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倚
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一名员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吃完饭后突然晕倒在食堂,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家属认为其突然晕倒的时间和地点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该员工突然晕倒发生在中午用餐时段,尽管其没有打卡下班,仍不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同时,其虽然是在公司用午餐,但因用餐行为不属于工作内容,其用餐时已明显离开工作岗位,因此该用餐地点亦不应认定为“工作岗位”。法律设立视同工伤在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过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致劳动者的损失,只会挫伤用人单位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适宜无限扩大,应采用狭义的理解。
综上,该员工在公司食堂吃完饭后突然晕倒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