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雅婷
何以育人?这个命题关乎思想进步、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等一系列关乎人类社会前途的重要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作为教育实施的手段,育人的具体方式是多样化的,但育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终究是如何培养人。这个问题在新时代的教育发展研究中给出了答案,新时代教育研究认为,“新时代立德树人,紧扣‘如何培养人、培养什么人’这一根本问题,以立德为根本,以树人为核心”。重视对于人的本质的培养是当下教育问题研究的重点。那么何为人的本质?《广雅》有云:“性,质也。”中国传统哲学认为“性”是人立足于世的基础,更有“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的论断。由此可见,对于人“性”的培养即是解答“何以育人?”问题的关键。早在先秦时期,人们就把“性”“情”“乐”三者紧密相连,并试图以此来解释礼乐育人的具体路径。随着对“性”的形成及发展的深入探讨,关于礼乐何以育人的问题也逐渐清晰。中国传统哲学思想重“情”,认为“性”是人生而有之,唯有“情”可以对之产生影响,对于“性情”的培养是人“修身”的关键,而“乐”可以直接引起人的情绪反应,所以中国传统教育中常常可以发现“乐”的身影。不论礼乐教化,还是文人琴学,抑或诗歌传颂,究其根本都是“乐”教形式的具体体现。本文将基于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以及王通思想中“以心化民”的音乐教育观点,对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的“‘习’礼乐以善人‘性’”的内在意蕴进行分析解读。
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性”是讨论人的本质和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性”的讨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的学说认为“性”既是人生而具有的本质特征,也可以通过后天引导加以修正。《左传》中对“民性”的由来和发展方式进行了论述,认为“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以“天地”为“民性”的来源,而“民性”只有和谐于“天地之性”,国家才可以有长足的发展。类似的论述在《礼记·乐记》中同样存在:“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 “性”是人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且在人接触“物”时亦会有所“感”,有“感”于外“物”而“动”是人所具有的“性”的自身属性。《尚书》把人的外在行为余“习”和“性”相联结“兹乃不义,习与性成”,认为人的行为与其自身的“性”息息相关。《中庸》中对“性”的解释是“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以“性”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本质,按照这种本质生活则称为“道”,而“修”行“道”的方式则称为“教”,以“道”为桥梁,完整地阐述了“教”之于“性”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再次阐明了“性”是可以通过后天引导而改变的。
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对于“性”的讨论与中国文化的重情特征同样密不可分,对于“性”的讨论势必关乎“情”。“情”与“性”都是中国传统哲学的重要论点,“情本体”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华文化重情的重要表征。在中国传统哲学的讨论中,“性”“情”相互关联,有时亦把两者概念组合在一起,称作“性情”,又可以称为“情性”。“性情”产生于先秦时期,属于哲学范畴。在关于“性”“情”关系的讨论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述是郭店楚简《性自命出》,其中对“性”的表述是“喜怒哀悲之气,性也”“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此处把“性”解释为人生而具有的本体知觉,是人生而所具有的自然属性,提出人于世所行之“道”是从“情”而来,认为人知觉中的“情”是由“性”产生。那么,何以动“情”也成为影响“性”发展的重要问题。“乐”作为外物正是通过人的听觉系统直接作用于“情”的一种听觉艺术。由此,“情”就直接成为联结“乐”与“性”的桥梁,而“乐”与“情”的关系就成为解释“乐”何以作用于“性”的关键问题。
中华文化具有重情的特征是很多现代学者的共识,这种特征体现了中国古代音乐文化是对音乐聆听者“性”的引导与教化。郭店楚简《性自命出》中论“乐”有言“凡声,其出于情也信,然后其入拨人之心也够”,其言“情”自“乐”出,且入人心之深莫有过于“乐”者。《礼记·乐记》对音乐的创作者、音乐的功能性进行了阐述“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首先明确了古代创作音乐的人——“圣人”,其创作的音乐具有“善民心”“感人深”“移风易俗”的作用于人内心的能力,因此,“乐”常被“先王”运用于教化民众。这与孔子“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论述同样强调了“乐”直接而深刻的作用于人的内心的重要属性。在中国历史上,“乐”自诞生之初就与“礼”紧密相连,“诗”“乐”“舞”三者一体是“乐”最早的形式。随着周代礼乐制度的诞生,人们对“乐”的功能性需求不断提高,最终“乐”从“礼”中分化出来,具有了独立的形式。
在“乐”与“情”的关系问题中,同样涉及对于“德”育问题的讨论。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乐”因可以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引起人“情”之变化,也被认为是“德”育的重要手段。《礼记》对此也有深入的分析:“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无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古人视“德”为人“性端”之象,以“乐”为“德华”之象,“诗”“歌”虽与“乐”同,皆为内心所抒,但“乐”是唯一一种能传达“情”的手段,此表述强调了“乐”之于“情”的作用是直接且无可取代的。“诗言”“歌咏”虽然也是一种艺术形式,但缺乏了“乐”直接作用的能力,也不可以直接作用于人的“本心”。由此得出了“乐”与“情”的关系是不可取代的结论。“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唯乐不可以为伪。”对“情”的深刻体验能使“文”变得明确,“气”的昌盛可以诞生“神”,人的心“和顺”则其“英华”可以在外体现,这是只有“乐”才可以做到的。
综上,“乐”中含“情”,“情”是“乐”的固有属性,聆听“乐”的必然会使听者生“情”,“情”动则人“性”也会因此受到影响,“乐”也因其有动“情”之能,而用于“德”育修身。在当代对于音乐与情感的论述中,无论主张音乐自身情感的自律论,还是主张音乐受到人类情感制约的他律论,都是音乐与情感紧密联系的不二铁证。
孔子《论语》中有“性相近,习相远”,可见,人的本质是相近的,但是由于外界因素不同,所“习”得的内容不同,因此产生了差异。郭店楚简《性自命出》中的论述认为“凡性为主,物取之也”“凡人虽有性,心无定志,待物而后作,待悦而后行,待习而后定”。认为“性”虽然是人生而有之的,但极易受到外物影响。“性”接触了外界的事物后会产生变化,“性”在得到情绪上的满足后会有所发展,“性”在经历了“习”的反复的情绪感知后才会最终确定下来。《性出自命》进一步地解释了“物”和“悦”的定义,认为“凡见者谓之物,快于己者谓之悦”,人之性是其生而所具,但想要明确,还需要进行“习”方可明确。论述也指出“习也者,有以习其性也”,修“性”是“习”的主要目标。论述借用了“道”的观点用以阐释人“习”“性”的过程,认为“道”是外物的集合,主要用于解释人的内心:“道者,群物之道。”“凡道,心术为主。道四术,唯人道可为道也。其三术者,道之而已。诗、书、礼乐,其始皆出于人。”论述强调“人道”的作用,认为只有“人道”是可以用人的思想语言来进行解释的,“人道”是高于“诗”“书”“礼乐”三道的“四道”之首,后三者皆是从前者分化而来,是对前者的解释,论述进一步并明确了“诗,有为为之也。书,有为言之也。礼乐,有为举之也”,即诗、书、礼乐都是由人创作的,是对人内心思想的解读。《论语》中也有“诗书执礼皆雅言也”,以“诗”“书”“礼”为“雅”的表述。综上,“性”虽源于人的天生,但因其不定,需要经由“习”“道”方可成就。
隋代,人们在经历了长期的社会动荡之后对社会如何稳定发展进步有了更为深入的思考。隋代思想家、教育家王通作为隋代儒学复兴的重要人物,在思想上继承了修“道”以“习”“性”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以心化民”的教育观点。“以心化民”主要体现在王通弟子为纪念他而整理的言传《中说》中,其弟子陈叔达、薛收在《中说》中有这样一段关于阐释王通是如何对其所居乡里民众进行教育,并与其他方式进行对比的论述:“陈守谓薛生曰:‘吾行令于郡县而盗不止,夫子居于乡里而争者息,何也?’薛生曰:‘此以言化(行令示法),彼以心化(行道感人)。’”明确了王通主张通过用施布“道”的形式来传递正向的思想,并以自生的教化行为来打动民众的内心,引导民众向好向善发展。王通重视“情”的作用,认为“情”对“性”具有引导的力量,真诚的情感可以感化人内心固有的“性”,从而“习”得正念,可以知其“性”所行“歧路”而返之。
“教”与“习”的本质皆是外“物”内化于“心”的体现,“教”是源自施“教”者的主动行为,而“习”则是受教者的被动行为。王通主张“圣人”通过“教”的形式向民众提供“习”的渠道,用“乐”的方式来修养其内心的“性”,通过“教”民内心以“性”“和”,来进一步推进“道”的施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王通重视礼乐教化,其一是由于其家学渊源,其世侄曾言“世习礼乐,莫若吾族”。王通世家乃出自太原王氏一脉的分支——祁县王氏,其世家重视家学教育,推行王道,其六世祖皆精于此。其二是因为王通对儒学推崇,主张以儒学为主,推行“三教一可”来促进社会稳定,重视周公、孔子之教,认为礼乐教化是和谐社会、推行王道的重要方式。王通的弟子曾形容他“夫杖一德,乘五常,扶三才,控六艺”。“一德”“五常”“三才”“六艺”皆是中国哲学的经典论述,可见其对哲学思想研究何其透彻。王通重视礼乐对于人在“性”的培养方面所具有的能量,主张在修习礼乐的同时对音乐的其他体裁如“诗歌”“琴歌”等可以抒发内心的音乐手段进行深入学习,并将其运用到日常生活、教学中。
在隋代“乐”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独立体系,在《中说》中记载的“乐”主要是与其他内容相结合的“诗歌”“琴歌”“礼乐”三种形式。在解释这三者的实际意义的同时,王通也回答了关于何以“化”民心的问题。王通认为“诗歌”是人民性情的体现,如“诗者,民之情性也”,其中的“诗”与《诗经》中“诗”的概念相同,指的是在人民中传唱的“歌”,是“乐”与“诗”结合的形式。王通重视“性”的作用,认为“性”是“五常之本也”,是社会伦常的根本,具体的体现是“故小人歌之以贡其俗,君子赋之以见其志,圣人采之以观其变”。民众唱之来表达自己的内心,君子唱之来抒发自己的意志,圣人通过聆听这些诗歌就能明白社会的变迁。“小雅尽废,四夷交侵,斯中国失道也,非其说乎?”
王通作为隋代的文人,继承了周朝以来的习琴之风,八岁便可奏于他人,擅长演奏与创作古琴曲。《中说》通篇共记载了七次演奏古琴的事件,皆是以琴曲来抒发自己的内心或是教育学生以琴来表达自己的内心。王通认为“情之变声也”情绪的变化可以从其演奏中感受出来,因此,演奏琴也是对于自己内心的一种抒发,是一种人“性”的体现。因此,修习琴术也是一种可以抒发内心“性”的方式,且不同的人演奏相同的乐曲也会给予聆听者不一样的情绪体验。
王通重视“礼乐”对人民的作用,因此王通认为修习礼乐是教化民心的主要方式,他认为“乐以和,德全而后及也”,用礼乐教化民众,德行全备方可实施。这与《礼记·乐记》中提出的“礼节民心,乐和民声”中用“乐”协和万民的论述相通。王通重视礼乐的修身作用,认为礼乐是修身治国的不二法门,“天子失礼,则诸侯修于国;诸侯失礼,则大夫修于家”,无论天子还是诸侯,都应“习”之、“修”之,是有利于治理国家、规整家规的重要手段,并进一步提出“正礼乐以旌后王之失”修正礼乐可为后世、为王者明晰得失。王通重视礼乐的体现有二。其一是有“仁义其教之本乎?先王以是继道德而兴礼乐者也”之说,以仁义为教化的根本,认为修习礼乐之教是古圣先王继承道德推崇教化的必然手段。其二是王通重视礼乐、重视礼乐的制作者,“吾于礼乐,正失而已。如其制作,以俟明哲,必也崇贵乎”,他自己的能力只能匡正礼乐实施、补充礼乐的遗失,制作礼乐则需要明哲君子辅佐的身份更为高贵的人来进行,其所指的便是善用贤臣的明君。唯有君王采用贤臣,社会才能安定,民心才能和顺,才能创作出值得传承留世的礼乐。
对于“性”及其发展问题的讨论,根本上是对于人内心发展问题的讨论。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中,“性”关乎一个人的内心动力以及心志发展,是育人的重要基础,培养性情更是完善人的人格品行的必由之路,自古就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的论述。而“乐”作为直接作用于内心情感的“物”,在情绪表达和感知上所具有的直接性决定了其在“性”培养上的重要意义。中国古人早已认知到这一点,因此格外重视礼乐教化。礼乐教化的历史贯穿中国古代史,因此,中国更有“礼乐之邦”的美称。王通作为隋代的大儒,在主张以儒学治国的同时,更为重视人民的内心,基于隋代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提出了“三教一可”的思想治理思路。王通重视乐教的力量,推崇通过礼乐来教化人民,重视“乐”对于“性”的影响,强调礼乐“修”的作用以及“习”的意义,其提出的“以心化民”的观点主张用情感去感化人民的内心,用音乐来传播人民的思想情感,是对礼乐育人、治世实质的进一步探索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