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 龙
(广西艺术学院 人文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越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呼从生成到完善,并非一时而起、一蹴而就。20世纪70年代之前,越南的研究学者从各自不同的研究维度,对文化遗产的称呼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1)将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非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2类;(2)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2类。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越南政府在起草越南文化遗产法案的时候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精神,采用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概念,并在越南文化遗产法案的文件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具备历时性、文化性以及科学性意义的精神产物并由人类的记忆、书本以及口口相传的方式保存下来。”文化遗产法案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做出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认为被社会群体或者个人认定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对于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可从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进行梳理。1945年9月2日,胡志明在河内巴亭广场发表独立宣言,宣布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宣言发布不到3个月,胡志明于1945年11月23日签发第65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各民间文化。1959年9月17日,越南文化部部长签发第775号文化/人民决议,成立直属于文化部(现越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局的前身)的博物馆保存司。越南国家文化遗产研究在6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中可以看出越南在国家、政府层面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关注。
1959年之后,根据文化部部长签署的第775号文化/人民决议,博物馆保存司正式成立,为越南文化部直属单位。这项决议规定了博物馆保存司的发展方向和主要研究任务:首先是研究国家政策路线及非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其次是收集革命历史的文化遗迹、资料建设;第三是帮助文化部对历史博物院、革命博物馆以及中央和地方上的博物馆建设进行指导。
1970年,依据越南政府1970年10月3日的第185号政府决议,越南文化和通信部将博物馆保存司更名为博物馆保存局。此决议重新修订了文化部组织的管理职能,博物馆保存局的工作职能与1970年博物馆保存司时期的职能一致。
根据1978年4月28日越南政府通信-文化部会议第96号文件的决议,越南博物馆保存局更名为越南博物馆保存司。1978年12月12日,通信和文化部长会议第211号决议修订了越南博物馆保存司的主要职能:帮助文化和通信部在文化遗产方面给出指导性意见和整理保护措施;统一管理国家各博物馆的具体保存工作。
1985年3月27日,越南政府根据部长会议关于健全文化行业组织第88号文件将博物馆保存司更名为博物馆保存局。1985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长会议第186号决议审定了越南博物馆保存局的工作职能:帮助文化部管理博物馆事业;起草国家和政府在文化保存上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越南文化部部长会议签署第94号文件,文件规定博物馆保存司属于文化通信、体育、旅游部。文化通信、体育、旅游部部长签署第590号文化部部长决议,事关文化部的机构组织适宜。1988年6月16日,越南政府将博物馆保存局更名为博物馆保存司,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越南国家政策、法律、宪法来统一管理和开展文化遗产活动项目,并给予文化通信、体育、旅游部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保护传承、发展研究等方面提出参谋意见。
1995年5月3日,通信文化部部长签署第1917号文件,根据1995年3月1日政府首脑会议第132号决议,规定博物馆保存局是越南通信文化部的直属组织单位。根据第1917号文件精神,越南博物馆保存局是在越南通信文化部部长的领导下,引领博物馆按照越南政党的发展路线、国家法律法规,并帮助通信文化部实现管理国家文物保存的职能机关。
2003年6月11日,越南政府颁布2003第63号决议。规定通信文化部组织机构的权限、任务职能,实现国家关于文化-通信的管理职能,职能涉及文化遗产、表演艺术、电影、美术、摄影、展览、报纸、出版、文学艺术作者的著作权、图书馆、广告、群众文化、公共信息;同时进行国家公共服务和实现国家在通信文化领域经营的有限资本管理。根据通信文化部2003年7月16日通信部长会议2003第24号文件精神,越南博物馆保存局更换为文化遗产局,直属于通讯文化部,具有帮助通信文化部部长实现文化遗产国家管理的参谋职能。
2007年12月25日,越南政府颁布2007第185号决定,规定旅游、体育、文化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机构。根据越南旅游、体育、文化部2008年1月16日第189号决议,以此前的通信文化部文化遗产局为基础成立旅游、体育、文化部文化遗产局,具有帮助旅游、体育、文化部部长实现管理文化遗产的国家任务职能。
越南文化遗产保护的官方执行主体,从最初的博物馆保存司,历经不同时期近六十多年的发展,最终转变为文化遗产局,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逐渐完善。仅从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名称的变更就可以发现越南国家政府在文化遗产发展道路上不断探索、进取创新过程中的艰难历程以及越南国家政府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另外,在地方上,1997年,越南国家文化艺术研究院(直属于越南旅游、体育、文化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1999年,越南国家音乐学院建立音乐研究院。这些研究部门都保存有越南各民族文化遗产资料的文本、静态影像和动态影像以及光碟等内容资料。通过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从建立到完善的整个过程,发现越南这个国家逐渐走向富强稳定。为了更加全面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管理和指导,越南政府于2000年制定非遗法,并于2001年由各部下发实施指导意见。2009年,越南政府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件的指导,修订了非遗法,2010年非遗修订法生效。非遗法规定:越南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工作,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民族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保护与发展的措施等。
越南的国土面积为31.2万平方公里,由北越(10.5万平方公里)、中越(15万平方公里)、南越(5.7万平方公里)3个区域构成[2]8。北越地区有红河三角洲和太平江,上游地区山岭重叠、森林密布、人烟稀少;下游地区为平原之地,人烟稠密。中越地区有着狭长的长山山脉,由北越绵延到靠近南越,人们只能够沿海而居住,也就形成了以海为生的海洋文化。南越地区位于九龙江平原,该地区河流密布,土质良好、田地广阔,适宜种植各类农作物,也是一块容易谋生的区域。越南3个不同区域的地理环境、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造就了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与丰富性。从2003年申报顺化阮朝宫廷雅乐,至今越南已有13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顺化宫廷雅乐音乐(越南中部)、西原锣拔文化空间(越南中南部)、北宁官贺民歌(越南北部)、扶董庙和塑山庙的圣从庙会(越南中部)、雄王节祭祖信仰(越南北部)、义静民歌(越南中部)、中部艺术(越南中部)、才子弹唱(越南南部)、三府圣母信仰(越南南部)、拔河(越南北部)、侬僮唱天仪式(越南北部)、歌筹(1)歌筹:越南民间的传统艺术,发展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了,在200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吸收为急需紧急保存的文化遗产名录。歌筹的表演艺术主要是在节庆之日,在祭祀仪式过程中来表演一些当地百姓对神灵所祈祷的心路历程,主要流传于越南北部的红河平原地区。(越南北部)以及2021年12月15日新入选的傣族舞蹈。在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同时,越南也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人民艺术家、优秀艺术家的评议、竞选工作,并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证书。其中,流传于越南北部的歌筹(Ca trù)在2009年被列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传承人阮氏白云女士也被评为越南“优秀艺术家”。
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与越南的农耕文化与海洋文化息息相关。越南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水稻种植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国家,拥有3 260公里的海岸线,孕育出其独特的稻作文化、海洋文化交织的文化传统。越南是传统的农业国家,农业种植以水稻为主,全国水稻面积732万公顷,其中杂交水稻面积约60万公顷,也是世界第二大大米出口国。越南北部的红河三角洲平原和越南南部的九龙江平原是其主要粮食产区,被誉为越南的两大“粮仓”。越南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为137项,分布在54个民族之中,在这54个民族9 000多万人口中,有近70%为农民。因此越南民间文化一直都跟农民和乡村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以说自古以来创造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主要力量就来源于农民。另一方面,从事越南非物质文化研究的主体则是儒家学者、文化研究学者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他们在越南农耕文化、村社文化与海洋文化历时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影响下,使得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农耕特征与海洋特征更加明显。
第一,越南是一个有着54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北越上游有泰人、芒人、僈人和苗人;中越山林地区有占人和昧人;南越地区有昧人、占人、茶瓦人和客人(华侨或华人)等[2]8。其余则全部为京族(越)。京族是越南主体民族,占到越南总人口的86%以上,而一些人口稀少的民族人口不到5000人。所以在讨论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这个议题时,必然会涉及到越南54个不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越南54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内容丰富、价值非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价值与教育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现,来源于各民族在生产生活中的逐步发展与强盛,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之后则出现了对文化传承的回归。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以稻田为生的农民内心世界,是百姓在生产生活中劳动成果的结晶和智慧的凝练,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乡村社会性和团体凝聚力。如“西原锣拔文化空间”“北宁官贺民歌”“歌筹”等越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12年12月27日认定)就跟农民的生产生活有着紧密的关系,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当地人民的日常生活规则。尤其是“北宁官贺民歌”文化遗产,该文化遗产主要分布于越南的北部地区的北宁市、天山县、安丰县、越安县等49个乡社。“北宁官贺民歌”是越南的一种民间艺术,主要表现的是生活当中的人情世故、人情冷暖,把生活当中的好与坏、高尚与低俗、高兴与悲伤等通过男女对唱的音乐的表现方式呈现出来,具有浓厚的民间艺术的美学色彩,同时也是当地人民集体智慧创作的结晶。北宁官贺民歌的美学色彩,主要是表现当时京北地区的劳动人们在封建制度的统治下的心态情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包含着对肝胆忠诚和恩义感恩的一种呈现。由于它所包含的相应认识意识、教育意义和审美价值,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当地人民的广泛喜爱,并逐渐演变为一种文化传统,流传至今。
第三,儒家学者、文化研究学者和传承人的相互结合,在非物质文化的社会化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世代相传有着突出的贡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越南学者也有很多,如阮志坚教授、梁宏光教授、洪涛学者、陈玉添教授、吴德胜教授等。他们从学术的角度来研究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问题,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收集较为丰富的田野资料,为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与发展提出较为科学的参考性意见。另外,在民间传承人方面也有很多,如阮氏白云等。阮氏白云是越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歌筹”的民间传承人代表之一,她致力于越南北部、中部歌筹的收集整理与研究,自己也能够演唱歌筹的曲目内容,并在越南河内组建了“河内歌筹俱乐部”。“河内歌筹俱乐部”是在1991年越南国家政府恢复、保存、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程中形成的民间组织,是越南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传统文化的典型。“歌筹”艺术的表演场域,在宫廷、亭庙、官府、官邸和私家等,直到1940年特殊时期才被迫中断。此后,越南长期处于动荡的环境,且民间将“歌筹”艺术认知为带有所谓“迷信”色彩,这项艺术门类的发展陷入停滞,直到1991年,越南革新开放之后才重新恢复了发展与传承。“河内歌筹俱乐部”大致由七人组成,阮氏白云(陶娘,主要负责人),阿墙(陶娘),阿海(琴师),阿俊(琴师),阿贤(出纳,并兼舞蹈演员),阿鸢(歌筹节目主持人),长者(敲鼓之人)。至今,他们还一直保持着面向大众的演出活动,每周周三、周五、周日晚八点都会在越南河内古街金银亭表演歌筹艺术,票价为200 000越南盾(相当于人民币约60元)。在越南北部、中部地区传承和发展“歌筹”艺术的民间组织除了“河内歌筹俱乐部”之外,还有“越南升龙歌筹俱乐部”“广宁歌筹俱乐部”“海防歌筹俱乐部”“清化歌筹俱乐部”等。
第四,越南人民特别珍惜自身的民族文化,在生活中尽力通过各种方式将其传承与发展下去,尤其是在各种庙会与祭祀活动中,他们会将所崇拜的人物、神祇或动植物予以神灵化与历史化。各种庙会与祭祀活动让返回家乡参与活动的乡民和慕名而来的旅游观光客都能够亲身感受到该民族的民族精神,从而引起心灵上的共鸣。
第五,越南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越南的民间信仰联结紧密。民间信仰与宗教崇拜和风俗习惯等有着十分错综复杂的关系。民间信仰不等同于宗教,它比宗教的范围更加宽泛,是该民族文化特征中最为醒目的部分。越南民间信仰是越南人民情感和精神的源头之一,它是越南人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之间复杂关系的法宝。越南的民间信仰主要是祖先崇拜、城隍信仰、母神信仰和“四不死”信仰[3]。
可以看出,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采众长,吸收和包容外来文化的精华部分,择其善者而从之,最终与本地文化相融合,形成了越南多彩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在东盟国家中,越南较为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越南政府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对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保护和研究,如面向从事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保护的工作人员开设培训课程,聘请专业人士向他们传授科学的工作方法与经验;从2004年起每年都举办越南文化遗产日[4]。
越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经历了长期发展,截至2020年,通过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局官网可以查阅到的越南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项目有137个;2021年12月15日,越南“傣族舞蹈”也被列入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在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历程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学派。其一,儒家学者和西方研究人员。在越南君主时期,越南的民间歌曲、传奇故事等系列民间文化就开始被学者关注和收集,这些民间文学的研究成果主要是由儒家学者和西方的研究人员发表和出版。其二,成长于越南本土文化环境的文学家和研究学者。他们出版了大量的民间文学,如“越南民间歌曲和寓言”“越南传奇故事”“越南民歌大全”“越南聪明人的故事”等。此外,越南政府在研究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也颁布了大量政策法规及文件规定,旨在建设与改革越南文化艺术事业。对越南文化遗产的搜集与保护是这些政策、法规最主要的作用之一。如1993年的第25号决议;1994年第4739号文件“防止历史遗迹严重失修并加以修复”;1995年,政府出台“文化计划”;1996年,对搜集、保护与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目标进行补充;1998年,政府总理将“文化计划”改成“国家文化目标计划”;2010年之后,政府总理对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进行审批,重新提出国家文化目标的十年计划。这些文件、政策的出台,也说明了越南国家政府对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
越南现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思路和主线,都是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越南国家社会和人类文化科学研究中心(越南社科院)一起合作而来的。从1995年5月3日,越南通信文化部部长签署第1917号文件,确认越南博物馆保存局是在部长的领导下,引导博物馆按照越南国家的发展路线、国家的法律及政策,在国家范围内行使实现管理保存文物权限的职能部门。之后,越南政府也在各地举办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有:如何在各民族当中搜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工作者在收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所掌握的方法和技巧等。在收集和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越南也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存储搜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近期,越南政府、学界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越南文化名人包括:阮廌(1380—1442),杰出文学艺术家;胡志明(1890—1969),政治家、文化名人;朱文安(1292—1370),教育家;阮攸(1765—1820),民族诗人;阮廷炤 (1822—1888),文学家、诗人;胡春香(1772—1822),喃字女诗人。越南政府、学界通过活动收集、介绍和出版名人的作品,拍摄、制作名人的电影、音乐舞台剧、音乐创作、绘画并组织各种知识竞赛和表演活动。最后,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也得到了越南媒体的重视与支持。越南中央电视台和河内电视台,开设专栏播放并介绍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越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很大程度上来自越南社会经济物质基础的变化。在全球化和工业革命4.0的背景下,越南逐步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在改革进程中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受到了很大程度影响,如传统庙会祭拜仪式流程简化、祭神供品种类出现差异、饮食消费习惯发生变化以及参加庙会人员的交通安全保障方面等。另外,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业者及相关商业行为方面,越南并没有建立非常完善的配套政策、法律、法规。工匠们是创造、维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人群,也是活着的“人类宝库”。但社会关注更多的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匠人或者手工艺人则相对关注较少。为应对这一现象,越南的民间艺术协会开始在“工匠”当中,甄选出一些技艺精湛的非遗传承人授予相应的头衔,如“民间艺人”“优秀艺人”“优秀艺术家”等。但目前的举措还远不够鼓励工匠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作动力与激情。因此,越南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匠人和手工艺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鼓励他们继续传播他们所掌握的艺术技能。
全球化发展以及第四次工业革命,给越南及整个东南亚地区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交流对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弘扬产生了深远影响。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必将融入到全球化的发展之中,另一方面也需要在越南全国范围内深入基层、深入地方,在少数民族地区中健康发展。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保存于越南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是越南在推广非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议题。其中生活化、日常化的非遗传承更有利于提高当地人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关注,让人民产生自豪感和民族感,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它继续存在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越南北部的“官贺民歌”在越南北宁省的仙游、慈山、安丰一带非常流行。在越南北部地区有结伴官贺的风俗,“官贺民歌”是本村的青年男女与它村的青年男女结伴唱歌的一种民俗形式,是当地农民在农闲时,用歌唱的形式抒发自身对国家、民族、生活、劳作、爱情等情感的集体活动。农民在田间小憩、谷场休闲、茶余饭后时演唱的歌曲,如《萍散云飞》《过桥风吹》等著名的官贺民歌,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年轻人往往更倾向于追求“新兴的”“舶来的”新鲜事物,而对所谓“过时的”传统文化则相对缺乏兴趣。如何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使其融入到百姓的生活之中,唤醒百姓、唤醒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也是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年轻人对待前人的文化遗产一定程度上抱有相对消极的态度,如不喜欢庙会,不喜欢穿本民族的传统服饰,不喜欢当地的民歌等。因此更需要在社会上进行全面的宣传教育,尤其是面向年轻人的宣传与引导,让年轻一代了解保护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培养他们了解非遗、传承非遗的兴趣。如果不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计划项目,则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年轻的一代产生脱节。
总之,今日世界之遗产体系有一个背景:即在世界范围内以国家为单位的共同体范畴。即,“民族-国家”作为基本的单位成为遗产的所属和继承者[5]。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保存和发展工作到现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名称的转变,政府各项政策、法律、规则的出台及非遗法的修订,越南儒家学者、文化研究学者对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推广,国家在越南稻作文化的环境当中认定的13个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137个越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都可以表明越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投入。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发展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可能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过程中自身携带的,也可能是外在原因导致的这种局限性的存在。不管怎样,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都应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指导下,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全球化的发展进程;参与国际学术研讨,与来自不同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人员、学者和相关管理人员合作,交流非遗保护经验,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保护和推广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时,需要警惕以发展的名义破坏前人留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尤其是对少数民族各具特色的文化遗产的忽视与破坏;同时也不能以保护文化遗产为借口阻碍国家优秀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要让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时代发展脉搏共振,与越南国家、社会发展同步前行,将科技的成就运用到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中去。