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人民性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统一

2022-03-03 01:32陈东果
关键词:民事权利民法典法治

陈东果

(信阳师范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

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遵循的根本指针。2020 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里程碑。通过《民法典》的次日,习近平总书记便主持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民法典》规范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涵盖人民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日常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党领导人民编纂和实施《民法典》,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写照,《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渊源与内涵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渊源

在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1]。习近平总书记从理论逻辑高度诠释“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政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工程,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强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115。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指出: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3]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一个坚持”,其中第2个“坚持”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21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10个方面历史经验,其中第2个方面即“人民至上”,表明“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坚持的战胜一切困难的重要法宝。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内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4]。社会主义法治在终极意义上就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实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权利落地生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主要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利益。在“为了谁”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5]14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依法治国就是要使法律及其实施以人民为中心,及时充分地反映人民的关切,努力实现为人民所需要的良法善治,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步一个脚印地转化为现实。

二是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力量。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是社会变革的决定者与主力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6]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就是要把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要召唤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衷心拥戴依法治国,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三是坚持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利益、依靠人民力量,归根结底要落脚到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上。《民法典》是人法、是权利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为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7]48。《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精神,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四是坚持公平正义法治价值。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8],明确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9]。良法善治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民法的人法本质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高度契合

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在民法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表明民法是人法。自欧洲中世纪后期,随着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以及宗教改革全面推进,个体实现梅因所称的“从身份到契约”转变。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到自由资本主义以人身自由、人格平等为基点的意思自治,人的主体地位逐渐确立。到了现代,特别是中国进入新时代,人是法律关系和法律价值的主体理念日益巩固。民法以人为本,以人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利益为中心,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根本地位,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来规范人的行为,建立和谐的人际社会。现代民法更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基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等价值,民法已经由形式公平开始转向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且日益关注弱势群体利益,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民法典》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曾对如何制定中国《民法典》意味深长地说:“新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人法,是人的权利法,一定要坚定不移地以人为本,把人摆在全部法典的中心,将人文关怀精神贯穿每个条文,要周全地规定对人的尊严和人格权的保护,对人身权的保护,对财产权的保护,要增加、完善损害赔偿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使之与人的价值相当,为了适应技术革命和经济体制改革所引起的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要从民法上营造一种人人能平等地提高素质,自由地从事创业,诚实地进行交易,公平地获得共同发展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规则与秩序。”[10]民法是人法的法律特征,集中表现为民法是权利法。西方民谚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现代法治的精神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民法都强调对私法关系的调整与对私权的充分保护。从原则上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法律关系,则应属于公法关系。公法领域应当遵循公共权力法定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法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民法典》[11](以下凡引用《民法典》不再一一标注)一共分为7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计1 260条。《民法典》体系体例是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编采用了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的行使、救济等基本规则予以提炼,随后依次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第二、三、四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方式(第六、七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种类(第五章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救济方式(第八章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救济时间限制(第九章诉讼时效)等内容。而分则编则是分别针对物权、合同债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以及各项权利的保护而展开。民事权利作为红线,贯穿于《民法典》的始终,全面展现了《民法典》的权利法特征和属性。故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系人法,体现了习近平一贯倡导的“人民至上”思想,以维护人民利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高度契合。

三、《民法典》编纂与内容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

(一)《民法典》编纂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

1.《民法典》编纂依靠人民“开门立法”

《民法典》充分凝聚社会最大共识,依靠人民立法。 2019 年 12 月28 日至 2020 年 1 月 26 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3 718位网民参与,提出意见114 574条。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 879票赞成、5票弃权、2票反对,高票表决通过《民法典》。从中可见全国公众和全国人大代表对编纂《民法典》的参与度、关注度、认可度之高。

2.《民法典》以权利为中心的编纂体例、结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

前文已述,《民法典》总则编以权利为中心,按照权利的主体、范围、实现、救济途径及期限设计,建构了一条完整的权利享有、行使和保障路线图。《民法典》各分编以民事权利为红线,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不同领域的人身权益(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财产权益(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对民事主体各方面的民事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和救济,有利于人民群众实现对于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

我国《民法典》适应现代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信息社会发展趋势,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第四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一大创新,突出地表现了《民法典》权利法、人法的基本属性。社会主义人权在民法上具体化为人格权,落实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人格尊严是人格权法的基本价值。我国人格权体系是基于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为内容的一般人格权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两种分类而构建的,并通过人身保护令、禁止人肉搜索、禁止性骚扰等方式保护人格权。上述规定展现了法治为了人民、保障人民利益的根本目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

(二)《民法典》内容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

《民法典》共7编,分别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各编内容均将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最基本宗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编总则编。其一,扩大了胎儿利益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28 条只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民法典》第 16 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其二,完善了监护制度。具体如下: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制度的基本思路。更新监护理念,把被监护人由管理对象转变为充分尊重其独立的意愿和利益的主体(《民法典》第35条第2款第3款)。适应老龄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体现老年人意愿,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33条增加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成年人可选择监护人不限于法定监护人。其三,为有效遏制“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 个人信息、电信诈骗等现象,《民法典》第111条和127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民法典》第 126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这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对私权保护的开放性。其四,《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对 5 类特殊主体的特别保护。其五,《民法典》第19条和第20条将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年龄由《民法通则》规定 10周岁以上调整为8周岁以上。《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和力度。其六,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为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好人条款”明确紧急救助行为人享有豁免权。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英烈为学习榜样,《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优先适用规则扩大到一般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以民为本,官不与民争利,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

第二编物权编。其一,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所有。《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属于业主共有。其二,为解决业委会召开难、表决通过难、维修基金使用难等急迫现实问题,通过将业主共同事项的表决基数由全体业主修改为参与表决的业主(《民法典》第278条)。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民法典》第282条)。这些规定畅通了业主行使权利的机制。其三,《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新增居住权制度,有效解决了弱势群体住有所居的困境,有利于盘活住房资产,深化房地产民生工程改革。

第三编合同编。其一,扩大了合同适用范围,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其二,为保障民生,规范强制缔约制度。比如,《民法典》第64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相对于《合同法》,《民法典》增设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上述设计,有利于防范强势缔约方滥用权力,有利于保障弱势缔约方的合法权益。其三,关于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利息限制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民法典》第670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民法典》第680条)。这些规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善良风俗。

第四编人格权编。其一,扩大人身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内容。规定死者人格利益和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民法典》第994条第185条)。保护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确定姓名权的许可使用以及自然人声音的保护等(《民法典》第1 017条第1 023条)。加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明确隐私与个人信息界限和侵权方式及保护范围。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 032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第1 034条)。其二,充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条款。《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三,吸收“南方某大学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教训,及时规定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义务(《民法典》第1 009条)。将禁止性骚扰纳入《民法典》,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第1 010条)。以上三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理念。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其一,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建立“共签共担”的夫妻债务制度(《民法典》第1 064条)。其二,为保护婚内无过错方利益和重大疾病配偶利益,维护公序良俗和人道精神,《民法典》第1 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其三,为维护基本人伦,确定扶养关系,设立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民法典》第1 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其四,为保护婴儿利益,确保其健康成长,《民法典》第1 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六编继承编。其一,为发扬我国伦理传统,充分保障私权,《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由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使遗产尽可能由被继承人亲属继承(《民法典》第1 128条)。其二,《民法典》尊重当事人意愿,建立被继承人宽恕制度,删除了《继承法》中有关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强调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和人格自由(《民法典》第1 142条)。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其一,《民法典》第1 177条增加了自助行为民事权利救济方式,明确自助行为条件、界限与后果,使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在遭受侵害时能及时有效救济,形成包括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自力救济体系。其二,《民法典》第1 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代替《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其三,针对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备、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大部分业主收入较低的现实情况,《民法典》第1 254条对侵权不明高空抛物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主体(侵权人、可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体现出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态度。

四、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加强《民法典》实施理论研究

《民法典》编纂自始至终坚持为了人民,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民法典》,同样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20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7]49。因此需要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完善我国民事法律提供理论支撑。

(一)加强《民法典》实施理论研究,需要注重《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民法学者王轶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要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要体现民族精神、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价值取向[12]。《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有待于学者们就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本土问题继续深入研究。

(二)加强《民法典》实施理论研究,需要注重《民法典》的实践特色

《民法典》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衔接研究,不断总结司法实务和执法办案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之与《民法典》的精神相一致,确保《民法典》在实施中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提高审判质效,促进《民法典》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三)加强《民法典》实施理论研究,需要注重《民法典》的时代特色

《民法典》积极回应当下生命科技、信息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立法要求。如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保护、电子合同的订立、网络侵权等问题。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进一步发展,还应研究如何适应信息社会、信息产业革命新趋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革命新技术对《民法典》实施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未来完善《民法典》需更加注重生态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信息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工程法学等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与《民法典》相互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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