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罚性监管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影响研究

2022-03-04 08:29王燕嘉
会计之友 2022年6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税务筹划

王燕嘉

【摘 要】 年报问询函制度是我国证监机构推进监管公开、强化事后监管、助力监管转型所做的制度性创新。在这种监管压力下,企业是否会调整税务筹划战略?文章以沪深交易所披露的发函日期为准,选取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OLS模型实证检验收到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司税务筹划行为的变化。结果表明,与未被问询公司相比,收到年报问询函后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显著减少。进一步研究发现以并购重组类问询函为代表的非年报问询函对企业税务筹划具有抑制效应;当区分企业产权性质时,对非国有企业的影响更显著。研究结论丰富了非处罚性监管的经济后果理论成果,扩展了企业税务筹划影响因素相关文献,并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 年报问询函; 税务筹划; 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06-0083-07

一、引言

2013年是我国证券机构的改革创新年,在证监会致力于监管职能转换的关键期,为了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信息披露直通车,这一举措使得证券交易所的工作重心由“事前形式审核”转向“事后重点监管”。

我国的年报问询函制度是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并借鉴国外经验所做的适应性创新,对上市公司发布的存疑并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信息出具问询函,要求其对交易所问询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更正,并将回函内容披露在指定的网站上,以便投资者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我国的问询函制度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上已初显成效:一方面,交易所的年报问询函给了企业一个解释的机会,帮助投资者发现隐藏的好企業;另一方面,帮助投资者鉴别有问题的企业,避免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损失。自证券交易所实行问询函制度以来,沪深交易所披露的问询函件的数量逐年递增。

年报问询函制度是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监管的措施,与以往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不规范行为的监管不同,监管重心转移到对上市公司不规范信息的监管,而且主要集中于对公司定期报告等历史信息的影响[ 1 ],但对其如何影响企业具体的财务行为还缺乏足够的关注。在实际经营中,企业的避税程度是成本与收益相权衡的结果[ 2 ]。一方面,当交易所披露年报问询函及其回复函时,市场均出现了负面股价反应,并且及时对问询函做出回复样本的股价反应好于超期回复样本[ 3 ]。另一方面,有学者研究了财务报告行为与税收报告之间的关系,发现避税行为越激进,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越低[ 4 ]。本文从年报问询函制度出发,研究其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使用Stata12.0软件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1 068个观测值进行实证研究;采用OLS模型实证研究了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出具年报问询函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并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结合理论分析,提出本文的基本研究假设,在此基础上研究了非年报问询函及产权性质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影响。为了使本文的结果更加稳健,笔者将样本处理中剔除的连续多年收到问询函的样本重新加入到研究样本中,并进行回归。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首先,以企业税务筹划为研究角度,讨论年报问询函这一创新制度的经济后果。已有文献研究了这一制度对企业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财务信息的影响[ 1 ],较少关注如何影响企业财务行为。其次,通过实证研究补充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等相关研究。考虑到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以往的研究结论发现包括企业规模[ 5 ]、内外部监督力量[ 6 ]、企业高管特征[ 7 ]等都是影响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因素。问询函制度作为我国监管的新举措,对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有重要意义。最后,具有政策指导及建议作用。本文发现收到问询函的上市公司会减少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理顺了年报问询这一监管形式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此外,由于年报问询函的监管会在国有及非国有企业间有不同的反应,所以要适当将监管重心转移,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问询函制度,提高对实体经济和企业的服务供给质量。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年报问询函与企业税务筹划

已有关于企业税务筹划的文献结果表明企业存在利用税收优惠[ 8-9 ]、盈余管理[ 10 ]、关联交易[ 11 ]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研究企业税务筹划与企业价值的文献中,作者通常认为企业能够借助合法的税务筹划增加现金流并有效提升企业价值[ 12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避税不一定能提升企业价值,因为尽管这样能够降低应纳税负压力,但激进的税务筹划行为会恶化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 13 ]。企业避税同样会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发现避税行为越激进,管理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空间越大,为了掩盖不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以及避免自利行为被外部投资者发现或察觉,管理层会降低向外报告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 14 ]。

2014年我国开始实施资本监管并加快实现监管转型。针对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有效性的研究发现:交易所采取的问询函监管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监管机构应加强推进这种一线监管模式[ 15 ]。年报问询函作为预防性监管的措施,在降低公司未来股价崩盘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效用[ 16 ]。对于上市公司监管重点的研究发现,证券交易所对年报问询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财务报告数据真实与合理性、价值评估、减值准备和潜在风险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等方面[ 17 ]。年报问询函同时会提高企业业绩预告质量,以扭转市场负面消极看法[ 1 ]。

我国证券机构为了完善证券监管,推进监管转型,着力于提升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2013年实施信息披露直通车,主要对公司出现重大披露、重要公告类别选择错误等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情形实施监管,并进一步发挥监管效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交易所的年报问询函制度与美国有很大不同:美国SEC公布问询函的时间为结束问询后,而首次发函日及回函日均不公开披露;我国交易所则在向上市公司发送问询函时就会公开披露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栏目,此外,对于逾期不能回复问询函的公司,交易所可能会采取后续监管措施。由以上差异导致的年报问询所带来的市场反应程度也不同。美国SEC监管由于其披露的时滞较长,且缺乏后续监管措施,媒体及投资者往往很少能及时关注到公司信息;我国的年报问询函由于及时且准确,会引发市场参与者的密切关注,且已有文献发现年报问询函会带来消极市场反应及累计超额收益的变动[ 1 ]。

本文认为:一方面,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期,政府监管仍然是规范主体行为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 18 ];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的关注,年报问询函作为公开信息,会挖掘出公司试图隐藏的不规范信息而带来潜在风险,公司隐藏信息的成本会增加,而且年报问询函会引发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未来信息披露的关注,并带来更为严格的监管[ 15 ]。为了避免进一步触发避税可能面临的监管与诉讼风险,企业很可能会收敛其避税行为。基于此,提出本文的假设1:

H1:年报问询函会促使企业减少税务筹划行为。

(二)非年报问询函与企业税务筹划

针对以问询函为主要方式的“非处罚性监管”,学者已进行了一系列研究,这些研究很多是基于财务报告问询函且更多是以年报问询函为研究样本,而非年报问询函的相关研究较少。沪深交易所2016—2019年的问询函统计数据显示,年报问询函的数量占比只有34.6%,而非年报问询函中并购重组类问询函占两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数量的42.5%,可见两证券交易所对并购重组类事件的重视程度。从必要性上看,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期,与并购重组相关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透明问题较为严重,企业并购重组的形式多样且复杂,相关的法律监管还不完善,因此证券交易所问询监管的事前审核和干预作用更加必要。此外,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可以更灵活多变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利用不同企业之间的纳税差异,而且可以利用重组出资方式来实现纳税金额和时间上的差别。这些都是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节税空间。与年报问询函不同,作為有较高市场关注度的并购重组问询函,尽管大幅简化重组信息披露要求,但若其存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交易所会强制要求公司回复且修订交易预案,预案修订属于公司重大事项,但年报问询函并非重大事项。可见,研究非年报问询函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影响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考虑到并购重组问询函对公司决策的重要作用,本文以并购重组类问询函为代表研究非年报问询函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由于针对并购重组的问询函监管更加及时和迅速,并且若公司未按要求恢复或修订重组预案,可能会面临被终止交易的风险。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此问询函还会引起监管层和相关行政机关的介入,且可能引起证监会并购管理委员会的怀疑,从而否定并购交易预案。为了缓解证监会的监管及其相关机构的关注,收到非年报问询函的公司可能会减少企业税务筹划行为,因此提出本文的假设2:

H2:以并购重组类问询函为研究代表的非年报问询函会促使企业减少税务筹划行为。

(三)产权性质年报问询函与税务筹划

产权性质也会影响企业税务筹划行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不尽相同。国有企业的职责一部分是盈利,还有一部分要帮助政府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所以国有企业的税收与利润本质上讲都是政府内部之间的利益流动,国有企业避税动机并不强烈,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其避税途径也并不多变,避税程度更加保守[ 10 ]。考虑到产权性质,本文提出假设3:

H3:相比国有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的非国有企业会显著减少税务筹划行为。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自2015年和2016年开始在官网披露问询函相关数据,本文选取2016—2019年交易所年报问询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所以证券交易所公开的年报问询函实际上是对前一年的年报进行审核,因此上市公司数据为2015—2018年。上市公司避税行为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年报问询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中的“监管问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中的“问询函件”栏目上手工搜集并整理所得,公司基本特征及财务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

本文参考相关文献方法,将当年收到年报问询函的样本公司定义为1,即CL=1。对样本数据进行如下筛选:(1)以收到2016—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1 068个上市公司—年度观测值为基础。(2)剔除不便定义POST阶段的连续多年均收到年报问询函的公司,样本数据减少361个观测值。(3)剔除金融类公司,样本减少229个观测值。(4)删除主要研究变量值缺失的样本,最终获得478个样本观测值。

(二)变量定义

被解释变量:企业避税行为。为了检验年报问询函是否会影响企业避税策略,本文考察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前后税务筹划行为变化。借鉴刘行和叶康涛等的研究,考虑到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实际税率与公布的名义税率并不相同,以实际税率作为衡量企业税务筹划的变量,它等于名义所得税率与实际所得税率的差,即RATE。将RATE设置为虚拟变量,先以有效税率的数值高低在同年份同行业内排序,再将有效税率低于所在行业当年样本中位数的公司RATE记为“1”,否则记为“0”。

解释变量:公司在第t年被问询虚拟变量。收到问询函记为“1”,否则记为“0”。

控制变量:本文参考已有文献研究,将公司规模(SIZE)、公司资产负债率(LEV)、公司业绩(ROE)、是否亏损(LOSS)、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每股收益(REPS)、两职合一(DUAL)、独立董事比例(IBD)作为控制变量。同时,本文控制年度固定效应(YEAR)及行业效应(INDUSTRY)。变量定义见表1。

(三)模型设定

为了减少其他因素对年报问询函与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影响,本文基于公司—年度数据,构建了三个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模型(1)中,RATE为本文的被解释变量,衡量企业税务筹划的程度,POST为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前后的虚拟变量。

研究非年报问询函影响时,引入FWXH变量检验假设2,建立模型(2)。

模型(2)中,FWXH表示企业收到非年报问询函,POST为公司收到非年报问询函前后的虚拟变量。

以产权性质为分类依据,将样本公司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检验假设3,建立模型(3)。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将变量在1%分位数上进行缩尾处理后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有效税率的中位数为0,说明有效税率高于当年同行业中位数的公司数量超过半数,最大值(23.28)和最小值(0.45)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平均值为8.17。公司规模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最大值为27.15,最小值为19.69,平均值为22.24。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平均值为0.21,公司负债率的平均水平为0.43。净资产收益率的中位数为0.07,平均值为0.05,说明超50%的样本公司有正的净资产收益率,并且该项指标在样本公司中有较大差异。

(二)相关性分析

本文通过相关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认为,收到年报问询函的公司会减少税务筹划行为。为了初步检验被出具问询函和企业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计算了各变量的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年报问询函与企业税务筹划减少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被出具问询函,会减少相应的税务筹划行为,符合本文的假设1。从相关性关系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规模越大,企业税务筹划行为越强烈,当企业实现两权合一时会减少税务筹划行为,而且企业当年亏损有更强的税务筹划动机及行为,当企业营业收入增长时会减少税务筹划行为。

从表3的相关性检验系数中可以看出,本文各变量的相关性系数都比较小,只有四组变量间的相关性系数大于0.5,从相关性系数结果看本文的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现象。

(三)多元回归分析

年报问询函质询对公司税务筹划行为的影响结果如表4所示。从回归结果看上市公司的税务筹划行为会受到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质询的影响。POST的系数在5%水平显著为正,RATE为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说明收到年报问询函的公司两税率之差较小,也就是说企业在减少税务筹划行为,根据信号传递理论,被出具问询函会向市场传递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不可靠或者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信号。

表5列示了收到非年报问询函上市公司的多元回归结果。POST的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正,说明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问询函时同样会显著减少企业税务筹划行为。

通過不同产权性质下主要变量的均值T检验,结果发现衡量企业税务筹划的变量RATE在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间存在显著差异,表6列示了假设3的回归结果。非国有企业的POST系数在5%水平显著为正,说明非国有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后一年显著减少了税务筹划行为。

(四)稳健性检验

本文在样本筛选时删除了361个连续收到问询函的样本,考虑到连续收到问询函的样本所占比例较大,剔除以上样本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因此在稳健性检验中将上述样本重新纳入研究中,处理方法是对连续收到年报问询函的样本以连续收函样本最晚时间的后一年作为事后阶段,即POST取1,以处理后的新样本重新回归,发现检验结果(见表7)与主检验一致,说明本文结论不受连续收函样本影响。

五、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研究年报问询函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影响并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公司被出具年报问询函后会显著降低企业的有效税率,说明公司会减少税务筹划行为,以此缓解可能的进一步监管。第二,研究非年报问询函与企业税务筹划的关系时,发现非年报问询函也会影响企业税务筹划,而且对非国有企业更显著。第三,对问询样本的实证研究,有助于监管机构了解其制度的监管落实及经济后果,帮助监管层进一步优化制度建设,以期更好地促进监管职能转化,助力资本市场信息实现透明化、公开化。

(二)政策建议

本文实证结果表明,推进问询函监管势在必行,因为当收到问询函公司权衡企业的违规成本时,会相应减少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保证税收的实现。作为与政府部门相辅相成的非处罚性监管方式,应努力打造信息可靠和反应及时的披露平台,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可信度,缓解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此外,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问询函跟随的处罚措施,用有力的监管减少不规范行为,例如提高对上市公司的不定期现场检查频率、寻求与相关执法程序的配合等。同时还要明确各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并及时实现对相关服务机构的合理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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