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天亮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00;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提升到“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复杂局面和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媒体格局深刻变化,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意识形态工作。”毫不夸张的说,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和灵魂。“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思想领域开始的……思想防线被攻破了,其他防线也就很难守住。”[1]具体到西藏,西藏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西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推进西藏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是西藏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根本目标。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增进西藏各族群众的国家认同。笔者在国家认同的视域下,从国家认同建设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关系界定入手,探讨国家认同建设对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意义,并在社群主义国家认同观的视域下开展对西藏地区国家认同建构工作的考察。
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宗教认同之间呈现复杂的关系。在此问题上,学界主要围绕“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展开研究,大多认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有相互冲突的地方。但是就目前学界研究来看,国家认同建构的目标与路径之一就是将各族群整合成为一个政治统一体,即政治的一体化,这就相当于把民族建设与国家建构作为一体两面的工程等同起来,相互促进。
关于民族的不同层次,学界研究指出有“文化民族”(Kulturnation)与“国家民族”(Staatsnation)之分。①“文化民族”是语言文化共同体,具有历史文化属性,而“国家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西方现代主义民族理论认为,国家民族(即国族)是一种政治性质的现代性产物,出自人为的构造。他们认为,现代意义及政治意义上的民族是人类相当晩近的发明,“‘民族’乃是通过民族主义想象得来的产物”[2],“民族主义早于民族建立。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3]。正如霍布斯鲍姆对民族概念的经典界定:“‘民族’最重要的涵义,是它在政治上所彰显的意义,……例如在法国大革命与美国独立革命时代,民族便和‘人民’(The People)及国家密切相关,……在当时,‘民族’即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是一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因此,国家乃民族政治精神的展现。”[4]正如江宜桦所言,所谓Nationalism应译为“国族主义”,以表彰“国族打造”(Nation-Building)过程中政治因素与族群因素互为表里的特质。[5]“国族是族群民族与政治国家的结合。”[6]这就区别于支撑古代国家的“文化民族”。[7]在现代政治逻辑中,“国家民族”与拥有现代国家主权的人民是同义语。[8]但需要注意的是,主权相对于公民具有逻辑上的先在性。因此,在民族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上,中华民族是一体层面的民族,具有主权属性,而56个民族是多元层面的民族;两者间关系,形象地说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中华民族是基于“族国同构”(中华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民族,而中华民族之下的56个民族是文化族群或社会民族。国族的意义在于突出一体层次上的国家民族的共通性,而非凸显文化族群的多元性、差异性。
学界强调“民族建构”与“国家建构”有不同之处,侧重点不同,甚至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如阿尔贝托·阿莱西纳和布里奥尼·赖希认为:“‘State Building’总体指为一个有功能的国家建构各项国家制度,而‘Nation Building’则是指民族—国家认同的建构以及同时建构有功能的国家。”[9]State Building强调各类国家的制度和功能建构,而Nation Building则强调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建构、国家制度及功能建构两个方面。实际上,“Nation Building”表述的“国家建构”包含“国族建构”的意涵。任剑涛认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实质是“族国同构”,现代国家建构(State Building)与民族创制(Nation Building)是一体两面的。在极少数情况下,民族创制与国家建构之间的紧张并没有呈现一种难以调和的状态,比如在英国相对独立的地理空间中,这两者是内在吻合的,因为它的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是一致的。而多民族国家内部族群认同的强化导致一些国家内部的国家认同出现危机,原来不具备政治性、不具有国家建构资格的“文化民族”也诉求成为“政治民族”,要求独立建国,实现民族国家的建国目标。对于当今国家来说,族群意识的勃发,族群间因宗教信仰、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冲突,正在加速自然族群(“文化民族”或“社会民族”)向“政治民族”转化,正日益威胁着同一的国家认同,导致民族冲突与国家分裂的悲剧。
然而,正如历史经验表明,在多样民族国家,将众多文化民族整合成一个承担建国任务的“国家民族”需要国家的强力整合,而不能仅仅依靠“历史文化力量”就能成功塑造出来。“仅就民族历史文化关系谈论民族之间的政治融合,是不得要领的。”[10]现代国家建构包含“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一方面需要共同的历史记忆、共同的文化传统、共同的价值信仰等文化认同的建设,另一方面更需要在硬件层面即现代国家构建上的强力整合,通过国家制度体系建设、现代国家职能建设等实现人民从宗教族群的身份认同到现代国家公民身份认同的转变,实现国族的整合,建立起超越地方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国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现代建国过程的起点,便不是国家组织机构的创设,而是原有民族建制的政治转换,并以这样的转换为现代国家建构提供集群基础。 ”[11]
欧洲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表明,是国家创造出民族(如法国、德国的实践),而不是由民族创造出国家。法国大革命共和派采用“共和同化”的政治强力建构法国认同。例如,雅各宾派开启的普遍主义Nation的扩充计划,实施了一系列现代国家构建与国族整合的改革:强行推行统一语言(法语),改革行政区域(变封建领土区为大行政区),灌输共和主义与爱国主义教育,使民族英雄作为民族凝聚力的象征,设立民族节日与国家节庆日,为民族伟大人物建立祠堂等途径,通过这些强有力的政治整合,法国大革命锻造了统一的法兰西认同,强化了法国的中央集权,真正意义上的法兰西民族国家形成雏形。“当初世袭的领土式的国家对创造现代民族的形象起了明显的推动作用。”[12]有学者认为,在现代化过程中民族依托于国家形式后,民族的发展过程逐渐走向了“国家民族”的过程。“国家民族是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的紧密结合,即国族。”国族是建构的结果。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就是寻求超越民族差异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的过程,是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整合差异的过程,而不是消灭差异的过程。[13]
综上,国族整合的目标是实现和保有同一的国族认同,而国家建设的目标则是建立现代国家。国族整合是将国内存在诸多差异的“文化民族”与其他亚文化群体整合为统一的国族,以此扩大和提升国家对国民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国族整合与国家建设并不相互孤立、彼此分离,而是一体两面的同构过程(族国同构),相互促进。一方面,实施国家建设健全了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使得全体国民的利益、安全与发展获得保障,进而获得国民的认可和支持。现代国家建设成就也会激发“国家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促使国家民族日益壮大、走向强盛。另一方面,国族整合实现对狭隘地方、族群利益的超越,实现对全体国民的高度整合,有利于建构民族精神,形成国家软实力,增强内部凝聚力,将差异性、多元性与一体化统一起来,由此建立的整体意义上的国族对国家的认同才更稳固与持久。对于我国来说,国族整合就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国家认同与意识形态安全关系之间存在双向互动关系。从国家认同的视域来看,西藏的意识形态安全隐患主要为宗教信仰与地方民族主义等意识形态对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冲击,从而表现为国家认同差异的问题。因而维护西藏意识形态安全的关键在于强化国家认同,而国家认同在西藏地区的实质就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正如学者所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便是国家认同”[14]。目前很多谈论西藏国家认同的文章是就汉藏交流交融交往的历史联系来谈,偏重对各民族历史文化联系与共同历史记忆的强调。从政治学来讲,西藏工作重要的是扎扎实实推进共同体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正是通过强化国家认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灵魂所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20世纪50—60年代,西方学术界兴起了浩浩荡荡的“意识形态终结”运动。“意识形态终结”学派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和冷战时期的产物和发展阶段。如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宣称古典政治理论或意识形态已消亡,怀疑论的概念分析和逻辑至高无上。在他们看来,由于意识形态以“价值”为基础,因此它等同于道德和美学,而价值被视为不包含任何理性本质的纯粹主观情感的表达。利普塞特、雷蒙·阿隆、丹尼尔·贝尔是该思潮早期代表人物。利普塞特所著《政治的人:政治的社会基础》指出,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发展趋同导致意识形态斗争已逐渐落幕:“没有哪个社会主义政党想继续把更多的工业国有化。更多的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主义政党,如斯勘第纳维亚、英国和德国,已经放弃了这个目标。”[15]雷蒙·阿隆《意识形态的终结》:“相信韦伯所说的现代社会的合理性,只能是来自从价值理性(Wertrationalitat)向 工 具 理 性(Zweckrationalitat)的转移”[16]。价值理性所代表的集体信仰和理想社会的信念,逐渐被技术官僚的工作和维持国家社会运转的技术性方案所取代,因而,他提出了意识形态的终结。
然而,宣扬意识形态终结论的学者并没有做到完全价值中立,其实也在宣扬一种意识形态。套用亚里士多德“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话,我们可以说“人是天生的意识形态动物”。尤其是当今世界,集体行动的动员更需要意识形态。国内学者张秀琴指出,在认知、批判与反思意识形态政治消极性一面的同时,我们不能否定其积极意义,即意识形态首先是“形成国家利益的必要条件”,“是对国家利益的确认和表达”[17]。正如亨廷顿所说:“任何确定国家利益的努力,是以对于国家利益本质的共同认识为前提的,国家利益来源于国民认同。我们必须首先知道我们是谁,然后才能明确人们的利益之所在。 ”[18]
由理论和现实可知,“意识形态”不仅不会终结,在社会形态的转变下,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可以说,整个西方的现代国家治理方式,都离不开意识形态的巨大作用。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认为,西方进入工业文明社会,形成市民社会之后,国家的本质特征发生了改变,统治阶级的统治方式由封建社会的暴力强权,转变为政治霸权与文化霸权相结合,其统治的具体手段进而也出现了差异:“在西方社会,资产阶级不仅拥有政治霸权,且拥有文化霸权。这就决定了东西方社会革命策略与目标的不同:东方社会采取暴力革命的方式打击以暴力统治为特征的国家机器;西方社会以阵地战代替运动战,核心是夺取文化霸权。”[19]他所说的“文化霸权”,主要是指统治阶级通过非强制性的文化、意识形态等教化手段实现对市民社会的统治,使市民社会与统治阶级密切结合在一起。若以“文化霸权”来理解西方政治的运行,那么,“意识形态”不仅没有终结,而是被统治者在新的社会形态下利用,构建了一种新型的统治模式,遍布“学校、教会、行会、工会、民间组织、非官方社团、学术机构、各种协会、大众传媒等等这些‘实体’之中”[20]。
笔者所讲“意识形态安全”中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通过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来表现的一整套观念和信仰体系,是国家利益的观念形态表达。[21]该定义仍然存留着前代学者界定“意识形态”概念时所具有的两个特征:一为阶级性,一为实践性。[22]阶级性说明“意识形态”是一定阶级所反映出来的意志,维护该阶级的根本利益。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维护,就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实践性则说明,任何意识形态都是特定时期社会现实的反映,都指向社会实践与统治阶级的现实利益,导向现实的行动。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是由我国历史和现实条件决定,其目的也是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而不是一个脱离现实的空想。
“意识形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主体意识形态地位不受任何威胁的相对稳定的状态”[23],表现为政治制度与政治活动的观念信仰体系的安全。葛兰西“文化霸权”的概念为我们考察意识形态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换言之,“文化霸权”就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文化领导权”的问题,即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在市民社会贯彻其政治信仰、政治原则,开展其政治运动,就必须掌握文化霸权,把其政治信仰、政治原则变为全民的信仰与价值观念。在本文中,西藏意识形态安全体现为“西藏地区主流意识形态地位不受任何威胁的相对稳定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西藏地区的意识形态安全,是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明确指出:“意识形态安全是政治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4]我国当前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民族地区尤其是西藏须警惕分裂主义、西方反华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维护西藏地区意识形态安全是为维护我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必要手段,也是实现西藏地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受影响,既保证民族文化的特性和独立性,也保证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顺利运转与西藏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正如学者所论:“认同是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变量。国家认同危机必然导致国家安全风险。无论是外来意识形态渗透,还是内部社会思潮竞争带来的挑战,最终都集中到一点:‘认同危机’。从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的角度看,解决认同危机,关键还是意识形态结构中最核心部分——价值—信仰系统的建设。”[25]因此,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路径之一就是建构核心价值观这一“重要稳定器”,“就是确立民众共同认同的价值观这一‘最大公约数’,也就是塑造国家认同、价值认同”[26]。这个“最大公约数”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如学者所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一种“文化公民身份”,是一种兼容民族身份认同和公民身份认同的调和方式。“它与传统的分殊性的民族文化身份相比,提供了一种共同的公民身份作为文化间民族沟通的桥梁,防止因过于强调民族差异导致的差异固化和社会分离倾向;与传统的普遍性公民身份相比,又顾及到文化的差异性和多元性,使得公民身份具有更加宽广的包容性和丰富的文化内涵。”[27]文化公民身份的底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不同族群的文化之间,找到最基本的共识,最终实现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的结合。
总之,在国家认同视域下,西藏的意识形态安全就是指推进西藏各族群众对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国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族国同构)。因为西藏作为藏族为主体(占90%)的多民族聚居边疆地区,国家认同问题是影响西藏意识形态安全的最大因素,国家认同危机会构成意识形态安全的严重隐患。具体来讲,西藏意识形态安全包括:抵制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渗透;维护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反对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抵制各种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等。
当前,西藏意识形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西藏安全是中国国家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在西藏地区积极构建意识形态安全是紧迫需要。根据相关文献,学者们对西藏意识形态形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影响其安全的因素分析和实现安全的路径分析上。在外部因素分析上,周思成指出藏独势力、西方敌对势力是威胁西藏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两大重要因素,并且指出意识形态在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反击敌对势力所谓“普世权利战略”和建构现代化进程中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8]在内部因素分析上,刘权政认为,藏传佛教的长期影响,基层干部的语言文字障碍,以及西藏地区文化教育资源的匮乏都会影响西藏推进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影响西藏政治意识形态安全。他主张应该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来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29]
“意识形态”是政治领域的一种思想和信仰体系,对政治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因此,西藏的意识形态安全关涉西藏地区各族人民的政治实践与政治参与,即认同什么,便会导向相应的行为,进而对地区乃至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影响。在危害西藏等民族地区意识形态安全的各种思潮中,民族分裂势力试图以“分”代替“合”,用“多”代替“一”,即只讲少数民族的特性,不讲中华民族的共性,只讲文化的多元性,不讲国家公民身份的普适性;而西方敌对势力试图以“普世价值”等观念来消解国家主权,认为具有超越于民族、国家的价值观念。如果任由这些错误思想传播,将会破坏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给国家和民族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只有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才能真正对抗民族分裂势力和西方敌对势力意识形态的挑战。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在民族地区构建国家统一的思想共识。对内来说,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将有力推动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从而实现民族地区的人心凝聚,共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对外来说,坚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在各项政治活动和政治参与中自觉以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先,跟国外敌对势力所代表的利益划清界限。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维护各族人民的平等。由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是国家认同,不论哪个民族,不论男女老幼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政治身份都是平等的,这有利于消除“大汉族主义”“民族特权观念”等民族不平等思想的影响,在各民族之间营造团结友善的良好氛围,最终可以实现维护民族地区意识形态安全的目的。
在西藏国建认同建设方面,西方近些年来流行的社群主义国家认同理论可为我们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范式。社群主义强调共同体的公共善优先于公民个体自由,有利于我们破解西方国家“人权高于主权”的“普世价值”话语,可以成为我们在西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利的理论支撑。
在西方学界,该问题始于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争,二者的区别在于:“自由主义以尊重个体自主性及多元差异为核心原则,因此一方面认为个人应当有选择认同对象的自由,另一方面主张国家必须在道德、宗教、文化等问题上保持中立,以最低程度的政治共识去包容最大限度的多元价值。相反地,社群主义以强调群体文化归属及共同目标为立论基础,因此一方面主张个体不可能任意抛弃形塑其自我认同的社群背景,另一方面也主张承载共同历史文化资源的人应该群策群力,防止共同体生命力的涣散。”[30]自由主义国家观倡导“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由契约构建起来,这个共同体是自启蒙运动以来,对传统政治观中神秘主义因素的祛魅而产生的,其不具有道德的目的性。这种理论的基础,是赋予了个体自身选择相对于道德目的、个人权利相对于善的绝对优先性。该观念遭到社群主义学者们的批评,如麦金泰尔、查尔斯·泰勒、桑德尔等人都对主体自我选择权优先性所导致的道德崩塌提出了质疑。[31]而社群主义则倡导在群体性道德生活中,个人在该共同体的角色相对于自我具有优先性,“社群主义视域下的自我是一种共同体之中的角色性的自我,而不是原子主义式的个体化的自我。对于个体而言,其道德规范的根基不在于认肯什么或者追求什么,而是首先发现自身所担负的角色,并履行这一角色的各项义务”[32]。据此,社群主义的学者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该共同体之所以具有至上性的依据,概言之,即在社群中的每个个体依据什么识别出这个社群构成了自我认同本质。其中,历史文化认同与族群归属成为学者们建构社群主义理论的重要面向。社群主义者认为,“文化认同是国家认同重要的、必然性的、无偏好的根源性内容”[33]。
一言以蔽之,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认同之别,体现在“权利”与“公共善”的优先关系上,前者认为“权利”优先于“公共善”,后者认为“公共善”优先于“权利”。自由主义将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建立在制度程序上,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等于放弃了国家认同。因为,程序正义不能成为政治社群的建构基础,也不能号召真正的国家认同。社群主义认为国家认同主要是由族群文化认同所构成,文化认同的力量显然大于制度认同。社群主义者认为,自我是身处“脉络性”的自我,个体生来就隶属于某个历史文化群体,被打上了深刻的族群文化烙印,因而不可能是虚空的、形式架构的权利主体。社群主义坚持“公共善”先在的本体论,社群是构成自我的前提,也是目的上的至善。因而,社群主义国家认同致力于培养个体成员之间对于社群会产生一种休戚相关、生死与共的依附感情(A sense of solidarity and attachment),这种情感接近于文化认同,以至于笃信一种“文化一致性”。它的目的是要培养“文化历史传统一致”“共同体命运一致”的意识。
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就成为西藏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重中之重,这也正是在西藏建立“文化霸权”,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题中之义。相比于加强国家认同的“公民身份”模式,其逻辑是将民族问题“公民化”“个体化”与“去政治化”,但是其哲学基础确实个人主义的权利逻辑(主权在民与一人一票的票决民主)。其本质是个体方法论视角下以公民身份为基础整合民族,建立国家认同。然而,近年来,遵循所谓“公民民族主义”或“宪法爱国主义”模式的西方国家近年来陷入了严重的激进民粹主义、身份政治、族群冲突等泥潭之中,正撕裂着西方国家的国家认同。而中国基于自身国情所提倡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符号社群主义国家认同观的价值导向。因为,我们是将维护祖国的统一与领土主权意识放在首位,并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共同走向现代化,并最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奋斗目标,这是中华民族最根本的利益所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公民与主权虽然是现代国家这同一样东西的两端,但从历史实践经验和逻辑次序上看,是先得有主权才有公民,主权为‘民族-国家’之‘整’,公民为它内部个体之‘分’。因此,重视公民个体族裔认同知识生产的族群分析范式、公民分析范式,恰恰容易导致对‘分’的强调,而不利于维护主权之‘整’。”[34]
在这个集体主义或整体方法论的视野之下,公民个体权利服从服务于国家民族整体利益,在两者遇到冲突之时,前者要服从后者。正如社群主义代表人物迈克尔·桑德尔指出的,“我们的认同是由我们对善的感知构成的,这里讨论的善是普遍的善、公共的善,它在社会生活中的物化形式便是公共利益”[35]。具体到中国,这里所谓的“普遍的善”“公共的善”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命运共同体”的至高善,在观念上体现为“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而它的物化形式就是中华民族各民族团结统一、各民族繁荣发展的根本利益。这也就是亨廷顿所说的全体国民“对于国家利益本质的共同认识”。而它的反面就是以达赖集团为首的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以破坏祖国的统一与民族团结为目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是我们的核心文化霸权与软实力,是“各民族利益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精神上相互支撑”“文化上相互兼容”等共同的价值诉求,是国家认同建设的最终依归。
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治理就不仅仅建立在所谓“程序正义”之上,而是建立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整体利益至上,而后者也是政权合法性之所在。西方国家只重视程序正义的制度认同的国家建构模式,目前已经暴露出众多的治理失效的弊端。正如学者所指,对于中国的国家认同建设,“国家治理的根本价值在于以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和国民幸福为核心要义的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维护和发展。……兼具价值与形式的治理民主观,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和实践价值。”[36]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尤其是在西方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加紧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国家认同建设应该将“统一主权意识”至于“公民意识”之前(当然应该包括“公民身份”认同建设在内),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促进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繁荣发展的核心议题,推进西藏地区的国家认同建设,铸就维护西藏意识形态安全的坚固长城。
注释:
①德国学者作了这种区分:“除去一些特例,人们可以将民族分为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前者主要基于某种共同的文化经历而凝聚起来;后者首先建立在一种普遍的政治历史与法则的统一力量之上。”参见[德]弗里德尼希·梅尼克:《世界主义与民族国家》,孟钟捷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