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2-03-09 13:31王冠程
河南科技 2022年2期
关键词: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王冠程

摘 要:河南省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要寻求其良性传承与发展,需要将传统资源与科技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紧密结合,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兼顾传承人的财产利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知识产权制度在权利属性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需求相一致,能够通过确认主体权利界限,把握权利行使的价值选择,探索群体性权利保护,加大侵权惩戒力度等方式,为政府创新服务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发展提供有效路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2)2-0155-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2.02.037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Henan Province

WANG  Guancheng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Zhengzhou 450002,China)

Abstract: Henan Provine has rich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esources. In order to seekitsbenign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closely combine traditional resources with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management service innovation. In addition,the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perfectly, and the property interests of inheritors and the spiritual cor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lso taken into account carefully.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s consistent with the basic need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 terms of right attributes. And it can provide an effective path for the government to innovate services and manag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y confirming the boundary of subject rights, andgrasping the value choice of the exercise of rights,andexploring the protection of collective rights,and strengthening the punishment of infringement.

Key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roperty rights

0 引言

河南省地處中原腹地,拥有丰富的黄河文化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产地。河南省现有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项目3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25个,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728个。在2021年6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河南省有12个项目入选,其中就有逍遥镇胡辣汤制作技艺,而逍遥镇胡辣汤近期正因商标维权案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福建沙县小吃品牌运营相比,两者虽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上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得到了不同的评价,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是什么,这也为河南省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新思路。

1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给予承认和肯定,这奠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2011年2月25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1年10月,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目前,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四个特点。第一,种类多、数量大,内容丰富。截至2021年3月,河南省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各类线索达180余万条,其中基本立项22万余条。目前,河南省有3个项目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二十四节气、皮影戏、太极拳)、113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728个项目被列入省级非遗名录;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27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832名。河南省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个,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8个、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33个、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传承基地25个[1-4]。第二,分布地域均衡。豫西、豫东、豫南、豫北都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第三,传承人年龄结构老龄化。2018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传承人的平均年龄为63.29岁,据统计河南省非遗传承人的平均年龄为62.4岁。河南省已公布的项目中存在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和现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的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断代”的困境。第四,项目运营重商业轻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能够给当地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也是各地政府当前助推旅游、文化发展的优选项目。但是有些地区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内核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高度依赖本土文化内部自发进行的组织传播。如豫剧在中原大地上被广泛认同,其对时间、空间、受众和传播环境都有着特殊的要求,需要有高度一致的河南话认同感,才能感受到豫剧独特的叙事方式和戏剧腔调的力度与美感。因此,豫剧始终牢牢“根植”于中原大地,这种传承依赖的是代代相传,审美一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发展非常脆弱,基于此,现代管理理论倾向于通过产权制度来激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是群体传承与文化精神。因此需要关注的是“人”本身,人构成了群体,在长期的人类活动中形成了具有本土性、民族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抛开人的属性(包括社会性)来谈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会丧失基本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兼有传承人的人身属性和文化遗产的财产属性,这与知识产权对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保护是一致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兼具权利人人身权保护,具体表现为著作权中对作者的人身权利保护,专利权中对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的保护。同时,还具有对权利客體的财产属性保护,具体表现为在著作权中对作品的财产权保护,在专利权中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保护,在商标权中对商标的财产权利保护。

群体传承当以人为最小单位,延至家庭、社区、族群、民族、国家。以沙县小吃为例,其以家庭为最小单位,虽然在管理上被认为是规模短板,难以形成标准化的产业链条。但是其拥有上手快、门槛低、发展快的优势,并且在现代冷链技术支撑下,形成标准化统一的配送平台,最终形成网络式管理。如何实现人员管理是保证品牌品质的重要因素。在沙县小吃的发展历程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沙县小吃形成了独特的群体认同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数代人的记忆与情感,是联系无数人的精神纽带。以沙县小吃为例,其承载的不仅仅是人们对食物的选择与喜好,更是沙县固有的历史文化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转变呈现出的以沙县为代表的福建人艰苦奋斗、勤劳创业的内在文化精神。这种文化精神才是沙县小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质。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是文化精神。

知识产权制度以确定私权为权利核心,能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紧密切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经历了激励创造到利益平衡的过程。早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通过财产权利的确认,赋予主体以利益从而刺激其生产、创新,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可以通过交易行为将权利过度并形成垄断,如果政府不加以干涉,那么反而会降低人们创新的欲望。创新的内生动力从来都不是依靠财产性激励,而是通过有效的竞争行为来不断刺激产生的。基于此,知识产权的价值目标选择从最初的激励创造转化为对利益分配的平衡。这也是为什么知识产权制度在设计中有对财产权利设置有效期限的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资源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权利边界问题,传承人与资源开发者、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分享,非唯一传承人之间权利行使的范围与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作为资源的财产性价值等都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相一致。

3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在传统社会中,赞誉、名声等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肯定,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以权利为分配核心的产业体制下,传统的激励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产业的发展,必须要探索出新的保护路径。在互联网时代,通过科技创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效的保障。因为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通过确认主客体的权利边界与范围、完善权利行使方式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帮助。

3.1 确认主体权利界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往往不是单一主体。河南省二十四节气、皮影戏、太极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与其他省级行政单位共同申报的。因此,在知识产权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就会出现共有状态和难以确定唯一性的问题。当权利出现共有状态,那么权利主体之间行使权利的边界将如何界定。根据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传承人是指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的人。而符合这项规定的不是仅有一个人,那么知识产权在确定权利主体时,就要考虑多主体共享一个权利的情况。

在有惠益分享的制度下,国际上著名的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波恩准则》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解释性规定。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惠益分享即强调将利益惠及他人[2]。目前国内关于惠益分享有两种讨论模式,一种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主体共享权利关系,另一种是“共享模式”,即非遗创造、保有和传承主体与开发利用主体“共同分享”开发利用非遗的惠益[3]。基于知识产权制度享有的私权属性,惠益分享制度需要区分权利所有者与开发者、利用者,三者之间彼此达成共赢,相互分享非物质文化资源传承、开发、利用的获益。目前,学界尚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模式选择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惠益分享制度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可行的方案,在国家没有立法之前,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确认权利,包括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能够更好地达到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目的。

3.2 把握权利行使的价值选择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可以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来实现利益维护。如河南道口烧鸡可以通过方法创新申请发明专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权来保护。在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满足基本的条件,如我国专利法规定,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是申请专利保护的必备要件,但是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早已丧失新颖性,因此在能否获取专利权上就存在困难。现实中不乏盗取遗传资源、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例,如果那些依靠世代努力不断创造、维系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们没有得到回报,反而因为资源、技术被盗用、大规模开发导致利益受损,甚至反过来需要支付昂贵的费用去使用那些由原本属于自己的知识而衍生出来的产品,这是不公平的。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就应当不断创新,结合现代先进技术和方案,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目前,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多选择商标权保护方式维护权益。商标可以无限期续展且续展程序较为简单,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提供长期的保障。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与商业及市场联系最为紧密,较之作品和发明创造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以贴附于任何进入到市场中的商品或服务之上。这种广泛的包容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相一致。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被市场化,那么就可以被贴附商标,可以被商标法保护。如西华县逍遥镇通过建立胡辣汤协会,申请“逍遥镇”注册商标,以协会作为商标持有人来维护“逍遥镇”特殊的文化遗产。2021年4月,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大规模发起商标侵权诉讼,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维护“逍遥镇”品牌的权益,这本身无可厚非,也是当前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人作出的较为切实可行的选择。但因其要求各地挂有“逍遥镇”商号的商户缴纳1 000元会员费而引发争议。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行为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也脱离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的内在价值。“逍遥镇”胡辣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逍遥镇人的营生,当地有“每个逍遥镇人都会熬制胡辣汤”的说法,它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价值,更是数代人生产、生活的故乡记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不能简单理解为是对经济利益的维护,应当深刻地把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内核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选择是利益平衡,其中不仅有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还有以个体存在的逍遥镇居民。

3.3 探索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如民俗等具有强烈的群体性特征,既无法寻求专利权的保护也无法获得商标权。如果对这些项目赋予了个人知识产权权利,那对群体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因为这些项目带有群体性特征,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并不能直接确定權利主体资格,反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需要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基础上,探索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4]。在权利主体上,不再局限于对传承人的限制要求,而是针对群体性项目的特征,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民间组织作为权利主体来行使权利。在时间性上,超越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制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提供依据。如河南省登封市和内乡县在“二十四节气”申报联合国非遗项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登封市观星台始建于元代,观星台作为历史文物可由当地文物局作为权利人行使保护职责,但是“二十四节气”是河南省联合其他省级行政单位共同申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并不能直接代表项目权利主体行使权力。这种情况下,可以联合其他省级行政单位签订授权许可协议,授予某省政府或被授权的机构作为代表行使权利保护,还可以共同成立一个组织来集中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权利内容上,可超越知识产权制度的专有性,不应局限于现有知识产权规范[5]。

3.4 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侵权惩戒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侵权一般表现为未经授权进行复制、侮辱性和冒犯性使用、对其源头进行误导宣传、侵犯注册商标等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的维权存在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这为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侵权惩戒力度提供了政策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维权要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实行知识产权失信联合惩戒,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公开公示,制定失信清单。推动行业协会等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会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惩戒。在法律上加大赔偿额度,对于严重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4 结语

综上所述,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用法律制度保护来实现持续性的良性发展。在借鉴其他省级行政单位的经验时,要深刻把握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内核,其内在的群体传承与文化精神在实践中不能忘却和走形。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要大胆创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文件精神指示走出中原特色,发挥传统文化优势,结合科技创新,实现传统与现代的结合。

参考文献:

[1] 龙先琼.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及其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47-52.

[2] 刘勇军.中国非遗惠益分享立法的逻辑与模式[J].文化遗产,2022(1):17-23.

[3] 杨玉雪,董黎明.文化产业助推河南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析[J].统计理论与实践,2021(12):65-68.

[4] 王楠楠.河南省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项目状况[J].少林与太极,2021(1):18-22.

[5] 古永洁.信息传播下山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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