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珊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规制虚假民事诉讼,对案外第三人进行救济,但是由于法条对第三人范围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实践中会出现虚假民事诉讼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能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权益的情形,为此,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进行研究、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虚假诉讼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5.054
社会上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频发,为了遏制这种趋势,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建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于2015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理论和实践经验都不成熟情况下的急促立法,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最突出表现为适格原告的认定问题。为了更好地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其存在的问题就不能置之不理,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1 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定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款规定了符合前两款列举的第三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仅要满足第三款的实质条件,还必须满足前两款规定的主体要件。
1.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法治意识也逐渐得到了提高,遇到纠纷时,更多的人能够想到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为了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我国将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便利。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正确地运用自己的权利,享受这种便利。一些人滋生了钻法律漏洞获利的想法,他们滥用诉讼权利、恶意串通来损害案外人的权益。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频繁发生,不仅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为了遏制虚假民事诉讼,更好地维护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况,我国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1.2 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类型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具有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被告是原生效裁判的双方当事人,适格原告是合法权利受到生效裁判严重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相比较而言,适格原告的判断会更困难。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是已经正式生效的裁判,这意味着对原裁判中已确定的法律关系的否定;另外,关于此制度是否违背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适格原告的判断要更加严格。
1.2.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独立请求权赋予了第三人在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中进行选择的权利,他可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另行起诉中任选其一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往往具有物上请求权,其具有原告资格是毋庸置疑的。
1.2.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分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一般是自行申请参加诉讼,起到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作用,被告型第三人通常是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并且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使其承担民事责任。对“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内涵进行具体释义是准确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必要前提,但是至目前为止,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究竟应认定为义务性关系,还是权利义务性关系没有一个结论,因此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认定的适用困境
我国法律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设定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權第三人两种类型中,实际上是对第三人进行了限缩解释,加大了在具体案件中判断适格原告的难度。这两种类型的第三人并不能包含所有因虚假民事诉讼、恶意诉讼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定目的没有得到实现,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1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范围过窄
实践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大多会被法院驳回。法院驳回起诉和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往往是主体不适格,而对不适格的理由则没有较多论述,仅仅是套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规定,没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这样导致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依据,第三人究竟是因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还是因为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被认定主体不适格,我们无从得知。此种情况下,由于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认定上没有一个透明统一的标准,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规制虚假诉讼,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虚假诉讼受害人都能通过此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有的虚假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物权请求权,此种情况下第三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还有的情况下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且不属于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范畴,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类型,例如,甲借了乙的钱,不想偿还,于是与丙恶意串通,伪造借条,丙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丙的诉讼请求。那么乙的合法权益显然受到了损害,但是债权是相对权,因此乙对甲和丙之间的诉讼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此外,虽然甲丙的诉讼结果同乙有关联,但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乙也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并非所有因虚假诉讼而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都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2 第三人不能及时得知相关诉讼消息
使适格的第三人参与到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中来,可以将纠纷及时化解,节约司法资源。我国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可以自行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第三人都可以得到法院通知,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诉讼中,在当事人的刻意隐瞒下,法官很难审查出第三人的存在,法院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前,第三人也很难得知自己的权益遭到了损害,等第三人知晓并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前诉已经终结,第三人已经无法参与进来。即使法律规定了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但是实践中发现第三人很难参与到诉讼中来,那么其实第三人的权益是没有办法保障的。
3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认定的完善建议
3.1 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比较抽象,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不一。另外,虚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因此而受到侵害的一般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没有办法通过此制度来维权,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目标就无法实现。虚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不能得到惩罚,这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和谐发展也是一种破坏。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过于严格,实践中很多第三人不能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应该适当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我们可以将法条中的第三人进行扩大解释,将广义上的案外人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这不仅仅包括因为虚假民事诉讼的受害人,还包括所有因为判决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第三人。另外,第三人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生效裁判对其有不利影响,即可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中,串通双方会伪造一系列的假证据,证据链条往往十分完整,甚至可以称得上“完美”,第三人是很难提出确切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的。对第三人进行扩大解释并放宽虚假民事诉讼受害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证据证明程度,才能充分保障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维护其权益。
3.2 设立诉讼告知制度
为了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建立诉讼告知制度。原本我国法律中也规定了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但这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适用的,适用范围有限。设立诉讼告知制度,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尽量查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并将诉讼进度等相关情况告知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由第三人决定要不要参加诉讼。若第三人选择参加诉讼,则纠纷在原诉中就能得到解决,充分节约诉讼资源;若第三人选择不参加诉讼,则承担诉讼带来的后果,通过另行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还不太成熟的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步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实施到暴露出问题,然后被人们讨论研究并提出对策,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表现为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是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便是适格原告认定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之初是为了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第三人作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时,却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这显然违背了设立初衷。本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背景及适格原告的类型进行了分析;其次阐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认定的适用困境,主要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范围过窄和第三人不能及时得知相关诉讼消息;最后针对适用困境建设性地提出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范围和设立诉讼告知制度的建议。相信通过不断地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第三人撤銷之诉会越来越完善,对案外第三人的救济也会越来越全面。
参考文献
[1]崔玲玲.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外部运行环境优化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6):181-193.
[2]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结构调整与重塑[J].当代法学,2020,34(04):80-93.
[3]崔玲玲.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探析[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06):173-188.
[4]张兴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6,37(06):1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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