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中个人信息公开问题的探讨*
——基于密切接触者的界定

2022-03-10 00:59苗小雪王林智罗刚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2年2期
关键词:轨迹当事人个人信息

苗小雪,王林智,罗刚

(西南医科大学,四川 泸州 646000)

1 引言

2020年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了神州大地。2020年3月经过各方人民的不断努力和防控人员的浴血奋战,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得到了基本的控制。但一直以来各地仍有零星的反弹,北京、河北、黑龙江,以及2021年7月江苏南京、8月河南郑州、9月福建莆田等地小规模聚集性本土病例提示着我们战疫还未结束。进行过一场大规模的抗疫行动之后,有些地区秉着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隔离和早治疗的“五早”理念,进行“地毯式”“格式化”的搜集信息,却疏于管理,造成一些个人信息公开不当的现象[1]。疫情防控过程中,对确诊病例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何合理有效的进行公开,仍然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2 新冠肺炎疫情中个人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2.1 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公民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与自身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决策、政府事务以及其他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件,享有的对该类事务知悉的权利[2]。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社会大事件发生时,确诊病例的人数、分布范围、行为轨迹等个人信息,会影响国家对于该类传染病的定性,以及采取何种防控手段和应急措施,此时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与国家决策密切相关,公布、传播疫情信息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公众参与权[3]。同时,基于此次新冠肺炎疫传播快、涉及范围广、且有“人传人”等特点,与确诊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都有被传染的风险,此时确诊病例的个人信息关乎到公众的切身权益,每个公民都有权知道自己身边是否有确诊病例,其与确诊患者是否有过接触。故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是与公民利益相关的会影响国家决策的重要信息,属于公民知情权范围,公民享有对该事物知悉的权利,应当对相关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

2.2 维护公共权益的需要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公开或使用时,可能会致使其隐私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乃至人格尊严等权益遭受侵害,在非紧急状态下,个人信息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民的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世界各国一般都会选择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等主体的个人信息,是进行疫情监测分析、对病毒进行溯源、记录疫情发展对象、排查并追踪感染人员、对人员流动进行管理的重要工具,个人信息公开是联防联控的重要手段[4]。为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在一定限度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用于跟踪传染源,定位密切接触者,有助于披露疫情信息,缓解公众恐慌情绪[5]。为了公民生命权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应当在此时作适当的让步。

2.3 政府工作的需要

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以主动或着依申请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同时,在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或社会管理秩序的不真实或不完整信息时,及时发布准确信息进行澄清也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应当公开的信息就是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这些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最初掌握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手中,而由政府部门对其进行整合后公开,这是政府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之新冠肺炎疫情中个人信息公开涉及很强的医学专业性,相对于社会公众,政府及有关部门掌握了广泛的信息,可通过官方网站和权威媒体等途径以规范的形式准确公布疫情的真相,避免公众产生歧义和误解[6]。政府主动公开危机信息,将事实真实的进行公开,正确的引导舆论导向,有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公民和社会的服务作用,维护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7]。

2.4 有效抗疫的需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后,由于对此类新型病毒引起的肺炎缺少认知,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呈报滞后,以至于出现了轻敌现象[8]。由于没有及时发布信息,并表示不会人传人,使得公众放松了警惕[9]。恰逢春节返乡高潮,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量大,为病毒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得新冠病毒迅速蔓延,出现了多起集体病例[10]。吸取先前的教训后,在后续的防控工作当中,全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各地方的网站上都推出了疫情防控信息公开的专门板块,对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公开。同时百度、支付宝等多个网络平台都在推送疫情最新消息。对于确诊病例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可使每个公民都能及时的排查自己是否与确诊患者有过密切接触,尽早上报,及时采取隔离等防控措施,配合政府对需公开信息而故意隐瞒的相关人员进行披露。

3 新冠肺炎疫情中个人信息公开不当的体现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家以及各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官网和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疫情的发展情况,以及针对疫情采取的应对措施,提高了疫情防控的综合效果,在向社会公众普及防控知识的同时,也激发了人民群众战胜疫情的坚定决心[11]。但在个人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当公开的现象。

3.1 不当公开个人身份信息

一些地方公开确诊病例行动轨迹时,包含了确诊病例的性别、年龄、所住小区、与某日某确诊病例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能够识别到个人的身份信息。在我们看来,这些信息似乎没有太多意义,但是对于这些确诊病例同一小区的邻居、同一个单位的同事等熟悉的人来看,就可能会迅速的定位到某个住户,或者某个个人。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怀好意的人获知,就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12]。通过这些零星的身份信息,公布的确诊病例被锁定到具体的个人,一些失去理智的人怀着对确诊病例仇视的心理,采用打电话、发短信或者其他更极端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骚扰,使当事人在承受病痛折磨的同时,又遭受到无端的谩骂与指责。

3.2 不当公开非必要细节

根据公开的行为轨迹我们看到河北确诊的一个26岁的妈妈,16天去过30多个公共场所,还有两次独自一人带着孩子去医院看病。而跟她同样确诊的丈夫行为轨迹却显示他天天去网咖上网[13],信息公开后,网友多了几分对这位妈妈的同情和对这名丈夫的指责;北京多个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轨迹对外公开,在这些病例中,不乏有人白天上班,而晚上下班后又兼职到凌晨,辗转之余还需陪护生病的妻子,又有人每天工作17个小时,12天里只休息了2天,有网友感叹这就是“打工人”生活的真相[14];四川一名飞行员确诊后,其行动轨迹被曝出曾在江油参加一场300人婚宴,不久后该婚宴主持人即发声表示被同行抵制[15]。成都一名确诊女孩的行为轨迹被公开后,遭到了“这届网友”的无情指责[16]。

信息公开过于事无巨细,则会泄漏更多当事人的隐私,因为过多的公开这些非必要的细节,所以现在大家都知道了“气氛组”某甲一晚上转了3个酒吧,“超人妈妈”某乙带娃又考研,某丙下班后又去兼职送外卖。这些信息的公开与疫情防控无关,却可能把当事人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使当事人成为人们背后议论的谈资,进而给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

3.3 公开行为轨迹时间跨度过长

2021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甲省零星反弹,表1、表2针对甲省出现本土病例的A市、B市公开2021年1月24日当日新增确诊病例行为轨迹涉及时间进行统计,以分析公开个人信息所涉及时间跨度。可发现相关部门在公开这些确诊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的行动轨迹时,其时间跨度没有统一标准,有长有短,长的甚至跨度超过20天。对个人信息的公开本身就是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其公开的时间跨度越长,则涉及到的信息越多,对公民造成的侵害就越大。

表1 2021年1月24日甲省A市新增确诊病例行动轨迹[17]

表2 2021年1月24日甲省B市新增确诊病例行动轨迹[18]

4 基于密切接触者的界定探讨个人信息公开完善策略

4.1 密切接触者的界定

(1)立法中对密切接触者的规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密切接触者及早进行识别和采取控制措施,对疫情防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我国多处立法中对此都有相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强调交通工具上传染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并规定对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应当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等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对检测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留验等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对“染疫嫌疑人”进行了界定,并在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监测等防控措施。

(2)防控方案中对密切接触者的界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中明确密切接触者是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接触过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或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无症状感染者的人。防控方案中列举了三种密切接触的情形,包括共享工作或教室或住在同一家中的同事、同学、家人;病例收院后,医务人员、看护者、照顾同伴(家人、同事、朋友等)以及同一病房内的其他病人和同伴;或者在同一交通工具上,可能与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无症状感染者)有近距离接触的旅客和机组人员[1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进一步明确了接触时间的界定,更改为“密切接触者指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 2 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 2 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与其有近距离接触(1米内)的人员”,其他情景无变更[20]。

4.2 新冠肺炎疫情中个人信息公开的完善策略

(1)遵循适当比例原则

适当比例原则的要求即是,为达到保护某种权益,而不得不对另一种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采取最轻微的手段,在能达到目的的前提下,将损害降到最低。新冠肺炎疫情中,个人信息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两种权益不能同时满足,在做出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公共利益的抉择后,应当将对个人利益的损害降至最低。对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时,必须对公开的对象、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内容等进行科学评估,充分考量信息公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措施实施要适度,尽可能做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个人利益保障之间的统一,从而降低信息公开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造成的损害,增强民众对行政权的信赖。

(2)避免个人身份信息的公开

疫情防控过程中,信息公开是要找出确诊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其落脚点是医学定义下的一类人,即“密切接触者”,这类人不该带有个人身份的标签,不论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还是从医学定义出发,个人身份信息并不影响密切接触者的定义,也不会改变疫情防控将要采取的措施,更不会影响疫情防控的进度。相反,对于个人身份信息的公开,会使当事人的个人权益受到不可估量的侵害。

故在新冠肺炎疫情下,信息公开时应当注意避免个人身份信息的公开,注意对个人信息进去标识化处理,最大程度降低对个人隐私披露的风险[21],对于能够识别到个人身份的信息应当隐去。例如当事人的姓名、姓氏、性别、年龄、家庭成员、与其他病例之间的亲属关系、职业、家庭住址等能够定位到当事人,但对定位密切接触者帮助不大的信息不进行公开。这样既不影响防控的进度,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更大的侵害。

(3)隐去“非必要”的细节信息

重大疫情防控中公开他人信息不是为了让这些人成为别人的谈资。关于前文提到的信息不当公开的案例中,我们从公开的信息中知道了某甲一晚上跑了三个酒吧,是在应聘酒吧“气氛组”;“超人妈妈”某乙三点一线是因为既要带娃又要准备考研;某丙白天是企业员工,晚上变身外卖小哥,这样白天晚上连轴转也是为了生活。不论大众对当事人的行为评价是赞扬的还是谴责的,都与防控目的无关,但却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同时,出于这种事无巨细的信息公开,使得公众对此产生抵触情绪,造成大众的瞒报行为,最终又可能会阻碍疫情防控的顺利进行,影响防控进度。

结合防控方案中对密切接触者的界定可以看出,密切接触的行为指的是“未采取有效防护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近距离接触”,影响密切接触者界定的因素是近距离的接触,并未要求是何种接触,也未要求是出于何种目的的接触。因此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公开当事人的行动轨迹即可,至于每次行动的目的、同行的人以及中间发生的具体事件,则为“非必要”的个人信息,与防控目的无关,应当隐去。

(4)严格限制公开时间范围

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信息公开,除了要对内容上进行限定,也应当在公开的时间范围上进行限制。信息公开所涉及的时间广度越大,对个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就会更多。对信息公开的时间范围进行的限定,也应当从密切接触者的界定出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明确指出,在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例症状出现2天开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进行标本采样的前2天开始,与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进行接触的人才符合密切接触者界定的时间条件范围。也即是确诊病例在症状出现2天前,其行动轨迹才会影响到密切接触者的界定。故应当把轨迹公开的时间范围控制在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进行标本采样的前2天。如果确需延长的话,可以适当的扩展时间线但不可扩展的过多。

结语

新冠疫情肺炎中,个人信息公开在疫情防控方面带来显著效果的同时,也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如何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仍然是推行数据抗疫工作的难题。从密切接触者的界定出发,在公开的时间广度、以及空间范围上进行规范,在可以达到目的的前提下,公开当事人合理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个人信息,才能达到疫情防控和个人权益保护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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