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评奖政策比较研究
——基于31 个省级评选办法的分析

2022-03-13 03:02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评奖社科一等奖

周 倩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一、问题提出

2011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颁布,首次把“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1]列入规划纲要。2011 年11 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 年)》,提出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2]2016 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3]2017 年5 月,中共中央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思想理论支撑。[4]2020 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强调,要抓好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出台和落实落地,构建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世界水平的评价体系。2020年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需要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作用,需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立时代潮头、发思想先声。各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不仅是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建设成效的重要检验,也是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研究成果的极大认可和鼓励。创新、发展、完善哲学社会科学评奖体系,有利于充分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崇尚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科奖”)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的最高奖项,是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认可和奖励,也是申报和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参考和基础。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没有设定统一的评选办法或奖励条例,主要由各省参照教育部颁发的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自行设定。那么,不同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有哪些创新突破与特色举措,还有哪些问题与不足,是否呼应了社科奖崇尚知识、尊重人才和传递学术的历史使命和价值取向,这些都是需要在政策层面进行回应的现实问题。基于此,本研究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法,对31 个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当前我国省级社科奖的评选体系和实施现状,发现不同区域评选办法设置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旨在为下一阶段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助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健康、优质和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设计

1.分析方法

政策文本分析历来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重要方法。政策文本分析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比较纯粹的文本定量分析,最一般的表现是对文本中某些关键词的词频统计,重在描述文本中的某些规律性现象或特点,属于传统的内容分析;二是对文本中词语的定性分析,多从某一视角出发对文本进行阐释,属于话语分析范畴;三是综合分析,即文本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文本既有定量描述也有定性阐释甚至还有预测。[5]本研究主要采用第三种综合分析方法,从目标设置、评奖周期设置、参评条件设置、奖项设置、程序设置共五个方面对我国31 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的评奖政策进行深度解读与比较研究。

2.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我国22 个省、5 个自治区及4 个直辖市共31 个省级行政单位的社科奖评选办法为研究对象。除港澳台地区外,其他31 个省级行政单位均涵盖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因此样本选取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在文本资料收集方面,本研究在确定目标省级单位及其所辖区域的基础上,选择对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级社会科学院及高校社科处等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由于信息公开程度不同、发布渠道多样,需要对信息内容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筛选和考证。最终,本研究将31 个省级评奖政策文本作为研究对象,文件类型具体包括实施办法、评选条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须知等。其中,实施办法、评选条例、奖励办法这三类文件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评选范围、奖励等级和标准、组织领导、评选程序和纪律、奖励、奖励撤销和经费等宏观层面的规定;实施细则、申报须知主要由各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根据实施办法制定。内容详细规定了每一届社科评奖微观层面的具体要求。

三、各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政策的比较分析

1.价值取向:立足本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

通过对评奖政策中“指导思想”“评奖标准”等模块内容的文本分析,研究发现各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政策表现出以下几点共性。第一,在基本立场上,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根本立足点,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指导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多个省级政策文本中都出现了类似表述,如江苏省提出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出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 的思路,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创新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第二,在目标设置上,立足本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提出要“大力繁荣发展广西社会科学,为建设壮美广西、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服务”;北京市提出要“为首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服务”;河南省提出要“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在新时代展现新作为,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第三,在质量保障上,“科学权威”“公开透明”“自主创新”“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与时俱进”“公平、公正、公开”“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等关键词在各项办法中频繁出现,显示出各省级评奖政策对入选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质量要求,以及对评奖过程的严格把关。评选出自主创新、与时俱进的优秀成果,保证评审程序的公开透明、科学权威,不仅是各省级社科奖评选的基本价值诉求,也是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2.参评条件:以国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发表或出版的作品为主,申报时限灵活度呈现地区差异

在参评作品的归属地问题上,多数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范围主要面向本省社科工作者在国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发表或出版的作品,个别省份(如河南省)明确规定“在港澳台和境外出版、发表的成果不能参评”。但也有部分地区灵活应对该问题,如江苏、新疆和重庆规定在港澳台地区发表或出版的成果可参评;江苏、贵州、云南、山西、陕西、新疆、内蒙古和重庆规定海外作品可参评。上海市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评审结果看,海外作品也可参评。整体来看,各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范围以国内发表或出版的作品为主,海外作品申报在部分地区受到了限制。

在参评作品的申报时限问题上,各省呈现较大差异。评选周期平均年限为2 年的有27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河南省、云南省和山东省一年评选1 次,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年评选1次。各地区要求参评作品申报时限的跨度从两年到五年不等,其中有23 个省份明确规定参评作品必须是当届评选年度前两年内的成果,甘肃、青海、新疆、辽宁、江苏、山东6 个省份延长至三到五年。对于超出申报时限的优秀成果,部分省份适当延长了其时间跨度。如山西省在2019 年的评审办法中规定“2017 年1 月以前出版发表的成果,如未申报参加过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且有较大理论价值及社会反响,亦可申报参评”,山东省甚至“上推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成果。仅有云南和河南要求参评作品需在评奖前一年内出版或发表。个别地区所规定的较短的申报时限可能会遗漏部分“学术价值滞后”类的成果,也会忽视一个作者当年可能产出多个优秀成果的情况。

在参评作品及其申报人的条件限制上,辽宁省明确规定第一作者连续两届获得一等奖的需要隔届申报;河南省规定上年获得一等奖的第一作者本届不得参评,连续两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获得二等奖的成果不得参评;河南、安徽、山东、广东、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湖北、浙江、江西、天津、新疆和湖南13 个地区规定副(厅)省级以上干部作为主要作者的作品不能参评;除北京、上海、辽宁、湖南、西藏5 个地区,其他省份均明确要求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作品不得参评。

在参评作品是否需要进行CIP 核字号验证这一问题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有辽宁、甘肃、山东、河南4 省。但明确规定CIP 号必须为评奖当年规定时限的省份只有河南省(即“必须是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 数据核字[2018]’,同时也必须以‘第1 版第1 次印刷’ 为准”)。对于这一问题,在河南省2019 年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通知中,CIP 号须为当年规定时限的申报要求已作出及时调整。

3.奖项设置:奖项类型覆盖面较广,奖项数量分配差异较大

在奖项类别设置上,各省哲学社会科学奖主要设有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种类别,部分省份还设有特等奖、佳作奖、青年奖、优秀奖、荣誉奖、学术贡献奖、研究报告特别奖、优秀科研成果服务奖和优秀科研成果追加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奖、学科学术奖、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奖等类别。为鼓励、支持青年学者的发展需要,一些省份设置了专项奖励政策。例如,内蒙古设置了“青年才俊奖”,福建和新疆设置了“青年佳作奖”,黑龙江、湖北、甘肃和贵州四省明确规定了青年社科工作者的最低获奖比例要求(见表1)。总体来看,各省哲学社会科学奖项类别覆盖面较广,同时兼顾了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和不同层次的研究人员。

表1 对各类青年奖项的设置要求统计表

但是在奖项数量设置上,各省差异较大。奖项设置总量不超过100 项的有湖南、青海和西藏,101—200 项的有云南、贵州、浙江、山西、宁夏、天津、重庆、安徽、海南、新疆,201—300 项的有辽宁、陕西、甘肃、河北、福建、江西、湖北、河南、山东、广东、北京,301—400项的有四川、广西、吉林、内蒙古,501—600项的是黑龙江,601—700 项的是上海,超过700项的是江苏。

在奖项数量分配上,主要以一等奖的数量差异最为明显。按照各省份最新一轮的评奖办法,各省平均一次评出一等奖36 项。从数量上来看,上海市一等奖数量最多,一次评出162项;①新疆、青海、西藏三个地区一等奖数量最少,分别是9 项、5 项和3 项。从比例上来看,上海、贵州、吉林、广东、天津、湖南六个地区一等奖占比高达20%及以上,而最少的河南、广西、内蒙古三地一等奖占比仅为5.4%、5.0%和3.8%(见表2)。可见,各省哲学社会科学奖项设置差异较大,尤其以一等奖的数量及比例差异最为明显。

表2 各省一等奖数量及所占比例排序表

4.评审程序:重视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公平性、透明性,评审专家组成以本省人员为主

社科评奖是一项持续时间长且具有复杂性的工作。确保各项环节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是社科奖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考虑到每届申报成果数量较多,为了提高评审效率、减轻各省社科奖评选委员会的压力,大多数省份采用的都是先向各初评单位(申报点)分配名额(或按申报比例推荐入选作品或只进行资格审查),再由各单位初评(或资格审查)后统一交到评选委员会进行复评(学科评审)和终评的三级评审程序。在逐级评审程序中,甘肃、重庆、江苏、河北、安徽、山西、广西和贵州8 个地区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两轮公示(资格审查、终评),浙江、四川和福建3 个地区要求对三级评审程序(资格审查、复评和终评)全程公示。此外,为进一步加强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公平性和规范性,江苏、新疆、内蒙古3 个地区坚持“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双重评价的做法;吉林、辽宁、甘肃、内蒙古、新疆、西藏、天津、山东、北京、四川、黑龙江和贵州12 个地区设置了督查(纪检)组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吉林、辽宁、甘肃、山东、河北、江西、陕西和贵州8 个地区采用“匿名评审”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人情评奖等问题。

在评审专家的人员构成上,主要以本省专家学者为主。但也有11 个地区(黑龙江、广东、浙江、湖北、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四川、贵州和福建)选择在评审过程中邀请省外知名学者参与评奖,以保证对申报作品的区域流动性和普适性进行有效评价。甘肃省还特意强调青年学者应在评审专家的组建中占有一定比例,更加说明了其对青年学者的重视。

四、结论与展望

1.研究结论

本研究从评奖政策的价值取向、参评条件、奖项设置及评审程序四个方面入手对31 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评奖政策的相关办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以下四点结论。

第一,在政策目标的价值取向上,各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政策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指导方向,以促进本省(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根本目标,以评选出高质量、高规格、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质量保障。这不仅是各省级社科奖评选政策的基本价值诉求,也体现了各地区对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更高追求。

第二,在申报作品的参评条件上,各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范围以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表或出版的作品为主,只有少部分地区规定海外作品可参评;各地区要求参评作品申报时限的跨度从两年到五年不等;部分地区还对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作品或连续获奖的申报人进行了参评限制,对副省级以上干部作为主要作者的作品进行了参评限制。

第三,在奖项类别的设置上,各省哲学社会科学奖项类别覆盖面较广,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类奖项为主,部分省份增设了青年奖、学科学术奖、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奖等类别,兼顾了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和不同层次的研究人员。但是在奖项数量设置上,各省差异较大,奖项总量从28 项(西藏)到750 项(江苏)不等。而在各类别数量分配上,主要以一等奖的数量差异最为明显。

第四,在评审程序的规范上,各地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来确保各项环节的公平、公正。例如,采用定性和定量双重评价的方法、设置督查(纪检)组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采用“匿名评审”的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两轮或三轮公示、邀请省外专家参与评审等,这一系列操作均体现了各地对评审过程科学性、公平性和规范性的重视。

2.改进建议

一个地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快速发展,除了研究成果的提质增效外,政策的支持不可或缺。通过对31 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评奖的相关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本研究发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第一,评奖周期应该适中,不宜过长或过短。周期过长容易造成申报作品积压,而且大多数省份设置有作品申报的最高数量(一般第一作者最多申报2 项),较长的评奖周期不利于作品高产学者及时申报最新成果;周期过短则容易使学者产生浮躁、趋利的心理从而影响申报作品的质量,而且社会科学领域包含较多隐性观念意会的知识,人才成长周期长,成果不易在短期内产出,较短的评奖周期不利于学者进行学术沉淀。根据统计,目前有27 个地区均采用“两年一评”的办法,相比部分地区“一年一评”或“三年一评”的周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适当延长参评作品的申报时限,确保每一个年份的成果都有机会参与评选。避免出现一些年份产出的成果遭遇“无法参评”的窘境,如宁夏地区社科奖评选周期是每三年一次,但参评作品申报时限要求为前两年内完成的成果,那么评选前第三年的成果就被遗漏,不能参加评选。姜春林等人的研究表明,文学、史学类的研究成果应该在其发表五年至八年后进行评价,而经济学等应用类成果和交叉性比较强的学科,其成果在发表三年到五年后进行评价比较合适。[6]因此,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延长参评作品的申报年限跨度,不仅能够保证参与机会公平,还能有效避免对学术价值滞后型成果的遗漏。

第三,扩大申报作品的参评范围,建议将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出版、发表的成果纳入参评范围。目前来看,在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发表、出版的成果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省级社科奖评选虽然是为本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但并不应该排斥在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出版、发表的成果。相反,他们的研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本省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因此,本研究建议将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出版、发表的成果纳入参评范围。鼓励优秀成果向海外推广,增强各地区之间的文化传播与交流,为各地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更加开阔的视野和国际格局。

第四,合理设置奖项总量,优化各等级奖项数量分配比例。各省奖项数量设置悬殊较大,奖项总量最多的省份与最少的省份相差20 多倍。本研究认为,数量过少的省份可以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奖项,但也不能盲目增加,宁缺毋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置的数量应在本省奖项总量的基础上,按比例明确分配各等级奖项数量。个别地区应适当扩大一等奖数量或比例,其比例在奖项总数的15%到20%之间较为合理,有利于重大优秀成果的推广。在四年一度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选中,申报作品所获得的省级奖项等次是重要的参考标准,适当扩大本省一等奖数量及比例,有利于优秀成果在更高级别的奖项评选中脱颖而出。

第五,丰富成果评奖种类,优化奖项类型。首先,设置学科学术奖、咨询和研究报告奖。在学科学术奖中对著作和论文分别进行评审,平衡好著作和论文的评奖数量。在每个等次的奖项中,著作类成果可占40%,论文类成果可占60%。虽然论文类成果申报数量大,但仍应适当提高著作类成果获奖数量,因为在历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审中,著作类成果获高层次奖项的几率更大。在学科学术奖的评选中,还要在兼顾学科分配公平的基础上,特别加强对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研究成果的支持力度。其次,单独设置青年奖(年龄40 周岁以下)。青年学者思维敏捷、富有创造力,有巨大学术潜力和发展前景,应当受到重视。加强对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视,积极制定鼓励青年学者参评的政策,有助于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培养新生力量。

第六,不断完善评审程序,确保评奖过程的科学性、精准性和专业性。首先,要加强意识形态审核环节,组织专家对参评成果进行意识形态审读,切实防止有问题的成果“带病获奖”。其次,要细化评审学科组,有效解决作品评选中“隔行如隔山”的问题,尤其是提高对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的重视。再次,要实行匿名评审和公开评审相结合,降低申报人行政职务带来的影响,使评选专家能够对参评作品进行客观评价而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一视同仁。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设立督查组对评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提高评审程序透明度,打造“阳光社科奖”。

第七,分级分类对获奖作品进行物质奖励,并提高荣誉证书颁发单位的行政级别。研究发现,各省社科奖所提供的物质奖励相差甚大且远低于同等级科技奖的奖金。一些省份甚至没有按作品类别(著作、论文和调研报告等)和获奖级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级分类进行物质奖励。除了奖金外,各省主要以颁发荣誉证书的形式对获奖者予以嘉奖。据统计,各省社科奖所颁发荣誉证书的级别并不相同。其中,4 个由省级党委、政府共同颁发荣誉证书,16 个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9 个由省级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颁发,江西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颁发,西藏由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颁发(见表3)。对于社会科学工作者来说,省级社科奖不仅是学术界对个人研究成果的肯定与嘉奖,也是作为个人学术水平和职位晋升的重要凭证。因此,建议提高荣誉证书颁发单位的行政级别,以省级人民政府为单位对获奖者予以奖励。

表3 成果奖评审机构和证书颁发机构

3.未来展望

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蓬勃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省级社科评奖作为一种学术评价和奖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他们的研究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强省,离不开评奖政策的优化、改革与完善。在对31 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评奖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认为未来的政策发展还需沿着以下两个方向展开。

第一,评奖政策要上升到群体的高度。既是评奖就必然会打破“一团和气”。评奖过程中必然有学术权力的运用,但学术权力的使用是有界限的,滥用学术权力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不规范、不合理、不公平的评审程序表面上是机制不健全问题,但更深层次反映的是学术权力的“授权”及其使用问题。因此,评奖政策的制定要上升到群体高度,避免由“小群体”搞评奖,避免一些学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断提升社科评奖政策的学术公信力,增强社科评奖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让所有参与者都能获得群体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也是对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做学问的学者一种极大的鼓励和认可。

第二,充分发挥评奖政策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引领社科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提出具有自主性、独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中国特

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引领社科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就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开展符合中国实际的时代课题。“时代课题是理论创新的驱动力”[7],因此各省评奖政策的改革要紧紧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时代课题,鼓励支持更多原创性高的、直面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具有时代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充分体现社科研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特点,以思想文化领域的创新引领社会现实发展。

第三,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对各省社科奖评审进行指导或者协调,避免内卷。在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时,各省一等奖的数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价和评审,因此,本研究的结论是希望未来不出现各省评定一等奖数量上的攀比,能够把真正高水平的成果评选出来。究竟各省各个层次的奖励比例、数量如何设置得更加科学,很值得研究。

(感谢王琳琳、曹璐为本论文所作的资料搜集整理工作!)

注释:

①以上海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18 年)为例,各类别一等奖共评选出162 项。具体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奖一等奖35 项(分为著作类10 项,论文类25 项),学科学术奖一等奖117 项(分为著作类41 项,论文类76 项),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奖一等奖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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