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迪
如何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部分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此前,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说,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上长期不懈努力,但拐卖人口现象一直未能根除。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黄绮将提交“关于落实十年反拐行动计划的建议”。黄绮表示:“儿童被拐,对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痛;被拐妇女,有一些被迫在偏僻的乡村沦为生育机器;拐卖中往往又伴随绑架、强奸、非法拘禁等罪行。”
经过认真调研,黄绮专门就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了修改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并在建议中加入“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反拐强制报告制度”“开展广泛排查尽力解救被拐人员”“为被拐人员提供司法救助”等内容。
黄绮在建议中指出,第一,要在立法上完善罪名并提高刑罚。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因为拐卖人口中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特别突出,由1991年刑法的“拐卖人口罪”变更而来。但事实上,这些年发现拐卖劳务工以及国际贩运人口中男性比例并不低,故建议改回“拐卖人口罪”罪名;在罪名没有更改的情况下,目前刑法第241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应当和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为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提高刑法第242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人,让这些人不再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第二,司法上应加大数罪并罚力度。对拐卖人口犯罪中存在绑架、强奸、非法监禁及故意伤害等罪行的,必须依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目前司法实务中有数罪并罚的判例但刑期普遍不高,因此依法大幅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黄绮还建议,应在农村尤其是边远山区农村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让民众知晓拐卖妇女儿童,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包括阻挠解救的行为,都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公安部此次专项行动非常及时,希望接下来从法律制度上也能够形成强大震慑力。”黄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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