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荣 张亚婷 葛 玲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大连11602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知识产权统计简报及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18-2020年我国三类专利的总授权量每年逐步增加,从2018年共授权的244 万件增加至2020年的363.9 万件;2018-2020年有效发明专利转让率从3.8%上升至6.2%。此外,商标注册量从2018年的500 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576 万件,2018-2020年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分别为961 件、462 件、765 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证由2018年的3815 件大幅度提升至2020年的11 727 件。由此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的数量日益增多、转让率逐步增加、产权人维权意识增强。而知识产权的交易、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有序进行,离不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衡量和确定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为各类知识产权活动提供量化的依据,这对于企业、科研机构乃至国家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实务的发展又离不开理论的支撑与指导,全面系统地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现有研究成果,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该领域的理论研究,而且有助于规范、引导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实务工作。
本文中文文献来源于CNKI 中国知网数据库,设定主题为“知识产权评估”、“专利权评估”、“商标权评估”、“著作权评估”,剔除会议报道等其他非研究型文献后,共得到1995-2021年有效样本262篇。外文文献来源于Web of Science 外文数据库中的核心数据库,以“intellectual property valuation”、“patent valuation”、“trademark valuation”、“copyright valuation”为主题检索,共得到2006-2021年有效样本203 篇。
关键词是研究主题和内容的高度提炼,本文利用CiteSpace 软件统计出中外文文献关键词词频并绘制关键词共现图谱,通过对关键词词频和共现图谱的分析发现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
中心性表示关键词的重要程度,通常来说,中心性大于0.1 表示该关键词是高中心性关键词。由表1 可以看出,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价值评估(valuation)、各种评估方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各类知识产权(patent)等基本关键词外,innovation,market value,indicator 这些关键词代表了学者们关于知识产权评估的研究热点。
表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高频关键词统计
为了更直观地展现关键词之间的关系,本文利用CiteSpace 软件绘制了关键词共现图谱,节点间的距离和线条粗细体现了节点之间的关联程度。关键词出现的次数越多,图中节点越大;线条越粗,关键词间的关系越密切。研究网络是以知识产权和价值评估为中心,以评估方法、影响因素、innovation、market value、indicator 等为研究主题,体现出知识产权评估领域的研究热点在于知识产权及其价值影响因素和各评估方法的应用。因此,本文将围绕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三个方面进行综述,并以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为主要综述内容。
17世纪中叶,法国的卡普佐夫最早提出了“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而后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发展了这一概念,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该词在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被普遍使用。而关于该词的中文涵义,前人翻译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力成果权”,1986年,《民法通则》首次使用“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一词从此在我国立法中沿用至今。译为“知识产权”后,如何对其定义,引发了众多学者的讨论。
大部分学者一般都强调保护权利人通过“智力活动”产生的“成果”或“知识”(比如著作、发明、商标等)的专有权利,这个权利一般指的是财产权和精神权。比如张建申(1992)认为,所谓知识产权就是在智力活动中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其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工商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张玉敏(2001)指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支配其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张伟等(2006)对知识产权定义如下: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信息并享受其利益的排它性权利。粟源(2008)在说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外延后,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民事主体对特定有用信息的法定财产权和精神权”。陈劲(2011)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精神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即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为保护知识产品而从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熊文聪(2013)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第一编第123 条定义了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具体涵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次对应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一个可扩展解释范围的条款。
分析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因素有助于学者合理客观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因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不同而略有不同,下文重点梳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价值影响因素。
1.专利权价值影响因素
对专利权价值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因素:
(1)法律因素。R Gilbert 等(1990)指出在确定专利价值时需要考虑专利寿命和专利保护范围。郑思成(1998)阐述了知识产权具有“法权”的专有性质,即法律因素。他认为在法律保护期限内,越多企业应用某项专利技术,说明该项专利技术拥有广泛的许可证市场,其价值就越高。夏淑萍等(2004)认为,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预期收益期限和专利权的实施状态都会影响专利价值的评估。
(2)技术因素。杨思思等(2017)、刘伍堂等(2020)认为专利的先进性、依赖性、技术发展前景(技术推广的难易程度)、适用的范围、可替代性(防御力)、成熟程度、配套技术依存程度(相关技术的配合度)、产业集中度这8 个方面影响着专利价值。
(3)经济因素。杨思思等(2018)从经济角度评价专利价值,选取了市场应用的实际情况、专利申请的规模大小、专利占有率、市场竞争的情况、对政策的适用程度、专利权人的能力大小、专利的需求多寡等7 个指标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刘伍堂等(2020)总结了影响专利价值的经济因素包括成本因素、获利能力和市场供求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其他观点。YJ Chiu等(2007)从产品技术特点、产品成本、产品市场和技术市场这四个主要维度评估产品专利的价值。他认为产品市场是最重要的价值影响因素,其最重要的二级指标是效用或优势。李振亚等(2010)提出影响专利价值的主要因素是专利技术质量、市场价值、技术可替代性和专利保护强度。MC Wu(2011)对专利价值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专利价值与专利数量、稳定性和专利寿命有关,而受到专利研发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2.商标权价值影响因素
郏乃林(2007)列举了商标权自身状况对价值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商标是否已核准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该商标是否已到达争议期、商标是否接近续展期、商标是否驰名、商标设计的艺术价值。姚春艳(2010)认为,商标的开发购置的成本及广告宣传、商标的法律状态、商标所依赖的产品或服务、商标的涵义、知名度以及更宏观的总体经济状况影响着商标价值。
3.著作权价值影响因素
刘伍堂(2010)针对电视剧著作权的价值影响因素,从宏观环境、中观角度和微观层面分析了此类著作权的特点后提出,著作权的价值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前景、电视剧题材、法律状态、观众关注度、经济寿命、营销模式等方面。陈伟斌等(2015)认为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价值受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市场供求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与收益法。市场法,即市场比较法,是指以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的交易价格为基础,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进行调整,进而确定其价值的资产评估方法。市场法要求有一个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该市场有可比参照物活跃的交易并且相关交易信息可以获得。成本法是通过计算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扣除相关贬值额,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方法。运用成本法时要求知识产权处于持续使用状态,并且知识产权可以通过重置途径获得,且重置成本和相关贬值额能够合理测算。收益法是将知识产权带来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到评估基准日,以此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运用前提是可以合理预测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折现率和收益期限。
有些学者对知识产权评估实务中基本方法的选择和应用进行了统计学分析。苏平(2010)通过统计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中选择的方法,发现收益法和成本法在知识产权评估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利用,市场法则更少被采用。董晓峰等(2005)对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案例进行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收益法在知识产权评估实务中的应用频率最高,其次分别为成本法、市场法,占比依次为7∶2 ∶1。随后他们又发现评估方法的使用频率在评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时也有所差别。比如在计算机软件价值的评估中,主要采用市场法。
部分学者提出,知识产权评估背景也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S Kamiyama 等(2006)认为专利权的评估目的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成本法是财务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估值最合适的方法,收益法适用于遗产税估值和抵押物估值,市场法适用于内部管理估值。白福萍等(2012)概括了选择评估方法时需要考虑的知识产权评估背景,具体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实施及信息的可获得性。例如,当评估目的为纳税筹划和会计时,成本法在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运用较为广泛。
1.市场法
对于运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S Kamiyama 等(2006)认为,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选择可比交易和适当的乘数。Bochańczyk-Kupka 等(2017)指出知识产权市场有限,相关的定价信息通常不公开。因此,很少使用市场法来评估知识产权。而谢玲新等(2013)认为在对电视剧著作权进行评估时,由于电视剧先拍摄再播出的特点,无法在播出前获得相关收视率等数据,无法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通过可比对象的选取和影响因素的修正,他们提出用市场法评估电视剧著作权。
2.成本法
有些学者认为成本法不尽适用于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范晓波(2006)结合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对知识产权评估中常用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得出结论: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收益法为主,利用市场法进行辅助性验证,而成本法不适合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
对于此,有些学者提出如果能够充分掌握知识产权相关资料,成本法在评估知识产权时是适用的。例如,易可君等(1996)认为,在评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时如果能充分考察被评估资产及行业基本情况、能收集和整理完整真实的资料、能在评估过程中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性,成本法在评估知识产权时仍是有效的。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成本法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也是有效的。Hoffman 等(2002)认为,成本法适用于不会被买卖,也不会产生任何收入的知识产权。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成本法在评估知识产权时会作为检测其他方法评估值合理性的手段。崔婕(2011)指出,成本法在专利价值评估中多用于当未来收益额不能被有效预测或市场无法比较的情况。当专利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获利能力但很难被量化时,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专利价值。但成本法忽略了企业开发专利的垄断性目的,可能会造成评估结果低于专利真实价值的情况。金玉等(2020)认为,除软件著作权评估中经常使用收益法外,COCOMO Ⅱ模型(构造性成本模型)能较好估计软件开发成本,通过评估人员和企业各部门人员的充分沟通,可以保证评估结论的准确性。白福萍等(2012)提出,当评估目的为纳税筹划和会计时,可以运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
3.收益法
在我国评估实务中,知识产权价值通常采用收益法评估。尽管如此,收益法在评估时还是存在困难和局限性。Van Triest,Sander 等(2007)运用收益法评估已经成功实施的技术专利价值。他们认为估计市场发展情况,特别是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是评估过程中最困难的步骤。HS Kim(2012)介绍了专利评估的基本模型、相关原则和标准,并运用DCF模型对专利价值评估进行了案例分析。他认为,虽然收益法在专利价值评估中是一个有效方法,但较为主观地推测未来收益和折现率是收益法的局限性。针对收益法在评估知识产权中的局限性,有些学者提出将收益法和其他方法结合以获得更客观合理的评估价值。于冬(2005)认为,知识产权价值取决于它对投资者经营收益增长的贡献。因此他将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贡献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将索洛型生产函数经济增长模型和收益法相结合,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模型。MT Meeks 等(2010)将专利法、技术和财务理论与收益法相结合,以更准确地确定专利价值。
运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时,在收益法具体参数的确定方面,学者们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运用收益法需要确定预期收益、折现率以及收益期限这三个基本的参数。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有增量收益法、超额收益法和收益分成法。苑泽明等(2012)通过市场调查,采用因子分析法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收益分成率的影响因素体系及其权重,利用对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进行访谈的方法降低评估时收益分成率确定的主观随意性,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张小红等(2015)以医药产业上市公司的数据为例,通过PB 溢价方法确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分成率。陈伟斌等(2015)采用层次分析法和集值统计方法确定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的分成率。在确定折现率方面,王讳等(2009)提出运用扩展资本成本模型计算折现率,即知识产权折现率等于知识产权载体报酬率与知识产权特有风险报酬率之和。张志红等(2010)则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基础,运用灰色序列模型预测动态折现率,符合知识产权的收益与风险特点,有效避免了静态折现率无法反映不同风险状况的弊端。关于如何合理预测收益期限,刘玉平等(2013)认为,应根据法定剩余使用年限、合同剩余使用年限、剩余经济生命周期孰短的原则,确定知识产权的剩余收益年限。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确定知识产权剩余经济生命周期的三种方法:生存曲线法、威布尔生存律模型、韦伯曲线法。
4.评估基本方法的结合
刘凤朝等(2001)认为,成本法和市场法仅分析了供给和需求,没有考虑知识资产的知识技术特征,而知识产权资产最本质的特征是它的知识和技术含量。因此,他们构建了一个利用各种方法进行相互补充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将成本法和收益法相结合,并将知识和技术评价纳入体系中,综合各种因素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刘田等(2012)针对著作权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提出将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修正收益法相结合,形成两种组合方法:线性组合和非线性组合。前者按关联度大小确定权重系数;后者将评估结果根据不同时刻的反馈值进行非线性组合预测,得到加权算数平均值组合预测模型和加权调和平均组合预测模型,为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提供参考。
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们也探讨了运用实物期权法、综合评价法、机器学习方法等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1.实物期权法
一些学者通过比较实物期权法和评估基本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提出实物期权法更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观点。范龙振等(1999)认为,专利的投资时间是可以选择的,在不同的时间投资,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同,因此要估测专利带来的现金流和折现率相当困难,收益法使用受限。刘玉平等(2013)认为,知识产权价值包括获利价值、战略价值和管理灵活性价值,后两者使得实物期权法相较于收益法在评估其内在价值时更具有优势。
实物期权法中,B-S 模型和二叉树模型是最常使用的评估模型。于乃书(1999)认为,专利权一直到其经济寿命结束都可以发挥作用,因此专利权这种期权的执行日是在特定时点上,即专利权可以被视为一项欧式期权。因此,他提出运用B-S 模型评估专利权价值。靳晓东(2011)认为,决策者可以在任意时刻行使专利权的独占性权利,因此专利权可以视为一种美式期权。L Sereno(2010)阐述了传统方法在药品专利评估中运用的困难,提出基于二叉树模型和收益法评估肿瘤药物专利价值,并运用Mathematica 程序模拟验证其有效性。颉茂华等(2014)使用二叉树模型和收益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对现金净流量和前期投资成本进行敏感性分析,发现二叉树模型对这两个因素更为敏感,证明二叉树模型在风险较大的一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更具有优势。除了B-S 模型和二叉树模型,有些学者针对知识产权的特点运用其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Sudi Sudarsanam 等(2006)、H Ernst 等(2010)结合知识产权在价值发展方面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运用蒙特卡洛模拟法分别对集成电路和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马俊海等(2011)运用蒙特卡洛模拟法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并引入对偶变量技术以提高蒙特卡洛模拟的效率。他们以医药行业为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评估专利价值时蒙特卡洛模拟法是一种有效的评估工具。
针对知识产权预期收益、获利期限等因素的不确定性特点,JR Chang 等(2005)提出用修正的实物期权模型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针对预期收益率的随机波动性,他们引入一个敏感性变量来修正实物期权定价模型,为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新的思路。J Kim 等(2015)基于专利收益不确定性的特征,提出了一种将博弈论与实物期权模型相结合的专利评估方法,其不仅可以识别不确定性对专利价值的影响,而且将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的投资决策视为企业之间的博弈。刘岩等(2015)运用Box-Cox转换和正态分布模糊原理将专利期限、预期收益和初始成本进行正态分布模糊处理,构建基于B-S 模型的正偏态分布模糊数的专利价值评估模型。也有学者在实物期权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其他方法或概念对模型进行改进来评估知识产权价值。马忠明等(2006)考虑技术生命周期的影响,认为专利带来的利润流在过程中遵循两段几何布朗运动,基于实物期权法中的动态规划方法提出了新的专利价值评估模型,该模型可以倒推计算出任意时点的专利价值。于磊等(2012)在评估技术类知识产权价值时将B-S模型与几何布朗运动假设结合,发现实物期权法考虑了企业未来管理和决策柔性因素,在评估技术类知识产权价值时相较于传统收益法更具有优势。
2.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法通过运用层次分析法、主成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等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构建知识产权评估指标体系,再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等方法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得出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量。
在构建知识产权评估指标体系和确定指标权重方面,李清海等(2006)对原有的专利价值指标评价方法进行分析,指出不同层次指标的并列使用会导致部分指标的作用被重复计算,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们提出了一种专利指标的层次结构,通过构造层次指标解决一些不确定的问题。YJ Chiu 等(2007)使用层次分析法从许可方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客观评分体系。该体系的一级指标是产权技术、成本维度、产品市场和技术市场。金泳锋等(2015)针对专利模糊价值的评估,提出了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评估模型,其考虑了专利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并探讨了各指标权重和排序原则。İEK GÖKER等(2017)利用层次分析法对商标价值影响因素进行排序后发现在评估商标价值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投资。李娟等(2020)深入研究专利价值评价指标的选择,利用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综合计算指标权重,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评价专利价值,并通过实证分析验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综合评价法一般结合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两种方法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万小丽等(2008)、周正柱等(2016)、余炳文等(2017)首先构建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类知识产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分析,进而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各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标的权重,并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计算纠偏系数。在此过程中亦有学者采纳专家意见或利用数学分析使得评估结果更为客观科学。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法组合。W Jingda(2010)探讨了评估基本方法的局限性,由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显著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他们论证了因子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舒服华(2018)结合灰色系统理论和模糊数学方法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既能避免模糊方法所带来的信息丢失,又能利用评估规则模糊性的特点,两者结合可使评估结果更为客观准确。冉从敬等(2021)利用云计算建立专利分析资源库,将主成分析法与分类算法结合,选取了高校专利价值评估指标,构建专利价值评估模型。
3.机器学习方法
S Ercan 等(2014)比较了支持向量机、反向传播算法和贝叶斯分类算法,帮助专利申请者预先评估专利价值。冯岭等(2015)提出一种新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此方法基于潜在的引用网络,既可以避免传统的基于训练的方法过于依靠人工选择参数导致的评估结果可信度较低的问题,又能在新专利加入专利集合时快速更新各个专利的价值,提高了专利价值评估的效率。刘伍堂等(2020)针对大批量的专利价值评估,提出了一种基于文献和大数据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该方法通过分析文献研究出专利价值评估的指标体系,利用大数据技术得出专利价值。除此之外,他们还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出了科学可靠的专利寿命分析方法。谢文静等(2020)以336 条专利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专利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以粗糙集理论为基础构建专利价值评估模型。实证分析得出,该模型对测试集的专利价值预测准确率达84.38%,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Liu,Weidong 等(2020)提出了一种基于概率图的专利价值评估模型。该模型通过对专利价值评估对象的描述、评估情景的构建和专利价值的推断来揭示专利价值分布。
通过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得出以下结论:
知识产权的定义虽表述不一,但多数研究认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通过“智力活动”产生的“成果”或“知识”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因知识产权类型不同而略有不同。学者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因素研究较多,主要包括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但对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价值影响因素研究较少,暂未形成统一的价值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来看,评估基本方法的使用频率因知识产权类型和评估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学者们普遍认为,收益法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而成本法和市场法在特定情况下是有效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创新研究主要集中于实物期权法、综合评价法和机器学习等方法。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也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根据评估目的、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所处状态、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和所能获得的资料完整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知识产权的外延也不断拓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对象、范围、评估目的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为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需重点研究。
另外,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创新研究来看,实物期权法、综合分析法、机器学习法等相关研究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目前在实务界应用较少。这些方法的适用性如何,评估参数如何确定,应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