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膏分技术委员会(SAC/TC 492/SC1)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口腔疾病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德瑜、荣文笙、冯希平、台保军、周智、黄瑞哲、尹伟、孙东方、郑伟、肖梅。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规定了牙膏类产品的抗牙石功效的分类、效果评价及临床试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宣称具有抗牙石(减少牙结石或预防牙石形成)功效,并且产品质量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牙膏类产品。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件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牙结石
注:通常存在于唾液腺开口处的牙齿表面,如下颚前牙的舌侧面,上颚后牙的颊侧面和牙颈部等处。牙石开始由软垢逐渐钙化而变硬。它是由75%的磷酸钙,15%~25%的水、有机物、磷酸锰、碳酸钙及微量的钾、钠、铁所构成。牙石可呈黄色、棕色、或黑色,是牙周病发展的重要致病因素之一。
根据抗牙石产品分类,按照本文件对试验组和对照组在试验开始前、进行中及试验结束后(按照产品规定的使用周期)使用牙石指数进行评价。
应采用随机、对照、双盲、平行或交叉的临床研究设计方法。如为交叉设计,应确定洗脱期足够长到可以去掉产品间的相互干扰。应评价测试产品与对照产品相比较的效果,牙膏测试对照产品应是不含抗牙石成分的相应牙膏。如果评价预防牙石,对受试者应进行洁治、除去牙石。
试验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至少进行3次临床检查(基线、试验中期和试验结束时)。如果观察预防牙石效果,在试验前进行基线检查时应对受试者进行洁治、除去牙石,用橡皮磨光杯去除菌斑、软垢,然后开始使用产品。
对于有指定显效使用周期的产品,试验期限为显效使用期限。对于有干预周期要求的产品,干预期结束应马上测量。
6.3.1 受试者人数
试验人群的数量应足够支持试验结论具有统计学意义。一般每组完成试验全过程(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受试者不少于40人。
6.3.2 受试者纳入标准
受试者纳入标准如下:
a)身体健康的成年人(18~65岁);
b)愿意美白牙齿;
c)口内有6颗下颌天然前牙且有牙石存在,且无充填体或冠修复体;牙石均数应大于7.0 ;
d)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e)试验期间不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同意推迟任何非急诊口腔检查,包括洁牙,同意在试验期间不使用任何非试验用牙膏、牙刷及漱口液。
6.3.3 受试者排除标准
受试者排除标准如下:
a) 受试者有严重的口腔疾病或慢性病;任何严重的牙周疾患及牙结石,尤其是前牙龈缘处;有未治愈的牙本质敏感;
b)对试验产品有过敏史;
c)女性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d)目前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在所分发的产品之外使用了非试验用的牙膏或漱口液;
e)错颌畸形或戴有固定矫正器,前牙有固定或活动义齿;
f)存在试验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检查步骤及受试者安全完成试验的任何疾病及状况;
g)试验结束前接受了非急需口腔治疗(包括洁牙)。
6.3.4 其他规定
除符合纳入排除标准外,应考虑到受试者性别和年龄分布的平衡。受试者应被告知测试产品要检测的功效。产品的使用频率应具有代表性,与消费者实际使用情景相似;应指导受试者正确使用产品。
基线检查时研究者向受试者说明试验设计及处理方案,收取受试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并记录其基本信息,依照纳入/排除标准筛查受试者,符合者将被录入试验并接受牙石指数检查。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受试者有可能接受牙齿洁治。其后,根据受试者的牙石指数综合评分进行随机分组并取得相应产品。以上步骤结束后将为受试者约定下次到访日期。
复查时确定受试者仍符合试验要求,再次使用牙石指数检查。根据试验设计的复查来访次数嘱受试者继续使用分发的产品并约定下次来访时间;或回收受试者产品,结束试验。
6.5.1 测试指数
测试指数应选择经过反复验证、重复性好的评价指数,如牙石指数(V-M指数)或相关指数。每一次检查应采用统一光源。
注:V-M指数由Volpe & Manhold (1962年)设计,用于观察评价牙石情况,主要是估计龈上牙石的数量。
检查牙齿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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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牙石指数需要检查牙齿的牙位
6.5.2 检查方法
检查时使用按毫米分度的标准牙周探针,探针头部使用颜色标记,以方便精确地读数,将牙齿舌面干燥后,检查6个下前牙舌面。方法:
a)探针放在牙舌面的中线,与牙长轴平行,测量牙龈上牙石的最大高度;
b)探针通过牙的近中切角,测量舌面远中缘牙石的最大高度;
c)探针通过牙的远中切角,测量舌面近中缘牙石的最大高度。
6.5.3 计分标准
每一个牙舌面测量3次,评价与记录的示意图见图2。每次测量的最小记分为0,其次为0.5、1、2、3,每次探查最大计分为3,每次测量如牙石在刻度3或超过3记为3,每个牙的最大计分为9,每个人的最大计分为54。
图2 V-M指数检查方法
对试验组和对照组分别统计试验前、后牙石指数减少或增加的均数,对于抗牙石效果,只有测试产品与基线和阴性对照对比都能得出统计差异(p<0.05)才被证明是有效的。试验产品具有抗牙石的功效。每组检测的均值在基线和干预后都应该进行对比。
所有不良反应在测试的每个观察期都要报告,包括口腔感觉的变化,如口腔灼热感,味觉变化,牙的敏感度变化。对修复体带来的不良反应也应该放入报道。受试者在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病理性变化,如溃疡,白色念珠菌炎,或其他继发性口腔粘膜感染(可能来自条件致病菌的过度繁殖)都应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评估应在6周以上,应能证明无产品相关的不可逆不良反应。在合适的时候,非参数检验应被应用于安全评估(正常与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