语言等不理性行为当作自我个性发展的一种表达,并不会意识到自己言论会对其他主体的情感表达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发表自己的心情、感想、见解、评论等,但是自由的界限在每个行为主体的观念中没有确定的答案,网络世界的匿名性和主体身份的可控性放大了这种自由,使得部分网民的言论更加肆无忌惮。最后,暴力行为人具有群体盲从性,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未能真正理解主体间性理论。互联网实现了信息的自由互通和联动,却也建造了一个纷繁复杂的“信息蚕房”。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信息的无限扩张性与网络行为主体处理信息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成为网络空间各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古斯塔夫·勒庞说:“个体思想和情感受暗示和相互传染影响转向一个共同方向,自主人格消失,无意识人格占据主导,以及立刻把暗示的观念转化为行动的倾向。”[4]个体主体性的理性发展是整个群体主体性理性发展的前提,但是出于一种对社会群体认同感的需要,暴力行为主体对于“意见领袖”的观点缺乏理性思考与独立判断的能力,对于同辈的看法也选择盲目地认同和跟从。盲从往往会导致理性的退化与责任的缺失,网络语言暴力也在一次次的口口相传中滚动成一个巨大又坚不可摧的“雪球”,对着受害者的心口狠狠一击。

(二)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被削弱

在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过程中,教育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联合发力的。在对暴力行为的主体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某些教育主体是缺位的,或者身份是并不明确的。首先,学校作为教育主体的实际教育成效后劲不足。在传统的线下课堂模式中,教师往往充当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则作为教学活动的对象,化身为教学活动的客体而存在。在这种身份地位不平等的教学模式下,教师填鸭式地进行教育内容灌输,学生作为被动的客体,缺乏与教师互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互关系在无形中被淡化甚至断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教学模式兴起,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双“符号化”的情况下,电子屏幕则削弱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双向交互的有效性。即使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可以通过连线或者留言进行即时或者延时的互动,但网络终究限制了教育的实际成效。其次,家庭作为教育主体之一,其主体性观念不强,导致孩子成长过程中家庭成员间交互性的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是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很多父母都是缺席的。父母一味地把教育的责任推到学校身上,意识不到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教育主体的事实。部分家长给孩子提供成长所需要的物质基础,但对孩子的心理诉求和价值观的养成关注较少,这容易造成青少年精神上的空虚。为寻求精神上的补偿,青少年将关注点转移到网络空间,力求网络群体认同,并宣泄他们压抑的情绪。最后,社会教育宣传未能走深、走实、走心,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之间缺乏双向的意见反馈与沟通。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例,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平台的传播主要依靠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模式较为单一,宣传内容比较简单,网民关注度少,反馈意见也少,媒体不了解宣传实情,便不能及时作出响应调整。因此,很多网民在接受网络思想教育时会产生逆反心理,使理论走入网民头脑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互联网虚拟性助推网络语言暴力登场

在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理论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互是离不开语言这一中介的。然而,在虚拟空间的交往互动中,语言搭载网络这一传播载体之后便飞速流动,逐渐违背了网络互联互通的本质,网络语言暴力也在这一空隙中慢慢滋生。

首先,匿名的、开放的、扁平化的虚拟网络空间成为滋养网络语言暴力的温床。互联网的虚拟性在于它通过数字化的技术将现实世界抽象为虚拟化的“比特”世界。在这个“比特”世界中,每个主体的初始状态只是一串格式相同的代码,匿名又使主体的身份是可控的,无人知晓那串代码背后的人的真实模样。网络信息自由共享是互联网发展的内在要求,开放的、自由的网络使各用户主体的网络地位保持平等,由此形成了一个扁平化的网络世界。网络成了一个无人之境,人人化身为行走的“录像机”,人人皆是媒体人,皆可畅所欲言,这也导致网络语言暴力由此滋生。其次,网络空间多元价值观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冲击成为网络语言暴力发生的加速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打破了信息流通受时间、地域限制的规律,世界各地丰富多样的信息都可以通过一个电子屏幕进入人们的视野,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各种说法真假难辨的情况。同时,各种负面社会思潮在理想信念、政治方向、民族世界观等方面给部分青少年带来许多困惑,不断冲击社会主流价值观,随时随地弱化主流意识形态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这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挑战。最后,网络平台管理不到位,容易扩大网络语言暴力的危害。习近平指出:“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深入化发展,互联网对人类文明进步将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5]171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用户主体个人信息泄露,进而受到施暴者的线上攻击和线下骚扰,一步步将受害者推向被针对、被孤立的绝境。此外,平台社会责任的缺失也使得网络语言暴力越演越烈。例如,某些平台刻意制造容易引起争端的爆点话题,引发社会舆论,达到为平台引流盈利的目的;事后,在惩处问责时,责任主体不存在成为惩处的难点,于是暴力行为人的言语就会更加肆无忌惮。

三、网络语言暴力治理的路径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参与网络空间活动与建设的主体是现实的[5]173。习近平指出:“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快速增长,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6]在互联网深入发展的时代,我们非常有必要借助主体间性理论重新思考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对策,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网络技术相结合,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一)提高行为主体的网络思想道德素质

其一,网络行为人既要加强自我网络意识教育,提高网络道德修养、增强网络抗压能力、明确心理诉求、养成独立人格、加强道德自律,杜绝以自我为中心的错误思想;又要关注现实生活,积极参加线下交流互动活动,正确理解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关系,正确处理虚实结合的生活方式,提高对现实生活的热情,转化自己的负面情绪,与他人和谐相处。其二,网络行为人要树立清醒的主体意识和信息观念,最大力度地发挥信息互通对主体的积极作用,既要学会正确使用网络,科学捕捉自己需要的、有用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加工处理、创造转化,提高在复杂信息系统中的辨别力与判断力,又要明确主体与信息的主客关系,不要为信息所主宰,为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奉献自己的力量。其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旁观者要学会独立思考,提高辨别与处理信息的能力,合力打造一个理性化的群体;网络平台的经营者要借助网络搭建“戏台”,为意见领袖在此“唱戏”提供载体,为网络空间的其他参与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其四,网络受害者要学会尊重生命,充分发挥其他主体对自身的积极作用,寻求他人的帮助;面对网络语言暴力时,要沉着冷静,敢于发声,敢于反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主体之间的双向互动

首先,教育者要正确认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充分发挥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是以面对面授课为主,随着网上党校、网上团课、网上心理咨询等教育活动的出现,“非面对面形态”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但是,不论是及时反馈还是延时互动,“非面对面形态”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都在走向虚拟化的状态,即教育主体的人格、身份和社会关系虚拟,主体自身以一种符号化的形式存在。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教育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使主体的虚拟形式扎根于现实,突破时间、空间、身份、社会关系的限制,利用网络创造一个安心、舒适的教育环境,减少受教育者在互动过程中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教育者要利用好教育资源,在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中挖掘新的思政元素,实现全程、全员、全方位育人。其次,要重新审视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正确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在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由于自身知识、经验、身份等方面的优势处于主动的地位,受教育者则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是,在网络空间中,平等已经成为共识。教育者要承担传播正确价值观念和理想信念的责任,充分尊重网络受教育者的主体身份,采用平等的、民主的方式建立起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强化网络思政课的思想价值引领,用启发式的“输”代替填鸭式的“灌”;从日常生活入手,会讲故事,讲好故事,由表入里,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增强思政课的亲和性,让网络思政课成为有意义、讲道理、有温度、有导向的课。再次,家庭要强化自身的教育主体意识,主动融入协同育人体制中去。所以,规范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提高每个网民的基本道德素质离不开每个家庭的努力。父母应该经常与孩子进行沟通,在交流中掌握孩子思想发展近况,思考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家庭、树立什么样的家风、制定什么样的家训;重视家风传承,通过家中长辈的身体力行和言传身教对子孙后代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最后,加强官方媒体网络平台建设,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守好网络舆论阵地。面对突发的暴力舆情事件,官方媒体要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加强对暴力舆情的传播规律、运行机制的研究,正确把握舆论引导的“时、度、效”,提高舆论引导的能力,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5]16。同时,官方媒体要创新宣传方式,及时掌握群众关心的网络舆情,将理论宣传与群众的热心问题相结合,实现理论宣传效果最大化。以共青团中央的“B站”官方账号、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的抖音官方账号、紫光阁的微博官方账号为例,他们为了让网友更好地了解国家的热点问题,常常以漫画、短视频等方式针砭时弊,通过问答的方式让大家不忘历史,真正做到了理论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三)搭建各类主体间规范的网络交互平台

首先,加快推进网络实名制向深处发展的同时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促进网络安全。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政策落实网络实名制。虽然网络实名制在提升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与自律意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也成为网络语言暴力从线上蔓延至线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网络黑名单用户在更改信息注册账号后,重新入场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用户在实名认证过程中具有可操作空间,更是实名制难以落到实处的最大障碍。因此,加强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既要从个体做起,又要从网络信息管理制度、平台与政府的联动治理等方面不断推进。其次,健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建立更加精确的关键词筛选机制,构建良好网络秩序。道德自律约束内心,法律法规规范行为,因此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软硬联动,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制定完善的网络平台服务者管理制度,提升网络媒体人的媒介素养,规范平台运营者的行为,减少运营者的可操作空间,这些都是平台维持稳定的第一步。我们建立更加精准的关键词屏蔽机制,通过智能筛选直接过滤掉暴力、侮辱、色情等敏感词汇,同时加强技术的自动识别能力,防止拼音缩写、谐音替代、融梗创造等新的形式继续扩大语言暴力,直接从源头切断网络语言暴力的传播。此外,舆论宣传管理单位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网、以法治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言论自由的同时,又让那些侵犯别人利益破坏网络和谐稳定的猖狂分子无处遁形。

结语

在信息飞速传播的网络空间,语言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为受害者的工作生活带来创伤,而且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也产生了错误的引导,因此,我们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治理网络语言暴力,避免青少年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受到更大的冲击。我们要充分发挥各主体的能动性与自觉性,考虑到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联动配合,共同打好“组合拳”,画好“同心圆”,从源头上打击网络语言暴力,从传播途径切断网络语言暴力,用法律治理网络语言暴力,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构建美丽和谐的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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